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明莹
华侨大学(厦门 361021)
民事诉讼中支持起诉原则适用浅析
龙明莹
华侨大学(厦门361021)
支持起诉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基本法律原则之一,它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益,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支持起诉原则的根据是该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支持起诉原则是指针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基本准则。支持起诉原则的主体有检察机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符合支持起诉条件的公民个人。支持起诉原则的方式最主要是法律支持,包括为受害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当事人聘请律师,辅助当事人调取证据,或者制作公正文书等。
民事诉讼;支持起诉;诉权保障
支持起诉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支持起诉原则是指针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基本准则。目前我国民事诉讼平等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平等。主要集中体现在各方当事人在法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法官则居中裁判,外力不应对其中任何一方主体给予影响、干预或支持。但是,这种“公平”只注重形式而忽略了实质,弱势一方诉讼资源的匮乏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其实际的诉讼能力,这将使得弱势群体成员在法律上的边缘化愈演愈烈。民事诉讼法设置支持起诉原则的目的是希望借助支持起诉主体的多元性和主体各方面的资源优势,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多样化的组织资源,丰富的组织资源可以从各个方面给予弱势当事人帮助,更大程度上降低弱势群体在司法过程中的劣势,从而提高司法裁判的公正性。
应当完善支持起诉原则的适用,一方面遵循处分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权,同时在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并且弱势一方当事人难以提起诉讼,需要支持起诉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支持起诉原则,使当事人在支持起诉者的帮助下发动诉讼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下面本文拟分别述之。
(1)检察机关
对于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主体身份是被讨论最多的,也是目前实践最广泛的。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权利不仅来源于支持起诉制度的授权,还在于《宪法》等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权。在刑事领域,身为国家的法律监督者的检察机关有权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虽然检察机关在民事领域不具备提起民事诉讼的资格,但根据广义的监督权却具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参与民事诉讼。毋庸置疑,检察机关能够作为支持起诉主体,并且具有支持起诉主体的一般性和特殊性。具体表现在:一方面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行为的一般性表现在于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保障当事人充分、自由地行使诉权;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特殊性表现在于行使宪法所确立的法律监督权的必要延伸。除此之外,除了支持起诉,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还有民事抗诉、督促起诉等形式。那么,对于检察机关同时作为几种民事诉讼监督形式的主体,在其机关内部必须做好详细的职能分工,即立法应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主体时,其支持起诉权与其他民事诉讼监督权应分属于不同的部门。
(2)行政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一条,“检察机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具有支持起诉的职能。从立法目的和价值的角度来看机关是指行政机关,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本文认为支持起诉的职能应当赋予地方行政机关,理由如下:
中央机关主要是指国务院和国务院所属各工作部门。他们的职权主要包括一下几大大事项:(1)根据宪法与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与命令;(2)规定各部、委的职能,统一领导各部、委及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3)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4)规定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划分,批准省、自治区位辖市的区域划分以及自治州、县、市的建置与区域划分;(5)审查行政机关的编制,依法任免、培训与奖惩行政工作人员;(6)领导和管理全国范围内的政治、经济、外交、国防、教育、科学、民政、公安等各项事;(7)改变或撤消各部、委及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命令、决议与决定。可知,中央行政机关负责宏观指导工作,而支持起诉原则适用于具体法律案件,不属于中央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并且,多数中央行政机关在首都北京,遍布全国的支持起诉案件基本是由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来受理,若将中央行政机关划分为支持起诉者是浪费行政资源的行为。
老百姓一直秉承“有困难找政府”的理念,再加上地方行政机关有利于接触当事人和他们在诉讼上的困难、方便了解案情和有利于跟进案件进展的优势和地理位置。所以机关应该设计为地方行政机关,而且是所有地方行政机关。
根据上文对支持起诉原则主体的讨论,下面对支持起诉原则案件范围进行分类讨论。
(1)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案件范围
根据《宪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的监督是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领域还具有对特定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刑事案件的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再加上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对支持起诉已经做了大量的探索,因此检察机关对支持起诉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工作模式。同时也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范围内的检察资源是有限的。另一方面,检察院针对部分个人权益受损的案件,例如在“流浪汉维权案”“农民工、下岗工人讨薪案”等案件曾进行了支持起诉。因此,结合法律规定以及检察院的实践,考虑到检察资源的有限性,兼顾防止公权过度地干预私权,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案件范围应为:
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案件,例如偷漏税案件、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和政府采购欺诈案件。对此类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对相关监督部门予以督促起诉,或者在监管部门不易取证的情况下,支持其开展起诉。
保护弱势群体的案件。例如因经济困难、文化水平社会地位较低等原因导致当事人在诉讼当中欠缺足够的知识与能力完成诉讼程序。
个别有重大影响的公民个人权益损害案件,检察院应根据实际情况来界定“重大影响”的程度,如相似案件的发生频率、案件影响的地域范围等。
(2)地方行政机关支持起诉的案件范围
由于地方行政机关设置了范围广泛和职权细致的组织机构,使其较其他主体能接触更广阔的社会公众的层面。因此本文认为应当将地方行政机关支持起诉的案件范围规定为根据自身职责范围进行支持起诉。首先,例如最普遍贴近大众的社区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自身管辖居民范围进行支持起诉。其次,由于地方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相比少了多重身份的影响,地方行政机关对于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案件都能更便宜在当事人行使诉权困难的时候支持起诉,例如维护辖区内少数民族权益和为社会流浪人员维权等案件。再次,涉及到环境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社会公益的案件,本文认为除了有职权或者隶属关系的机关应当参与支持起诉,其他机关也可以进行支持起诉。以至于集合更多更好的机关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支持起诉的案件范围
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建立都围绕着自己的目标和宗旨,因此本文认为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以其关注的社会方面进行支持起诉。实践当中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这样的做法也是最为广泛的。
(4)公民个人支持起诉案件范围
公民个人是社会生活最小的单位,但是在支持起诉环节当中,公民个人作为支持起诉者也是最灵活最细致的角色。相比检察机关公民个人没有程序的困扰,相比其他机关团体公民个人能够更体贴当事人。因此,本文认为不应当限定公民个人支持起诉的案件范围,只要支持起诉的公民个人经济条件,社会地位等方面允许,公民个人都可以自己的名义支持起诉。但是,当公民个人和案件存在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利害关系的时候应当回避,不允许其支持起诉。
3.1支持起诉原则的程序
首先,支持起诉人介入诉讼必须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支持起诉者在日常工作中可以宣传自身支持起诉的职能,但是没有当事人的申请,支持起诉者不可以干涉诉讼。法院应当建立本辖区支持起诉者系统名单,并且在受理当事人起诉的时候,如果当事人符合支持起诉的条件而没有支持起诉者,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支持起诉者进行支持起诉。支持起诉者是否介入诉讼应以当事人递交申请书为准。其次,支持起诉者应当以自身的名义支持起诉,并且在诉讼活动中列明支持起诉者的身份。再次,支持起诉原则的存在价值是为了实现社会公益和帮助弱势群体,但是支持起诉的同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诉权,不得擅自干涉当事人诉权。
支持起诉行为应当贯穿诉讼的始终。因此,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允许其出庭并且给予支持起诉者一席之坐,即列坐于原告之列,并且列明其支持起诉者身份。但是,出于保护当事人诉权的考虑,支持起诉者如果要在法庭上阐明观点发表意见,应当获得原告的同意并且得到法官的允许。如果支持起诉者意见和观点与原告不一致应当申请其退出支持起诉,当事人可以主动更换支持起诉者。
3.2适用支持起诉原则的方式
结合学者们的观点,适用支持起诉原则的方式主要包括三种模式:经济支持、法律支持和其他支持。下文将对此作出详细解说:
(1)经济支持,如为经济困难的受害者提供一定程度的物质保障,例如给予当事人金钱资助、物资方面的帮助等等。
(2)法律支持是支持起诉方式中最重要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包括为受害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当事人聘请法律顾问或者聘请辩护律师,辅助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或者制作公正文书等等。本文认为,首先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后支持起诉者是否继续需要支持当事人起诉应当取决于当事人的本人意愿,当事人可以选择在提起诉讼的同时终结支持起诉,此时支持起诉应当立即退出诉讼。并且诉前的支持起诉工作形成的资料不必在法庭上呈现。其次,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当事人应当将民事诉讼支持起诉意见书以法律规定的统一格式的形式提交给法院,其所载明的内容应属于法律规定的支持范畴,并且应以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起实质性作用为限。民事诉讼支持起诉意见书是为了将诉前的法律支持行为固定化和成果化,充分向法官阐述支持起诉的原因和支持起诉行为获得的成果。但是,立法上应当明确说明支持起诉意见书仅仅作为审判人员提供参考的资料,不应具有任何法律上的约束力。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不给审判人员增加额外的负担。最后,民事诉讼支持起诉书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1)支持起诉主体的基本信息;2)案情简介;3)支持起诉原因及意见、理由以及相关法律依据等等。
通过研究支持起诉原则概念、立法目的和目前存在的缺陷,再结合评析支持起诉原则各方学术观点,反思了支持起诉原则的立法定位。本文认为应当顺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与法典系统化的需要,将支持起诉原则进行制度化改造,赋予其详细的可操作性。深谙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基本法律原则之一的支持起诉原则具有着维护社会公益,保护弱势群体和促进司法民主、公正等意义。通过借鉴美国法庭之友制度的适当内容,再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现状,本文提出构建我国的支持起诉制度,内容如下:支持起诉原则的根据是该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支持起诉原则是指针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基本准则。对于支持起诉主体方面,支持起诉的主体应当包括检察机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符合支持起诉条件的公民个人。其中应当明确检察机关的特殊地位,确认所有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作为支持起诉主体的地位,并建议增加公民个人至支持起诉主体范围;地方行政机构支持起诉案件范围由其职权范围决定,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支持起诉案件范围应当取决于自身的目标和宗旨,并且不应限定公民个人支持起诉的案件范围。应当明确支持起诉主体在民事程序中作为支持起诉者的地位。支持起诉的程序是经当事人递交申请书后,支持起诉人开始以支持起诉者的名义介入诉讼,并且列明其在诉讼活动中支持起诉者的身份,但支持起诉者不能干涉当事人诉权。支持起诉者在庭上发言必须经过当事人和法官的同意。最主要支持起诉的方式是法律支持,包括为受害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当事人聘请律师,辅助当事人进行证据的调取,或者制作公正文书等。
[1]蒋集跃,梁玉超.存在未必合理[J].政治与法律,2004,(5).
[2]谌宏伟.论支持起诉制度之规则化[J].前沿,2006,(1).
[3]何文燕.民事诉讼法理论问题研究[M].长沙: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6.
(责任编辑:兴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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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3319(2016)03-00092-03
10.19469/j.cnki.1003-3319.2016.03.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