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伟 武
秦简所见货币史料校释二题*
陈 伟 武
摘要:睡虎地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68称“择行钱、布”,整理小组以为是“对铜钱和布两种货币有所选择”。经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钱律》校读,可知秦简《金布律》“择行钱、布”之“择”当读为“释”,训为“舍弃”,“择行钱、布”就是舍弃不用(法定)流通的圆钱或布币。《钱律》简197—198“敢择不取行钱、金者,罚金四两”是说若有敢于舍弃不用(法定)流通圆钱、黄金的人,罚交四两黄金。“择”亦读为“释”指舍弃,与“不取”属于同义复说,起强调的作用。《金布律》和《钱律》的类似律文是对市场流通货币的规范管理,禁止人们使用盗铸之钱和伪劣的布币及黄金。睡简《金布律》并无惩处盗铸钱犯罪的律文,而从秦简《封诊式》等材料看来应有相关律文,只是睡简抄写者未录入而已。
关键词:秦简; 货币; 《金布律》; 《钱律》; 择行钱布
货币史料不仅见于货币本身及其文字,也包括其他材料所见。在多种古文字材料中都有货币史料,本文是笔者读秦简所见货币史料的札记两则。
一、毋敢择行钱布
睡虎地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68:
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择行钱、布者,列伍长弗告,吏循之不谨,皆有罪。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注:“择行钱、布,意为对铜钱和布两种货币有所选择。”*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37,210页。以下引用秦律,均见此书,不具注。《金布律》之“布”并非指金属铸币之“布”,而是用作货币的布帛之“布”。《金布律》简66称:“布袤八尺,福(幅)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秦简的“行钱、布”即“行钱”“行布”的缩略。“行布”若不合乎法律要求,那就“不行”。又简67:“钱十一当一布。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出钱入钱可依法律规定的比率兑换成称量货币——黄金或布币,经济活动中使用三者的任何一种,当然可以选择。在市肆做生意的商人和官家府库的吏员,若不用铜钱或布币,交易如何达成?租税如何收取和交纳?整理小组的解释恐非律文原意。睡简《日书》甲种《梦》篇13背—14背壹:“强饮强食,赐某大幅(富),非钱乃布,非茧乃絮。”*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37,210页。以下引用秦律,均见此书,不具注。“非钱乃布”,不是圆钱就是布币,除了钱还是钱。
《金布律》相关的内容,汉简《二年律令·钱律》197—198作:
钱径十分寸八以上,虽缺铄,文章颇可智(知),而非殊折及铅钱也,皆为行钱。金不青赤者,为行金。敢择不取行钱、金者,罚金四两。*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159页。
汉简将“行钱”“行金”简称“行钱、金”犹如秦简将“行钱”“行布”称为“行钱、布”。据《钱律》,知国家对流通的货币在款式、大小规格、面文、残损程度及黄金成色诸方面都有相应的规定。“敢择不取行钱、金者,罚金四两。”是说若有敢于舍弃不用(法定)流通圆钱、黄金的人,罚交四两黄金。“择”读为“释”指舍弃,与“不取”属于同义复说,起强调的作用,“择”如用本义指选择,与“不取”语义相反,无法讲通律文。秦简《金布律》“毋敢择行钱、布”、“择行钱、布者”之“择”字亦当读为“释”,指舍弃,“毋敢择行钱、布”就是不敢舍弃不用(法定)流通的圆钱或布币,“择行钱、布者”就是舍弃不用(法定)流通的圆钱或布币的人。这是对市场流通货币的规范管理,禁止人们使用盗铸之钱和伪劣的布币及黄金。《钱律》简199—200说:“故毁销行钱以为铜、它物者,坐臧为盗。为伪金者,黥为城旦舂。”都是对藐视“行钱”“行金”之类犯罪行为的惩处。裘锡圭先生曾将李斯《谏逐客书》“河海不择细流”之“择”字读为“释”,且指出“古书中应该读为‘释'的‘择'字很多”*裘锡圭:《说“河海不择细流”》,《读书札记(九则)》之六,载《古代文史研究新探》,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50页;原载《文史》第七辑,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 出土秦汉文献包括睡虎地秦简“择”用为“释”亦颇常见*参见王辉:《古文字通假字典》,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289页;白于蓝:《战国秦汉简帛古书通假字汇纂》,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451页。,例繁不举。
二、盗铸[钱]
《史记·平准书》:“铜钱识曰‘半两’,重如其文。”《汉书·食货志下》:“秦兼天下,币为二等:黄金以溢(镒)为名,上币;铜钱质如周钱,文曰‘半两’,重如其文。而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臧(藏),不为币,然各随时而轻重无常。”从秦简看来,秦国除以黄金作为贵金属货币之外,以铜钱即“半两”钱为主,还有“布”币。战国秦惠文王二年“初行钱”,专家指出,“初行钱”是开始铸造圆钱,还是将铸币权收归国有,目前还难以确定*吴良宝:《中国东周时期金属货币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258页。。
整理小组在《秦律十八种》“说明”中指出:“对照《效律》和《十八种》现有各种法律的条文数量,可知《十八种》的每一种大约都不是该律的全文。抄写人只是按其需要摘录了十八种秦律的一部分。”*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9页。有关“盗铸钱”律大概也是如此。战国秦汉时期,民间铸钱时行时禁。睡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并无惩处盗铸钱犯罪的律文,而从秦简的若干内容看来应有相关律文。睡简《封诊式》19—20:
“镕”指铸钱模具。可知其时盗铸钱属犯法行为。《汉书·食货志下》:“汉兴,以为秦钱重难用,更令民铸荚钱。”《汉书·高后纪》:“二年秋七月,行八铢钱。六年,行五分钱。”颜师古注引应劭曰:“所谓荚钱者。”
吕后二年订立惩处盗铸钱的律文,见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钱律》201—208:
盗铸钱及佐者,弃市。同居不告,赎耐。正典、田典、伍人不告,罚金四两。或颇告,皆相除。尉、尉史、乡部、官啬夫、士吏、部主者弗得,罚金四两。智(知)人盗铸钱,为买铜、炭,及为行其新钱,若为通之,与同罪。捕盗铸钱及佐者死罪一人,予爵一级……盗铸钱及佐者,智(知)人盗铸钱,为买铜、炭,及为行其新钱,若为通之,而能颇相捕,若先自告、告其与,吏捕,颇得之,除捕者罪。诸谋盗铸钱,颇有其器具未铸者,皆黥以为城旦舂。智(知)为及买铸钱者,与同罪。
《汉书·文帝纪》:“前元五年夏四月,除盗铸钱令,更造四铢钱。”又《景帝纪》:“中元六年十二月,定铸钱伪黄金弃市律。”《居延新简》E.P.F22:39录有“禁吏民毋得铸作钱及挟不行钱”的文书*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居延新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478页。。“铸作钱及挟不行钱”属于犯禁之举,与秦简所谓“择(释)行钱、布”正相应。
杨振红女士曾指出唐律《杂律》有“私铸钱”条,与《二年律令·钱律》内容极为相近:“诸私铸钱者流三千里,作具已备未铸者徒二年,作具未备者杖一百。若磨错成钱令薄小,取铜以求利者徒一年。”*杨振红:《出土简牍与秦汉社会》,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1—22页。
笔者于前文考释睡简《金布律》“毋敢择(释)行钱布”是指不敢舍弃法定通用的圆钱和布币,旨在禁止商贾和官吏采用伪造的货币,若有人舍弃法定通用的圆钱和布币,市肆的伍长不告发或吏员检查不严格,都有罪。由此可以推知“盗铸钱”律原来当在《金布律》中有相应的律文,只是睡简抄写者未录入而已。
张弘先生认为:“秦始皇虽然统一了货币,但是,由于秦皇朝的高压政策和秦皇朝统治的短命而终,加之秦半两钱存在两个明显的不足与缺陷:一方面,半两钱重十二铢,倘若市场商品如一针一锥等价格较低,交换便会遇到很大困难;另一方面,由于钱重,携带也不太方便。所以,秦代铜币的适应性并没有得到实践的验证”。*张弘:《战国秦汉时期商人和商业资本研究》,济南:齐鲁书社,2003年,第188页。这段话似与其前文所言相抵触:“尤其是秦国圆形方孔的铜钱,一直被历代沿用了2100多年,在中国货币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上注,原注①谓“参见林甘泉:《中国经济通史·秦汉经济卷》,第601页,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其实,多批秦简记录的经济生活表明,秦铜钱在战国时代和秦代都发挥了重大作用,且保持强大的生命力,而不是“适应性并没有得到实践的验证”。
附记:此文曾于2015年7月15日在“中国古代泉币与经贸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宣读,谨向大会组织者、香港恒生管理学院中文系张雪斋(光裕)和袁国华两位教授表示衷心感谢。
【责任编辑:张慕华;责任校对:张慕华,李青果】
DOI:10.13471/j.cnki.jsysusse.2016.02.008
作者简介:陈伟武,中山大学中文系、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广州 510275)。
*收稿日期:2015—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