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慈善组织财务信息披露

2016-04-15 20:45郑梦悦
商情 2016年11期
关键词:慈善组织信息披露

郑梦悦

【摘要】2011年6月,郭美美网络“炫富”引发慈善界地震,此后上海红十字会“餐饮发票门”、无锡尚德公司向中华慈善总会捐赠引起“尚德门”、河南“宋基金”内幕等被披露,将公益慈善机构推向风口浪尖,越来越多的慈善机构和慈善捐款去向被质疑,重挫了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在民众心中的公信力。而完善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为相关信息使用者及时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则是提升非营利组织公信力的基本途径之一。

【关键词】慈善组织 非盈利组织 信息披露

一、前言

随着1980年以来,中西方民间非营利组织迅速发展,成为政府、企业之外的第三势力,开始广泛参与各个领域的活动,人们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研究也不断深入。但是,现有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尤其是我国关于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起步比较晚,其研究也仅限于初浅的理论层面,缺乏大量的深证研究。本文试图在已有研究基础上,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从非盈利组织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必要性、现状、制约因素几个方面来探讨我国非盈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供求分析

(一)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需求分析

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需求者包括:资金提供者、受益权人与实际受益群体;捐赠资产来源国家或地区的政府及社会公众;政府管理机构;民间非营利组织管理当局。不同的信息使用者所关注信息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捐赠者关注捐赠资产是否被用于组织的公益事业,受益者则关注是否得到应有的效益保障,监管机构关注组织的运作是否合法合规;现有捐赠者关注组织的运营效率与效果,而潜在捐资者则关注组织是否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个人捐赠者更多考虑自身贡献的满足程度,而机构捐赠者则会考虑捐资能为机构本身带来的社会效益。

(二)非盈利组织会计信息供给分析

陈少华、李静分别从契约论和信号传递理论的角度对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的供给进行了分析。从契约论的角度,可将非营利组织视为一组契约的组合,契约的缔结方(捐赠者、会员)与管理层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为了防止组织内部发生“偷懒”与“贪污”等行为,资金提供者会在协议中要求管理者向其提供会计信息。但在实际中,由于不同缔约方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往往存在不同侧重,导致非营利组织提供的会计信息不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从而降低了会计信息的质量。因此,有必要对非营利组织通用的财务报告予以规范,以满足大多数外部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

三、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非营利组织会计记录不规范

由于非营利组织具有非营利性,日常财务活动不像一般企业那样频繁,因而会计工作不受重视。一些非营利组织的日常财务活动缺少必要的原始记录和初始计量;一些应当建账的单位不建账或科目混乱,不按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使用凭证和账簿以及编制会计报表。非营利组织日常的会计记录也以简明方便为原则,对很多记录方式和报表编制进行了简化。非营利组织账务的简化有很大的随意性,缺乏科学的理论依据。

(二)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有用性低

由于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太少,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如何、高级职员的报酬是多少P、支出中用于组织自身建设费用与用于救助和扶贫等项目费用的比例是多少、享受税收减免的数量等信息使用者非常关注的信息几乎没有。也就是说,按照规定披露的会计信息,并没有根据非营利组织自身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另外,非营利组织按照国家制度的规定也向外披露了不少信息,但这些报表中的信息几乎引不起信息使用者的兴趣,也就是说披露的信息可用价值很小。

四、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完善

(一)强化政府和委托人的监管意识

虽然有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等机构,但是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管主体庞杂,监管主体的多元化反而造成了实际上的监管力量分散、无监管合力、无监管主体的局面。并且政府机构对于非营利组织的监管更多是针对其行为,而不是针对其财务情况。笔者建议,政府可以设置专门机构或部门统一对我国非营利组织进行财务监管。同时,针对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监管主体缺失导致对受托人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和监管变得很薄弱,监管的薄弱又会导致代理人滥用资金或将资金投入高风险的投机性活动的可能性增高的弊端,强化委托人的监管意识,使其具备主动监管的内在动力和社会责任感是完善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外在驱动力。

(二)统一、健全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体系

虽然我国已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公益事业捐赠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监督非营利组织的运作和活动。然而随着社会的持续发展,这些法规并不再适用于现在的社会、经济现状。另外,这些制度多以完成基本的会计确认、提供一定形式的财务会计报告为核心内容,而忽略了对会计信息的审计、 鉴定等环节的实质性规范。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以便更好地促进我国社会公益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加大对会计信息失真行为处罚力度,强化外部监督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和规章,加大对造假者的处罚力度,使其造假的预期成本大于其造假的收益;对外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使造假者无利可图,从根本上遏制操纵会计信息的行为发生。在对相关会计人员、有关非营利组织领导及会计主体进行惩处的同时,应进一步加大社会中介机构的整治和规范,强化行业自律监督体系,加强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其出具不真实、违背审计准则的审计报告,要受到严厉的惩罚并对会计信息使用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参考文献:

[1]宋佳.贺小娟.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规范化研究[J].人民论坛,2010,(11).

[2]冯君.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J].商业会计,2009,(9).

[3]刘亚莉.张楠.英国慈善组织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的启示[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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