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宗玥
探究“二胎政策”实效性
——以城市职业女性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的关系为视角
葛宗玥
在“单独政策”实施后,我国实际新增人口数远低于目标预计人口数,本文基于此现象,借助行为理论论证,如果没有现实条件支持,妇女将不会把生育意愿落实为生育行为,因此国家只允许开放二胎是不够的,还需提出相应政策保障女性二次生育行为。
二胎政策;生育意愿;生育行为
2015年10月,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全面放开二胎政策。消息一出台,立刻引起全国人民的热议。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多子多福的传统,然而在“计划生育”政策的强制实施30年后,大多数妇女都放弃了“多子多福”的梦想。然而,时过境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计划生育严格实施,中国的生育理念已逐步从“多子多福”变为“一个就好”,生育成本投资越来越高,有许多女性虽有生育意愿确无法落实生育行为。为解决这些问题,政府全面放开“二胎政策”,但此政策的实效性到底有多少,除了生育政策政府还需要从哪些方面促进妇女生育意愿增强和生育行为落实,本文将基于以上问题展开探讨。
在严格实行计划生育三十年后,我国由计划生育导致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如:生育水平长期走低,老龄化加速推进;劳力资源加速萎缩,出生性别比长期失衡;出现越来越多的独生子女高风险家庭 ,损伤军队战斗力和国防安全等。政府为进一步缓解计划生育带来的不利影响,2015年10月,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全面放开二胎政策。
笔者猜想,在二胎政策全面开放也许会让更多的妇女有生育二胎的意愿,但是如果没有相应政策和制度的支持保护,这些生育意愿就无法落实成为生育行为。
茅倬彦,罗昊在《符合二胎政策妇女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差异——基于计划行为理论的实证研究》中的数据显示:在“单独二胎”政策开放后,符合生育二孩政策,且追踪匹配成功的样本量为2368个,但只有13.54%妇女实现了自己“生育二孩”的意愿。
以上数据表明,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存在差异生育意愿高于等于生育行为,且生育政策无法有效影响生育行为。因此笔者探究,除生育政策外,还有哪些因素会对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产生影响。
(一)市场因素
由于有了一个孩子已经能满足家庭的精神需求,被调查妇女更加关注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直接和间接成本。
1、求职劣势导致职业女性不愿生育二胎。相对于男性,生育孩子会使女性付出更多的代价。女性在求职过程中往往处于劣势。我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10年女性就业率比男性低13.8个百分点并且呈持续下降趋势,就业性别差异进一步扩大。(田钰婧,椎彬,2014)
全面实施二胎政策后,许多女性已反应在求职中屡屡被问及是否考虑生育二胎的问题,一旦表示有意愿生育二胎就会被企业拒绝录用。在全社会享受生育改革带来的成果时却让女性群体独自承担这一重任会引起社会的不公缺少对生育二胎女性的保护。
2、昂贵的生育成本造成生育压力。社会学家徐安琪的调研报告《孩子的经济成本:转型期的结构变化和优化》显示,从直接经济成本看,0~16岁孩子的抚养总成本达到25万元,到子女上大学再读研,则高达48万元。如果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成本可能会高达一百万元,这种高昂的费用让许多想生二胎的女性望而却步,最终无法落实生育行为。
3、照顾孩子牺牲工作时间导致女性无法落实生育行为。人民网对“单独家庭”做的一项生育意愿的调查中,半数受访者表示没有生育二胎的打算,而在问及原因时“太累太辛苦” 占16.64%工作太忙没时间9.01%。
80、90后的父母相对来说都更重视教育,注重培养孩子良好的学习意识与习惯,希望能够亲自陪伴孩子成长,而不是交给家里的长辈代为照顾,而且80、90的年轻夫妻又有很大一部分不和父母共同居住,不方便共同照顾孩子,这样他们的照看压力又会增大很多,所以有些女性即使有生育意愿也不会真正生育第二胎。
(二)心理因素
1、夫妻感情的影响。夫妻间的感情和生活质量成为妇女考虑是否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重要因素。当妻子在乎丈夫感受时,如果丈夫认为第二个孩子会剥夺更多妻子对自己的爱或者夫妻二人的相处更加缺乏空间,那么妻子会倾向于不生二胎。但如果丈夫喜欢孩子,鼓励妻子生二胎,妻子则落实生育行为的可能性就更大。
2、社会“主观规范”的影响。妇女在决定生育行为时感受的社会压力仍然起着一定的作用。在计划生育执行长达30年后,绝大多数妇女都只生育一个孩子,80、90后的生育思想更加先进,有很多人只愿意生一胎或不生,因此有二胎生育意愿的女性可能会认为自己生育两个孩子则是一种落后的,不合理的行为。
基于第二部分,当女性认为生育意愿有条件落实的时候,就会产生生育行为,而政府相关保护政策对于生育意愿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
(一)完善女性生育保险
由于该项政策的8600多万受益人群中有60%是35岁以上的育龄女性,这些群体对于全面两孩政策快速落地的呼声更高。
政府应该加快政策落地的步伐,把这件得民心的好事做到底。甚至可以考虑为大龄女性再孕开辟一条绿色通道,让她们安心再孕。切实保障生育二胎各个方面的利益,减轻生育二胎的顾虑,最大化实现生育观念直接转换为生育行为,引领整个社会良好的生育风气。
(二)规定“父育假”
中国可以效仿瑞典的父育假。父育假是强制性规定,其目的是为了让更多的人意识到生育不仅仅是女性的事情男方也应该承担养育子女的责任而我国规定的男性护理假则是作为对晚育者的一种奖励政策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在放开单独二胎的同时是否可以参考国外的做法增加父育假不再将其作为一种奖励性政策,全面覆盖男性群体。这样既可以减轻女性的压力敲励男女共同承担起家庭的责任也可以有效缓解劳动力市场对育龄女性的就业歧视。
(三)政府给予家庭补贴
日本为了鼓励人民结婚和生育,会给予有工作男性结婚和生育津贴。当男性在领取结婚证后,公司应从结婚当月开始,每个月多发三万到五万补贴,用于“养活妻子”。而男性妻子在生孩子后,公司又应该从当月开始多发三万到五万补贴,用于“养活孩子”。
综上,基于行为理论的研究,当面临选择时,女性会权衡各种因素,并倾向于选择更加关注自己和家庭的生活质量,谨慎衡量自己是否拥有生育和养育第二个孩子能力&除非已经制定了明确的生育计划,否则,生育意愿往往很难落实到生育行为,结果终究呈现出理想归理想,现实归现实,理想和现实分离的状态。
而当妇女感知到的其执行生育行为所具备的能力和资源越多,那么她实现生育意愿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政府应该完善生育制度和福利,从物质上和心理上为女性生育二胎提供必要条件,促进女性将生育意愿转为生育计划再落实到生育行为。(作者单位:武汉大学)
[1] 田钰婧,椎彬,2014,《浅析单独二胎背景下女性劳动权益保障》,《法制博览》,第8期。
[2] 风笑天,2010,《生育二胎:“双独夫妇”的意愿及相关因素分析》,《社会科学》,第五期。
[3] 茅倬彦,罗昊,2013,《符合二胎政策妇女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差异——基于计划行为理论的实证研究》,《人口研究》,第37卷,第1期。
葛宗玥(1994—),女,汉族,山西太原人,武汉大学社会工作本科生,研究方向:女性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