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蓓
摘要:自1951年至今,工伤保险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已历时60多年,从《劳动保险条例》到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制度已基本建立,为劳动者的生存权益提供了基本保障。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立较晚,且经历了“曲折”发展,与现代经济改革和快速的工业化进程需求不相适应,目前还未能达到普遍性的工伤保险制度。本文以工伤保险制度的现状,结合自己的工作体会,就未来工伤保险制度发展进行设想,以期与同行的各位前辈共同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工伤保险制度发展之路。
关键词:工伤保险制度 未来 发展 保障 体系
一、工伤保险制度概述
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职工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生活保障等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产生有特定的历史背景。世界第二次工业革命后,大机器生产的时代到来,这必然比农业生产和手工业生产时对劳动者带来更多的伤害。为了保证工业生产的可持续性,工伤保险制度产生。1884年德国颁布《工伤事故保险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避免了因工伤引起的劳企双方的对立,缓解了社会矛盾,给社会的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保护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工业技术的改进和社会财富的增加。因此,工伤保险制度是工业化进程的产物,其产生体现了现代工业文明,是国家和社会发展进程中重要的保障制度。
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概述
我国建国以来,经历了一个工伤社会保险到工伤企业保险再到工伤社会保险的曲线发展过程,2003年4月国务院颁发《工伤保险条例》才真正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我国是人口大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我国人口数量为13.39亿,人口增长速度以每年约0.57%算,加之全面二胎的放开,2016年我国人口总数将至少达到13.85亿。这将带动我国从业人数飞速增长。2001年全国从业人数7.3亿,以每年750万速度增长,2016年我国从业人口数至少为8.4亿,而2015年底我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仅为2.1亿,参保率低,特别是农民工,其参保率仅为22%,数以亿计的劳动者无工伤保险,这直接损害了劳动者的生存权益并累积着潜在的社会风险。因此,工伤保险制度应是劳动者一项基本生存保障,是工业社会发展中一项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是工业大国,劳动力供给过剩,很多产业仍为劳动密集型,且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导的工业化阶段还要持续相当长的时间,那么工伤保险制度应成为我国现阶段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点。
与德国130多年历史的工伤保险制度相比,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才刚刚起步。大众对工伤保险仍知知甚少;很多企业依旧不看中对劳动者的保护;工伤保险的法律地位较低,一定程度上缺乏权威性,造成监督和处罚不到位。基本的工伤赔偿尚不能完全实现。虽然2010年国务院颁发的586号令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了进一步的修改,使保障范围和保障力度得到了进一步提高,但我国的现状使得在实际工作中某些方面难以实施。要想达到国际上的“预防、保险、康复三结合”还不成熟。
三、对未来工伤保险发展的设想
就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现状,我们需要思考:如何能先实现基本的工伤赔偿全覆盖,建立普遍性工伤保险制度,即所有从业人员都有保障。如何建立一个完善、成熟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如何可以依照我国国情通过工伤保险体系来解决工伤预防和康复问题。本人就以下几方面对未来工伤保险发展进行设想。
(一)完善立法,增强法律地位,加强监督和处罚
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仅出现了工伤保险的概念,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发才真正建立了工伤保险。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的概述比较笼统,无强有力的法律地位,在宣传和实施过程中困难重重,有些企业更是置之不理,因此,参保率低,劳动者权益难以保障。较低的法律地位使监督和处罚力度不够。要想建立一个完善、成熟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必须要有强大的法律法规作为后盾,否则工伤保险发展的步伐会很慢甚至停滞不前。所以应尽快完成工伤保险的独立立法。有了法律的支持,工伤保险的强制性才更好的体现,监督才会更有效,处罚更有力,企业和个人才真正重视工伤保险。
(二)实现真正的全民参保,全民保障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参保对象为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字面看似已涵盖所有从业人员,但实际中多种情况并未包含,甚至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保极少。从业人员包含单位在岗职工,再就业离退休人员,聘用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领取补贴的兼职人员,直接支付工资的劳务工以及个体从业人员,农村从业人员和非正规从业人员。个人认为实现全民保障应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应是对职工受伤的行为进行确认,而不应以待遇谁承担进行区分,因此个人认为不论哪类从业人员,只要符合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工伤认定部门应按规定认定工伤。同时应为大众普及一个概念,工伤认定仅仅是对这种受伤行为的认定,而不是对待遇支付的认定,有了工伤认定书只是说符合工伤的条件了,待遇支付应按规定由单位或者基金或者第三者等承担,而不是像现在大多数人认为有了工伤认定书,待遇就必须由基金支付。二是参保方式和费率。个人认为所有从业人员都应缴纳工伤保险,可按人员情况制定不同参保方式和费率,实行行业费率与人员费率相结合。条例范围内的按规定参加五险,其它从业人员如再就业离退休人员可单独参加工伤保险。费率分别制定行业费率和从业人员类别费率,对不同种类人员实行两种费率相结合。例如:再就业离退休人员因其年龄已大,劳动能力减退,发生工伤风险增加,可按其所在单位所属行业费率加上此类人员费率单独参加工伤保险。三是待遇支付标准。目前已实现全国同命同价,那么伤残待遇也应实现同一标准,而不能和缴费多少挂钩。费率和缴费标准的不同是按风险发生的概率收取的,而不能成为决定待遇支付标准的依据。伤残待遇应按伤残等级制定,同一等级同一标准,达到社会公平。
(三)基金支付
基金如何安全有效的使用,是工伤保险稳定发展的基础。既要充分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权益,又不能让某些企业或个人钻政策的空子造成基金流失。一是补缴后补支问题。不管是伤后参保还是欠费补缴(不可抗力原因产生的欠费除外),个人认为缴费日期之前的所有费用(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都应由单位承担,缴费日期之后的费用可由基金支付,而不存在补缴后补支。这样既是对单位的监督,让单位真正意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有责任感,同时又防止某些企业钻政策空子,造成基金流失,让更多的基金去帮助更需要的人。二是重复享受问题。分两种情况(举例说明)第一种:某A其配偶B因工死亡,A既符合B的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也符合B的养老保险待遇,此为同一标的的多重参保,A不可重复享受,择高选择。具体可由养老和工伤共同设计一表格,养老和工伤分别计算其待遇,由A亲自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不可更改。第二种:某A其配偶B非因工死亡,其儿子C因工死亡,A既符合B的养老保险待遇同时也符合C的工伤保险待遇,此为不同标的参保,受益人为同一人。因此个人认为A既可以享受B的养老保险待遇又可享受C的工伤保险待遇。发放待遇应根据参保的标的计算,而不应用受益人来区分。三是先行支付问题。先行支付是一种社会福利,是工伤保险发展的最高层次。保险是参保人必须履行缴纳保险义务,才能享受保险待遇;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则不需要以缴费为前提。目前我国还未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工伤保险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不能照搬国外条例,更不能“大跃进”的进行工伤先行支付。既然条例已出,个人认为先行支付的目的主要是让经办机构发挥监督职能,在单位或第三方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强制其执行。目前我国基本已实现全民参加医保。那么在单位或第三方拒付待遇时,可以将计算好的工伤费用列入缴费项目,在缴纳五险或医保的时候一块收取,再由经办机构将待遇发放给职工。
(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
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让被保人有能力再就业,使其恢复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能力,保证社会持续发展,因此工伤保险的重点应是预防和康复,而不是赔偿,赔偿只是消极的事后补偿措施。目前人们参加工伤保险的目的也是受到伤害后想得到赔偿,而往往忽略怎么能使自身恢复到以前,从而错失最佳的治疗和康复时间,造成终身残疾,这也使社会劳动力大大下降。因此工伤预防才是最重要的,使企业、个人更注重安全生产更珍视生命。当工伤发生后更注重功能的恢复和自身健康。我们应拿出一定基金,为企业提供安全宣传与咨询,做好工伤统计分析等工作减少事故的发生。
(五)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险
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性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保险。雇主责任险是企业自愿参加,保险公司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目前有很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也有两种保险同时参加。雇主责任险对工伤保险范围内赔付的项目不重复赔偿,并且企业缴纳雇主责任险的费用并不在免税范围内,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是对工伤保险一种补充,但增加了费用重复参保,因此个人认为在未来应逐步完善费率制定,增加赔付项目,使企业节省开支的同时劳动者得到最大的保障。雇主责任险将逐步消失,实现由国家统一管理的所有从业人员全面参保的有中国特色的工伤保险制度。
(六)信息化统一管理
实现全国工伤信息共享。目前职工参保跨市转移时查询不到其工伤历史信息,会造成本来是旧伤复发,转移到外市工作后又重复认定工伤重复赔付,且工伤职工解除合同后已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次工伤结束。所以应实现工伤信息共享,防止工伤的重复认定、待遇的重复发放、基金的流失。
(七)专业人才建设
工伤保险是一个涉及多领域的专项保险,如经济、法律、医疗等,应有一支专业化、高水平的经办队伍。目前,经办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流动性大,人才梯队断层,大大影响了工伤保险的发展。首先要培养专业性的经办人员,然后从中重点培养工伤保险政策制定人员。建立一个完整的、延续性的人才梯队是建立成熟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的基本保障。
四、结束语
建立一个完整、成熟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对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人业务水平有限,仅结合工作体会谈了自己理想中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以希望工伤基金更好地取之于民而又用之于民,工伤保险制度真正成为保护国家、企业、个人的铠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