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淑颖
摘要: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尚处于初步阶段,社保基金的安全是重中之重,但“松监督.严管制”使社保基金监管存在监管法规制度不健全、基层管理工作薄弱、过分依赖行政手段等问题,完善我国社保基金监管体系要从健全监管法规和细则、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入手。
关键词:社保基金 监督管理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蕴含着重大的社会责任。近年来,社会对基金监管的认识在逐渐深化,基金领域信息化建设水平在不断提高,科技防控、内控制度的力度在加大。本文就基金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及产生的原因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社保基金现状
北京市自1992年10月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起,目前已经形成涵盖医疗、养老、工伤、生育、失业五个险种的社会保险体系。“十二五”期间,社会保险体系建设不断完善,覆盖面不断扩大,正加快由社会保险政策全覆盖向享受社会保险人群全覆盖转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基金运行平稳。与此同时,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规模也随之加大。据统计,北京市2014年社会保险基金收入2147.8亿元,基金支出1592.7亿元,基金当年结余555.1亿元,同比分别增加245.1亿元、174.7亿元和70.5亿元,增幅分别为12.9%、12.3%和14.5%。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民生工作提出了“突出重点,守住底线,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十六字要求,什么是底线,基金安全就是底线。随着社保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基金安全形势不容乐观。目前全国普遍存在注册企业参保率低、参保企业漏报缴费人数、瞒报缴费基数等问题。从各项专项审计和举报案件反映的情况看,部分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专门从事针对社会保险的不法业务,不断翻新骗保花样。通过编制假行政文书、篡改个人档案、修改关键材料、伪造工作岗位和工作经历等手段,骗取社保基金和相关资格。近几年,全国发生多起社保基金被挪用案件,社会影响恶劣,因此,需要详细分析当前社保基金管理的难点,思考研究相应的改进方法,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
二、基金监督的难点
随着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保基金规模的迅速增加,给社保基金监督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在基金监管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监管法规制度不健全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层出不穷,但并没有相应的基金监管法规、制度与其相匹配,导致基金监管的职责不明确、控制要求不清晰,实际监管可操作性较差。如:2001年实施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没有根据监管对象、业务流程的变化及时更新,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又如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基金监督方面原则性条款多,具体操作性条款相对较少,造成“牛栏关猫”,基层经代办机构在业务办理时缺少配套性具体措施,形不成对基金安全的严格管控。
(二)基层管理工作薄弱
通过对19个社保所进行深入的调查,发现基层社保所工作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
1、基础管理制度薄弱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许多社保所基础管理制度不健全,且各项制度建立之后的具体落实不够。比如:有的社保所建立了岗位职责制度,但是实际工作中出纳、会计岗责不清,存在会计负责制单、装订凭证等现象,由此造成了日记账与记账凭证日期、凭证号不一致的问题。此类问题普遍存在。
2、财务基础薄弱
据调查统计,部分社保所财务管理不规范,存在以下问题:原始凭据不规范;记账有错误;会计科目使用错误;15%的社保所基础档案保管不符合规定。
3、管理人员素质不高
根据调查显示,基层社保所多数财务人员身兼数职,不能专职从事财务工作;另外,部分人员财务基础知识掌握不扎实,60%以上的财务人员从事财务工作不满三年,财务经验不足;有些社保所的财务工作归镇政府的大财务室管理,这样造成了部分财务人员不了解社保政策、不懂业务,导致财务入账不及时等问题。
(三)内控监督手段滞后
由于社会保险业务的不断拓展,内部风险控制的重心已由一般的业务纠正差错转变为运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而现行的内控制度与手段则显得力不从心。主要表现在:一是侧重事后检查,事前与事中风险防范不够;二是内控的工作重心仍是一般差错的查纠;三是缺乏对内控工作的有效考核。
(四)社保基金监管过分依赖行政手段
从现有的监管模式来看,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过分偏重行政手段。一方面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经历了四险合一、五险合一等过程,每一项险种的推出时间、缴费比例和覆盖范围在近三十年内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造成了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和监管,都离不开行政部门的发文。而目前过分倚重行政监管,而忽略了其他监管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比如社会监督委员会已经提出了好多年,但很少真正发挥监管作用。另一方面是行政监管分散、政出多门。各部门在制定或执行有关政策过程中容易从自身利益出发,使得政策存在严重的“条块分割”现象,而不同部门出的政策之间存在一定的衔接困难和漏洞。在这些因素的作用下,使得社保基金监管的职能被弱化,监管机制严重失效。
(五)社保基金管理使用涉及的部门环节多
社保基金管理使用涉及的部门环节包括: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市、区两级社保经办、医保经办、劳服中心、培训部门;市、区两级社保、医保、就业行政审批部门;及街道、乡(镇)社保所。以北京市就业资金拨付流程为例:
经办环节多给社保基金的监管带来新的压力,从总体上看,基金安全形势是好的,但社保基金管理过程中也存在不少的问题,基金安全的潜在风险仍然存在。
三、基金监督的对策
针对基金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基金监管方面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健全监管法规和细则
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需尽快出台,明确界定基金监管内容和监管工作流程。《社会保险法》在第八章中列举了一些基金管理的规定性条款和禁止性条款,在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中又对应了一些涉及基金的违法行为,这些应作为社保基金监督细则制定的依据。
2012年人社部下发了《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这是全国首个就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出台的一部准法规性文件,其20个禁止性纪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工作人员提出了严格要求,必将对全国社保基金的安全保障产生积极影响和促进作用。2013年北京市从实际出发,在总结归纳基金领域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北京市贯彻<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实施细则》,提出了36个风险防控点。这也是全国首个针对社保工作人员专门制定的行为规范。
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将细则中每项“不准”要求,逐条逐项地细化成具体的、可操作性的防范措施,形成具体的管理规程和具体的工作要求,并将这些防范措施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经办细节,杜绝个别工作人员经办中随意性、变通性的行为,强化社保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规则意识和自律意识。形成不敢违规的惩戒机制、不能违规的防控机制、不易违规的保障机制。
(二)建立系统的基金监督架构
为弥补行政手段监督的不足,应建立一个系统的、全面的基金监督框架,涵盖科技防控、重点业务检查、现场监督等,做到日常监督与行政监管相结合。
其中:定期监督是每月运用监督信息系统查找、处理、分析疑似问题,督促有关部门整改;不定期监督是在行政监督方面不定期对社保基金收支环节进行现场监督,健全基金安全隐患排查机制,主要采取会计达标、业务互查、现场督察三种方式开展工作;常规监督主要通过各经代办机构上报“非现场监督报表”、“自查自纠报告”的方式实现,确保社保基金监督常态化、制度化。
(三)整合资源,强化社保监督专项检查
一方面是强化横向检查:加强不同系统之间,不同险种之间的实时、纵深、多维数据比对和交叉监测。利用民政殡葬火化和医院死亡信息甄别待遇领取人员的生存状况;利用医保系统中的就诊信息锁定疑问数据,开展对社区药品目录和住院医疗费用的监控。
另一方面是强化欠费检查:根据欠费单位摸底调查结果,了解其欠费原因和实际经营状况,有针对性的加大对欠费大户和重点户的催缴力度,确保基金足额征缴到位。在科学防控的基础上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检查工作,通过“抓早、抓小、抓苗头、抓隐患”,积极落实 “预防为主、管控结合”的基金安全管理机制。
(四)发挥社会监督委会作用
依法设立由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集合社会各界力量对社会保险工作进行监督,加大对违规举报的奖励力度,确保社保工作依法规范运行、确保社保基金安全完整,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委会职能。
基金安全责任重大、任务艰巨,需要以更加精细的管理,更加严格的措施,更加有效的监督,提高社保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强基金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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