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凌晨
1威严的法庭更有利于正义的实现
文/凌晨
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已正式施行,其对《刑法》309条的修改,在更具体的层面上对于藐视法庭的多种行为作出了规制。依照该修正案,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近些年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哄闹法庭,彼此大打出手甚至侮辱法官的行为并不鲜见,而对其惩罚多适用司法拘留。此次刑法修正案的施行,意味着当事人再次出现上述行为时候,其可能涉嫌惩罚更为严厉的刑事责任。
刑法之所以对上述可以概括为藐视法庭的行为作出规定,其本质在于维护法庭的威严,而法庭威严彰显的目的则在于促使当事人规范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便于法庭查明事实作出裁判,唯此,才能更充分地实现最终的正义。
对于每一位进入诉讼的当事人而言,其正当目的当在于追求法律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法庭的审理正是程序正义的应有之义,亦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必经之路。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法庭规则设立的目的,一则在于指导当事人更为有序地行使应有的权利,更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二则在于约束当事人的言行,避免不当行为的发生;三则在于让法官更便捷地查明事实。故而,当事人在遵守法庭规则,尊重法庭威严的同时,也在尊重着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反,于法庭之上,如果当事人可以随意吵闹,肆意谩骂而不受惩罚的话,则法庭将与杂乱无章的市井场所无异,失去应有的威严和约束力。此时的法官如何组织庭审,如何赋予各方当事人平等的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如何查明案件事实,长此以往,最终损害的必将是司法的权威和诉讼各方的合法利益。
除此之外,亦当指出,法庭威严的树立不需要法官的盛气凌人,反而需要的是审判者和参与者对于规则的共同遵守。于裁判者而言,当恪守法官的行为规范,认真梳理案件,理性平和地倾听,并赋予各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而非盛气凌人的训斥。于诉讼参与者而言,其当遵守法庭的规则和纪律,尊重法官和法庭的威严,克制自己的言行,避免情绪的发泄,有理有据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唯有如此,一个具有威严感的法庭气场才能不断被强化,从而赋予处于其中的个体更多的敬畏感,最终让法律的权威得以更充分地树立,让公平正义的理念得以更广泛地传播。
责任编辑/史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