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呼映社会性电商平台

2016-04-23 08:14
学习月刊 2016年21期
关键词:社会性体制电商

随着共享经济的兴起,越来越证明以互联网为载体的“虚拟”经济存在着与现实社会的匹配对应关系,譬如人们耳熟能详的“阿里帝国”已经提出了电子世贸组织规划。如果说共享经济需要互联网大佬们的公平发力,那就更应当呼唤社会性电商平台应运而生,即实施电商平台的“国进”。

电商平台需要体现更多社会性

在公众看来,电商平台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客观的,人们并没有搞清楚电商平台实际上是电子服务中介商的概念。当然,即使是商家也应当客观提供信息;然而商家的逐利性恰恰会利用这一点抢占逐利“风口”。这从反面说明,电商平台所处的领域既然可以充分竞争,国有资本就没有理由拱手相让。尤其在体现电商平台的社会性上,国资需要更多的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事实上,电商平台的崛起就是成分利用了其社会性:一方面利用现有体制的弊端,提供了一种超越体制壁垒(穿越)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利用被体制边缘化人群不愿落后于时代的拼搏心坐享红利。被体制边缘化的下岗工人、难以被纳入体制的农民以及虽在体制内却被核心圈子边缘化的群体,都被吸纳过来试错,构成了阿里的“蚂蚁雄兵”。如果说电商已经成为拉动内需的生力军,电商平台就已经不是在拾遗补缺,在国民经济的主导地位上已经造成了国资的被动。“银行不改变,我们就改变银行”,正是这种被动局面的写照。

问题在于,电商平台的崛起在历经“烧钱”阶段之后,必须向逐利本性回归;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业模式不可能都对该平台的社会性“有信徒式的纯真、殉道式的执着,自觉做知行合一者”,显示出伪社会性。比如竞价排名、假冒伪劣、水军等等,很容易操纵消费者,于是就有了魏则西事件的发生。但是,电商平台并非诸如魏则西事件的直接施害人,承担的只是类似于独立第三人的监督职责。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假如线下的监督机制有效,假冒伪劣商品与服务就难以窜入线上;假如线上的监督打假有效,线下的监督机制情何以堪?两者为什么不能统一起来,抑或线下监督机制为何不直接实施电商平台管理?

在电商平台的社会性凸显的情况下,以国资的进入(“国进”)至少可以形成类似于像医院那种半公益事业型的电商平台;虽然可以带有盈利性,但至少应当体现更多社会性。况且建设带有公益性的电商平台,更能体现出网络这种公共资源的性质。在伦敦奥运会开幕式上,万维网的发明者蒂姆·伯纳斯·李(Tim Berners-Lee)亮相,打出了“THIS IS FOR EVERYONE”字样,同时寓意互联网献给所有人。蒂姆本身就是这样的实践者,他没有因为发明万维网而申请专利,因而享受了来自全世界的热烈掌声。共享经济既然具有明显的互联网思维特征,那么从源头上由“国进”而体现共享精神才是抓住了共享经济的“牛鼻子”。

社会性电商平台可以多元并存

(一)社会性电商平台的建设途径不搞一刀切,可以采取混合所有制,在多元并存中前行

国内的电子商务平台现在多如牛毛,知名的不知名的,综合性质的各行业性质的,内贸外贸的等等,国资可以择优进行整合,将其纳入健康的发展轨道。有的电商平台已经上市,国资可以通过公开市场持有股份,乃至获得控股地位,以便对其施加积极的影响。当然,对于那些健康发展的电商平台,国资的进入要事先与实际控制人进行深度沟通,取得共识。

(二)将社会性电商平台建设与对“双创”活动的扶植政策结合起来,逐步扩大纯公益性电商平台的影响

社会性电商理应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因此由国家投资建立专门提供公共服务的电商平台也是必要的。既然是为电商提供公共服务,就需要和经济政策的导向结合起来,当前应当为属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范畴的电商提供公共服务。政府已经推出了不少扶植“双创”的政策,可以将建立这样的电商平台与之配套,给每个胸怀创业悸动的应届毕业生,以及因为消除僵尸企业需要转岗的人们提供一个开启自身潜能的新钥匙。这也有利于相关扶植政策对“双创”的效果进行跟踪,以便在为他们发“红包”之后及时予以指导验收,提高“双创”的成功率。

(三)整合政府相关部门现有网络平台的资源,加大中小企业与乡镇企业通过“互联网+”转型的支持力度

目前各级政府部门陆续都在互联网上形成了自己的政务网站,设立了招商服务的窗口,可以考虑这些资源整合起来,形成跨地区的社会性电商平台,像铁路系统那样市场化运作。使得中小企业与乡镇企业可充分利用这样的平台所提供的网络基础设施、支付平台、安全平台、管理平台等共享资源,以便有效地、低成本地开展自己的商业活动,带动产品与转型升级,还原电商电子商务的本来面貌。同时缩小城乡数字鸿沟,拓展农村信息服务业务、服务领域,使得乡镇企业的实体终端直接扎根于农村,服务于“三农”,真正使“三农”服务落地,使农民成为社会性电商平台的最大受益者。

协同奠定共享经济的信任基石

(一)线上线下协同,电商与店商共享政策红利

电商平台利用现有体制的弊端,提供超越体制壁垒(穿越)的可能固然有其积极作用;但其负面的影响则是助长了钻政策空子的心态。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线上线下客观上形成了两种制度,造成了新的不公平。相关部门成立专门的机构推出专门的政策予以限制,不如在所有职能的履行上都主动进行“互联网+”,从而使得新推出的政策在线上与线下同时适用,避免“摁倒葫芦起了瓢”,引发新的博弈。而电商平台的“国进”可以为线上线下的政策协同提供一种中介,既可以作为线上线下政策差异的观察基地,又可以对新的线上线下通用政策的实施进行试点,乃至带头执行,起到示范作用。

(二)各部门协同,消费者与经营者共享资信资源

业内人士告诉我们,由于第三方平台主导着流量和排名,“谁主导市场,谁就在分钱”。由此可见流量和排名主导权的重要,电商平台的“国进”需要解决这种主动权旁落的尴尬而不是由金钱绑架,使得流量和排名真正体现出优胜劣汰的“铁律”。我们知道,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资质进行监管的同时,对其偿债、质检以及消费者投诉等等诚信记录也非常重视,但这些资讯与电商平台上的流量和排名似乎相互脱节,为对消费者进行误导的经营策略提供了契机。如果能将两者相结合,就有助于杜绝魏则西事件的发生。有关部门对网络安全、舆论引导越来越重视,殊不知经济信息对消费的引导,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同样重要。

(三)健全监管规范,使公众在共享消费及其保障资源中提振消费信心

虽然共享经济与五大发展理念中的“共享”不完全是一回事,但依然可以通过电商平台的“国进”将两者结合起来。既然在民营或者个人所有的车辆、房屋等等财产上可以突破所有制的边界,那么在国有资产上当然可以更好地体现公有制的性质,以提高公共资源的有偿或者无偿的利用率。同时以电商平台的“国进”组织电子商务消费维权数据采集,在督促电子商务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中做出表率,共享线下已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保险资源,探索新机制,追求新成效。实行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消费环境,让广大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商品时更舒心、更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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