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处分或解雇违纪违规员工须依法依规

2016-04-13 10:11杨永琦
人事天地 2016年2期
关键词:王丽客房规章制度

杨永琦

基本案情

王丽是某三星酒店员工,2013年11月,她在单位工作到凌晨1点多才下班,想到自己第二天一早又要上班,王丽没向领导汇报,自行开了一间客房,在客房里睡了5个多小时。

第二天,酒店发现客房被人打开过,随后进行了调查。在领导的多次询问下,王丽一开始不承认自己开房休息,随后又承认自己私下开了房间,并向单位书面提交了情况说明,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检讨。

酒店调查后将王丽私开客房行为定性为“隐瞒严重危害酒店利益的行为”,开除了王丽。王丽不同意酒店的开除决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裁审结果

在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王丽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王丽擅自开客房休息确实违反了酒店管理规定,但她的行为尚未达到“严重危害酒店利益”的程度,更不符合“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开除条件。酒店将王丽解雇的行为违法,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根据王丽的工作年限,法院最终判令酒店赔偿7.2万元。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员工王丽的违纪违规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

第一,王丽擅自开客房休息的行为经查实只发生了这一次,其违纪违规行为尚属首次,系初犯。

第二,按照市场价格,该三星级酒店客房一晚的消费价格大约为300-400元左右。假设员工王丽确实因占用酒店的客房导致酒店损失了300-400元的收入,仍然属于较轻微的损失,尚未达到“重大损害”的程度。而事实上当晚王丽占用的是空客房,并未造成酒店营业额损失(充其量增加了酒店轻微的运营成本,如换洗床被、打扫卫生、更换易耗品)。

第三,王丽下班的时候已经是凌晨,无法立即向领导汇报申请客房一事,情有可原,故将其定性为“故意隐瞒”未必成立。

第四,王丽并没有经常性实施此行为,也没有以此谋求个人私利,而是为了方便个人休息,其行为与“严重危害酒店利益”相距甚远。

综上所述,王丽确实存在违纪违规行为,但尚未达到“严重程度”,法院最后判决酒店败诉并无不妥。

建议

用人单位在行使管理职权时,应做到合法合理合情;在处分或解雇违纪违规员工时,应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既包括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也包括用人单位内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依法制定”是指,(1)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应合法合规、公平合理、符合公序良俗。企业在撰写违纪违规条款时应根据公平合理原则明确哪些情形属于较轻的范围(如上班睡觉),哪些情形属于较重的范围(如辱骂领导),哪些情形属于严重的范围(如打架斗殴)。本案中,酒店将王丽的行为定性为“严重危害酒店利益”,明显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2)制定程序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关于“共同讨论、共同确定、公示或告知”之规定,否则规章制度原则上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事实依据是指员工不承认违纪违规事实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员工确实实施了违纪违规的行为。如果用人单位证据不充分,那么往往会被认定缺乏事实依据,进而要承担败诉等不利后果。

综上,在依法治国、依法治企的今天,用人单位在处分或解雇违纪违规员工时,若缺乏法律依据或事实依据,均很可能被认定非法解除劳动关系。

(作者单位: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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