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施舟骏
医师针灸治疗面瘫导致患者右眼暴盲
文/施舟骏
2015年5月20日,随着宣判法槌的落下,王女士终于拿到了近40万元高额赔偿的胜诉判决,然而这位曾经的商界女强人此刻却高兴不起来,她的右眼因为一次失败的针灸诊疗而近乎失明,而置换的人工晶体也会不定期地给她未来的生活制造麻烦。
王女士长期在商界打拼,年近不惑小有所成,和丈夫共同经营的公司效益蒸蒸日上,但繁忙的工作节奏和不规律生活状态突然让她的健康亮起了红灯。2012年末的一天,王女士早上起床刷牙的时候感觉右侧面颊不再像以前那样活动自如,起初她并未在意,可渐渐的整个右脸隐约出现了麻痹不适的症状,进而口角歪斜,不听使唤。经过诊断,王女士的病症为右面部神经麻痹,就是俗称的面瘫。病情虽不严重,但是大医院缓慢的治疗效果让一向注重形象的王女士心焦不已。通过多方打听,她了解到了一种中医传统治疗方法——蟒针。蟒针与常见的针灸相比粗而长,最长达到80厘米,最粗直径1毫米。它针尖稍钝,相对于普通的针刺疗法只能对一到两个穴位进行刺激,蟒针一次施针可以刺激十多个穴位。尽管治疗过程看上去有些“惊心动魄”,但是想到可以快速见效,王女士决定试一试。经朋友推荐,她就近选择了家门口的一家卫生服务站,因为之前没有在医保中选择这家定点医院,王女士就借用了朋友的医保卡进行挂号治疗。主治医生为其连续开具了数次的蟒针治疗,因为施针位置在头部,起初王女士还是心有疑虑,但是几次下来逐步好转的病情还是让她坚定了继续治疗的信心。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在2013年1月初的一次治疗过程中,大夫一如往常地将蟒针刺入王女士眉上的穴位,也许是和同事之间的聊天攀谈让这位医生分了神,随着针头一抖,一股难以忍受的刺痛感向王女士的右眼部袭来,她疼得呻吟不已,令在场的医生也束手无策。等慢慢睁开麻木的眼睛,更严重的问题发生了:王女士右眼一片漆黑!她当即被赶来的丈夫送到专科医院急诊,当日北京同仁医院对其伤情诊断为:右玻璃体积血,右网膜出血,右继发性青光眼。经过数月的住院治疗,王女士的伤情确诊为,右眼破裂伤、右眼硅油眼、右视网膜部分缺失右视野。并在住院期间置换了人工晶体,其右眼视力在术后仅为0.01,而且医院告知王女士,今后都要定期对人工晶体进行检查。该伤情经过司法评定已构成了八级伤残标准。这样的结果对于王女士和她的家人而言无异于晴天霹雳。出院后,王女士已无心打理自己的公司,丈夫每天也陪着她四处求医问药。在确定自己病情没有好转的可能后,王女士夫妇向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提起诉讼,一纸诉状将社区卫生服务站告上法庭,并提出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合计50余万元的赔偿请求。
2014年6月,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对于原告王女士的主张,被告社区卫生服务站代理人却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我们同情王女士的遭遇,但对其主张我们不能同意。”答辩中被告卫生服务站认为:首先,通过就医记录来看,原告没有使用其真实姓名和医保卡进行就医,因此无法确定原告、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医患关系;其次,如果实际就诊的就是本案原告,那么医方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过错大小都需要通过司法鉴定予以明确;再次,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单就误工费一项已高达6万余元且没有相关证据支持。
王女士的代理律师并不认可被告的抗辩意见。他表示,原告虽然使用了他人的医保卡,但综合原告持有的诊疗单据和后期双方的交涉过程可以说明王女士就是患者本人。并且其右眼突发的暴盲就是在治疗期间发生的,与被告的诊疗过错的关联性显而易见。而对于其主张的高额误工费用,原告代理人认为,王女士是一家民营企业的老板,突发的病情让她无暇顾及生意,实际经济损失额已经无法估量,诉讼主张的只是其直接损失的一小部分。
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问题,法院在庭审后全面调取了相关诊疗记录,并对涉案的医生进行了谈话。最终确定了王女士本人的患者身份。随后在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将该案移送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因为中医治疗相对一般诊疗过程而言留存的病历记录较为有限,经过多次的听证,7个月后,鉴定机构出具了法医学鉴定报告,其中认定当日被告单位的医师在蟒针治疗时的入针部位,直对应着患者眼球的解剖位置,两者关系紧密,如果操作不慎就有可能伤及眼球,而患者就是在诊疗过程中出现的眼部不适症状,因此从受伤部位的解剖位置及损害后果发生时间的关联性方面分析,患者的右眼损伤与卫生服务站的蟒针治疗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并建议被告医疗机构承担全部的过错责任。
2015年5月20日,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经再次开庭审理后认定,被告卫生服务站在实施中医蟒针治疗过程中未尽审慎义务,其行为与原告王女士的损害后果存在全部的因果关系,故被告方应赔偿原告各项合理损失397000余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息诉服判,但王女士却仍旧无法面对右眼伤残的事实,因为再多的金钱补偿也无法换回她原本健康无忧的生活。
【法官释法】中医药是我国传统文化的瑰宝,和西医的治疗方式相比,传统观念认为中医同时具有医疗、保健的双重属性,因普遍给大家留下了治疗成本低、对身体负面影响小、治疗效果彻底的印象,因此也得到了百姓的广泛青睐。但是,也有人认为,中医治疗理论和方法的科学性尚有待论证。尽管当下中西医之间的争论尘嚣甚上,没有定论。但的确有很多市民对中医的认识存在误区,甚至片面地认为中医治疗绝对安全无副作用。事实上,诸如针灸一类的具有创伤性、侵入性的中医治疗方法有着很高的医疗风险。《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也说明,就法律责任而言,无论是采取中医还是西医疗法,医疗机构都应当尽到相同的谨慎义务。但从本案中反映出的一些问题来看,部分中医诊疗行为仍然存在着诊疗记录不完整、处方内容混乱的问题,因此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医诊疗过程,重视病案记录,提高医师的医疗风险意识等诸多问题亟待引起中医医疗机构的重视。
对于本案中涉及的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之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司法实践中,对于误工费标准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一般还会要求受害人同时提供误工期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并根据其中扣税的情况佐证其误工损失。本案中,王女士作为民营企业的经营者主张了较高的误工费损失,但庭审中仅提交了其所经营企业的盈收相关的财务证明,然而公司法人作为独立的主体,其盈利情况在法律上不能直接推定为经营者的实际收入,更不能仅凭此就说明其误工损失。因此,在缺乏其他有力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按照北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酌定了王女士误工损失。
同时还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原告王女士存在借用他人医保卡的不当行为。众所周知,社会保障卡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医保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和身份证一样具有唯一性和特定身份的对应性。借用他人医保卡就医,一旦出现纠纷,不管是出借人还是借用人,都可能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在医疗纠纷中,借用他人医保卡就存在无法确认患者身份、进而丧失诉讼主体资格的风险。与此同时,借卡报销属于骗保行为,严重的甚至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