刁文静 李宏华
如何培养辩论型法律人才
刁文静 李宏华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权观念、公平公正理念的深入人心,法庭辩论在庭审过程中越来越重要,当事人对辩论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就目前中国的法学教育来看,其更加注重对法科学生的理论知识的灌输,而忽视了培养学生的辩论能力,从而导致法学毕业生不能更好的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我们认为培养辩论型法律人才有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思辩能力,口语表达能力和面对法庭上突发情况的应变能力;能够有效弥补传统的法律人“重理论,轻实践”的缺点,从而改变传统的教学理念,为以后的法学本科教育提供指引;有助于迎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填补职业能力强的法律人才的空缺,增加法律本科学子的就业率。因此,培养辩论型法律人才具有现实的可行性。
辩论能力;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案例教学
教学理念上,改变传统的“重理论,轻实践”,重点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的观念,切实重视学生辩论能力的培养,重视辩论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在中国的课堂上,“灌输式”教学是主要的教学模式,从小到大我们都是老师在台上讲什么,我们在台下听什么。受这种教学模式的影响,法科学生从迈入大学的那一刻起,大多数人形成的观念就是背好理论知识才能应付各种考试,其他的一概不重要。如此代代相传,形成了牢固的传统的教学理念。因此,培养辩论型法律人才只有行动是不够的,理念不改变的话只会让这些行动越来越形同虚设,必须改变传统的教学理念,结合各种实践活动,形成新的教学理念。
(一)推广法律诊所教育
“法律诊所教育”是一种新型的法学实践教学方法,通过对它的理论性实践性内容的学习和具体各种活动的实践,能够让学生们在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积极地参与法律实践,并且通过这种实践活动深化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很多本科院校都开展了“法律诊所”的相关课程,但只有极少一部分院校能真正的将诊所教育实施好,真正发挥法律诊所教育的作用。要想培养辩论型法律人才,就必须将法律诊所课程落实到课堂,而不是形同虚设。
(二)增加“案例讨论”教学课程
案例教学法通过分析和研究现有的案例,结合法律规范的内容,引导学生通过对案例的讨论,帮助学生在具体的情境中去思考现实的问题并且能够帮助学生加深对法律理论和基本原则的理解与掌握。美国的案例教学法,是值得我们借鉴学习的。它以法院的实际判例为基本素材,首先让学生自己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从而将学生带入特定的事件情景中进而让学生自己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种教学方法对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实际分析问题的能力大有好处,由于案件往往是法院的实际判例,争议性比较大,并不存在完完整整的“标准答案”,在分析讨论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学生的口语能力和自我表达能力也会有一定的提高,从而达到培养辩论型法律人才的目标。
(三)深入开展“模拟法庭”活动
笔者认为,要培养辩论型法学人才,模拟法庭活动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活动形式,但必须对传统的模拟法庭的活动模式加以改进才能达到培养辩论型法学人才的目标。首先,案例选择应具有争议性和可辩性。模拟法庭不仅要让学生明白法律本身是怎样的,更重要地是让每个学生都在公平程序的保障下尽力展示并说明法律真实,明白法律是怎样产生、完善的。让学生更直接的接到法律,使其能够充分利用自身所积累的知识和经验,并充分考虑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运用等平时课堂教学所忽略的地方,从而更全面的锻炼了实践能力。其次,我们应该借鉴一下国外模拟法庭的经验。在美国,很多法学院将模拟法庭作为独立的课程,时间长达一学期甚至一学年,案件可以为真实案件也可以模拟案情;在印度,国立大学法学院将模拟法庭作为选修的法律诊所课程,每年通过校内、国内或国际性的模拟法庭比赛活动,根据学生的工作情况和教师的建议,给予学生相应的学分。最后,提高学生的积极性。我们在教学中,主要看中的都是老师所讲的内容是否正确是否全面是否有用,对于学生是否理解是否接受等问题并不重视,缺少师生间的互动,将知识学“死”了。因此,要提高学生的积极性,就要增强与学生的互动交流,体现在模拟法庭上就是将模拟法庭教学课堂化,不再单纯的以比赛的模式联系。在课堂上老师可以就某一争论性的问题,让学生自愿组成控方和辩方,展开观点讨论。从而提高学生参与到教学过程中的积极性,这样也使课堂变得更加和谐和轻松,让学生成为教学的主角。
(一)注重学生的专业实习
从目前中国的法学教育来看,很多学校对法科学生的实习明显不重视,有些学校只是单纯的要求学生写实习报告,而学生本人有没有实习、实习的情况如何则没有具体的人员去监督管理。并且,现在社会上法学专业的对口工作并不好找,学生的就业压力增大,对于实习的工作不能全精力的投入,从而导致实习单位对学生的实习态度不满,加上学生的实践能力的不足,经验的缺乏,进而使实习指导流于形式,无法达到实习的理想效果。要改变这一问题,需要从多方面着手。笔者认为,首先,应该给学生足够的实习时间并且保证时间确实是用于实习,这不仅在学校方面有要求对学生自己也要有这样的觉悟。其次,在形式上,应该将课堂上的理论与生活中的实践相结合。再次,最后的毕业时间应该延长。毕业也就是对所有课程的结束,而实习就是将课堂理论用于实践,我认为这是比笔试的期末考试成绩更能体现学习效果的一种方式。
(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与司法机关共建法学院学生实践基地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和律师事务所是法学院学生的主要实习地点。若能够与这些单位或公司签订共建协议,让学生有更好的实习单位和实习工作从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也为提供工作的单位做了一定的贡献,实现双方互赢。在合作的过程中,双方互相监督,建立明确的监督机制,这样就保证了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有专门的人员监督管理,提高学生的实习质量。此外,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不应仅仅做一些整理案宗,递送文件等简单的工作,而应该让学生多旁听案件的审理过程,这对加强学生对法庭辩论的了解起到重要作用,也为他们以后走向工作岗位奠定一定的基础。
(三)“法官进课堂”和“检察官进校园”制度化
中国从立法以来也已经几十年了,中国的法律体系也逐渐的从无到有,根据自己的国情慢慢完善着,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有自己的成长和卓越的成绩,当然的这都离不开优秀的法官和检察官们的努力。而这些优秀的法官和检察官们不仅可以为国效劳,更是我们学习的榜样和老师。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批人力资源,通过与相关法院和检察院签订“共建协议”,将这一宝贵资源引人法学教学,建立“法官进课堂”和“检察官进校园”的制度化运作模式。如果实行这种模式,我相信这不仅能使学生更加了解法院、检察院的工作,熟悉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更能在与他们交流的过程中增长知识,锻炼表达能力,也为以后实习打下基础。(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1] 王文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学教学改革[J].中国大学教学,2011(7).
[2] 李长城.浅谈法律诊所教育的困境与对策[J].湖北社会科学,2011(8).
[3] 许身建.法律实践教学手册,法律出版社,2012:53.
刁文静(1992-),女,汉族,法律硕士,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律法学专业。 李宏华(1992-),女,汉族,法律硕士,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律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