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季凤建
2法律责任落地反家暴法才能落地
文/季凤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于今年3月1日实施,这意味着我国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采取的最新、最有力法律措施落地。徒法不足以自行,必须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法律中最能体现国家强制力的是法律责任规定。从此意义上说,能否正确执行《反家暴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的规定,是决定《反家暴法》实施成败的关键因素。
《反家暴法》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包括4个方面:一是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二是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责任;三是相关义务主体不报案的法律责任;四是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的法律责任。这4个方面基本上涵盖了各类义务主体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尚有4个问题未予明确:
一是在责任竞合情况下,如何处罚。如行为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对申请人实施了家庭暴力,同时触犯《反家暴法》第33条和第34条,如何处罚?择一单处、择一重处抑或是二者并处?
二是以前相关法律规定,能否继续适用。如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但未构成犯罪的,以往进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试点的人民法院均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六)项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但《反家暴法》第,34条对此规定了“训诫”或“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如何协调两者的适用?
三是提示性规定不能得以贯彻,如何解决。如《反家暴法》第34条规定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实际上却无法予以刑罚处罚,理由是:根据刑法第313条及相关解释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要是指故意拒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行为,不能包括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
四是个别表述不明确的实施问题。如《反家暴法》第35条和第36条均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是行政处分、内部处分抑或是行政处罚?
以上问题的存在,会导致《反家暴法》法律责任规定的执行困境,引发《反家暴法》实施不统一,对此,应高度重视并加以解决。此外,《反家暴法》法律责任规定实际上结合了相关法律、实践经验与国际公约规定;执行《反家暴法》法律责任规定,应当坚持体系解释,吸收实践经验,并借鉴国际经验。
为了正确执行《反家暴法》法律责任规定,真正实现《反家暴法》落地,至少需要做到以下三方面:
第一,坚持体系解释,合理解决法律责任竞合及不明确问题。对《反家暴法》第33条与第34条,以及此两条与《治安管理处罚法》《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竞合,应当坚持体系解释:对《反家暴法》规定不明确而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直接适用该规定;对《反家暴法》或相关法律均有规定但又不具有法条竞合关系的,同时适用。因此,应明确《反家暴法》第33条“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是指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应明确《反家暴法》第35条和第36条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是指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对同时违反《反家暴法》第33条和第34条的,应当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分别进行处罚,且不可替代或折抵;对违反《反家暴法》第34条,又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1款除第(六)项以外其他各项,人民法院应进行并罚。
第二,总结实践经验,依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处理《反家暴法》与相关法律冲突规定。根据《反家暴法》第26条的规定以及最高法院《关于确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其类型代字的通知》的精神,人身安全保护令就是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对《反家暴法》实施后发现的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不再适用“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的规定,而是适用《反家暴法》第34条“训诫”或“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的规定,理由是:两部法律规定有明显冲突,但《反家暴法》为新法,应优于旧法适用。
第三,借鉴国际经验,以刑罚保障《反家暴法》的顺利实施。对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国际通行做法是以藐视法庭罪论处。我国刑法尚未引入藐视法庭罪,只能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相关刑法条文及解释的内容暂无法落实《反家暴法》提示性规定,故应予以及时修改完善。对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犯罪行为,各国普遍予以刑罚处罚,故应当用足并用好我国刑法中关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虐待罪等规定,以刑罚保障对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同理,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相关渎职犯罪,亦应严格依照我国刑法规定予以刑罚处罚,从而促使其及时、合法、高效地履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职责。
责任编辑/史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