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悦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山西 太原 030006)
共享单车法律问题浅析
陈 悦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山西 太原 030006)
共享经济是信息相互连接促使闲置资源流动从而产生效益。总的GDP增长和人均GDP增长,并不必然带来收入水平的普遍提升和生活水平的全面提高。共享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经济发展的变革。共享成长的发展观,在保持经济增长的同时,更强调全面惠及整个社会和各个层次的人群。“共享单车”即为共享经济发展的一种新形态。共享单车的出现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并且为政府解决了一部分公共需求。但是缺乏一定的规制使得共享单车的发展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局面。
共享单车;法律问题;管理
2016年底以来,共享单车在国内迅速火爆了起来。共享单车是指企业在校园、地铁站点、公交站点、居民区、商业区、公共服务区等公共场所提供的自行车单车共享服务。我国国内企业主要有OFO和摩拜两家共享单车提供者做的初具规模。由于共享单车使用方便,人们只需用专有App甚至无需专有App 扫描自行车上的二维码,交付一定的押金,就可以免费使用自行车。共享单车已经越来越多地引起人们的注意,其使用方便,并且绿色环保,与国家倡导的环保理念相一致,收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喜爱。大街上到处都可见共享单车的身影。但是,共享单车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乱象丛生,由于发展太迅速,且属于发展初期,政府对其规制还不到位,导致了许多问题的产生。
共享单车其实属于一种分时租赁的模式。我国《合同法》对租赁合同作了以下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交付租金的合同。由此看来,共享单车的使用在法律上的定位应当属于租赁。但是共享单车的使用者不可以再利用单车进行收益活动。共享单车的使用者与提供者相当于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双方必须依照合同的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同时,《合同法》还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共享单车出现时间不长,但是使用却相当广泛,由此也引发了不少问题,比如单车的停放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人们使用完后随意停放,甚至占用车道,影响交通出行。还有有人使用完后给单车上锁,有的甚至停放在自己家中,方便自己使用,给共享单车的管理带来很大的不便。如此种种的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1.私自侵占共享单车
最近,各地给共享单车上锁的情况频发。如某地两名护士在使用完单车后立即上了锁,但被交警及时发现,两名护士承认私占了共享单车,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惩罚。首先,共享单车属于公共物品,私自给单车上锁,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将共享单车上锁,导致其他人无法使用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共享单车供应商财产权的侵犯,符合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虽金额较小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其行为已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合情合理。其次,笔者认为,如果将共享单车私自停放在自己家中,及时金额较小没有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也是构成盗窃罪的,应该按照盗窃罪处罚。
2.共享单车乱停放的问题
共享单车“野蛮生长”,目前无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各地均出现了共享单车随意停放的现象。共享单车的公共性无可厚非,但是共享单车企业在未经审批之前就设点布车,零成本占用人行道停放车辆经营,性质与设在道路上的小摊小贩没有本质差异,已明显违反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许多城市的市容环卫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占道经营,需要临时使用的必须征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共享单车作为一种商业形式,未经审批占用非机动车道是违法占道经营行为,职能部门应该介入整治。共享单车强调无桩停放、随骑随还,却忽略了路权概念,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公共自行车停放区、盲道等,甚至在人行道上随意摆放。如果共享单车继续大规模投放,与普通自行车、机动车、行人争夺路权的矛盾会愈发突出。
1.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
近日,上海一名11岁小学生骑共享单车时出车祸身亡,引发关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为了防止12周岁以下儿童使用共享单车,上海、南京等地在征求意见稿中对共享单车的使用者提出多项要求。上海拟规定,运营单位应对用户提出实名制登记或注册要求,用户的身高要求在1.45米-1.95米范围内,年龄应在12岁以上。南京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企业应当对使用者利用网络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注册、租赁网约自行车服务。各地的问题大同小异,引起了政府的重视。各地也相应拟出台或出台了管理方案。政府最大的职能就是为人民服务,高效便民。共享单车问题丛生,政府应当扮演好管理者的角色,尽早介入共享单车的管理,为共享单车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2.共享单车企业
共享单车的提供者——共享单车企业更应当对自己公司投放的单车承担好管理的义务。据统计,各地现在每天报废的单车数以万计,但是却没有相应的管理措施进行修理或回收。企业只投不管的情形十分普遍。企业在获得盈利的同时,应当尽好自己的义务,对自己投放的车辆进行管理,而不能只考虑自己的效益。同时,在政府的相关管理还未出台前,各个企业应当实行自律管理。
3.公民的参与
共享单车的乱象是否反映出我们公民的素质还有待提高?为什么在国外无人超市可以很好运行而没有这些乱象?共享单车在中国遭遇的这些水土不服,与其说是素质问题,不如说是环境问题。如作家侯虹斌所言:“大量的所谓‘低素质者’,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社会环境鼓励与怂恿的结果,是无规则、无是非、无法律的结果;他们是社会培养出来的。”针对这些问题最重要的就是严格执法,勿以恶小而不罚,勿以违法者众而不责,当每个人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诚信和自律才能真正建立起来。除了严格执法之外,另一个能够普遍提高素质的办法是经济发展。财富增长可以为人们提供某种约束。因此经济发达会提升社会整体素质。公民应该注意自己的一举一动,严格要求自己。不仅要注意自己的道德修养,还应该多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
共享单车的问题折射出来的不仅是法律问题,还反映出了社会问题。共享单车的管理需要政府加大管理力度,尽早出台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解决共享单车的乱象。企业也应当承担起自身的社会责任,管理好自身的投放与后期的管理问题,减轻政府负担,为社会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共享单车的管理更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尽到自己的责任,在享受到使用的权利的同时,应当尽到自己的义务,使用完后放回公共区域,方便他人使用。只有各方都尽自己的努力参与到共享单车的管理中,共享单车乱象才会得到解决。
陈悦(1992-),女,汉族,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