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距离观察
——如何打好金融审判组合拳

2016-04-16 09:34
法庭内外 2016年11期
关键词:北京四中纠纷案件借款

雪 昂

零距离观察
——如何打好金融审判组合拳

雪 昂

金融案件因为送达难最长会被拖两年甚至更久?被银行状告的被告是不是越多越能实现债权?怎样避免漫长的诉讼后,可供执行的财产没有消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四中院)给出了答案。

日前,北京四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白皮书显示,随着借款融资多样化,大标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频发。2014年至今,四中院共受理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230件,标的额达259亿元。而且,这类案件往往出现“审判容易执行难”的窘境。财产难寻,人难找,被诉当事人为逃避债务、规避执行而故意转移资产、拖延诉讼等问题,严重阻碍了重大金融合同借款纠纷的及时解决。那么,法院到底该怎么做?且看北京四中院的组合拳。

四中院的组合拳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推动经济发展和维持经济安全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随着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在宏观经济形势下行的影响下,以及金融业务的不断开拓,各类矛盾不断凸显,金融类案件不断攀升。

为了公正审理各类金融案件,特别是金融创新领域的案件,大力提升金融审判水平,北京法院不断加强金融审判领域新问题的调研,在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金融市场良性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而在这些努力之中,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显得尤为突出。他们全方位建立“立、审、执”衔接的创新机制,形成系统有效的工作方法解决审判难点问题。针对审判中存在的“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的问题,形成一整套全方位衔接的组合工作机制。

在立案阶段,四中院出台规范、指引、释明方便当事人立案,通过立案登记制解决了“立案难”的问题,同时,加强诉讼保全和规范送达解决当事人消极应诉、拖延诉讼等“诉讼难”问题,同时采取立保同步、保调对接和审执分离、裁执分离促成调解与解决“执行难”问题。

经济形势等因致收案数量逐年攀升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范围内按照级别管辖标准应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融资,按约定还款付息,贷款方为金融机构的纠纷类型。随着经济不断发展,金融创新成为金融市场发展的源动力,借款融资呈现多样化。

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较2014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收案数量增幅不大,但2016上半年的收案量较2014年、2015年两年同期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四中院民庭负责人马军认为,其增长原因主要受以下因素影响:第一,金融借款纠纷的产生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影响较大,在宏观经济形势下行的影响下,债务人偿付能力下降,金融借款纠纷上升。

第二,金融机构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由于其内部管理不规范,对贷款方资信状况、担保能力审查不严,导致业务操作风险的累积效应产生纠纷。

第三,在社会诚信体系缺乏信用监督与惩罚机制情况下,债务人利用多种金融融资方式获取资金后,逃避还债。

第四,金融创新成为金融市场发展的源动力,金融机构不断扩展业务范围,但同时由于创新业务缺乏成熟经验与规范,从而引发新的金融管控风险。

涉案被告众多反而影响债权实现

白皮书数据显示,近年来,多被告案件呈增多趋势,不仅在当年新收案件中的比例增加,而且数量也逐年增加。2015年,被告为四人及以上的案件接近当年收案总数的一半;2016年上半年,被告为四人及以上的案件已经超过了上半年收案数量的一半以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具有涉案被告众多的特点。”马军说。根据统计数据分析,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30个月北京市涉及大标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总收案230件,其中有191件案件系多被告案件,其中120件案件的被告中有自然人保证人,分别占到了总收案的83.04%和52.17%。

白皮书指出,金融机构起诉众多被告,其目的在于使债权的实现有更多的责任人。但同时,马军指出,这使诉讼成本增加,实现债权的效率降低,而且对于自然人作为保证人的案件,常常因为无法找到自然人而导致公告审理,使案件从3~5个月的审理周期,因公告增至一二年甚至更长,大量作为保证人的自然人在判决后仍然无财产可供执行,由此可见金融机构起诉众多被告,反而影响其债权实现的效率。

送达难导致审理周期长

马军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一个案件在受理后,常常因为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这一项工作,就会占用2~3个月的时间,而各种送达方面的原因,一个案件有的会被拖两年甚至更久。

马军说,“送达难”在非诉阶段体现为债务人逃避债务,拒绝签收债权人的各种文件,包括催款通知、解除合同通知等。在仲裁、诉讼和执行阶段体现为案件受理后,无法送达起诉书、证据、开庭传票等。目前,“送达难”已成为影响审判质效的关键性因素。

“除有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所留的地址与起诉时的居住地不同外,还有相当一部分的当事人采取多种手段拒收法律文书,比如明明在家就是不给法官开门,有些当事人拒绝应诉,以各种方法拒收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等材料。如果当事人在外地,还要耗费时间、人力,提高经济成本去送达,仍然可能被拒收。如果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等方式,法院要进行公告送达,不但增加诉讼成本,还会延长审理期限。

数据显示,2014年、2015年,公告案件的数量都达到了当年收案数量的10%以上,2016年上半年的公告率也占案件总量的5%。

这还不是全部。马军说,一件案件中的公告送达包括送达起诉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如果上诉还要公告送达上诉状。公告送达起诉书和开庭传票,需要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再留出15天答辩期和30天举证期限,仅此一项工作就要3个多月。一旦案件涉及“送达难”,其审理周期就会长达1年甚至2年的时间。

马军说,由于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涉及多被告的案件数量占到了收案总数的80%以上,且涉外埠案件数量占到了收案总数的90%以上,故该类案件的送达占用了相当比例的时间,导致审理周期很长,严重影响审判的质量和效果。

因此白皮书指出,解决“送达难”是缩短案件审理周期,有效维护金融债权的关键。

当事人涉外埠占比高达90%以上

在北京四中院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被告一方或者多方涉外埠的情况占比很高。总体而言,在每年所受理的案件中,当事人涉外埠的案件比例都要占到90%以上,在案件为多被告的情况下,当事人涉外埠的情况尤为突出。

据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有89件案件的当事人涉外埠,占当年案件总数的94.68%。2015年,有71件案件的当事人涉外埠,占当年案件总数的92.21%。2016年上半年,有57件案件的当事人涉外埠,占上半年案件总数的96.61%。

白皮书指出,数据反映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具有跨区划的特点,即当事人并不在同一行政区划内,而涉及多地多方利益,故该类型案件符合北京四中院作为全国首批跨区划法院管辖案件的要求。

对此情况马军指出,涉外埠案件工作量大,在送达、调查、执行过程中因涉及地方利益,也常常有地方因素干扰,而各地诸如抵押登记等政策并不一致,因此加强了解外埠涉及债权担保登记等情况,规范办理程序,有利于防控金融风险。

创新融资形式等不断呈现导致案件疑难复杂

白皮书指出,在北京四中院受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除传统银行作为主体起诉的案件,其他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投资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作为诉讼主体起诉案件呈上升趋势。

案件类型除涉及直接贷款与委托贷款外,创新形式的融资方式不断增加。融资担保方式中所涉标的类型广泛,涉及应收款账、股权、票据、土地、建筑物、房屋、水电公路收费权、采矿权等,上述各种担保标的抵押、质押办理登记方式各有差异,合同约定与实施登记的不规范易出现风险与纠纷。

同时,新类型融资方式在法律规定与行业实践较少的情况下,也易引发纠纷,如保理合同纠纷所涉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加之案件标的大,合同履行期限长,事实难以查清,都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

约定送达地址并确责解决送达难

面对白皮书里面提出的这些债务人不诚信履约,恶意逃避送达的现象和问题,北京四中院提出了一系列的对策和建议——而首当其冲的就是建议在金融借款等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并确认法律责任,解决金融纠纷送达难问题。

2016年3月,北京四中院在全市率先向银行发出《关于有效维护金融债权解决“送达难”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的司法建议》。2016年6月,北京四中院集中向金融机构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银行发送该司法建议。同时,该司法建议可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类型案件,这意味着解决“送达难”有了新的方法与路径。

白皮书指出,在民商事合同中,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被告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同时,在民商事合同中,合同条款提示以下法律后果: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马军指出,可以直接邮寄送达,案件审理期限会大大缩短。同样,公告审理一二年的案件,会在3个月到半年内审结,可有效提高审判效率,让债权人权利及时得到维护。

银行应明确利息计算方式

白皮书指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普遍存在“计息难”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常表现为原告在庭审中不能正确计算出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罚息,从而导致反复休庭计算,反复开庭论证,耽误审限。

“比如利息计算每期的结束日和下一期的开始日均为21日,导致计算时多出一天。因银行提供的多为银行系统中自动形成的金额,代理人经常无法说出具体计算方法,而该金额又与合同约定的金额不能完全相符。”马军举例说。

他指出,其主要原因在于部分金融机构将诉讼事务特别授权给律师处理,而多数律师对银行业务流程等有关案件事实的事项无法作出明确的陈述及合理的解释。特别是对贷款、借款期限较长的案件,因涉及多次还本付息,厘清账目的难度增大。

此外,部分金融机构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存在不合理之处,如:诉讼请求明显与合同约定不符,常见的情况有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对罚息计收复利,但该金融机构仍然要求法院支持其对罚息计收复利的请求。

为解决这些问题,北京四中院建议金融机构应规范其诉讼行为,提高诉讼能力。如他们建议,复利的计算标准应尊重双方合同约定,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如约定明确,对复利以及对罚息计收复利亦予支持,如约定不明,则不予支持。因此建议金融机构应明确复利计算标准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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