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权力的理性思考

2016-04-14 15:15:01张俭民聂永成
大学教育科学 2016年4期
关键词:高校学生权力主体

□ 张俭民 聂永成

高校学生权力的理性思考

□ 张俭民 聂永成

无论从权力概念的逻辑推演,还是从历史演进的轨迹来看,高校学生权力都是客观存在的,且具有权力资格的通用性、领域范围的限定性和实施效果的外在依赖性等基本属性。尊重并彰显高校学生权力不仅有利于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维护学生切身利益,实现学生权力的本体价值,而且还有利于平衡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促进高校内部民主管理,实现学生权力的附加价值。但当前高校学生权力正面临着思想意识薄弱、制度设计缺失、组织机构异化、实践运行受阻等现实困境。为此,高校应该在现代大学制度框架内,从增强思想意识、完善制度设计、强化组织建设和构筑运行机制等方面入手,确保学生权力得到认可、尊重和实现。

现代大学制度;学生权力;权力属性;权力价值;学生权力困境

当今是一个学生主体地位张扬的时代,“学生权力”议题早已进入相关研究者的研究视界。随着我国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改革的不断深入,学生权力问题在实践中也越来越多地受到广泛关注,并日益成为摆在高校管理者及教师面前的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但目前,尚未有相关文献对高校学生权力进行较为全面的理性思考,有关高校学生权力属性及其有效实现的相关问题仍不太明晰,这不仅影响到学生权力的认可、尊重和实现,而且还影响到现代大学制度的构建。本文试图从高校学生权力的基本属性、历史演进、价值追求、现实境遇及实现路径等方面进行理性思考,以期为高校学生权力的实现、以及现代大学制度的构建提供参考。

一、高校学生权力的基本属性

学生权力是权力的下位概念,探讨学生权力的基本属性应从其逻辑属概念——“权力”的基本属性谈起。贝特朗·德·儒旺纳尔(Bertrand de Jouvenel)指出,一切权力关系都具有三个基本属性,即广延性、综合性和强度[1]。以此为切入点,作为与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相对立的高校学生权力,具有区别于其他权力的特殊要义,即高校学生权力具有权力资格的通用性、领域范围的限定性和实施效果的外在依赖性等基本属性。

1.权力资格的通用性

从权力的广延性来看,高校学生权力具有权力资格的通用性特点。权力的广延性是指权力主体掌握权力领域的数量,其具体应用到高校学生权力领域,即指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下大学生所扮演的多重角色应具有的通用权力。对于扮演着国家公民、大学主体以及教育消费者等多重角色的大学生而言,他既是一个“社会人”,也是一个“组织人”,同时又是一个“经济人”,可享有从不同领域进行划分的通用权力。作为一个“社会人”,高校学生享有一般公民所应具有的生存权、财产权、自由权、平等权和发展权等基本权力;作为一个“组织人”,高校学生享有受教育的权力,以及参与大学运行与管理、监督决策等权力;作为一个“经济人”,“高校学生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知悉权、自主选择权、监督权等权力”[2]。

2.领域范围的限定性

从权力的综合性来看,高校学生权力具有领域范围的限定性特点。权力的综合性是指权力主体调动权力客体活动领域的范围和比例,其具体到高校学生权力领域,即包括高校行政管理领域、教育教学管理领域、后勤服务领域和自我管理领域等。在这四个方面的权力领域中,高校学生所享有的权力范围领域都是受限的:在高校行政管理领域,学生权力主要在与学生自身利益相关的日常管理活动领域发挥作用;在教育教学管理领域,学生权力主要在选修课程选择、课堂教学互动、教学评价和监督等有限范围内发挥作用;在后勤服务领域,学生权力主要在服务内容与服务质量的评价和监督等方面发挥作用;在学生自我管理领域,“学生权力的范围主要取决于学校的自我管理传统和学校决策层的有关授权”[3]。

3.实施效果的外在依赖性

从权力的强度特性来讲,高校学生权力具有实施效果的外在依赖性特点。权力的强度是指权利主体对权力客体的控制力程度,意即权力客体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接受权利主体的影响,而不会采取无视、忽视或者规避等方式对待权力主体施加的影响。在多元权力主体并存的社会环境里,权力主体的权力实施效果必须得到权力客体的认可才能实现。同理,在学生权力主体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学生权力客体即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境况下,高校学生权力的实施效果,依赖于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对其合法性的认可、尊重和接受,这也体现了高校学生权力具有实施效果的外在依赖性特点。即指学生权力的有效实施很大程度上并不取决于学生权力本身,而取决于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在对学生主体地位及其权力合法性认可、尊重和接受的基础上,允许其在一定领域范围内发挥一定影响和作用。

综上所述,高校学生权力是高校学生基于自身身份和权力资源,在特定领域对高校及其内部群体施加影响,致使其改变行为,以有效实现学生合理意志的能力。高校学生权力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作为公民所享有的人身权、财产权、自由权和发展权;作为受教育者所享有的学习权力;作为高校主体所享受的参与学校事务管理和决策的权力;作为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监督权。高校学生权力资格的通用性、领域范围的限定性和实施效果的外在依赖性等基本属性,要求高校在尊重并彰显学生权力时,既要保障学生享有基本权力,同时也应划定学生权力的合理边界,并确保学生权力行之有效,落到实处。

二、高校学生权力的历史审视

事实上,从中世纪以来的高等教育发展史来看,学生权力始终在高校的权力结构中占有重要位置,并在大学内部的利益博弈中呈现出此消彼长的发展态势。

1.学生权力的鼎盛时期——中世纪

欧洲中世纪是高等教育发展史上学生权力的鼎盛时期。学生权力在中世纪大学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这段时期有两种不同类型的大学,即稍早出现的“学生型大学”和稍后出现的 “教师型大学”。作为一种典型的“学生型大学”,博洛尼亚大学的学生大部分来自外地,为了提供相互帮助和自我保护,以免遭到当地市民和市政当局的欺负,学生们成立了自己的组织——同乡会,并逐步发展为规模可观、影响力日盛、可直接与教会和世俗权力抗衡的学生行会组织。学生行会组织具有相当大的权力,大学的重要事务皆由行会掌管。行会负责出面雇佣教师,并向教师支付约定的薪水,事实上同教师形成了教育服务的买卖关系。同时,行会组织对教师掌握“生杀予夺”大权,教师没有得到学生行会的允许不得休假,即使外出旅行也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行会组织可以对玩忽职守(例如不按时上下课,或未严格遵守事先确定的课程进度上课等等)或教学效果不佳的教师进行罚款甚至解除其教职[4](P51)。作为一种典型的“教师型大学”,巴黎大学是作为自治团体的若干学部与同乡会的联合体,更确切的说是教师的行会组织,特别是大学里面规模和影响最大的基础学部(类似于今天的大学预备班)的教师行会组织。这一组织具体掌管大学的具体事务,学生处于从属地位。但是,巴黎大学基础学部的很多教师同时又是其他学部的学生(根据1215年的“大学章程”,基础学部教师的年龄必须在25岁以上,这与博洛尼亚大学学生的年龄相当)。由基础学部教师选出的行会会长有权对那些在其他学部任教的教师进行管理和控制,就这一点来看,与博罗尼亚大学并无本质区别——依然是“学生”(只不过这些学生的身份比较特殊)在管理大学[4](P57-58)。

2.学生权力的调整时期——16世纪到20世纪中期

中世纪之后一直到20世纪中期,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永久性大学的建立、教师薪俸制度的改革和大学董事会制度的设立等因素的影响,大多数高校开始建立了教师行会组织管理大学的正统模式,高校的管理权力逐步被政府、教会、教授和校外人士所控制,学生控制模式逐渐式微,学生权利呈现单一化倾向,学生权力被严重削弱。这一时期学生权力虽然被削弱,但其在高校的权力结构中始终存在,重视学生参与高校内部管理的理念得以继续保留。首先,博洛尼亚等“学生型大学”的管理模式对后来的大学产生了重要影响,其影响波及到西班牙以及随后的拉丁美洲。在这些地方,学生们至今仍经常参与高校的最高管理委员会[5]。其次,洪堡大学首创的学术自由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捍卫了学生权力。这是因为,学术自由原则不仅包括教师教学和科研的自由,也理所当然地包括学生学习和科研的自由,无疑,这一理念体现了对学生权力的重视。再次,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世界范围的民主意识包括学生权力进入苏醒期,学生对受教育权的诉求,以及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导致了高校权力关系的重新调整,大学生在高校的主体地位得以提升,并逐步在大学管理中有了部分参与管理或决策权力[4](P72)。

3.学生权力的高涨时期——20世纪60年代以后

1968年法国爆发的“五月风暴”标志着世界范围内的高等教育历史上的“学生时代”的开始,世界各地接连爆发的“学生风暴”进一步彰显了学生权力的地位和作用,在各国高等教育领域呈现出了学生权力多样化的表达途径和方式。面对此起彼伏的学生运动,法国政府大刀阔斧地改革高等教育,并广泛吸收包括学生在内的各类人员参与学校管理:从参与管理的范围来看,小到学术事务的管理,大到校长的遴选和确定,学生均有权参与其中;从参与的组织形式来看,无论是基层的管理组织还是校务委员会,学生均有权参与其中并有效行使权力[6](P39)。学生运动的影响也迫使美国改革高等教育,并催生“美国大学教授协会”与“全美学生联盟”联合发表《关于学生权力与自由的共同声明》,确认学生享有学习自由的权力。同时,以改革核心课程为代表的课程设置改革保证了学生一定程度上自由选择课程的灵活性;高校行政管理者、教师、学生“三者同权”的管理理念成为管理“组群大学”的重要思想基础,学生群体成为大学自治的第三种力量,从而打破了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垄断大学的局面,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最终在美国高校中得以确立[6](P56)。英国也积极改革高等教育,绝大多数大学都通过允许学生代表参加各种委员会来减轻来自学生的压力。学生可以通过参与作为英国高校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管理机关的董事会来参与学校事务管理。德国也积极进行了高等教育改革,吸收学生参与学校各项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如德国各大学从校到系的各级委员会均有一定比例的学生代表参加。为安抚学生,意大利则于1969年开展了包括受教育权的维护、赋予学生课程选择权和评估权的维护等在内的改革。

从这一时期开始,学生作为大学内部不可或缺的权力实体为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所确认。各国纷纷根据实情制定或调整法律法规,确认学生与教师之间、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关系,以制度化的形式来尊重和确保学生权力有效实现。

三、高校学生权力的价值追求

无论是逻辑的推论,还是历史的演进和现实的发展,学生权力在高校权力结构中都是真实存在的,且理应构成高校权力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被置于高校权力的重要一级。在当前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背景下,尊重并彰显学生权力不仅有利于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维护学生切身利益,实现学生权力的本体价值,而且有利于平衡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促进高校内部民主管理,实现学生权力的附加价值。

1.学生权力的本体价值——实现学生的主体地位

当代西方哲学正在由主体性研究范式向主体间性研究范式转变,这也引发了教育界对当前单子式主体性教育思想的深入反思,并力求推动实现由主体性教育思想向主体间性教育理论的转变。在胡塞尔和海德格尔看来,“生存不是在主客二分的基础上的主体构造和客体征服,而是主体间的共在,是自我主体与对象主体间的对话与交往”[7]。秉持“主体间性”思想实际上是强调对人的交互主体地位的确认和尊重,反对控制和压制对方。从主体间性哲学思想来看,作为行政管理者和教师群体的主要服务对象、高等教育的主要购买者和消费者,以及高等教育的主要利益相关者,高校学生理应属于高校权力主体,其权力也应该是高校权力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获得认可、尊重和实现。

尊重并彰显学生权力,有利于确保学生主体地位,维护学生切身利益,实现高校人才培养的基本职能,进而实现学生权力的本体价值。如前所述,学生在高校中理应处于主体地位。而这种主体地位是与学生权力密切相关的,在教育现实中,“学生主体性的发展、发挥取决于其享有多大程度的决定其主体地位的权力”[8]。“权力在主体确认和主体化过程中有重要的支持和保障作用”[5]。因此,主体地位及其思想的形成必须得到权力的确认。尊重并彰显学生权力的自身价值就在于维护学生的切身利益,获得与自身需要相契合的较高质量的受教育权;确保学生获得公开透明的教育质量知情权和评价权。实际上,学生权力的自身价值体现的是高校的基本职能,即人才培养。因此,学生权力通过不同渠道、不同方式促使高校关注并维护学生的切身利益,公开教育教学质量信息,支持学生参与学校运行与管理,其本质指向在于保障高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确保学生获得与自身需要相契合的素质和能力。

2.学生权力的附加价值——实现高校的民主管理

尊重并彰显学生权力,有利于平衡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实现高校内部治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效率化,进而实现学生权力的附加价值。学生处在具有“主体间性”的高校组织之中,并非是高校的单一主体。从政治学视角看,权益人行使权力时应当考虑其他权力主体的合法权利和正当述求,唯有如此,权利主体才能在主体间性的环境中构建合理的权力结构和权力表达方式。权益人权益的获得和保护只有通过权力、法律或社会道德力量等才能得以实现[9]。然而,在法制不健全或社会道德力量薄弱的环境中,权益人权益的获得和保护只有通过发挥权力的主导作用才可能被实现。即使法制规范,社会道德力量也较为强大,但如果其他权利主体力量过于强势,权益人的权益也很难得以保障。因此,以校长为代表的行政权力、以教授群体为代表的学术权力、以及以学生群体为代表的学生权力等理应构成高校的基本权力结构。在法律规范性不足、社会道德力量薄弱的社会环境中,泛滥的行政权力和强大的学术权力无疑不利于学生权力的实现。只有以学生为中心和最终价值取向,使学生权力成为高校内部权力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由行政管理者、教师群体和学生群体共同参与高校治理,才是现代大学制度发展的根本逻辑[10]。只有尊重并彰显学生权力,使学生权力成为高校内部权力结构的重要一级,才能弥补法律缺陷和社会道德力量的不足,有效协调并平衡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减少高校内部的矛盾和冲突,增强高校内部的向心力和凝聚力,进而构筑科学合理的内部治理机制,促进并实现高校内部治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效率化。

四、高校学生权力的现实境遇

高校内部的学生权力理应与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并驾齐驱,但在现实中,学生权力没有真正引起行政管理者和教师群体足够的重视,并未形成一支独立的力量,未能形成一种理想的与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平起平坐,三足鼎立”的态势。学生权力遭遇的困境主要包括:

1.学生权力的思想意识薄弱。

这种思想意识的薄弱既体现在社会和大学内部的其他权力主体,也包括学生自身。首先,受传统教育思想的影响,“以人为本”、“以生为本”的理念并未真正深入人心,社会公众(包括学生家长)、教育主管部门和大学内部的行政管理者、教师群体一直以来均视学生为教育和管理的对象,“师尊生卑”的传统观念使得学生的主体地位思想难以真正得到大学内部行政管理者和教师群体的认可和尊重。其次,传统文化承袭以及教育中的重知识教育轻人格培养的倾向使得学生的公民意识滞后,很多大学生缺乏较强的自主观念,自身的维权意识较为薄弱,参与学校运行和管理的权力意识也较为缺乏[9]。对权力意识的调查结果表明:56.3%的学生认为当前大学生权力意识较弱,只有9.8%的学生认为当前大学生的权力意识强;对权利关注度的调查结果显示:35.5%的学生选择“只有被侵害了才关注”,4.4%的学生选择“几乎不关注”[2];被侵权大学生有半数自认倒霉[11]。在这些思想观念因素的共同影响下,学生权力处于大学权力结构的边缘,学生权力难以真正保障和实现。

2.学生权力的制度设计缺失

这里的制度设计缺失既包括国家层面的法律制度,也包括学校层面的管理体制。一方面,从国家层面的法律制度来说,学生权力存在着“完全制度缺失”和不完全制度缺失的困境[3]。“完全制度缺失”是指学生权力没有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中予以确认。虽然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确认了学生的“参与民主管理权”,但其他方面的学生权力并没有在《教育法》或《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中得到较好的确认;“不完全制度缺失”体现为关于学生权力的法律法规虽然存在,但缺少程序性规范,可操作性不强,未能从法律制度上明晰学生权力的合理边界、职责范围和具体操作规范。如《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虽然规定了学生参与管理的权力:“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12];“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13]。但没有明确学生民主参与管理的领域范围、具体途径及方式等,因此很难转化为学生实际享有的权利,更谈不上有效保障和救济学生权力。另一方面,从学校层面的管理体制来说,我国大学长期以来实行的是科层制行政管理体制。由于制度设计的不合理,这一异化的管理体制导致行政权力泛化,并排斥学生参与高校内部事务的管理与决策,学生权力无法得到有效保障[14]。

3.学生权力的组织机构异化

这种组织机构异化主要体现在组织机构功能的异化。我国大学学生权力的组织机构主要是校、院、系各级学生会和团委组织以及学生代表大会,这些组织机构既是学生权力发生的场域,也是学生权力存在和运行的载体。然而,在现实中,这些组织机构出现了功能上的异化。一方面,这些组织机构出现了行政化和形式化的现象,背离了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切身利益的本质;以学生会为代表的组织演变为高校行政机构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辅助机构,以学代会为代表的组织演变为一个形式化的必须要走的“过场”[15];另一方面,这些组织机构往往成为“学生干部的会议”,且其负责人的“民主选举”大多流入形式,不能反映学生民意,难以维护学生利益。由于高校的制度设计并未真正赋予学生自治组织自治的权力,导致其在实际运行中最终起决策作用的仍然是行政管理者(包括学生管理人员)和教师。学生组织机构成为学生管理的辅助部门,其主要成员成为行政管理者的代言人,其功能异化为学校行政管理部门的延伸职能,因而不能真正发挥其在参与学校管理与决策、维护学生权益等方面的应然作用。

4.学生权力的实践运行受阻

这种实践运行受阻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学生话语权的缺失。话语表达是学生权力的直接体现。学生评教以及“用脚投票”等权力在现实中存在着运行程度低、影响力小等问题,学生在领导遴选,学校规划,以及在培养计划、课程设置等与自身利益攸关的问题方面,都没有自己的话语权;二是学生话语权的缺失和信息的不对称导致集体行动的冲突化。学生在个体力量微弱不能实现自助的境遇下,为实现共同利益,选择集体行动,与学校直接对抗。如果学校选择通过拖延、推脱或者强制手段等负面方式应付学生,则会激化更大的冲突行为。三是学生权力的救济途径不畅通。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是现代大学制度下高校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然而,在现实中却存在学生权利救济途径不明确,运行不顺畅等问题。相关调查表明,15.8%的学生表示不能找到救济途径,74.9%的学生表示估计能找到救济途径[2]。由于制度设计的不健全,导致相当一部分学生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妥协或者沉默,或者即使选择主动寻找救济也因为救济通道受阻而求援无门[2]。

五、高校学生权力的实现路径

针对我国高校学生权力面临的现实困境,我们应该在现代大学制度框架内,从增强思想意识、完善制度设计、强化组织建设和构筑运行机制等方面入手,确保学生权力得到认可、尊重和实现。

1.增强学生权力的思想意识是前提

认可和尊重学生权力的思想意识,是保障学生权力得以实现的基本前提。社会和高校内部的权力主体要切实转变高等教育观念,增强学生权力意识,树立正确的学生权力观,协力营造一个依法治校和尊重学生权力的思想舆论氛围,为学生权力的实现提供基础和前提。首先,大学的举办者要切实转变办学思路,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和“以人为本”、“学生利益至上”的办学理念;其次,大学的行政管理者要进一步转变管控思维,增强尊重学生权力的意识,树立为学生服务的观念,确立学生自主管理的管理理念;再次,大学教师群体要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教学理念,在教育教学中认可和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公平对待学生,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最后,学生自身要增强公民意识、维权观念和批判思维,不断完善独立人格,自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高校内部事务的管理和决策。

2.完善学生权力的制度设计是根本

制度是组织功能得以正常发挥和组织活力得以展现的灵魂,学生权力必须在制度设计层面得到完整体现才能得以顺利实现。因此,为实现学生权力,国家和高校应从三个方面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为学生权力提供合法性支撑。首先,国家要通过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确立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力。进一步完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明确学生权力合法身份,以制度化的形式将学生权力的内容范围、参与方式、操作程序和保障措施等纳入法制确认的范畴;其次,高校要通过制定和完善大学章程,进一步明晰学生权力的合理边界,并建立相关保障措施,为学生权力的有效运行提供可行的实施路径和操作程序;再次,要建立与内外部制度相辅相成的配套制度。这些制度包括学生代表大会提案制度、学生听证制度、学生申诉制度、学校侵权举报制度、法律救助制度等,以保障学生权力的合理运行。

3.强化学生权力的组织建设是保障

组织机构是权力运行的载体,没有组织机构来执行,目标和规则就没有权威性或强制性[3]。建立合理的权力运行平台是学生权力发挥应有作用的基本保障。在学生权力的组织建设上,首先,高校要搭建学生参与治理的“共治”平台,从高校整体组织设计出发,根据决策性质,在高校各类行政和学术机构中选派学生代表或者建立相应的学生组织,确保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决策均有学生参与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次,要矫正异化了的学生会和学代会,合理设置其权责和职能,改变管理方式和方法,增强其独立性和自主性,将其从当前的行政依附关系中脱离出来,恢复其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维护学生权益的本真职能;再次,要创建新的以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学生权力运行平台。例如,建立学生自主管理委员会、学生权益维护委员会、学生申述委员会、后勤沟通委员会等平台,广纳学生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学生权益。最后,要建立相应机构对学生权力的行使进行引导和监控,以促进学生自我管理和自我提高,完善学生权益服务渠道和权益救济渠道,确保学生权力的正常行使畅通无阻。

4.构筑学生权力的运行机制是关键

首先,保障学生权力的实现必须打破高校固有的二元权力结构模式,并在现代大学制度框架内,在高校内部建立学生权力与行政权力、学术权力三者和谐共生、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的权力结构,既要防止行政权力的不断泛滥和学术权力的持续式微,又要防止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共同对学生权力的压制,切实保障学生权力得到合理的彰显;其次,应构筑大学内部三种权力的监督和制衡机制,强化信息的及时传递,打破学生、教师与行政管理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保证三种权力及其人员始终在相对平等的地位上沟通与协调,有效防止学生话语权的缺失和学生集体行动的冲突化;再次,国家应健全相关法规,建立高校内部管理的司法干预和审查制度,以有效防止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滥用,保证学生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及时得到必要的司法救济;最后,要划定学生权力的合理边界,把握好学生各种权力的阈限,使学生权力在其他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下,坚持做到“有所为和有所不为”,保障学生权力的正确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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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陈剑光)

G645

A

1672-0717(2016)04-0087-07

2016-4-20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转型期大学师生文化冲突及其应对策略研究”(12YBB103)。

张俭民(1974-),男,湖南永州人,教育学硕士,湖南科技学院教育心理学副教授,主要从事教育原理与方法、高等教育社会学研究;聂永成,海南政法学院公共教育部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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