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在北京开幕。民进向全国政协大会提交党派提案37件。从涉及领域来看,民进的“老阵地”共15件,其中教育类10件,文化出版类5件。“新领域”共22件,其中经济建设类8件,生态建设类6件,社会建设类5件,医药卫生类3件。我们选编部分民进中央提案,供大家学习交流。
深化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提案背景】
随着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教育服务体系日趋健全,但是,当前教育领域供给侧产品还不能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具体表现为:一是高端教育需求外溢严重。二是对数以亿计的进城务工人员的教育服务严重不足。
【具体建议】
1.建议促进教育事业和教育服务业共同发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新和扩大教育服务多样化供给。第一,努力消除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的“玻璃门”,如降低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的门槛,放宽对民办教育办学层次和办学硬件的限制,进一步保护和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教育的积极性;第二,提升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其成为选择性教育的主要提供方;第三,推动教育服务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探索开发各类“互联网+教育+相关行业”的产业,培育教育市场新热点;第四,以“双创”为契机,鼓励教育创业投资,促进创业创新型教育企业快速成长。在确保教育公益性属性前提下,允许各类资金投入教育领域,探索混合所有制,促进市场更有效配置资源。
2.建议盘活中职教育资源,破除入学门槛,让农民工能够边打工养家、边上学培训,使教育成为个人进步的推动器和社会流动的润滑剂。参考教育培训机构的连锁经营模式,由职业院校在各个工业园区等农民工相对集中区域,开设集中教学点,采用夜校或周末教学的方式进行职业培训。主要由中央政府、输入地政府出资,紧密结合园区的产业与企业需求设计培训课程;园区内企业为培训提供学习场地和实训场地,或者其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出任教师,可根据市场价折算为其对员工的教育培训费用。
3.强化政府服务与监管责任,引导教育服务业健康发展。第一,突破教育部的部门局限,建立覆盖全社会各级各类教育的信息系统,为完善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第二,健全教育服务业质量体系,加强教育与培训行业标准化建设;第三,提高教育投融资便捷性,鼓励金融服务与教育消费升级融合创新,大力推广PPP模式;第四,坚持放管结合,简化教育行业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形成以诚信为核心的教育服务监管制度,建立健全联合惩治机制。
完善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税收政策
【提案背景】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税收政策既是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有力杠杆,也是政府对民办教育进行宏观调控和公益引导的重要政策工具。但是,由于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界定,致使长期以来财税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难以落地。主要表现在:法人属性模糊,无法享受事业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难以落实,无法享受和公办教育同等待遇;如何适用国家有关学校税收优惠政策,界限始终不清晰;视同企业缴税,有违公益属性。
【具体建议】
1.完善民办教育税收制度,保障健康发展。完善针对不同类型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分别采取相对公平且有利各自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细化合理回报解决办法,区别对待不同诉求。
2.有的放矢制定扶持政策,最大限度地引导和保障公益性。通过分类管理,让选择非营利的民办学校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原本积累的教育资产的所有权可保持不变,但学校必须接受政府的监管,学校收益不能成为私人收益,不能用于分红,可以继续用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
3.支持规范民办教育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提供多样化教育服务。落实“十三五”规划要求,以教育服务业为公共服务的突破口。对营利性民办教育也要免收营业税,实行真正的所得税,并采取低税率政策(例如5%、6%)。强化民办教育捐资、融资税收激励,助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鼓励公众捐赠教育,对捐赠者个人或组织给予所得税扣除额优惠,建立直接“捐赠抵税”制度。
4.明确营利性学校征税范围比例,使其获得优于一般企业税收优惠。总体上,应让选择营利性的民办学校获得优于一般企业的政策优惠。具体建议:(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营利性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以及营利性民办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2)对于营利性学校的各类合法收入,比照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率收取企业所得税;对营利性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于从事学历教育的营利性学校以及营利性的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暂缓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4)对于从现有民办非企业单位转设为公司制企业的营利性学校,在不改变教育用地性质的前提下,按账面原值过户的校园用地及校舍,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此外,对于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后所涉及的其他税收,建议设定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一律予以缓收或减半征收。
建设创新文化,推动创新发展
【提案背景】
近年来,国家相继推出一系列政策措施,把创新驱动列为基本国策、逐年加大科技投入和各类人才激励政策,为创新驱动提供了重要的制度、资金和人力资源保障,在激发创新热情,推动创新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仍然不可否认,在创新的某些方面还存在不尽如人意的现象。主要表现为学术造假现象屡禁不止,科研成果“泡沫”严重、成果评价普遍虚高,学术界的浮躁风气有所蔓延等方面。种种这些,无疑与学术道德与职业操守有关,但是制度设计也未在“管”、“放”间找到平衡点,造成一“管”就“死”,究其根本,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文化,在于我国创新文化的缺乏与引领作用发挥的不足。一是功利主义仍然存在。二是批判精神普遍缺乏。三是规避风险的思想浓重。四是做学问没有受到真正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