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新闻线人制度保护的立法缺失

2016-04-16 14:10申友祥
法庭内外 2016年1期
关键词:诉讼请求名誉权新闻媒体

文/申友祥



3新闻线人制度保护的立法缺失

文/申友祥

据报道,不久前,备受关注的世奢会与新京报社、派博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及新京报社记者刘某名誉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宣判。法院终审判决世奢会败诉,并指出新闻媒体有正当进行舆论监督和新闻批评的权利。

世奢会与新京报社的名誉权纠纷案尘埃落定,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的判决确立了新闻媒体作品是否侵犯名誉权的判断标准:在客观上,新闻作品的调查和质疑应具备事实依据;主观上,新闻作品的写作目的和结论具有正当性。这两个标准将成为新闻媒体正常执业的行为准则,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新闻作品侵权判断标准的立法缺失。

然而,该案也暴露了我国新闻线人制度保护的立法缺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世奢会提出新京报社侵犯名誉权的一系列证据之后,新京报社为了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通过线人公证视频的举证方式,证明采访报道没有侵犯世奢会的名誉,完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举证责任。

然而不得不说,这种举证方式是现行证据制度之下的“义举”,线人也在该“英勇之举”之下暴露了自己。不得不引起重视的是,这种方式可能导致媒体线人不愿意、或者不敢接受媒体的采访了,因为一旦涉诉将面临线人身份暴露的风险。

媒体之所以能揭露很多黑暗、丑陋、邪恶的真相,线人不可或缺。按照普利策的名言:“倘若一个国家是一条航行在大海上的船,新闻记者就是船头的瞭望者。他要在一望无际的海面上观察一切,审视海上的不测风云和浅滩暗礁,及时发出警告。”借用这句话来表达线人对记者的重要性的话,那么线人就是记者在大海航船上瞭望时用的望远镜。

作为法律职业者,我们应该反思新闻线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性,是采用新闻线人作证的豁免制度,还是采取不向原告暴露新闻线人身份的作证方式,这些都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责任编辑/史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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