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被治愈的伤痛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探究

2016-04-13 15:26:32杨雯清
绥化学院学报 2016年11期
关键词:救助补偿犯罪

杨雯清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北京 100875)

等待被治愈的伤痛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探究

杨雯清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为了能够更好地帮助被害人摆脱困境,自2004年起,一些地方开始探索被害人救助相关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目前仍然面临着诸多的困境,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这项制度只能处于实务探索阶段,加上各地区理念、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在救助对象、标准、程序和资金来源等方面差异较大,限制了此项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文章分析了目前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现状和困境,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被害人;人权保障;刑事被害人救助

一、问题的提出

自2001年以来,我国每年刑事犯罪案件均在400万起以上,破案率为40%~50%,由此不难算出,每年至少有200万刑事被害人因案件未能侦破而无法从罪犯那里获得赔偿,至于那些已经侦破的案件,除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加害人可以给予刑事被害人赔偿外,每年可能还有上百万刑事被害人因得不到加害人的赔偿而深陷绝境,成为弱势群体。[1]再加上还可能存在大量的犯罪黑数,刑事被害人的具体数目很难算清。近些年来,我国出现的一些大型的暴力恶性事件,被害人几乎都没有获得过相应的赔偿。从张君抢劫杀人案、马加爵杀人案、杨新海流窜杀人案、宫润伯变态杀人案、个体屠宰户石悦军杀人案到邱兴华案,几乎没有一个被害人获得过被告人的赔偿。[2]法院的判决,因为无法得到最终的兑现而变成了一张“法律白条”,这些案件中的被害人大多情况下是无辜的,因为天降横祸,本来幸福的生活变得不复存在:家破人亡、经济困境、有的身体残疾、精神失常等。一些被害人因为长期处于悲惨的境地,找不到途径去获得帮助,便选择报复被告人及其家属,甚至社会,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危险因素;有些人选择长年上访。据统计2004年到2006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受理的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中,属于被害人申诉的比例均在30%以上,2006年这个比例达到了37.38%。[3]被害人的不幸已经引起了民众的广泛关注,不管是基于同情,还是担心自己可能也会遇到相同的处境,因为毕竟人人都有可能成为潜在的被害者,目前的现状令人们对司法的权威性产生质疑。

二、解决的路径

(一)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必要性。

1.人权保护需要。我国于2004年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内。人权是人人都拥有的权利,当被害人多项基本权利被侵犯时国家应当给予特殊的关注和保障,使他们能够生存下去,缓解心理上的创伤和身体上的伤痛,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真的落到实处而不只是一纸空文。

2.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犯罪发生后,无辜的被害人生活各方面都发生了转变。他们对犯罪人充满恨意,如果这时犯罪人不能提供赔偿,国家的补偿不能及时到位,会使被害人本来悲惨的境地雪上加霜,也会使他们对于刑事司法制度不信任、对国家失望,很有可能就此走上上访和报复社会的道路。如果国家能及时补偿被害人并为他们提供心理援助,就会缓解他们内心的不满,这样就会促进社会的长期稳定。

3.有利于更好地打击犯罪和案件的侦破。虽然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被剥夺,但这并不代表被害人在案件的处理中不发挥作用,相反大部分情况下被害人是案件进入刑事程序的发动者,是他们向侦查机关报案,得以使犯罪进入司法程序的视野。被害人也是案件的亲身经历者,他们对于案件发生过程、具体情节是最熟悉的。被害人如果积极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合作,如实地说出真相,会使案件得到更快、更好的处理。但是现实中由于被害人在自己案件的处理中存在极少的权利,又很难从中获益,所以大多被害人都不愿意与追诉机关合作,甚至有些被害人都不报案,这也使得我国目前存在着大量的“犯罪黑数”,不利于对犯罪的控制和社会安全的保障。

4.有利于目前提倡的废除死刑、轻刑化、非监禁刑及恢复性司法等理念的实现。现今法学专家逐渐认识到并不是刑罚越重,对于罪犯的改造越有利;发现监禁刑本身存在着大量问题;很多国家也开始将死刑从刑罚制裁措施中取消。但是这些理念在一些国家的实践中是举步维艰,因为面领着许多障碍,而这其中最大的障碍便是来自于被害人的反对和不理解。在被害人难以从现行制度中获得益处时,他们便寄希望于自己的报复能够得以实现,这时,如果法律再判轻刑,被害人会难以接受。但如果在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及其家属能积极主动,及时地补偿被害人损失,亲自去抚慰被害人及其家属受伤的心灵,那么很有可能会求得被害人的谅解。但是大量犯罪人都没有经济条件的支撑,如果这时国家能够及时出面来进行补偿也能起到类似的效果,那么就可以为上述理念的实现创造有力的条件。

5.保持公众对于司法的信赖。日本著名的犯罪学家大谷实认为,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是通过确保国民对刑事司法的信赖以防止犯罪,从而为维持社会秩序做出贡献的制度。这一制度在刑事法律上的意义是通过对刑事被害人进行补偿,恢复由于犯罪而失衡的法律秩序及国民对刑事司法的信赖,由此安定社会秩序。[4]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保障被害人和被告人权利的平衡,给予被害人足够的尊重,这样可以使被害人能够感受到也更容易接受裁判的公正性。

(二)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1.获得国家补偿的合理性。当被害人不能够获得赔偿时,国家应该给予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一定的帮助。有人认为这是国家的责任:“由于国家垄断了使用暴力镇压罪犯和惩罚犯罪的权利,因此国家应当负责保护公民的人生和财产安全,使其不受犯罪侵害。犯罪被害人的存在就说明国家未能尽到保护其公民遭受犯罪的侵害,所以国家应当对犯罪被害人进行补偿。[5]”这不是国家给予被害人的恩赐,而是因为国家的责任;有人认为是给予人道主义的考虑,是一种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福利,对被害人的一种恩赐。有人认为,这是一种国家为主导的强制保险,其资金来源于市民税收,对于受到犯罪侵害的也应视为社会保险帮助被害人解决意外情况;犯罪同时具有不可避免性,国家对被害人的补偿是让全体成员平等负担犯罪被害的一种附加的社会保险。[6]笔者认为,这应该国家的一项责任。国家必须树立一种观念即对于被害人的救助并不是自己的“恩赐”而是一项必须做的义务。这有利于唤醒政府的“责任意识”。在对被害人进行补偿时也不应设计过多的限制,以及繁琐的程序。

2.对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可行性。

(1)国家经济实力的增长。想要建立起国家补偿制度,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资金的充足,如果没有资金作为支撑,这项制度是难以持久的,就像古巴曾经采取过这项制度,但最终也只是昙花一现。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迅速,国家GDP排在世界前列,这些都使这项制度有了支撑。

(2)国家政策的指引。近几年我国提倡改善民生,努力建立成为一个“福利国家”,将民生问题、社会保障等都放在了自己日程的优先序列。被害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在分国家财政这块蛋糕时,应该适量地分出一块来为他们的生活提供保障。

(3)司法实践与理论探究的支持。近几年各地都展开了被害人救助的实践,一些地方还建立起救助的专项基金。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专家都开始进行实证调研,去探索最适合我国的救助被害人方案。也有学者向立法部门提出自己经过多年理论上和实践中的研究所制定出的方案,都引起了立法部门的注意,立法部门也开始将一部分的注意力转向被害人的救助上。学术活动的繁荣和各个实务部门的积极探索,再加上从上层立法部门的推进,这些都为这项制度的最终建立起到了很好地促进作用。

(4)顺应人民的意愿。在被害人救助问题上,民众大多持支持的态度。人们对于被害人的境遇大都持同情的态度。再加上在这样一个高犯罪率态势的社会“人人都是潜在的被害人”,人们都意识到自己的安全是不太受保障的。那么对于自己将来可能发生的情况,更能够体谅被害人,更愿意对他们伸出援助之手。

三、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完善

(一)国家救助原则。

1.被害人赔偿和其他方式救助优先原则。国家救助制度的一个特点就是补充性。被害人的救济手段包括很多,首先应该看能否从被告人处获得赔偿,这是被告人的责任和义务。若不能可以看是否有社会保险,从保险中获得足够的保障。其次还有医疗保险、交通事故中的责任险等。

2.多种救助手段相结合。一般被害人在遭受犯罪后都会面临多种困境,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损失,更大的问题是来自心灵上的创伤。专家认为:“在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经济救助的同时,还应该开展人身安全保护、医疗服务、心理救助以及法律援助等其他方面的救助活动,只有实现了救助手段的多元化才能切实保障刑事被害人的权益,确保救助活动取得实效。[7]

3.一次性救助原则。如果允许被害人根据相同的事由进行多次申请,显然不利于制度的实施,而且会造成过多资源的浪费。当然如果出现特殊情况,也是可以给予再次救助。

4.及时救助的原则。被害人救助经常面临的一个情况就是被害人一般对于救助都是紧急需求,这些救助是一般具有救济性的,例如,医疗费用。这就要求救助机关采用简洁的程序,及时迅速的给予被害人提供援助。

(二)救助制度的完善。

1.出台针对被害人救助的法律。目前缺乏统一的立法,在各地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展开,这样一方面确实对于被害人起到了一定的救助作用,而且各地区的实践、探索对于一项制度的最终建立是有必要性的。但是我们也要看到长期如此必然存在大量的弊端:首先,各地区发展差距大,就可能会导致被害人感到不公平,从而可能会造成第二次伤害;其次,各地区采取不同的程序,不利于各地之间的协作;最后,补偿过程中易出现不规范、缺乏监督,甚至根据心情、喜好来发放资金。最终都将阻碍这项制度发挥本应有的积极作用。

2.救助对象范围应该适当扩大。从目前各地区的实践,救助对象不相同。例如,有的地区将发生在该行政区域内的严重暴力刑事案件被害人或者近亲属列入救助对象范围;有的地区将发生在该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肇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列入救助对象范围等。总之,可以看出范围还是比较小的,如果我们仅仅限定为这些特定的对象,显然对于其他被害人来说不公平,

3.救助的标准不统一。根据目前的具体实践来看,各个地区在救助上基本上采取的是一次性救助原则,这是符合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的。但是各个地区发放的标准差异巨大。有的地区为1000—5000元不等,有的地区规定一般不超过1万元,还有的地区的救助标准达到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不等。造成这样的原因有很多,各地的经济水平不一、政府的重视程度不同等。

4.救助的内容比较单一。目前我国在被害人补偿制度上刚刚起步,我们更倾向于关注资金的发放。但是被害人补偿的内容范围是应该扩大的,例如,心灵的创伤。心理上的问题远比经济上的问题更难解决,需要耗费更长的时间。例如强奸罪、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等都会使被害人的生活难以恢复到之前的状态。

5.救助资金来源应该适当的扩大范围。目前我国更多的将救助资金的重担放在了当地的财政上。其实纵观其他各国我们可以看出,救助资金来源包括财政、被害人在监狱中的劳动收入、罚金、社会的捐助等。只有广泛的资金来源才能更好地帮助被害人、使这项制度长久的延续下去。

[1]傅剑锋.最高检力推被害人补偿立法,百万人亟待国家救助[J].北京记事(纪实文摘)2007(3).

[2]曹晶晶,李惠媛.广东试点国家救助刑事被害人[N].中国改革报,2007-09-10(1).

[3}王斗斗,张庆申.救助刑事被害人“两高”合力破题[N].法制日报,2007-08-28(8).

[4]大谷实.犯罪被害人及其补偿[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 (2).

[5]田思源.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与救济[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6]卢希起.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8.

[7]吴宗宪.刑事执行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责任编辑刘金荣]

DF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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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0438(2016)11-0038-03

2016-05-20

杨雯清(1990-),女,河南平顶山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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