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公众参与机制分析

2016-04-14 15:04徐媛媛
大连干部学刊 2016年6期

徐媛媛

(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公众参与机制分析

徐媛媛

(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摘要:公众参与机制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和具体表现形式,是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渠道。随着民主政治发展步伐的加快,公众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中,从而影响公共政策的结果、维护自身利益。从公众参与机制的价值分析出发,可以看出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机制存在的一些问题,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才能从决策主体、制度、参与渠道等多个层面提出公众参与机制的优化途径。

关键词:公共政策制定;公众参与机制;优化路径中图分类号:D63

公众参与机制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和具体表现形式,是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制度和机制。在这个机制下,公众可以就政府的政策、问题等提供信息、发表意见、做出评论、提出利益诉求等,从而对公共政策产生影响。与此相对应,政府能够吸纳决策信息、倾听公众想法、回应公众评论、解决公众问题,制定体现公众意愿、符合公众利益、让公众乐于接受的公共政策。简而言之,公众参与机制是一个政府和公众进行自由协商对话的渠道。

一、公众参与机制的价值分析

(一)维护公共政策的本质属性——公共性

公共性是公共政策的本质属性,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内涵:公益性、公平性和公开性。第一,公益性。即指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的过程中,必须以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作为出发点和依据,制定出来的公共政策也必须服务和服从于公共利益。这就需要公众通过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先把自己的公共利益诉求表达出来,政府制定公共政策时才能有所依据,对公众意愿进行良好回应。第二,公平性。公共政策涉及公共产品的权威性分配,政府必须公平地对公共资源进行安排。作为公众,有多数和少数之分,也有强势与弱势之别。政府不仅要最大限度地满足多数人的要求,还要尽可能地保护少数人的利益。一方面,要对强势群体,特别是由少数人组成的强势群体加以限制;另一方面,要对有正当利益要求的弱势群体进行保护。所以,公众只有参与到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才能让政府听到大多数公众的声音,才能让公共政策制定不被强势群体的特殊权利所垄断。第三,公开性。政府应遵循开放、透明的原则,将公共政策的所有信息向公众公开。这样既能让公众充分了解公共政策的内容和进展,又避免了公众对政府的误解。同时,通过公开,公众能对政府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防止政府“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等行为。所以,公众只有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与政府进行良性互动,才能实现公共政策的公益、公平、公开,公共政策的本质属性——公共性才能得以维护。

(二)保证公共政策的合法性

公共政策的合法性基础源自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和接受。一般情况下,公众对符合自身价值取向的事物更能产生共鸣,公共政策亦是如此,公众更能认可和接受反映自己意志的公共政策。公众通过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将公众的意志传递给政府,政府再对其进行整合,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之后向公众进行反馈,增强公众对公共政策的认同和理解。公共管理理论强调,只有程序公众,才能保证结果公正。公众参与机制能保证程序公正,具体而言,就是使充分的民意渗透进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从而改善公共政策的质量,保障公共利益取向,保证公共政策的合法性。另外,从公众心理的角度来看,政府对公众意见的采纳并加以满足,可以使公众产生极大的成就感和满足感,从而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乃至其他的社会公共事务当中去。公众是公共政策运行的主体,公共政策的执行需要政府与公众的相互配合。所以,反过来,如果公众是消极被动的,公共政策不仅得不到他们的认可和接受,甚至还会影响公共政策的实施和贯彻。可见,让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可以使公共政策更容易被公众接受和认同。这种认同能帮助政府塑造良好的公众形象,提高政府的美誉度和公信力,获得公众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保证公共政策的合法性。

(三)弥补“政府失灵”

在现实中,作为公共政策制定主体的政府,自身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其制定的公共政策并非总是“有效”。一方面,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政治家和政府官员并不是政治上的“阉人”,而是“经济人”。他们会为了追求私利、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制定公共政策的过程中牺牲公众的公共利益。同时,政府也不是超利益组织,存在着各部门的机构利益。所以,这种在经济与社会生活中的特殊身份,使得政府制定公共政策时会产生价值取向上的偏差,导致无效率的决策,从而难以制定出体现公众意愿、代表公众利益的正确有效的公共政策,产生政策失效。另一方面,即使政府能完全代表公众利益,也不能掌握制定每一项政策所需的全部信息和资料、并对其产生的结果进行准确无误的预测或了解。同时,科学的公共政策不仅取决于其是否能够代表公众利益,还与政策制定者的知识储备、能力、掌握信息的程度等因素有关。盖伊·彼得斯在《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一书中提到:“官僚体制内的专家无法获得指定政策所需要的全部信息。因此,如果排斥公众对重要决策的参与,将会造成政策上的失误。”[1]通常情况下,政府官员并不能充分了解有关情况,加上政策制定过程中面临的许多不确定因素,很容易造成“政府失灵”。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既能通过对政府进行监督从而避免政府官员的权力垄断,限制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又能为政府决策提供大量有用的信息。所以,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弥补“政府失灵”显得尤为必要。

(四)营造参与型政治文化氛围

良好的公众参与机制,无论是对公众个人,还是对社会整体都有着教育、锻炼、引导的重要作用。从公众的角度来讲,他们有了一个表达自己最真实的声音平台,能够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进行政治参与。在这个过程中,公众享有平等的权利,可以充分了解政府制定公共政策的方式方法和具体程序,确立自己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潜移默化地形成参与意识,自觉地去考虑、批判他人的观点,通过不断地参与,逐渐培养和提高参与能力。公众的参与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有利于政府更加重视和尊重公众的意志;公众产生了被重视和尊重的满足感以后,除了积极参与的公众以外,越来越多持观望态度甚至是政治冷漠型的公众也会被感染,加入到积极参与的队伍中来,一个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良性循环得以构成。目前,政府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更多的是站在自上而下的角度。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有助于改变这一现状,实现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重结合,扩大政策研究和咨询的领域,使公共政策更为直接地为公众服务,从而营造全民参与型的政治文化氛围。

二、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公众参与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一)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公众参与机制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机制已取得一定的成功,但与此同时,也面临着很多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公众参与机制缺失。第一,公众参与渠道相对狭窄。当前,我国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正式渠道有两个:一是公众通过选举人民代表和推荐政协委员的方式间接参与政府决策,这是主要渠道;二是政府开设来信来访和公民接待日、接听公众电话、举办听证会和座谈会,这是辅助渠道。前者对于普通公众而言,能够直接参与的机会太少,只能满足少数人的直接参与愿望;而后者尽管在形式上可以满足公众个人参与政府决策的意愿,但它们主要是政府为了联系群众、克服领导机关和领导者的官僚主义作风而开设的,也并不是所有的公众想参与就能参与的。所以,总体上说,公众没有经常性的有效的参与渠道。公众参与决策的类型以及其参与的程度,并不是由他们自己决定的,而是属于一种“被参与”,是由政府已经筹划好的。这样的参与更像是一种形式,没有太多的实际意义。在这样的参与过程中,公众的创造性和积极性被抑制,参政意识和参政能力也难以培养、提高,严重违背了公众参与机制设立的初衷。

第二,政府决策信息公开不够。政府向公众公开全部的决策信息,是公众充分参与公共政策过程的前提。如果政策公开不够,政府就损害了公正的知情权。很多情况下,由于政府部门或官员个人为了满足自己的私利,政府会对一些重要信息对公众有所隐瞒,这一方面会影响公众对政策的价值目的和具体内容的充分了解,降低公众的参与热情,进一步影响公众的有效参与;另一方面,也为“政府寻租”“暗箱操作”等损害公众利益的政策出台提供了条件。政府还倾向于“报喜不报忧”,只公开该政策实施的益处,而对弊处避而不谈;或者仅公开政府的功绩,而对失误绝口不提。这属于向公众公开片面、错误的信息,有误导公众之嫌,公众知道实情后,难以再信任和认同政府及其指定的政策。

第三,公众参与组织化程度不高。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可以通过个人参与和组织参与两种方式。两者相比,组织参与要优于个人参与。个人参与对公共政策制定的影响有些微不足道。但事实上,我国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时,大部分是个人参与,即公民以个人身份,以自身的利益为出发点,根据自己所掌握的知识和政治理论来进行参与。由于组织化程度不高,公众不能找到有效的参与方式,常采用信访、打电话等,难以对政府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由于长期以来的社会历史因素,我国现有的许多群众组织如工会、妇联等,绝大部分是在政府的支持下建立和运行的,因而在公众与政府的博弈中,组织会受政府影响,公众的利益和想法会受到打压,公众借助组织间接参与也很难发挥作用。可见,只有具有相同利益诉求的公众自觉联合起来,形成合法性的民间社会组织,才能引起政府的重视。所以,提高公众的组织化程度,是公众有效参与的应有之义。

2.公众参与机制主体不成熟。第一,公众参与的自觉性意愿不足。当前,我国公众参与的自觉性意愿不足,体现在:一方面,很多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并不是基于自己的责任感,也不是因为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而是凭借一时的冲动,甚至仅仅是为了发泄自己对政府的不满和抱怨情绪。哪怕是在上海、北京等经济较发达、公众素质较高的地区,真正自觉进行公众参与的比例都比较低,更何况温饱问题都尚待解决的经济落后地区。另一方面,公众需要花费一定的精力和金钱进行政治参与,与其投入参与成本,公众宁愿坐享其成,放弃参与机会,也就是所谓的“搭便车”现象。但公众又会很在意自己的切身利益,从而陷入公众参与困境。用公共选择理论的代表人物詹姆斯·M布坎南的话说,这就称作“合理理性的无知”[2]。

第二“无序性”和“非理性”政策参与的存在。公众政策参与的“无序性”和“非理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政治参与的非制度化,即公众采取不符合国家宪法、法律、政策等所规定的制度和程序而进行影响政治决策过程的活动和行为。其主要的表现方式有:行贿、抗议、越级上访、集体上访、聚众闹事,甚至攻击执法人员,冲击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等,这些“无秩序”“非理性”的非制度化参与破坏了正常的社会政治秩序,不利于社会稳定。其次,政治冷漠。其最主要的表现就是从众心理。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很多公众不能正确认识自己手中权利的重要性,对自己的参与角色也没有清晰的了解,在行使参与权时缺乏主见,又很容易受到周围事物的影响,盲目跟从他人的选择,浪费参与机会,降低参与效率。

3.政府接受公众参与的意识淡薄。从封建君主专制到新中国成立,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中国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我国传统的官僚制体制并未完全被摒弃,“官本位”思想也仍然在政府官员心中根深蒂固。某些官员认为,他们享有绝对的权力,公众是他们统治和发号施令的对象,公共政策制定是政府的事情,接受和服从政府所制定的一切政策才是公众应该做的事情。政府得到了大多数公众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为提高决策效率,降低决策成本,精英决策就成了政府的决策模式。随着社会的转型,政府也逐渐认识到了公众参与的必要性,但也往往不信任公众,对他们的参与能力和参与效果持怀疑态度,认为公众在很多方面都没有政府官员专业。所以,在很多情况下,公众参与的范围、程序、过程都是政府已经设计好,最后的决策也由政府提前做出,公众的参与、提出的意见并不会对决策的结果有太大的影响。这种“走过场”的形式化的公众参与,不仅浪费时间、金钱,没有实际意义,还会对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产生不利影响,使公众难以接受由政府制定出来的公共政策。

4.公众参与机制缺乏法律保障。“制度是稳定的、受尊重的和周期性发生的行为模式。”[3]尽管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对公众参与已经进行了一些规定,但总体来讲,仍未形成系统的法律制度保障体系,存在很多立法空白。首先,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范围、形式、程序和渠道等缺乏规定。拿听证会来讲,政府可以自行选择有权参与听证会的人选及其参与程度,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其次,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在法律效力认可和法律责任制度等方面没有保障。也就是说,政府若不采纳或者完全忽视公众的意愿,也不会被追求法律责任。最后,当公众参与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或限制时,找不到任何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侵害自己权益的行为也无可奈何。长此以往,侵害公众参与的行为甚嚣尘上,公众得不到补偿,其导致的只有公众的失望和社会的不安定。

(二)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公众参与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公众参与机制存在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文化是一个民族特有的精神成果,文化价值观影响着政策主体的心理素质,甚至影响着政策制定、运行的方式方法。而政治文化是公共政策的灵魂,任何公共政策的制定无不留下特定政治文化的痕迹[4]。在我国历史上,传统的政治文化以专制、人治型模式为载体。这种政治认知强调宗法等级意识、权威主义、人治主义与人情关系,主张无为、均平、中庸之道与明哲保身。公众在几千年封建政治文化思想的摧残下,“官本位”思想和臣民思想在他们心中根深蒂固,公众缺乏公共精神和公共意识。同时,传统政治文化强调“官威”和“良民”,“官”具有先天的优越性,对公众具有管制权,允许公众参与政策制定过程是“官”对“民”的一种恩赐;绝对服从和接受政府制定的公共政策的才是“良民”。久而久之,公众对自己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主体地位被剥夺渐趋麻木,参政议政的觉悟逐渐丧失,被动接受政府的政策,即使心中不满也不会愿意表达。所以,在正常的社会状态下,政府制定公共政策的过程中经常会面临沉默的大多数。但事实上,公众才是整个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政府只是公众的代理人。

2.公众与政府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概念最早出现在西方微观经济学领域,是指在市场商品交易中,卖方对所出售的商品比买方掌握着更多的信息,从而出现了市场上买卖双方对交易商品的信息不对称的状态。由于买方占有的信息是不完全的,而在交易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理论,同样适用于复杂的政治领域。根据委托代理理论,政府是代理人,公众是委托人,政府应该为公众服务,对公众没有隐瞒,但现实和理想总是有很大的差距。政府凭借自身的专业性和垄断性,加上公众缺乏专业知识,对政府的权力运作又不是完全了解,政府拥有着信息获取的主观和客观优势,总是能掌握很多公众无法了解的信息。另外,政府还会选择性地公开甚至拒绝公开它所掌握的信息,比如公共产品的生产成本和质量信息、突发事件的真实信息等等。公众完全不知道用于公共产品建设的成本是如何安排的,其质量是否过关,也就无法对政府的政绩进行评价和监督;当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对事件发生的原委和进展的信息公开迟缓,这就给了一些失真言论大肆传播的机会,造成公众恐慌。公众要么被迫接受一些华而不实的政务信息,要么通过自身努力获得各种非官方的信息。

3.公众参与成本与“搭便车”思想。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通常伴随着成本付出,而且是由公众自己来承担的成本。比如,公众在参与前,必须对事物进行准确了解,那么就需要去收集有关信息。在公众通过各种途径获取信息的过程中,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精力甚至金钱。再比如,公众参与投票,决定政策能否被通过。公众不可能不出家门完成投票,还是要自掏腰包,承担通讯费和车马费等。所以,公众参与不可能是零成本的。尽管公众付出了成本,但并不代表公众一定能改变政府决策,从中获得收益,公众的利益实现存在风险。最主要的是,由于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它不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为公众的“搭便车”思想提供了土壤。也就是说,公众不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同样能享受到别人付出努力和成本后制定的政策带来的好处。公众参与政策制定的最大动力就是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既不想付出参与成本,又可以坐享其成。所以,最“理性”的公众选择政治不作为,即安东尼·唐斯提出的“理性的无知”:“当选民知道自己的投票对选举结果无足轻重时,人们倾向于不耗费时间和精力去了解选举的真相,从而处于对政治决策的无知状态”[5]。如果任由这种“理性的无知”从个人扩散到整个社会,成为大多数人的行为方式,则会造成全社会对政治的冷漠和消极态度。

三、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公众参与机制的优化路径

针对我国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公众参与机制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可以尝试从决策主体、制度、参与渠道等多个层次对公众参与机制进行优化。

(一)变革决策主体的思想观念,培育公众的参与意识和能力

1.转变政府的执政理念,积极引导公众参与。转变政府的执政理念也就是要转变政府官员的观念。首先,政府官员必须破除传统的“官本位”,克服官僚主义,明确自己的职责定位,实现从“掌舵者”到“服务者”的转型;其次,必须承认公众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公众享有参与权;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政府要积极主动地引导公众参与,培养公众的参与意识和主体意识,为公众参与提供机会和条件,并将此作为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2.改变公众的思想观念。改变公众的“臣民”思想是公众参与的最基本的前提。要让公众明白,参与公共政策制定是自己的一项权利,不要浪费使用这项权利的机会。政治参与不仅是公众的一项特殊权利,也是一个务必履行的义务。公共政策和公众的利益息息相关,所以,制定公共政策不单单是政府的事情,也是所有公众的份内之事。公众是国家的主人,要有主人翁意识,以主人的姿态自觉参与到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

3.提高公众的参与能力。公民的参与能力直接决定着公众参与的效果。因此,公众务必要提高自己的参与能力。对于公众自己而言,平时要多注意关注和积累相关的知识和信息,多和他人进行讨论和思辨,在与他人的博弈中迸发思维火花。对政府来说,应该积极为公众提供条件,为公众联系有关的文化教育机构,为公众讲授普及政治文化知识,就公众参与的方式、内容等进行系统的培训。通过自身和政府的共同努力,公众提高自身参与能力,在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中,理性地进行思考并做出判断,提高参与的有效性。同时,非营利组织对于提高公众的参与能力也有重要作用,公众加入非营利组织,不仅能帮助公众培养自己的参与意识、提高参与能力,加入非营利组织这一行为本身也是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一个良好渠道。

(二)加强法制建设,为公众参与机制提供制度保障

1.健全听证制度。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公众有机会参加听证会,听证会已成为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一个重要途径,它使政府和公众之间的自由协商对话成为可能,有利于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性。通过听证会,政府可以获取决策信息,公众也可以向政府传递他们的真实想法,从而提高公共政策的质量。但是,听证制度仍然有很多不规范、不完善的地方,健全听证制度势在必行。首先,政府应该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向参加听证会的公众灌输信息知识;其次,要对听证会的范围、程序、规则、听证代表的选择要求等都有所规定,听证会的主持人不能有任何诱导公众做决策,确保其公正、中立;最后,政府必须及时充分地公开听证会的听证结果,并采纳大多数公众的意愿,避免“走过场”的形式主义泛滥。

2.完善信访制度。信访制度作为联系政府和基层群众的重要渠道,根据形势发展需要,迫切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完善:第一,建立专门且独立于行政部门的信访机构,防止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现象的出现,信访机构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第二,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加强基层信访建设,在问题扩大以前将其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理;第三,对信访程序进行规范,公众和信访部门都必须按照信访程序开展工作;第四,按照最高、高级、中级、基层的层级设立信访法庭,受理各级信访部门递交的信访案件,信访法庭隶属于各级人民法院。

3.规范政务公开制度。在传统官僚制没有被根除的中国,政务还未实现完全公开,政府封锁信息、拒绝公开的问题依然很严重。所以,有必要对政务公开制度进行规范:首先,要转变政府的思想观念,用“凡涉及公众的事都应让公众知道”的先进意识取代“法藏官府、秘而不宣”的错误想法;其次,用法律手段规定政府必须向公众规定更多的信息,若公开不到位,严重的要追究政府官员的法律责任;再次,拓宽公开渠道,政府宣传栏等传统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公众的需要了,政府有必要不断更新政府网站和官方微博,让公众能随时了解到政府的动态;最后,善于利用新闻媒体的舆论力量,一方面,新闻媒体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政府信息进行解读,传递给专业知识相对较低的公众,让公众能够正确理解政务信息;另一方面,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力量也不容小觑。

4.深化监督问责制度。通过深化监督问责制度,既有利于政府内省,及时发现决策失误并进行调整改正,认真履行其职责;也有利于约束政府行为,遏制腐败问题滋生,维护公众利益。目前,我国对政府的监督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内部监督,发生在政府内部,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以及自我监督三种;另一种是外部监督,是以公众、社会组织、新闻媒体为主体对政府进行的监督。前者有很大的局限性,容易产生自我包庇的行为,但并不是意味着完全放弃这种监督方式。正确的做法是,在完善和发展内部监督的前提下,大力提倡外部监督,并实现外部监督的制度化和法制化,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对政府进行监督。

(三)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构建新型多元化平台

1.完善电子政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我们已迈入信息时代。在信息时代里,网络凭借其时效性、便捷性和广泛性,让电子政务进入政府和公众的视野。利用电子政务,政府能用最低的成本、以最快的速度使公众了解公共政策的相关信息和最新进度,吸纳公众对公共政策的看法,给予及时的反馈;公众也能对政府的绩效进行合理的评价和有效的监督,也节约了公众的参与成本。当然,政府必须对网上公布的信息仔细审核,文字的编辑也需要科学规范且又通俗易懂;公众通过网络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必须持审慎的态度,不能随意参与,也不能盲目参与,要对自己的参与行为负责。

2.开设公众在线论坛。公众在线论坛是电子政务发展下的衍生物,也是一种公众与政府的互动方式,这种形式更为具象。如果合理对公民在线论坛加以运用,长期下去,它甚至可以成为一个固定的交互信息的路径选择。公众在线论坛若能成功开设,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将更为方便快捷,传递的信息更为直观性,不会存在因为众口相传而失真,政府获得的决策信息也会更为有效,公众参与渐趋零门槛、低成本,全社会参与将不会再是一个不能实现的梦想。

3.建立民意调查和公众请愿制度。民意调查制度以人民主权理论为原则,政府通过调查,了解民意,体察民情,并将调查反映的民意和民情融入到政策制定中,这样制定出来的政策更能反映公众的意愿,代表公众利益,从而更能获得民众的支持和认同,无形中减小了政策执行的阻力。公民请愿即是公民向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表达自己对有关政策事项意见和希望的行为[6]。中国地大物博,人口数量庞大,由于时间、精力、财力的限制,政府不可能了解到所有公众的意愿。这时候,公众请愿制度就能发挥作用。通过合法的游行、示威等请愿活动,公众可以直接向政府表达自己的意愿,引起政府的关注和反思,从而将解决公众的问题提上日程。

参考文献:

[1][美]B·盖伊·彼得斯.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2][美]詹姆斯·M·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

[3][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4]陈庆云,等.现代公共政策概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5][美]安东尼·唐斯.民主的经济理论[M].姚洋,邢予青,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6]王浦劬.政治学基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责任编辑:江亚玲]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183(2016)06-0014-07

收稿日期:2016-06-04

作者简介:徐媛媛(1991-),女,江苏南通人,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