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海红
(峡江县环境监测站江西吉安331409)
浅谈城镇化背景下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建设问题
□习海红
(峡江县环境监测站江西吉安331409)
纵观中外经济的高速发展总是会忽略环境保护。而往往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带来的经济发展其实是本末倒置,是不符合可持续发展规律的。所以今天我们来谈谈在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该如何利用法律手段来保护的问题。
城镇化;农村;环境;法律;建设;对策
农村的生态系统的退化,由于栖息地被破坏而导致的生物多样性被破坏;乱砍滥阀导致的水土流失严重,以及林地、草地退化,土地荒漠化等都是现在我们面临的农村环境问题。并且城市工业、乡镇企业三废的污染也会给农村环境带来破坏;还有农业本身带来的污染,例如在农业生产中化肥和农药的过度施用、畜牧业产生大量的废水和畜禽粪便等。还有由于城镇化加快,农村旅游业的发展带来的游客对环境的污染,以及一些农村对环境的过度开发。
2.1 农村环境保护法治理念不足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已经初具规模,但是并没有具体可行的完善的针对农村的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我国的农村经济的发展一向具有困难性,对于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一开始是极少有人认识到的。主要是无法避免的未来的不可预见性和目光短浅的问题所以人们对农村环境法治理念有着先天的不足。城镇化过程中人们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导致环境利益的忽略,并且一是上级的不重视,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不完善,组织人员对利益的过度追逐。二是农村发展经济的形式单一,区域协调意识不够,无论是以农家乐为主的旅游业和以农产品加工业为主的小工厂经济发展形式都太过于单一,没有合理转型。
2.2 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不健全
要想有效的治理环境污染,仅仅依靠道德上的倡导的不可行的,必须有一个强制的有执行力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那就是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但是,我国还缺少专门性的法律来规范农村环境的保护,不仅仅是实践上的缺乏,连这方面的理论研究也远远达不到要求。与此同时农村环境污染形势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所以尽快从法律方面来保护农村环境是最合理有效的选择。所以我们只有建立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让民众及官员明确的认识到不要以破坏环境为代价来发展经济,这样只会得不偿失。
2.3 监督管理不到位
就目前来看,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亟待解决,一是资金的缺乏,农村生产力有限,生产条件有限,在各方面的限制下都是不如城市的,以至于我们的目标不能达成,农民们的收入来源不多,收入自然也不是很多,资金缺少农民压力大,一些政策难以正常进行;二是监管政策和监管人员的缺乏,在农村,人民的文化水平不是很高,进行说理性的管理可能行不通,所以难以制定出大家循规蹈矩的政策。所以对于农村的监管人员也是相对缺乏的;此外,在农村对于环保这一块几乎是空白,派出所之类的机构少之又少,监管机制是相当缺乏的。
3.1 树立法治理念,提高环境保护法律意识环境保护
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立法》修改后,享有立法权的地方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我国是一个尊法守法的国家,在法律这张大网的笼罩之下,一切都可以变得顺理成章,当然农村环保也不例外。
3.2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村环境意识
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不仅需要国家的监控和立法思想的指导,而且需要广大农村群众的参与。积极宣扬环保意识,真正实现“环保靠大家”。教育是国家的立足之本,一切宣传从教育出发,进行理论知识的宣传教育,思想的教育,实践的教育。慢慢引导农民进行正确的购物方式、生活方式,进行一个环保的大转变,逐渐的从改变到接受,从接受到习惯。当然不是一味的压迫、传授,必须要怎么做。要收集农民的反馈,知道农民的内心想法,让环保如期进行,顺利开展。环保靠大家,只有通过教育进行宣传、用法律进行保护,让农民知道这实际上是对自己的权益进行保护,加强农民的紧迫感,我们的农村环境保护就有机会改善。
3.3 加强环境执法,提高执法水平
要想严格控制环境污染,必须得充分发挥出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尤其在农村的环境污染问题上,更要建立健全相关的环境法规,对污染责任方的确立、环境执法的过程以及方法等做出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在中央以及地方建立起专门的环保执法部门。地方部门主管该地区的环境污染问题并受中央的统一领导和部署。第二,将环境执法责任之人,规范执法过程。权与责相辅相成、相互依存。执法部门有着执法的权利,同时,其肩上也担负着依法执法、维护群众利益的重任。因而,在执法过程中,应该要依法明确每一个执法人员的责任。第三、简化并严格环境执法程勋。以往,大多数执法人员都抱着实体比程序更重要的错误思想。实际上,在执法的整个过程中,无论是最初的取得执法许可,还是对污染方收费等,每一步应该要做的事,要达到的目的都应该十分明确。此外,还要一步步提升基层环境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提高其懂法用法执法、服务人民的责任意识,建设出一支强有力农村环境执法队伍。
3.4 健全环境执法监督管理制度
当前,在环境执法上,我国已建立起了一套监督制度。然而,需要看到的是,当前的监管制度还十分不完善,监督效果也不够理想。笔者认为,在现行的制度之上,政府可以充分利用内部与外部的双重的监督力量,采用多样化的监督办法来更好地把控环境执法问题。具体来说,有三方面的监督作用至关重要。一个是中央政府与基层政府、基层政府与基层政府之间的监管或相互监督,一个是各级政府环保部门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另一个则是来自社会外界的监督。因而,政府可以考虑结合这三方面的监督力量构建出一个完善的环境监督制度。此外,由于农村各方面环境的特殊性,农民群众的监督权尤其要得到充分的保障。为此,政府应当通过物质或精神奖励等方式强化群众的主动保护环境的行为。热线电话、广播、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网页等应充分向群众开放,保障其监督权。另外,对执法过失等的追责制度也应逐步完善。秉持出错必究的原则,对立法、执法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督审查,进而针对其中出现的不同类型的过失给予相应的惩罚。
推进农村城镇化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然而,在城镇化的进程中,农村的环境污染问题也逐渐突显出来。要想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要让农民群众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逐渐形成环境保护的法治化观念;另一方面,则要求政府构建出完善的农村环境之分制度以及相应的监管、追责制度。环境问题是一个全社会的问题,其关系到身处其中的每一个人。我们每一个社会人都应当为改善身边的环境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共同为创造出一个绿色和谐的社会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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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026(2016)12-0040-02
D922.68;D422.6
A
10.16675/j.cnki.cn14-1065/f.2016.1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