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权的保护

2016-04-23 13:38陈延操
科学与财富 2016年5期
关键词:隐私权保护

陈延操

摘 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档案开放利用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在这一过程中存在的最为严重的问题就是隐私问题,要想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对档案信息的需求,就要做好对隐私权的保护工作,如果这一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不仅会影响档案的开放利用,还会损害人们的切身利益。笔者通过对档案开放利用过程中隐私的保护进行分析,提出几点解决的措施,仅供参考。

关键词:档案开放利用;隐私权;保护

由于广大群众对档案资源的需求越来越高,同时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也为档案的开放利用提供了便利的条件,由于档案资源的特殊性,一些涉及到个人隐私的信息是不可以公开利用的,但是并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使得很多档案的隐私得不到有效的保护,针对这种现象必须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加以有效的处理。

1 隐私权的相关概念

在档案开发和利用中所说到的隐私权应该属于民法当中所指的隐私权的一部分,档案隐私权已经出现了一段时间,实际上,档案隐私权在主体的特定性和客体的多样性和内容的隐蔽性上都有着非常明显的表现,而且也有其自己的特点,但是它和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还是有比较相通的地方,所以它也是隐私权在档案工作中的一种展现。通常情况下,隐私权是和其他工种没有关系而当事人又不愿意和其他人分享的信息,所以对隐私权予以保护是对一个人最为基本的尊重。

隐私权的内容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变迁而不断变化的,当今我们将隐私权主要分成四种,一种是资料隐私权,这种隐私权通常就是指对收集和处理的个人资料或者是信息进行处置和控制的权利,第二类是通讯隐私权,它是指邮件、电话或者是其他通讯形式的隐私安全,第三类是身体隐私权,它通常就是指对个人的身体予以保护,保证其不会受到各种形式的侵害,举例来说就是非法拘禁或者是非法对个人进行搜身,最后一类就是领域隐私权,这种隐私权就是指对妨碍家庭抑或工作或者是其他生活领域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的权利,综上所述,隐私权在形态上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个人信息,第二种是个人私事,第三种是个人领域,公民在日常的生活中充分享有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

2 档案利用中隐私权保护现状

无论什么情况,个人的隐私都不能和国家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而且我国的法律规定,个人利益必须要服从国家利益,而在档案开放利用的过程中,对档案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都极有可能成为侵权者,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是工作人员的失误,也有可能是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工作便利的故意行为,这严重损害了公民的正当利益,但是这种做法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是无法进行解释的,而且这种情况在实际的工作中又经常会有意无意的出现,这对公民切身利益的保护造成极大的威胁。

在档案开放利用的过程中,也存在着维护隐私权和知情权的问题,从哲学的角度来看,二者是一对对立统一的矛盾问题,就人事档案管理来说,理论上公民是享有对自己档案信息的知情权,但是实际上,公民要想查看自己的档案信息,却会受到很大的限制,这就无法对档案中一些不准确的信息进行修改,这些问题都是我国在档案管理事业中不足的体现,特别是在透明度方面更是存在极大的不足,人事档案记录的内容主要是个人在不同阶段的成长过程,但事实上,公民自身对自己的人事档案是没有支配权力的,这一权利规人事管理部门所有,所以公民的知情权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

这种现象也引起了国家的高度关注,但是不管是传统的档案隐私保护方法还是信息时代下的隐私保护,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过程中,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这一问题还是存在很多不成熟的地方,所以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必须要把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作为工作的重点,先关的部门也要予以足够的重视。

3 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权的保护对策

档案资源的开放利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这就需要通过现代化手段的利用,来加强对档案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但是在这一过程中最严重的问题就是对隐私权的保护。档案资源的公开利用过程中,会有一些档案信息是不适合公开的,对于这部分内容,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保护,以免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针对这种情况,相关部门就要针对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开展深入的研究,处理好公民的知情权和隐私权之间的关系。

首先,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无论是从知情权的角度出发,还是从隐私权的角度出发,都要在法律的层面上进行明确的规定,这才能体现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从隐私权的角度来说,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才能保护一些具有隐私性质的档案信息,以免被恶意公开,损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这也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一种保护。同时档案资源的开放利用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满足大众需求的必然选择,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档案管理事业的进步,但是在公开利用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要对相关的工作内容进行明确,要知道哪些档案信息可以公开利用,哪些是具有隐私性质不可以公开的,以及对什么样的人可以公开等,这些都是需要档案管理人员需要明确的工作内容,这样才能保证档案公开利用工作的正常进行。上述这些问题也应该是立法中明确规定的问题。除此之外,当档案隐私权人,并没有享受到其应有的权利,或者其权利受到了不法分子的侵害,这些人应该如何进行维权,有关部门又应该如何帮助他们,针对哪些侵权行为,又如何惩罚等,这些都应是法律中明确规定。只有健全的法律,档案开放利用才能够有序进行,人们的利益也才能获得保证。因此,在档案开放利用已经被提上日程之后,相关部门就应该抓紧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各种的利害关系,以此保证档案开放利用顺利进行。

在此基础上研究出台具体的、详尽的、可供操作的含有隐私的档案的开放利用期限制度,最好在法律的层面上,通过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明确,明确规定个人档案信息的使用权限和保存期限,除常规使用或法律特许的情况外,没有经过档案信息的主体允许公开的,都是属于个人隐私的档案信息,这些都是不可以公开利用的,并按法定的保管期限保存也是十分有必要的。

结束语

综上所述,可知伴随着档案开放利用问题的出现,隐私权的问题也随之出现,两者看似是一对矛盾,但是只要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能够让人们有法可依,有关部门能够违法必究,相信在一段时间之后,我国的档案开发利用的隐私权问题会得到很好解决,档案信息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人们的知情权以及隐私权能够得到制衡,使得我国档案事业进步发展。■

参考文献

[1]唐烈.大数据时代档案用户信息隐私权保护研究[J].兰台世界,2015(26).

[2]钟立红.试论档案工作中的隐私权保护策略[J].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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