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乎规范,止于至善
——媒体如何依法做好案件报道

2016-04-16 16:14王宝卿
法治新闻传播 2016年4期
关键词:依法司法案件

■王宝卿



合乎规范,止于至善
——媒体如何依法做好案件报道

■王宝卿

2015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 (九),在第三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规定:“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当时就有专家指出“这条显然是针对舆论界、新闻媒体说的”,由此也引起一些业内人士的警惕,诚然媒体抢先报道不公开的案件信息,通常不过是出于职业惯性的猎奇,而非主观恶意,但是这一条“泄密”情形入刑,还是无形中为媒体案件报道增加了新的职业行为边界,从而激起一些不大不小的波澜,倒逼媒体人员思考从事案件报道时,首先应遵循的规则是什么?毫无疑问,应该是法律的规则,因此做好案件报道的首要前提应该是依法。我们一直习惯把“案件报道”泛泛称之为“法治报道”,一说到法治报道,就想到守法宣传,难道作为传播法律主体的媒体自身还有不依法之说?但事实确实是如此,近年来,媒体在案件报道中,多有不周之处。

当前媒体在案件报道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首先,忽视司法权威程序,专业报道不够专业。

这也是近年来媒体遭受司法部门指责的重点。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媒体不尊重司法权威和程序,甚至干涉司法的现象屡见不鲜,如众所周知的“药家鑫案”“李昌奎案”中的媒体表现相信大家记忆犹新,无需展开赘述。总体的不良倾向是,媒体报道过分强调“民意”,忽视“法意”,甚至以非理性网意向审判机关施压,这是媒体报道在审判阶段出现的问题。

而在案件侦查阶段,则显示出另一种倾向。即媒体一味站在侦查机关的立场,依赖侦查机关提供的单方信息作为案件报道的支撑性内容。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未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在2013年修订时又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实际上是确立了“禁止自我归罪的原则”,但有的电视节目为了实现教育大众,震慑犯罪的目的,让嫌疑人在电视屏幕前,当着亿万观众的面,自我控诉,自认其罪,痛哭流涕,表示悔过。这种让嫌疑人上电视节目忏悔或者认罪的报道方式,即使是嫌疑人出于自愿,也有违相关法律规定的精神。这样的报道实际上属于对未经依法认定的案情进行不当传播,有违无罪推定原则。

其次,案件报道题材失衡,刑事案件展示过度。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各级法院审执结案件1671万余件,其中刑事一审案件审结109万余件,只占全部审执结案件总数的6.5%,显然刑事案件比重很小,但在媒体上,尤其是电视屏幕上的呈现恰恰相反,刑事案件占据了相当大报道比例。

刑事案件因为天然的侦查悬念、曲折的故事情节、深刻的人性冲突一直受到媒体的追捧和观众的喜好。好故事,大家都爱看,这本来也无可厚非,但问题是许多案件刚刚侦查终结,媒体便开始进行深度挖掘,往往过度展示犯罪过程,尤其是对犯罪情节场景的展示描述,可能会对受众造成刺激,对社会心理产生不良影响,当电视屏幕上展现的血腥、暴力、殴斗内容比例过大时,案件报道就沦为社会阴暗面的集中展示地,这无疑有违案件报道的初衷,同时也可能对侦查手段和侦破思路造成不当披露。

再次,表达感性立场偏颇,普遍缺乏理性审慎。

案件报道不同于普通的新闻报道,有案件本身的复杂性,也有诉讼双方利益的胶着,理性引导舆论,审慎对待案情应成为媒体基本的职业准则,然而有一些媒体却通过耸人听闻的标题,引人眼球的话语,非理性的情绪化表达,制造轰动效应,吸引公众目光。不仅有违客观中立的报道立场,也侵害了司法审判和当事人利益。

比如在当年“彭宇案”中,一些媒体的表达就显得过分感性,审慎不足。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彭宇就被媒体和网友被捧成了“英雄”,有些媒体人士与网友一起发誓要为好人讨回清白,甚至出现这样的报道标题:《南京应补彭宇案之“过”,表彰被“反咬”的好人》《“彭宇案”挤压下,良知何以安身?》,原本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案被演变成了大规模地支持彭宇,讨伐司法不公的舆论狂欢事件,而事后证明,媒体和公众最初的认知都是错误的。①

案件报道缺乏专业表现的原因分析

导致媒体在案件报道中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制度背景,也有历史原因,还夹杂着现实困境,概括来讲,大的方面主要是在两个原因:

一个原因是,媒体过分注重宣传属性,忽视专业属性;一个不可忽视的背景是,中国媒体系统的案件报道是伴随着国家的“五年普法计划”展开的。1985年,全面改革开放的中国,开始实施“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第一个五年规划,也就是“一五普法规划”。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中国的案件报道,从一开始起,就承担着向民众进行法治教育的职责与功能,这一功能定位,对之后媒体案件报道的视角和立场产生了重要影响。截止到2015年,国家完成了六个“五年普法计划”,法治报道也走过了30个年头。30年来,媒体为转型的中国普及法律常识、促进司法公正,树立法治观念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在这个过程中,虽然由于市场因素的介入,媒体报道案件的出发点变得多元,但中国媒体,尤其是法治类媒体,仍然在很大程度上承担着司法机关“宣传窗口”的职能。这样就容易导致宣传口味重,立场过分官方,比如刑侦类案件往往突出侦查机关的破案力度和“英雄形象”,以达到震慑犯罪的目的,而忽视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应有权利,忽视案件报道的法治特性。

另一个原因是,案件报道职业规范长期缺失;案件报道是业界公认的专业知识最为密集的领域,这样的专业报道,显然需要稳定完善的职业规范予以指导,但遗憾的是,这一职业规范在中国始终没有出现。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在1991年通过了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此后又经数次修订,最近的修订是在2009年,以下简称 《准则》),这一文件被视为中国新闻界自律水平的标志性文件,但是这一 《准则》中涉及法治报道相关内容只有第六条中的第四款:“维护司法尊严,依法做好案件报道,不干预依法进行的司法审判活动,在法庭判决前不做定性、定罪的报道和评论”,总计47个字。基本上是原则性规定,很难起到实际的指导作用。

这些年来,一些媒体机构和业内人士也在积极制定内部规定规范案件报道,但是媒体各自的自律行为并没有汇聚成集体行动,更没有形成书面的符合国情的报道规范,业内始终没能达成共识,专业的报道模式始终没有出现,报道中的乱象自然也就难以避免。

建立案件报道的专业规范是必由之路

案件报道一个重要功能是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治理念、促进司法公正,这样的特性与功能显然使案件报道有别于一般的新闻报道,不应当仅仅在意案件本身的新闻性、轰动性、故事性和传播性,也不应当仅仅专注于案情的细致描述,将案件报道娱乐化、低俗化,而应注重分析案件本身的法律价值。这里法律价值不光是法律是非上的简单判断,而是要把个案放在从整个法治进程的视野来考察其价值与意义,这样才能使案件报道具备一定的深度和广度,获得社会层面和历史层面的双重厚度。

案件报道要符合法律规定,从积极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出发,做到客观理性,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开展侦查、检察、审判和依法监督工作,支持律师依法辩护,尊重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准确解析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减少案件报道的负面作用。

2014年,笔者有幸参与了 《广播电视采编播人员职业行为规范》(以下简称 《行为规范》)的撰写工作,课题组在整个撰写和讨论过程中,始终把案件报道作为一个相当重要的章节来看待,并将其列为专业报道的第一个类型,总计撰写了27条规范,1500余字,成为整个 《行为规范》单章内容最多的部分,基本反映出案件报道所应呈现的专业化面貌,也足以看出案件报道牵扯领域的复杂。结合其他相关规范,媒体如何依法做好案件报道,我们大致可梳理出四个方面的要求:

1.无罪推定原则的报道要求

将尊重无罪推定原则,列为案件报道的首要原则,这也是法治精神的基本要求,因此课题组在案件报道章节确定的第一条规范便是:

“不超越诉讼程序,进行预先定性 (特别是定罪)式的报道和评论。严格遵循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证其罪原则。”②

这样的规定极具现实意义,因为法律层面,中国目前还没有直接的关于案件报道的规范,案件报道的时机和尺度,主要依靠宣传纪律、行业规则和职业规则来规制。也是由于这样的原因,在尊重无罪推定原则上,媒体普遍做得不够好。因此需要特别强调,媒体进行案件报道时,不能超越正常司法程序,擅自做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定性描述,不能将道德标准、价值判断与司法审判混淆。

在报道时机上,要处理好实体性报道与程序性报道的关系。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都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和法定时限,媒体报道要掌握司法公开的相关规定,在法定时限内,不急于追问定性结论和调查进展。对刑事案件的报道应掌握更为严格的标准,对尚未宣判的刑事案件,不宜撇开权威消息去深挖犯罪事实。

2.依法依规采访的报道要求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记者也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任何特权,因此媒体的采访必须合乎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不能为了获取所谓“真相”不择手段,这是新闻采访的一条底线。对于从事案件报道的媒体尤其如此,试想如果连法治报道都不讲法,还怎么要求大众接受你传播的内容。

因此通过合法手段正当获取新闻素材,不采用未经核实的线索,不报道法律明文禁止的内容,不以违法犯罪的方式进行采访,对于正在侦查和审理的案件,按照司法公开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访,不擅自披露侦查进展情况和依法尚未公开的法律文书等等这些内容规则,也就是“依法依规”采访的应有之意了。

3.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报道要求

采访中,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能无视被采访者的感受,过度采访追问,竭力要求受害人及其家属回想痛苦经历,造成二次心理伤害。尊重当事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即使是有罪、有错者,他们的人格尊严和其他正当权益也应保护。

同时,也要尊重司法机关和其他采访对象的正当要求,特别是一些重大敏感或涉及公民隐私的案件,媒体要认真听取司法部门的意见,尊重采访对象在特定情形下的“拒访权”。

4.最大限度降低案件报道副作用的报道要求

媒体人应该充分认识到,案件报道不可避免地会带来负面效应,并对这种负面效应保持足够的警惕。因此要求案件报道时,媒体报道保持情绪克制,以理性平和的笔调报道案件事实与案件进程,不故意美化或丑化犯罪者的行为及其生活方式,也不以同情的基调表现犯罪,使罪行显得正当或可以容忍接受;③对具有明显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特别是以纵火、爆炸、驾车冲撞、投毒、砍杀等方式报复社会的行为,媒体应秉持谴责的态度。

同时,不夸大违法犯罪的行为后果,不渲染犯罪过程与犯罪现场的血腥恐怖,防止对社会心理产生不良影响。不刊发血腥暴力的图片视频,防止对公众造成刺激,确需使用的,也要准确核实并对血腥细节做必要的技术处理。

规范案件报道的实现路径

可以说,近年来中国在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司法行为、保障人权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从1997年,刑事诉讼法明确“无罪推定”制度,到2015年新修订的刑法规定违法披露、报道不公开审理案件信息的法律责任;从民法对公民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的详尽保护,到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别关爱,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逐步完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公开的几个重要文件的陆续出台,可以说,随着法律体系的形成,已经有了许多适用于媒体的法律规范,在案件报道领域,许多问题已经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现在还没有法律或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直接规范媒体道的内容与行为。就是中国没有制定出台新闻法、新闻出版法或大众传播法,没有这些法律,媒体的权利就难以得到妥善保护,媒体的违法行为自然也难以依法追究。这就意味着,即便媒体报道妨碍了司法公正,司法也没有任何法律手段可以调控。即便媒体侵犯了当事人的民事权益,除非当事人起诉,媒体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或者道德的谴责。

这种背景下,探索一条符合国情与法治的规范之路。由主管行政机关或者由行业协会出台行业报道规范,就成了一个重要的选择路径,如上文提到的 《广播电视采编播人员职业行为规范》已经完成,一旦公布并经有关行业组织推荐使用,相信可以对中国案件报道领域的表达规范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并在此基础上,追求更高的职业素养与报道标准。

目前我国案件报道采编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也是导致报道不专业的重要原因。要解决上述问题,一个重要的路径便是建立从业人员的长效培训机制,培养专业化的报道队伍,建立专业报道的规范意识,提高报道水准,使之适应纷繁复杂日益变化的法治报道现状,毕竟整体报道环境的改观,需要每一个个体的改变。

(作者系中央电视台 《今日说法》栏目副制片人、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兼职教授)

注释:

①徐迅主编:《依法审判与舆论监督》,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5版,第179页。

②摘自 《广播电视采编播人员职业行为规范》(条文版2015)第25页。

③ 《媒体人新闻业务守则释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52页。

观点速递

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法治新闻受到越来越多媒体的青睐。但不容忽视的是,由于片面追求“轰动效应”,用“有意思”替代“有意义”,导致法治新闻中极度情绪化、问题扩大化、导向错误化突出。采访实践中,对法治事件的关注,媒体人应该尊崇法律、坚守理性,特别是面对一些“新奇特”法治事件时,应兼顾普法与护法,着眼于推动整个社会法治文明与法治进步发挥出引领的示范作用。

——达佶,《新闻世界》2016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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