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奖励积分的核算与报表粉饰

2016-04-14 18:36阮磊胥婉璐
商场现代化 2016年5期
关键词:核算

阮磊 胥婉璐

摘 要:授予客户奖励积分,以吸引客户多次消费是现代企业常用的营销手段之一。文章按照现状及相关会计处理方法,重点分析由奖励积分的核算所导致的利润操纵及报表粉饰问题,并对该问题提出若干相关建议。

关键词:奖励积分;核算;报表粉饰

奖励积分实质上是指在现代企业运营过程中,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顾客或者客户的积分,在达到一定条件下可以用于兑换本企业或第三方提供免费或折扣商品或劳务。奖励积分在留住客户、保持市场份额、扩大销售、利润增长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航空公司给予客户的里程积分累计、电信公司按客户在网时间和月话费额度给予客户的积分累计等。

一、奖励积分的核算

笔者将奖励积分的核算分为以下三种情况,首先是企业授予的奖励积分公允价值可估计且企业用自身商品/劳务进行结算,该种情况下,每一个积分的公允价值在授予时是确定或可估计的,并且该奖励积分的实际公允价值会随着每一期累计已兑换奖励积分数及该期预计兑换比例的不同而变化。其次是奖励积分公允价值难以估计且企业用自身商品/劳务进行结算,该情况下,企业的每一个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不能直接观察到,且难以估计,但是总的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可以被估计。因此在以后期间,也不再对每一个奖励积分的实际公允价值进行调整。再者是企业以第三方提供的商品/劳务进行结算,主要是在其兑换环节与前两者的账务处理不同。

1.奖励积分公允价值可估计且企业用自身商品/劳务进行结算

(1)企业授予积分。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服务)的同时,将销售取得货款或应收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劳务(服务)提供产生额收入与奖励积分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并将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

(2)客户兑换奖励积分。在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时,企业则应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与所兑换积分相关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其金额应当由换取奖励的积分数额占预期将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总数的比例这一方式进行确定,这种算法也称为积分百分比法。

当期递延收益确认为收入=累计递延收益确认为收入-以前期间递延收益确认为收入

累计递延收益确认为收入=累计被兑换的奖励积分数*总的奖励积分公允价值/(总的奖励积分数*该期预计兑换比例)

(3)奖励积分的失效。授予客户的奖励积分因过期或者其他原因而失效,则将该失效部分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由递延收益转为收入。

2.奖励积分公允价值难以估计且企业用自身商品/劳务进行结算

该情况下,企业授予奖励积分与奖励积分过期失效时的会计处理与上述处理方法相同,区别在于客户兑换奖励积分环节,在将当期递延收益确认为收入的时候,不需要再重新计算每一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

3.企业以第三方提供的商品/劳务进行结算

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满足条件如果是需要第三方提供商品或者劳务,则授予企业需要代表第三方汇集对价,在这种情况下,其计算方式应为授予企业应在第三方有义务提供奖励且有权接受因提供奖励的计价时,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金额与应支付给第三方的价款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收入;当然,如果授予的企业自身进行归集对价,则应在履行奖励义务时按分配至奖励积分的对价确认收入。企业因为提高了奖励积分而发生的不可避免成本超过已收和应收对价时,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亏损合同的规定处理。

二、奖励积分的核算与报表粉饰

在授予客户的每一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可估算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在以后期间通过调整对奖励积分的估算来操纵利润,粉饰报表。授予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越大,则其在利润中可用来操纵空间也越来越大。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企业可以利用预计的积分兑换比例调节积分递延收入的结转金额,如果兑换比例越大,则结转的积分递延收入就越少。

三、结论与建议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对该类业务的会计处理做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积分递延收入是报表粉饰的源头,预计兑换比例是报表粉饰的手段,就该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应在合理基础上确定预计兑换比例

企业在预计奖励积分兑换比例时,应基于合理的预计基础,该基础可以包括:该企业以往发行类似奖励积分的兑换比例、与该企业所处行业相同的企业发行类似奖励积分的兑换比例、合理的奖励积分兑换模型等。企业每期预计奖励积分的兑换比例时,应提出合理的依据,以此减少通过奖励积分操纵利润,粉饰报表的空间。

2.限制每期积分递延收益确认为收入的金额

目前奖励积分所采用的结转方法为积分百分比法,笔者认为应该将年限总和法与积分百分比法相结合。其中年限总和法是积分递延收入乘以一个以积分到期时间为分子,再把到期时间逐年数字之和作为计算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从而计算每年的收入结转额,在年限总和法确认的每期分摊额的基础上以30%为幅度,按积分百分比法确认的每期摊销额不得超过该幅度(最后一期除外)。

参考文献:

[1]于志明.客户奖励积分会计处理探讨[J].科技信息,2012,(31).

[2]张艳萍.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J].会计之友,2010,(2).

[3]吴清.商场积分销售的财税处理[J].财会月刊,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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