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博丽 简小鹰 刘鑫淼
(中国农业大学北京100197)
社会性别视角下土地流转对农村女性的影响研究综述
□史博丽 简小鹰 刘鑫淼
(中国农业大学北京100197)
土地流转过程中女性权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伤。与农村男子相比,农村妇女不仅在承包地分配方面很难与农村男子实现平等,在宅基地分配方面更是严重不平等。农村女性拥有的对土地的承包权、收益权以及继承权这三类权力都在现实中随着女性身份的转变而受到不同程度的削弱,提高农村女性在土地流转中的地位,保护农村女性的合法权力迫在眉睫,尤其是在农村女性生产主体化的背景之下,更应该通过社会性别视角关注农村女性的合理诉求。
农村女性;土地流转;社会性别;女性主义;权益
本文从社会性别视角入手,逐步理清社会性别视角下的土地流转对农村女性产生的影响。相关研究者主要从土地流转中女性权益的现状、受损原因及应对措施来进行研究。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说明》第六条明确规定,强调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农村土地承包权。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然而土地流转过程中女性权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伤(支晓娟、吕萍,2010)。与农村男子相比,农村妇女不仅在承包地分配方面很难与农村男子实现平等,在宅基地分配方面更是严重不平等(黄英,曹锦丽,2016)。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女性不得不面临自身应有权益被剥夺的客观现实。女性应有决策权的损伤,婚姻流动与女性承包经营权的损伤,土地流转过程中女性继承权的缺失(狄金华,钟涨宝,2012)。婚嫁、离婚、丧偶妇女随着户籍的变动,承包权丢失;出嫁妇女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受到侵害;农村妇女继承权被侵犯,导致土地权益受到影响(邓红,2011)。离婚女、丧偶女在土地补偿款发放或集体利益分配时受歧视,无法与其他村民同等享有收益(黄英,曹锦丽,2016)。除了女性权益的剥夺,土地确权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问题,土地流转只能是户主签合同,不需妇女签字,把女性权益掩盖了。(胡能灿,2014)。在女性权益的研究过程中,基本达成对于妇女权益侵害的一致认可,可见女性仍然是属于弱势群体,其权利和利益难以得到根本保证,这一旧有的客观事实没有得到根本改善。
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生活保障,然而国家法律政策缺陷的影响,传统思想、婚嫁习俗的影响,以及救济渠道不畅的影响导致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受到了损害(邓红,2011)。除了这些原因,婚姻变化也是导致女性土地承包权发生改变的最重要原因(宫君,2009)。
也有学者从以下几方面对女性土地权益受损的原因进行研究,第一是历史根源,主要是指传统文化、村规民约以及农村妇女自身原因等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造成的侵害。第二是经济根源,即指我国人均土地资源很少。第三是法律根源,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权益,但是我国的法律制度设计还是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着矛盾和冲突等,这是造成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又一重要原因(陈红芳,2009)。乡村制度安排和妇女的参政程度限制了土地确权中对妇女权益的保障(李莹,2013)。政策只注意了女性的实用性性别需求,而忽略了女性的战略性性别要求(李慧英,2000)。
以社会性别的视角来研究农村土地问题,很多学者从政策层面来制定关于维护女性合法权益的对策,提高立法者、执行者和村民的性别平等意识,完善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优先解决离婚丧偶妇女无地问题是维护妇女土地权益的有效对策(邓红,2011)。
除了政策层面,部分学者从思想意识层面认为决策者的观念要更新,增强社会性别意识;社会大众的观念也要更新(葛燕林,2013)。部分学者从法律层面来提出对策,完善相关法律,消除法律与村规民约之间的张力(周应江,2005)。女性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王景新,2003)。针对已有的村规民约,还有学者从村民组织层面提出要修订村规民约,建立基层妇女组织(葛燕林,2013)。
[1]邓红.社会性别视角下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分析[J].社会学研究,2011年10月,
[2]胡能灿.集体土地确权登记,请写上妇女的名字[J].资源与人居环境,2014年1月
[3]宫君.社会性别视角下的土地征用研究综述[J].管理观察,2009年3月
[4]李莹.土地确权登记中妇女权益保障的国际经验和启示[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3年06期
[5]周应江.身份界定与民间法调适[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5年第8期.
1004-7026(2016)09-0054-01
D442.6;D422.6
A
10.16675/j.cnki.cn14-1065/f.2016.09.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