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三学生艺考请人替考 双方均获刑

2016-04-14 03:32
青春期健康 2016年19期
关键词:处罚金黄某陈某

高三学生艺考请人替考 双方均获刑

案 例:

2016年1月24日,福建省福州市高三学生黄某,在报名参加2016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中,报考的是青岛一所大学的环境设计专业,因担心考不好,请读大学的陈某代替其参加素描、色彩两场考试。陈某基于朋友关系,应允并替其参加了两场考试,后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根据线索核查而案发。

[问题] 在此案件中,黄某、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评析]

二人均构成替考罪。替考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增设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终,黄某、陈某分别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本案中,黄某除了被追究刑事责任,还被取消本年度的艺术专业高考成绩,并被处以停考3年;陈某也面临着大学毕业无法领取毕业证书及无法顺利就业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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