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语境中的民族法学及其发展方向

2016-04-16 23:24:25廉睿孙蕾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北京海淀100081
关键词:方法论

廉睿,孙蕾(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北京海淀100081)



当代语境中的民族法学及其发展方向

廉睿,孙蕾
(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北京海淀100081)

摘要:作为一门新兴学科,民族法学诞生的历史虽不足百年,但经过近几十年的发展,民族法学已初步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学科理论与知识体系。然而,围绕着民族法学的概念和属性,学界也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模式。在当代语境中,这些争议和误解被无限放大,尤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学科属性上的广泛争议、研究进路上的不同建构、方法论上的不同见解。鉴于此,唯有明确民族法学的“综合法”属性、重视民族法学领域中的“软法”资源、借鉴相邻学科的多重研究方法,方能实现民族法学的理论更新与良性发展。

关键词:民族法学;研究进路;方法论

一、问题的由来

作为一门新兴学科,民族法学自20世纪50年代创立以来,始终无法摆脱固有的争议和质疑,这突出表现在其独立学科地位既无法获得法学界的高度认同,又无从得到民族学界的完全认可。部分学者甚至怀疑其是否有必要作为一个独立学科而存在,对其存在的合理性提出质疑,由此而演化出的种种情形便构成了“民族法学”的学科合法性危机。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伴随着轰轰烈烈的现代化进程,传统的社会领域及其社会关系已经得到颠覆,随之而来的是新兴领域的出现和新型民族关系的产生,这在客观上为民族法学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生存土壤。基于此,民族法学似乎又具有了不可替代的实践性功能。那么,在当代语境之下,民族法学究竟应该如何实现学科定位?其发展的障碍和阻力又来自何方?其未来命运又将何如?诸如此类种种问题,都是笔者所关注的重要命题,文章也将围绕这些命题而展开论述。

二、民族法学的基本理论:概念,特点,及其学科价值

究竟何为民族法学?围绕着这个问题,学者们基于其研究视角的不同而给出了不尽相同的答案。早年间,熊文钊教授便指出,根本就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民族法学概念,民族法学只能作为一个学科群的概念而得到使用,他借此也进一步否认了民族法学的学科独立性。然而,不少学者对此持反对态度,具有代表性的为宋才发教授,他不但认为民族法学构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学二级学科,而且将民族法学定性为调整民族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时至今日,虽然对于是否存在一个独立意义上的民族法学概念,学界仍未达成共识,但就整体而言,已倾向于将民族法学作为一个独立概念而使用。因其具有跨学科的色彩,围绕着对其如何定义,又形成了两种基本进路。一种进路是基于法学视角,并认为民族法学是关于多民族国家调整国内民族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持此种观点的主要是法学家。而另一种进路则是从民族学维度出发,认为民族法学只是法律人类学或者法律社会学的另一种称谓,这种视角多为民族学家、人类学家所强调。在此,笔者认为,这两种不同类型的研究进路源于其既有知识体系和观察视角的不同,实则并未对错之分。但是基于民族法学的学科性质及其发展空间,笔者提倡将其纳入法学视野,对其进行重新建构。所谓的民族法学,即以民族关系的法律现象为其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或者我们也可以将民族法学理解为调整民族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与传统法学所秉持的单向研究视角有所不同,作为一门跨越法学与民族学双向学科的科学理论,民族法学自诞生之日起,就具有某种性质上的综合性。这种综合性分别体现在方法论和实体内容两个方面。就方法论而言,民族法学突破了固有的实证分析研究进路(规范分析法),而将田野调查方法纳入其中,实现了研究方法上的自我更新。而就实体内容而言,它又覆盖了民事法、刑事法、行政法等多重系统,与之相对应,其采用的主要调整手段也富有多样性(具备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等多重调整方法),其复杂性远超其他法学子学科。但无论基于何种建构,民族法学始终将多民族国家中的民族关系作为其规范与调整的主要对象,这是其他任何法学子学科所不具备的,如上所述,虽然在我国的宪法、民法、刑法中,都不乏规范民族关系与民族事务的相关条款,但这些条款仍属于从属性规定,并不构成这些学科的主要调整对象。就这个意义上而言,民族法学的最大特色在于其身上的民族性,即以民族关系作为其根本规范内容。

就本质上而言,民族法学理论的产生和兴起并非空穴来风,而是建立在扎实的社会基础与理论基础之上,正是这种迫切的现实需求性导致了民族法学的诞生并在日后推动其发展。这种现实需求性体现在以下两个维度之上:

(1)民族法学有助于实现法学学科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完整性。

自新中国成立之后,伴随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落实,民族地区众多的新型生活关系及其新兴领域开始进入公众视野。而困境在于,在既有的法学理论与实践中,缺乏对这些问题的相关规定。对此,法学理论如何对这些非传统领域进行有效覆盖,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重大课题。也正是基于此,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创设具有了现实意义,让理论照进现实,用民族法学去规范民族地区的新型生活关系与新兴生活领域,成为民族法学在当代语境下的又一使命。

(2)民族法学有助于实现民族自身发展和社会良性运转。

从社会学视角而言,一定的社会都是由一定的民族所构成,民族成为社会的主体细胞。对于中国这样的多民族国家而言,更是如此。我国拥有蒙古族、藏族、维吾尔族等55个已识别的少数民族,他们大多数居住于经济相对落后的边远地区,这就造成了当今我国社会中的民族发展不平衡问题,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事业不但需要传统的部门法来予以规范和引导,更迫切需要专门的民族法学来进行调整和指引。就这个层面而言,民族法学有助于促进民族和社会的发展。

三、当代语境中的民族法学:困境与挑战

不可否认,在理论范式不断更迭,社会思潮不断变幻的当代语境之中,民族法学的发展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一方面,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其基础理论和知识范畴都有必要得到进一步建构和拓展;另一方面,固有的研究进路与研究模式也同样会限制这门新兴学科的发展与完善。从微观角度而言,可以进一步把这些困境与挑战归结为以下三个层面:

(1)就研究进路上而言,存在着“国家视角”与“民间解读”之争。

基于受到经典实证分析法学之影响,规范分析成为主导法学研究的“现代化模式”,规范分析思潮同样对民族法学有着巨大的冲击力和影响力。由此导致的窘境是,民族法学始终将研究视角置于“国家法”之上,只有国家立法方能成为民族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实际上,伴随着“软法”理念的提出与应用,既有的“硬法”(即国家法)已经不再是唯一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形式,对“软法”的关注意味着对民间法与民间话语权的认可。因此,民族法学在保持既有“国家法”之研究进路的同时,仍需对地方性知识(即本土法治资源)予以涵盖,唯有如此,才能彰显出民族法学的民族性与时代性,方有利于实现民族法学研究进路上的创新。

(2)就学科方法上而讲,存在着“理性演绎”与“经验归结”之辩。

与民族法学所秉持的“国家视角”一脉相承,在具体研究方法的运用上,建立在三段论基础之上的理性演绎法成为主导民族法学研究的基础性方法,似乎只有大规模地采用理性演绎模式,将传统的实证分析嫁接至民族法学之上,才能凸显出民族法学的“科学性”,才能使其成为一门具有广泛说服力的子学科。实际上,对于诸如类似于民族法学这样的社会科学而言,建立在理性观察与形象思维之上的“经验归结”法仍然不可忽视,这种古老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理论与方法仍有其时代价值。在民族法学的研究进程中,如何实现“理性演绎”与“经验归结”的有机统一,成为我们必须要予以关注的又一重大命题。

(3)就实体内容上来看,存在着西方式法治理论与中国本土性知识的不同理解。

作为一门综合法学,民族法学毫无疑问受到法学母学科的巨大影响,正是因为中国当代法学理论大多建构于西方式的法治理解之上,才导致了民族法学所沿用的西方式法治理论。实际上,西方式的法学理论不可能具有普适性,作为一门科学,民族法学仍需在本土性知识中汲取影响。对于这个问题,无论是梁治平先生,还是朱苏力教授,都一再强调地方性知识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价值和作用,这些都值得民族法学这门新兴学科进行反思和借鉴。只有关注中国的本土性知识和本土法治资源,才能显现出“民族法学”作为一门综合法学所特有的民族性,这也正是民族法学的价值和旨趣之所在。

当然,在现代化的语境之中,民族法学所遭遇的困难和挑战远不止于此,诸如民族法学基础理论研究薄弱、学科地位尚未完全明晰等种种问题,都值得民族法学学界同仁予以关注和思考。

四、民族法学的未来发展方向

鉴于学界对于民族法学的学科性质已经初步达成共识(即将民族法学纳入法学研究的理论范畴),其学科框架也已初步得以建立(以民族区域自治法学为主体,兼顾各部门法中涉及民族关系及民族事务的规范,同时也将少数民族法制史、少数民族习惯法等理论法学纳入研究范围)。那么我们下一步就有必要明确民族法学的学科属性,它是否可以自成一派,成为与刑法、民法、经济法等并列的部门法?还是只能成为宪法或者行政法下属的专门性法律规范?围绕着这个问题,学界也历经了十余年的讨论,不同的学者基于其研究视角和知识体系的不同而给出了截然不同的答案。熊文钊教授坚持认为民族法学并不能构成一个独立的部门法,而只能成为一个法律规范的综合体。而作为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奠基人,吴宗金先生认为民族法学应该成为法学一级学科体系之下的二级学科,其地位与民法、刑法等传统意义上的部门法相等。笔者认为,在当代语境下,部门法的划分标准已经不再具有唯一的合理性,学界完全可以摒弃此种思维方法与固有模式,没有必要使用“部门法”作为衡量民族法学学科属性的试金石。实际上,伴随着法学理论的更新与发展,以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作为划分不同部门法的标准的方法已经不再具有唯一性,因此,民族法学不应过度纠结于其是否能够获得“部门法”地位,学界应该将其纳入“综合法”的视野。所谓综合法,是指民族法学是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等传统部门法在共同调整民族关系及民族问题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而并非调整某一特定社会关系与社会领域的部门法。当然,“综合法”并不意味着民族法学成为其他部门法的从属性学科,“综合法”的提出与传统意义上的“部门法”并无必然联系,两者是基于不同方法而对法学研究领域做出的划分。划分部门法的标准是其调整的社会关系与社会领域有所不同,而综合法概念的提出,依据的则是其调整范畴的复杂性与多样性。这正是笔者对民族法学的概念与性质的全新解读。

伴随着以埃希利为代表的“活法理论”的兴起,以及社会第三领域的出现和蓬勃发展,基于传统的“立法主导主义”路径所产生的硬法理论正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所谓硬法,即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而产生的法律,这种法律形式具有国家强制性,符合传统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所谓“软法”,则是渊源于法社会学领域中的“活法理论”,虽然这种类型的法律并不具备严格意义上的国家强制性,但却同样以规范社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主要内容,大多数“软法”通过公众舆论或者团体压力等方式获得实施。就民族法学而言,同样内含着“硬法”类型的规范与“软法”类型的规范,前者包括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通过立法而获得运行生命力的法律文件,而后者则大致涵盖了少数民族习惯法、民族地区的村规民约等习惯法范畴,这些习惯法形式与少数民族群众具有天然的联系性,是根植于民族地方中的本土性知识,我们也可称之其为本土法治资源。[2]在中国当代法治进程中,这些不同形式的习惯法因为其活生生的现实生命力而得到学界关注,鉴于此,民族法学有必要实现研究进路上的转型——一方面,传统的规范研究对于民族法学而言有着不言而喻的意义,民族法学应该以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成文法为主要研究对象。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重视中国本土法治资源,民族法学必须将以少数民族习惯法为代表的民间知识纳入理论范畴。这种从硬法之维到软法之治的转变模式,有利于实现民族法学学科的理论完整性和创新性,应该成为引领民族法学发展的主导性研究进路。

任何一门学科想要确立自己的独立地位,都必须拥有自己专属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视角,从这个角度上而言,方法论又成为判断一门学科是否具有学术价值的重要试金石。[3]但遗憾地,长期以来,民族法学学界并未对方法论问题予以重点关注,由此导致的局面是:现有民族法学的研究方法多直接从其母学科中移植而来,并未经过必要的加工和改造。譬如,民族法学研究中经常使用的规范分析和田野调查两种基本方法,都是直接从部门法学和民族学研究中照搬而来,且多数情况下只是两种研究方法的简单拼凑,并未实现两者在民族法学体系中的真正整合。因此,可以不夸张地说,研究方法的落后直接威胁着民族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制约着民族法学理论的更新和发展。鉴于此种情况,当代语境中的民族法学有必要实现方法论上的转型与创新。具体而言,第一,作为一门处于法学和民族学之间的交叉学科,吸纳法学中的规范分析方法与民族学中的田野调查方法并无不妥,但需要注意的是,吸纳并不意味着简单叠加,在民族法学研究中,需要对这两种基本研究方法进行内化和整合,以体现民族法学方法论上的特色。第二,在民族法学研究中,学界不应满足于既有的传统研究方法,而应广纳胸怀,从相关学科中借鉴先进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模式,诸如经济分析、博弈论等现代性方法论都可以为民族法学所采纳。故步自封会严重阻碍民族法学的理论更新和良性发展,唯有从相邻学科中汲取营养和养分,方有利于实现民族法学之良性发展,方有助于确立民族法学的学科地位。

任何新兴学科,都将经由质疑才能发展和壮大,民族法学也是如此。基于此,民族法学唯有理清自己的学科属性、实现既有理论范式之转型和方法论上的突破,才能不断完善其学科体系、丰富其理论范畴,方能实现自身之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熊文钊. 关于民族法学的性质问题[J]. 北京: 中央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2): 126-129. http://mail. qq.com/cgi-bin/viewdocument sid=UJa4T0UiI47aXkQR&filename=%C7%B3%CE%F6%CE% D2% B9% FA%CF%DC%B7%A8%BD%E2%CA%CD%B3%CC% D0%F2%BB%FA%D6%C6_%C0%EE%CB%BC%C3% F7doc&mailid=ZL1114-AMY0iIL6DaD0VU8aLqzBa55&re try=true&t=attachments_content&ef=qfunc&s=yozo - _ftnre f5.

[2]宋才发. 论我国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J]. 民族研究, 2004(5): 1-9. http://mail.qq.com/cgi-bin/viewdocumen tsid=UJa4T0UiI47aXkQR&filename=%C7%B3%CE%F6% CE%D2%B9%FA%CF%DC%B7%A8%BD%E2%CA% CD%B3%CC%D0%F2%BB%FA%D6%C6_%C0%EE% CB%BC%C3%F7.doc&mailid=ZL1114-AMY0iIL6DaD0V U8aLqzBa55&retry=true&t=attachments_content&ef=qfunc &s=yozo- _ftnref5

[3]廉睿. 现代化背景下的少数民族发展[J].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15(3): 54-56.

[4]王夏昊. 法学方法论的概念及其地位[J]. 清华法学, 2008(1): 147-158.

(责任编辑:梁念琼liangnq123@163.com)

The National Law and Its Development Trend in Modern Times

LIAN Rui, SUN Lei
(Management School, Minzu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081, China)

作者简介:廉睿(1987-),男,山西临汾人,中央民族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政治学、民族法学。孙蕾(1988-),男,山东烟台人,中央民族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族地区法制与政治建设。

基金项目:中央民族大学博士自主科研项目(10301-01500202)

收稿日期:2015-10-05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018X(2016)02-00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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