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句法学移情等级原则的汉语适用性研究

2016-04-16 23:24李水北京大学对外汉语教育学院北京100871
关键词:适用性汉语

李水(北京大学对外汉语教育学院,北京100871)



功能句法学移情等级原则的汉语适用性研究

李水
(北京大学对外汉语教育学院,北京100871)

摘要:移情概念发端于美学,后日本学者库诺将“移情”移植到语言学领域,并提出了移情等级原则。尝试采用原例直译和语料库汉语例句相结合的方式,将移情等级理论体系的八个原则引入了汉语,对汉语的例子加以检验,探索移情等级原则的汉语适用性,提出了移情等级原则四个方面的不足和三处存疑,以其引起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关键词:功能句法学;移情等级;汉语;适用性

一、引言

移情概念最早发端于美学,后应用于哲学、心理学、社会学、修辞学、跨文化交际等领域,其后发展于语言学领域。1987年,德国美学家劳伯特·费肖尔在《视觉形成感》一文中首先明确使用einfiihlung一词,指人们在欣赏物体时将感情移入该物体。1903年,德国心理学家李普斯(Lipps)将“移情”概念借用到心理学领域,指设身处地想象他人,并从中识别、体验别人的情绪。与此同时,美国实验心理学家蒂庆纳(Titchener)将einfiihlung译为英语词Empathy。

1987年,日本语言学家库诺(Kuno)最早把移情的概念用于语言学领域。库诺将移情定义为“说话人将自己认同于……他用句子所描写的事件或状态中的一个参与者”(Kuno,2006:316)。所谓“移情”指的是说话人用语言描写事件或状态时,总是从某一个视点(a point of view)或某一个观察角度(a camera angle)出发。这时,说话人把自己也投入到句子的情景之中,跟事件(或状态)的参与者(或物)发生不同程度的关系(identification),体现了说话者各种不同程度的移情作用。

二、功能句法学中的移情等级原则

1977年,库诺与镝木在《移情与句法》一文中提到了移情等级原则;1987年,库诺在其《功能能句法学》一书中提出了8个移情等级原则。2006年,库诺在《移情和直接引语》一文中重述并补充到11个移情等级原则,下面将结合三篇文献,对库诺移情等级原则加以论述:

1、根据叙词等级原则:说话人对x的移情要多于对依托x(例如:约翰)描述的f(x)(例如:约翰的室友)的移情程度。

2、根据表层结构移情关系等级原则:说话人对主语的移情多于非主语。

3、移情关系传递性原则:设E (x)>E(y),而E(y)>E (z),则E (x)>E (z)。

4、移情焦点不冲突原则:在一个简单句中, 移情关系在逻辑上不能发生冲突,即当E (x)>E (y)时,不能同时存在E(y)>E(x)。

5、主题移情等级原则:说话人对与话语主题互指的所指的移情要多于与话语主题不相关的所指,即E (话语主题)> E (非主题)

6、言语行为移情等级原则:说话人移情于自己的程度大于移情于他人的程度,即E (说话人)>E(他人)。

7、词序移情等级原则:说话人移情于并列结构中左边的名词短语所指比移情于右边的名词短语所指更容易,即E (左名词短语)>E (右名词短语)。

但此原则有例外,引出谦逊原则。

8、谦逊原则:在并列结构中,尽量少移情于说话人自己。

9、无标志通融原则:有标记的或故意违背话语原则(移情原则)的句子是不可接受的;而非标记的或非故意违背话语原则的句子是可以接受的。

10、生命度移情原则:与人相比,说话人很难移情到一个非人的生命体上,更难移情到一个无生命的对象上(kuno,1977)即:E(人)>E(非人生命体)> E(无生命对象)。例如:

库诺的移情等级原则在1977到2006这30年间,定义的变化和修订有三个特点:第一,凸显了生命度原则的重要性;第二,定义逐渐完善,修改后更具概括性;第三,这些原则之间是相互关联的,在分析时有先后次序之分,无权重之分;第四,对于部分原则进行了更为细化的解释,例句更丰富。

三、移情等级原则的汉语适用性

本文将在语言共性和普遍性的视域下,对汉语的个性进行思考,首先,采用英语原例对译的方式,对库诺在《移情和直接引语》一文中存疑的实例进行穷尽式的探索,探究库诺根据移情原则所确定的不可接受句是否在汉语中同样不可接受,补充语料以CCL语料库为准,辅以BCC现代汉语语料库;其次,运用库诺提出的移情等级原则去适配汉语句法,共同分析功能句法学移情等级原则与汉语的适配性。

例1:

(2)c 约翰的室友被他打了。

根据叙词移情等级原则:E(约翰)>E(约翰的室友)

根据表层结构移情关系等级原则:E(约翰的室友)>E(他=约翰)

根据移情关系传递性原则:*E(约翰)>E(约翰的室友)>E(他=约翰)那么这就违反了移情焦点不冲突原则。

根据话语规则违背的标记原则,这些违反是说话者有意使用了显著标记结构(比如:被动句),因此是不可接受的。这个分析结构与库诺原文中的分析是完全一致的,汉语中也很少会移情于未知的一方,多表述为“约翰打了他的室友”,因此此例汉语中也是不可接受的。

例2:

*(7)b.约翰被我打了。

根据言语行为等级移情原则:E(说话人=我)>E(约翰)

根据表层结构移情关系等级原则:E(约翰)>E(我=说话者)

根据移情关系传递性原则:*E(说话人)>E(约翰)>E(说话人)

分歧在于,库诺认为根据标记原则,以上的冲突是说话者有意使用了显著标记结构被动句,所以是不可接受的。

本文运用CCL和BCC现代汉语语料库对“被我打了”这一句式进行了综合搜索,共得出了41条语料,几乎没有直接以“A被我打了”陈述的句子,“被我打了”的位置一般位于分句中,前提有一个对“被打者”的否定性陈述,多数在“被我打了”后加上“数词+量词”的结构,如“他言语不逊,动起手来,被我打了一掌”(引自金庸《倚天屠龙记》)因而“被我打了”带有陈述或者惩戒的色彩,在汉语中,这样说是可以接受的,与英语不同。

例3:

*(8)b.玛丽昨夜参加了一个聚会,一个醉酒的记者被她打了脸。

根据表层结构移情关系等级原则,在后分句中:E(一个醉酒的记者)>E(她=玛丽)

根据主题移情原则:E(她=玛丽)>E(一个醉酒的记者)

那么根据移情关系传递性原则:*E(她=玛丽)>E(一个醉酒的记者)>E(她=玛丽)库诺认为,根据话语规则违背的标记原则,这些违反是说话者有意使用了显著标记结构被动句,因此是不可接受的。

从汉语的角度看,也遵循相同的原则,假设说话人是玛丽的熟人,站在“玛丽”的视角叙述,那么分句又切换到了“一个醉酒的记者”的视角,这是不可以接受的,与库诺的看法一致。

例4:

*(20)b.昨夜,《战争与和平》被约翰读了。

根据生命度原则:E(约翰)>E(《战争与和平》)

根据表层结构移情关系等级原则:E(《战争与和平》)>E(约翰)

根据移情关系传递性原则:*E(《战争与和平》)>E(约翰)>E(《战争与和平》)

从汉语的角度看,也遵循相同的原则,《战争与和平》是无生命的物体,这样的句式是不可以接受的,与库诺的看法一致。

例5:

*(25)b.约翰的哥哥和约翰/他去了巴黎。

根据叙词移情等级原则:E(约翰)>E(约翰的哥哥)

根据词序移情关系等级原则:E(约翰的哥哥)>E(约翰=他)

根据移情关系传递性原则:*E(约翰)>E(约翰的哥哥)>E(他=约翰)那么这就违反了移情焦点不冲突原则。

本文运用BCC现代汉语语料库对“和他去了(某地)”这一句式进行了综合搜索,得出了11条语料,观察发现,这11条语料中有7条的主语都是第一人称,而其他4条语料是第三人称,但是有较长前提,没有找到相似语料。可见,在汉语中这一句式也是不可接受的,“约翰和他哥哥去了巴黎”更为符合汉语习惯。

例6:

(28)b.昨天,我看见一个警察和约翰一起走。

(29)b.昨天,我看见一个警察和你一起走。

*(29)b.其他人和约翰会在那儿。

根据词序移情等级原则:前两例中E(一个警察)>E(约翰),E(一个警察)>E(你)且根据主题移情原则,“一个警察”是未知信息,而“约翰”和“你”是已知信息,因此E(约翰)>E(一个警察),E(一个警察)>E(你)。所以这是原文(28)b(29)b边缘性的原因,在汉语角度来看,同样如此。

本文以“一个人和A”在BCC现代汉语语料库和CCL语料库作模糊搜索,分别得出61和9条语料,这些语料的分布特征显示在假设句中“如果一个人和你同姓”、否定句中“没有一个人和你有关系”或者在有共知的前提的陈述句中“有一个人和你”。可见,在汉语中,完全对“一个人”不知情却将这个人放在已知人之前的情况极少。

对(29)例的考察中,也以“其他人和A”进行了模糊搜索,在CCL语料库的16条语料中,有效语料13条,当A第三人称时是上文中主题的复现,如:“而他的谦虚让其他人和他分享了诺贝尔奖”(引自新华社2004年10月份新闻报道)当A是第一人称时,同样存在复现,但还存在着出于谦逊原则考虑,将“其他人”放于自己之前的现象,如“其他人和我都同样深切地感到需要上述舰只,但到那时,一切都已经太晚了”(引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回忆录》)当A是其他名词时同样可以使用,如“他继续研究汉斯,特别注意观察其他人和汉斯的“对话”。”(引自《读者》)这一结果是讲通过“其他人”的表情来研究汉斯的反应,将“其他人”放在显著的位置。由此可见,汉语中“其他人和A”并不是完全不可接受的句式,但查找到的语料多是译文,可见这并不算汉语的典型用法。

例7:

(31)b.我和约翰是好朋友。

库诺认为这一例是边缘性的,应当遵循谦逊原则,将我置于并列结构的右边,即“约翰和我是好朋友”。但在汉语中,这一句式是完全可以接受的,如“崔琦是萍的朋友,我和萍是好朋友,这样也就认识了。”(引自张欣《崔琦其人》)再如“虽然有时候在赛场上是竞争对手,但是在场下,我和‘罗罗’是好朋友”(引自新华社2001年11月份新闻报道)根据分布可知,在汉语中,第一人称在并列结构之前是常见的结构之一,且在一般陈述句中与第一人称在后无明显差别。

以上,将移情等级体系理论的八个原则引入了汉语,运用该理论对汉语的例子加以检验,并初步做出了分析和解释,以探求移情等级原则理论的汉语适用性。

四、对移情等级原则的评介以及未来研究的展望

“移情等级原则”从最早提出的雏形开始至今,是语言学界非常杰出的贡献之一,体现了库诺敏锐的语言观察力和归纳能力。并且,在最早提出至今的30年间,该理论不断有所丰富和完善。“移情等级原则”虽然有其明晰的系统性和创新性,本文通过对移情等级原则汉语适用性的研究,总结该理论存在的四点问题:

第一,移情程度的判断具有主观性,移情程度等级是侧重于功能方面还是语义方面并未明确说明。有些原则更偏重功能,如“表层结构移情等级原则”;而有些原则更偏重语义方面,如“主题移情等级原则”;这将影响移情等级原则的根基的确立。

第二,对可接受程度的判别缺乏严格的标准,同样的英语或汉语例句,对一部分母语者而言是可以接受的,而对另一部分母语者而言是不可以接受的,如何确定“可接受”与“不可接受”尚不明晰。本文尝试以“语料库”去衡量“接受度”,但并不足具解释力;

第三,移情等级原则是建立在纯静态句法例句演绎的基础上的,没有动态的解释。如考虑语境因素会发现,将与移情等级原则相违背的句子置于特殊的语境下,仍可成立,同理,与移情等级原则相符的句子也可能在不同语境下不成立。尤其是在进行汉语对比时发现,违背原则的汉语句子甚至在无特定的语境中仍可接受,且使用较广;

第四,这些原则聚焦于句法结构成分在语句线性结构中的位置关系,虽然功能句法的角度较之纯句法有所创新,但说服力和解释力仍显不足,在汉语的研究中体现尤为明显。

此外,对于这一理论尚有三点存疑之处,第一,各原则间互相关联且存在一定的先后性,那么各原则之间是否有重要性的差别?第二,在无标记通融原则中,有意违反和无意违反是否有范围?第三,如想更具解释力,是应当补充除已知的原则之外的原则,还是使已知原则更具概括力?库诺在之后的文献中又补充的几点原则,是与八大原则并立还是次原则?

以上提出的不足之处和存疑之处尚待进一步研究,希望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移情理论与汉语的适用性,不断发展和完善移情等级原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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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hinese Applicability Study of Empathy Principles in Functional Syntax

LI Shui
(School of Chinese as a Second Language, Peki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1, China)

作者简介:李水(1991-),女,辽宁沈阳人,北京大学对外汉语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对外汉语教学,语用学。

基金项目: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L11DXW008]

收稿日期:2015-12-21

中图分类号:H0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018X(2016)02-006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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