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为“不合格”的收回全部已拨付资金
4月8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印发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强化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明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行业主管部门是绩效评价的主体。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是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等。
《办法》提出,绩效评价结果是专项资金奖罚的重要依据。财政部按照绩效评价结果,通过调整专项资金拨付进度和额度等方式,督促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和相关工作加快实施。其中,绩效评价为“优秀”的试点城市,按规定全额拨付资金,并按拨付基数的10%给予奖励;“较好”及“合格”的全额拨付资金;“不合格”的适用退出机制,并收回全部已拨付的资金。
《办法》旨在提高城市管网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保证资金所支持的各项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