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俊霞
(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临床医学系,河南 商丘 476100)
我国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发展与对策探析
徐俊霞
(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临床医学系,河南 商丘 476100)
摘要:本文梳理了我国资助体系政策的发展,对如何完善我国高校贫困资助体系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贫困资助体系;发展;对策
1我国资助体系政策的发展
我国对贫困生的资助政策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以前,那时主要执行对特定区域、按照比例对部分贫困大学生资助的政策[1]。1950年我国制定了《华北区国立高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暂行条例及各校人民助学金暂定限额的规定》,并在1952年出台了《关于调整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的通知》,要求广大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者学习并严格执行人民助学金的精神和政策。1955年8月我国发布了《全国高等学校一般学生人民助学金实施办法》,“区别对待”的精神得到了规定,该办法规定除了高等院校的师范生外,助学金由全部发放改为按照一定比例发放,比较富裕的家庭,不发人民助学金,能负担一半或者1/3的生活费者,补发不能承担的部分,发放人民助学金的比例为70%,普通大学生应低于调干生。[2]为了适应我国高等学校不断扩招和教育成本逐渐提高的问题,尤其是在贫困生资助金快速增长和政府财政吃紧的严重情况下,从1993年起国家开始实行新的贫困资助政策:
1993年国家下发《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与《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两大政策性文件,提出了对贫困高校生实行奖贷制度。
1993年7月在国家下发的《关于对高等学校生活特别困难学生进行资助的通知》文件中明确指出:全国各高等院校必须按照特困生优先的原则,保障贫困生每月每人从设立的“奖贷基金”或“专业奖学金”中获取2元的生活补助,自此“特别困难补助政策”开始实施。
1994年5月国家下发的《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中强烈要求全国高等院校必须从教育经费、学费的收入中划拨一定比例的基金,用于资助勤工助学。
1995年4月,为了保证家庭贫困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国家教委下发了《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我国各高等教育机构必须认真贯彻和执行学费减免政策,此政策分为“全免”、“半免”和“1/3减免”三种形式,从而保证了家庭经济困难的贫困生不因生活困难而辍学。
1997年我国全面实行“并轨招生”,在学费上全面实行“自理学费”制度,尤其在这一时期,我国的经济体制实现转轨,出现了大批企业职工下岗再就业的局面,使得在校贫困生的人数剧增,为了解决“并轨后”经济困难学生的上学问题,国家初步建立了“奖、助、贷、补、减”的多元贫困助学体系。
1999年又出台了一项重大的学生资助举措,即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正式全面启动。
2002年国家在《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加大对贫困生经济方面的资助力度。
2007年5月13号,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六中全会精神,让众多品学兼优的高校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国务院向全国下发《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对贫困生的资助范围进一步扩大,并且在资助金额方面进一步提高。
2完善我国高校贫困资助体系的对策探讨
2.1提高认识,认清贫困资助主体
2.1.1政府是经济资助中的主体在对贫困生的资助体系中,政府始终担任着主体角色,除了一些名牌大学之外,奖学金、助学金和贫困补助等绝大部分来自于国家财政的划拨,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捐助可以说是寥寥无几。[3]政府对贫困生的资助,体现了高等教育的公平,促进了人才的开发。受到资助的学生在走入社会后,能够以更大的激情投入工作,为国家的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2.1.2学校是资助体系的教育主体首先,在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的培养过程中,学校担负着主要的角色,对学生人格教育的培养是高等教育的首要任务,在贫困资助政策落实过程中,这样的功能可以得到很好的体现。[4]例如,在勤工俭学的社会活动中,贫困生通过参与各项活动,自然会受到人生观和劳动观的正确引导,能够正确地看待物质利益,树立自立自强和勤俭节约的意识,通过实践活动体会到自己的人生价值。其次,学校通过奖学金的规范的设定,可以激励广大贫困生更加努力地学习专业文化知识,提高自己的文化素质,争取获得更好的成绩,获取相应的资助。再次,学校是培养贫困生健全人格和良好心理素质的主体。贫困生由于长期生活在特定的家庭和社会环境中,承受着巨大的经济和心理压力,往往缺乏自信、社交封闭,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将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心理障碍。学校可以充分发挥在心理方面的疏导和教育,做到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双重资助,通过开展一些针对性的心理疏导和训练,帮助他们消除心理障碍,培养自信、自强的心理素质,使其健康发展。
2.1.3银行、企业和慈善机构是资助体系的重要补充在贫困资助体系中,银行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的金融主体,是贫困资助体系中的重要补充。[5]银行提供助学贷款,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双赢的,贫困生在收益的过程中,银行方面会得到更多的利益,主要表现在:(1)银行能够享受50%的财政贴息政策;(2)可以使银行的贷款结构得到优化;(3)银行可以通过助学贷款活动提前介入高校,为以后的人才竞争夺得先机;(4)银行可以提高自身在社会上的信誉度和美誉度,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企业、慈善机构和个人对贫困生的资助,是一种社会公益活动,在对贫困生资助的同时,可以实现组织或个人的社会价值,使他们的价值观得以有效传播,增加自己的知名度。另外,通过资助活动,可以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到他们的企业工作,这也是提高员工素质、增强产品的开发能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2.2健全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
健全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主要方面:
一是科学分解助学贷款的风险,最大限度保障利益主体的利益。我国对高校贫困生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河南省对贷款的风险补偿最高达到15%,为了科学地分解助学贷款利益主体的风险,经过磋商和科学的论证,将贷款风险补偿金定为贷款金额的14%,分别由省财政和贷款学校分半承担。
二是由银行和学校共同参与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在以前的国家助学贷款的运行过程中,对贫困助学贷款的审理,银行占据着主要地位,学校只是辅助银行管理,这样,当银行面临越来越多的贫困生贷款问题,在管理过程中越来越力不从心时,自然会出现任务重、审批时间过长、风险高等问题。另外,审批后的管理问题也随之诞生,银行方面具有管理的责任但不具有科学的管理手段,学校具有管理手段但缺乏管理责任,只有学校和银行双方联合起来,共同参与到贫困助学贷款的管理,问题才能得到有效解决。
三是将助学贷款风险管理纳入学校工作绩效。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是激励学校管理工作的手段,由银行和学校共同管理,每年按照贷款金额的比例划拨到相应银行的账户。如果学校对助学贷款管理得当,违约量低于风险补偿金的14%,剩余部分全部发给学校,作为奖励资金,反之,如果高于风险补偿金的14%,学校必须支付风险补偿金,而且还要支付高出部分的50%。
2.3完善相应的法律与法规政策
针对诸多学生诚信严重缺失的问题,不能仅仅局限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地方政府也要根据当地的时间情况,出台或颁布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对那些不守信用的学生及家长采取一定的措施,做到责权分明,真正使他们感受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1)对高校贫困生资助对象的认定要做到标准化;(2)对高校贫困资助体系工作的执行要法制化;(3)详细规定资助对象诚信缺失的具体惩罚措施,做到责权分明;(4)规定贫困资助工作者的法律地位和实施条件。
参考文献:
[1]马元兴.我国高校贫困生救助的现状、问题与对策[J].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1):4-6
[2]杨海翠.完善我国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的研究[D]. 天津:天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3]陈建顺,李照刚.高校贫困生的界定及其资助[J].曲靖师范学院学报,2003(4):94-95.
[4]冯超.高校贫困生界定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教育与职业,2008(20):186-187.
[5]蔡红建,薛单,王兵团. 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问题的探索[J].中国青年研究,2009(12):100-103.
(编辑:刘彩霞)
Development and Countermeasure Analysis of Financial Aid System for Poor College Students
XU Jun-xia
(Dept. of Clinical Medicine, Shangqiu Medical College,Shangqiu 476100, China)
Abstract:This paper sorts out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subsidy system, and discusses how to improve the system of poor financial assistance in China.
Keywords:financial assistance system for poor students; development ;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G64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8978(2016)01-0142-03
作者简介:徐俊霞(1977—),女,河南商丘人,讲师,研究方向: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基金项目:河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2014]-JKKXA-103).
收稿日期:201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