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联俊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建构了我们社会的新社会形态,而网络化逻辑的扩散实质性地改变了生产、经验、权力与文化过程中的操作和结果”。①曼纽尔·卡斯特著,夏铸九、王志弘等译:《网络社会的崛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434页。网络社会是指建立在互联网技术平台上人们交往实践活动的社会共同体。网络社会中道德环境的改变,影响了道德认同的形成。那么,网络社会中的道德认同有哪些变化?其变化的逻辑是怎样的?应该如何加以引导呢?
“道德认同即人从内心接受和认可道德的过程或状态。”②刘仁贵:《道德认同概念辨析》,《伦理学研究》2014年第6期,第19页。道德认同状况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社会的道德影响力。网络社会中道德认同的变化主要表现在道德身份、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文化等多方面的变化。
“显而易见,身份建构在超媒体的影响下正在经历着变化。”③约斯·德·穆尔著,麦永雄译:《赛博空间的奥德赛:走向虚拟本体论与人类学》,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4页。身份是人在社会中开展社会活动的标识,身份的获得往往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身份代表着个体在社会交往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个体带来尊严、利益和荣誉等。现实社会中人的身份被现实条件所制约,难以在短时间内实现转换,同时身份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为个体开展持续的社会交往创造条件。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指出,截至2015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8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0.3%。网络社会的出现,为开展社会交往提供了便利的超时空环境,身份的整合与转换也成为常态,这种常态既为主体的网络社会交往创造便捷的条件,也会带来主体道德关系的不稳定性。在网络社会中,人的身份多样化既影响主体自身的发展,也给社会和国家带来巨大的影响。第一,身份不稳定,难以确定主体基本的权利与义务。主体既不能明确自身在网络社会中的发展方向与路径,也无法规范其应该承担的义务,影响其道德责任感的培养与塑造。第二,身份多变性,为社会秩序的稳定与规范带来了挑战和难题。在网络社会中,主体借助网络技术可以隐瞒甚至伪造自己的现实社会身份,同时在不同的网络组织中,可以以不同的角色身份开展网络社会活动,社会信任度降低,道德复杂性大大提高。第三,身份不明确,无法从根本上开展国家层面的网络治理。随着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国家治理必须包括网络治理的基本内容。但是,任何的网络治理都需要有治理主体与治理对象,没有明确的网络道德身份,网络道德治理难以持续。
每个社会个体都会在自己生活的道德空间中通过不同途径形成社会认知,确定自己的道德行为逻辑。“网络道德呈现出一种更少依赖性、更多自主性的特点与趋势,并为人们道德主体意识的觉醒、道德主体地位的确立创立了条件。”①张震:《网络时代伦理》,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99页。在网络社会中,个体认知按照互联网思维呈现,个体对现实社会的理解与思考融化在网络社会道德交往之中。网络社会中主体的道德认知发生变化,主要表现在:第一,社会认知变化。个体在网络社会中的虚拟发展主要表现形式是精神发展,虚拟社会关系的特性影响个体的社会认知与精神动力,改变个体的网络行为模式与内在逻辑。由于网络信息的海量及多元化,将会给个体带来自我认同的新挑战,个体的认知、情感、行为等方面出现典型变化。第二,社会学习变化。虚拟社会关系的不确定性给个体的认同重塑带来了全新的问题。现实社会关系中的认同结构将会随着关系的解体而发生改变,个体在社会关系中形成的社会知觉也将会在个体记忆中重新建构。认同关系的解体将会迫使个体对虚拟社会环境进行不同的社会学习,在虚拟社会中学习利用社会经验努力构建网络自我认同。在虚拟空间中,社会的异质性、断裂性以及个体社会经历的瞬时性等,都会给网络自我认同形成带来较大的影响。第三,认同心理变化。在虚拟环境中,个体对自身的评价无法通过观察他人的直接反应来加以判断,也就是说个体社会活动由于技术中介的存在被普遍割裂,使得个体的认同心理出现延迟效应。在社会交往中,认同心理变化表现为个体认同学习的变化,网络社会中原有的社会认同经过虚拟环境的消解,对个体产生潜在的心理改变,影响其构建网络社会认同。
“道德情感是人类维系道德生活秩序的重要手段,也是激发人类道德行为的最基本因素,是无声的交流方式和无形的联结纽带。”②《伦理学》编写组:《伦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32页。在网络社会道德关系变化中,情感表达方式有根本性改变,情感凝聚有不同的逻辑路径。在网络技术工具的支持下,主体通过虚拟公共领域来实现沟通愿望,个体在群体的情感漩涡中既要保持主体的独立性,又要顺应群体的交往需求。网络社会群体成员的情感关系变化主要表现在:一是情感记忆消融。网络社会群体成员的情感积淀已经无法建立在封闭的人际系统之中,其必须将个体的情感表达与虚拟人际环境结合起来,通过形式各样的网络交流工具贯通情感渠道,形成情感场域,影响个体的情感记忆。现实社会中的情感记忆在虚拟空间中将在不同程度上被消融,使得个体重新建构自己的情感互动,维护自己的社会关系。网络社会中的情绪管理需要从虚拟空间的情感互动特性出发,寻找情绪影响因素,才有可能为个体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情绪基础。二是情感系统分化。在网络社会中,个体的传统情感系统已经不复存在,转化为统一的虚拟情感环境。虚拟环境中的情感系统在社会基础、人缘结构、文化心理等方面,都会给个体带来不同的情感体验,进而改变个体的情感能力。从情感系统的转变视角来看,就能够解释长期沉浸于虚拟交往与虚拟实践的主体,经常在现实社会中表现出情绪失调的状态。三是情感整饰延迟。情感整饰是指在社会交往中人们由于不同原因,有意识控制或改变自己情感的现象。在网络社会中,由于社会交往的技术中介性作用,个体对情感的整饰有比较充分的时间和空间余地,能够有意识隐藏自己的真实情感,并塑造自己的情感假象。情感整饰的延迟既会给个体缓解社会冲突创造条件,但是也会给网络道德失信留下余地。
“实践方式和道德关系的这种变革,正在促发一场新的道德嬗变。”①张明仓:《虚拟实践论》,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97页。网络社会虚拟实践活动加深了网络道德文化的变化与发展。第一,道德载体转换。道德载体直接关系到道德文化的传播效果。网络社会中的道德载体伴随着虚拟实践活动的开展而改变。“虚拟实践是主体按照一定的目的在虚拟空间使用数字化手段进行的双向对象化的感性活动。”②张明仓:《虚拟实践论》,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0页。在虚拟实践建构的道德载体中信息要素已经上升到与物质要素同等重要的地位。第二,道德价值分化。“网络文化的开放性、共享性、多样性和信息的海量性,使得道德规范、价值观念的可选择性、可比性大大增强。”③宋元林:《网络文化与人的发展》,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52页。在网络社会中,国家的道德价值观和意识形态受到多元价值文化的冲击和影响,其对社会民众道德导向作用力下降,从而进一步影响网络道德文化变迁。第三,道德传统消解。道德文化建立在长期的道德传统基础之上,通过文化传承来加以巩固和强化。在虚拟实践活动中,道德传统功能的路径转换,道德文化被逐渐解构。在网络社会中,强调等级秩序的儒家伦理文化面临着信息化挑战,必须要通过虚拟实践活动加以有效转化,形成具有网络适应力的文化价值观,才有可能形成新型道德文化关系。第四,道德凝聚力变化。道德凝聚力是指社会在自身系统中形成的道德吸引力和向心力。在虚拟实践活动中,现实社会体制、社会结构、社会系统等被重新组合,产生不同的社会力量。尤其是在现实社会中,依赖于血缘、地缘等道德关系形成的社会共同体,或者阶层共同体,将会面临被解体的命运,其内在的道德凝聚力也会逐渐降低。
网络社会道德认同的变化不是偶然的,有其内在的变化逻辑。起因在于网络社会中的信息逻辑取代了现实逻辑,道德主体自身发生了诸多方面的变化,网络技术改变了现实道德关系,影响了道德认同的环境和条件。
网络社会的道德关系依存于信息逻辑。信息逻辑的逻辑空间建立在信息生产方式之上,“在信息范式下,不同技术领域之间的持续聚合,起源自它们共有的信息产生逻辑”。④曼纽尔·卡斯特著,夏铸九等译:《网络社会的崛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67页。信息逻辑的内在运作有其独特的存在方式。第一,信息逻辑的产生。“没有信息就没有认识。”⑤肖峰:《信息主义:从社会观到世界观》,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55页。信息需求刺激了信息产生。人对信息的需要是信息动力所在,信息需要随着社会发展不断扩展。信息一旦被人所创造,在长期的流转和传播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信息逻辑。第二,信息逻辑的空间。信息逻辑空间是指信息逻辑发生作用的范围。在互联网技术出现以后,信息逻辑的主要空间就是网络社会。网络社会为信息逻辑提供了施展影响的范围,信息逻辑促进了网络社会的发展。第三,信息逻辑的特点。信息逻辑产生以后,反过来对人与社会有牵引作用,呈现出渗透性、集聚性、扩散性等特点。渗透性是指信息与物质之间相互渗透,信息离不开物质,物质从某种意义上也会以信息形式表现出来。集聚性是指信息之间的作用效应,信息越多,集聚效应越明显。扩散性是指信息传播方式与物质的流通方式相比,效率大大提高。第四,信息逻辑的载体。“信息是丰富的,但却没有任何将信息组织起来的固定中心。”①迈克尔·海姆著,金吾伦、刘钢译:《从界面到网络空间:虚拟实在的形而上学》,上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0 年版第38页。信息逻辑在网络社会发生作用依赖于人际传播。没有人的存在,信息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在人际传播中,信息逻辑得以不断延续和强化。信息在传播中会发生增值性变化,不断被诠释加工,产生叠加效应。
信息逻辑可以从不同层次、不同角度、不同方面对道德认同产生巨大影响。第一,信息逻辑对公民道德观念的影响。网络社会中蕴含着巨大的信息容量,信息逻辑冲击的是公民的知识结构和思维方式,帮助公民摆脱狭隘的认知空间,用全球化的信息思维来观察世界,思考社会,反观自身。也就是说,公民的道德观念得以从现实社会道德关系的束缚下解放出来。第二,信息逻辑对社会交往结构的影响。网络信息遵循的是无中心、病毒式的传播路线,彻底消解了现实社会高度集中的社会分层结构。网络社会中所有个体面对的是平等的信息逻辑,接受相同的信息影响。社会交往呈现出虚实信息交融的交往模式,社会身份的差别化被信息逻辑重新解构和组合。信息逻辑在网络社会交往结构中起到颠覆性功能,将为道德关系的重构奠定信息基础。第三,信息逻辑对国家治理体系的影响。“互联网侵蚀了这种地理上的限制,使民族国家和其他参与者试图以一种新的、非地域的方式来证明其合法性。”②安德鲁·查德威克著,任孟山译:《互联网政治学:国家、公民与新传播技术》,北京:华夏出版社,2010年版第308 页。在传统国家要素之外,信息成为当代国家发展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信息逻辑成为信息时代国家治理的内在逻辑,只有遵循信息逻辑来开展网络社会道德治理,才能适应时代发展趋势。
“网际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虚拟关系或纯信息关系。”③肖峰:《信息主义:从社会观到世界观》,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20页。信息逻辑打破了建立在物质生产方式基础上的人际网络,重新在网络社会中建构起以信息传播为载体的道德关系,即网络道德关系。网络道德关系中人的变化是全方位的,表现在:第一,人的表现形式变化。“任何技术都逐渐创造出一种全新的人的环境。”④马歇尔·麦克卢汉著,何道宽译:《理解媒介:论人的延伸》,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5页。网络社会中的人是符号化的人,人与人的沟通交流以符号表达为传播方式。符号与人之间建立了直接关联,人可以不再以自身的社会“在场”作为交往前提,符号成为人的实在代表。符号多样化为人在网络社会中身份多样化以及人的个性化交往准备了条件,人可以摆脱自身的物质实体局限,跨时空地成就自身与社会的交融。第二,人的思想意识变化。信息逻辑中人用符号作为外在表现,人的意识环境和意识条件发生了转移。现实中的意识环境来自人的现实状态,什么样的生存环境造就什么样的思想意识。网络社会中人的意识环境虚拟化,意识的信息来源多元化,对人的大脑的作用机制发生改变,人的思想意识是现实与虚拟环境共同作用的产物。虚拟空间中人的意识条件大大丰富,个体意识与社会意识之间的融合度增加,所有个体都能将自身的知识、阅历、观念等与广泛的社会群体进行交换,从而影响道德意识的形成与发展。第三,人的交往关系变化。“对人们交往的性质起决定作用的并不是物质场地本身,而是信息流动的模式。”⑤约书亚·梅罗维茨著,肖志军译:《消失的地域:电子媒介对社会行为的影响》,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0页。现实中人的交往形式更多的是直接的身体交往,可以通过人的语言、表情、神态、肢体等进行信息传递和交流,但是网络社会中的人际交往形式则转变为间接的媒介交往,所有的交往信息都必须通过技术媒介进行转化,从而使得社会交往环节进一步复杂化。在以互联网为主要手段的交往关系中,交往空间的拟态环境特征越来越明显。第四,人的行为方式变化。“网络技术分离了行为主体,主体意识又整合着两者的分离。”①钟瑛:《网络传播伦理》,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4页。人的网络行为超越了人的单子式存在,而将自身与整个社会的变迁联系在一起。也就是说,网络行为的影响大大超越了现实行为,其行为的共振性特质表现突出。人的符号化存在为网络行为的多变性提供了条件,技术化的行为模式为网络行为的不稳定性埋下伏笔,工具化的价值取向为网络行为的短效性奠定价值基础,无序化的规范体制为网络行为的失范性准备了前提。
虚拟关系就是技术关系,是人通过互联网技术建构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不仅依赖于人的变化,也依赖于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技术从不同层面改变网络道德关系,也改变着网络道德认同。主要有:第一,道德领域扩大。“我们要真正理解人的超越性,就必须重视技术,必须全面把握技术与人的关系,深刻地理解技术中的人性意蕴。”②张明仓:《虚拟实践论》,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互联网技术的每一次革新既是工具的改进,也是人的道德关系的解放。信息时代网络技术解放了个体力量,为个体充分释放自身的想象、情感和欲望提供了虚拟空间,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多向度”交往成为可能。网络技术既从交往关系上解放了人本身,也为扩大人的道德领域提供了多重可能性。第二,道德空间变化。技术来源于人的实践,进而在实践活动中改造道德关系。网络技术在人的实践活动中的功能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网络技术为人开展各种社会化活动提供实践手段,另一方面是网络技术营造的虚拟实践空间。空间性和工具性的技术应用之间相互渗透,影响了网络道德认同的不断变化。第三,道德经验拓展。网络技术的系统性对道德关系而言,是强化了主体的社会经验共享性。也就是说,网络技术使得个体脱离了个体环境和经历的局限,成为社会经验系统的创造者,同时在参与过程中提升自身。网络道德关系的形成价值与意义在更大程度上是利用技术将个体整合进道德社会,在社会道德变化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第四,道德内容深化。互联网技术带来的是全局性、根本性的社会变化,虚实道德关系重新建构了人的存在与发展的道德空间,将人对外部世界的探索、人类社会的深化以及人自身的反思有机结合起来,创造出新型的道德文化内容。
“任何一种新技术革命和社会革命都会给传统伦理道德带来冲击和挑战。”③常晋芳:《网络哲学引论:网络时代人类存在方式的变革》,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51页。技术与社会的结合对道德认同的影响表现在:第一,道德认同的社会基础。道德认同必须建立在一定社会交往基础之上,有什么样的社会交往关系,就会有什么样的社会基础。虚拟社会关系对建立在现实社会交往基础上的道德关系起到冲击性解构作用,打破了现实社会的道德价值系统。第二,道德认同的社会文化。道德关系需要在社会文化中得以持续,其变化过程是动态长久的。网络道德文化与网络技术的更新换代并行不悖,其变化速度与效率远超现实社会文化。道德认同在网络社会中的可变因素增多,不稳定性大大增加。第三,道德认同的社会心理。道德认同的重要指标是社会心理。社会心理状态稳定,对国家的向心力强烈,道德认同指数就高。虚拟社会中交往心理与群体心理状态发生变化,社会知觉、社会吸引、社会服从、社会价值等内在社会心理机制逐步转换,人们在现实社会建构的心理场域被重建。
在对网络社会道德认同的变化及逻辑考察以后,需要进一步对其进行针对性的对策探讨,以便在一定程度上改善问题,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价值信仰是个体在精神领域的支柱性力量。价值信仰的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内部的自给,个体在自身的教育、经验、环境等综合作用下,逐渐形成的价值信仰,影响着自己的追求目标和生活轨迹;二是外部的供给,不同的国家与社会根据需要,向个体提供一定的价值信仰,从而影响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构成。网络社会逐渐形成以后,生产技术与生产关系的变化带来了价值领域的改变,其最直接的影响就是信息传播解构了个体的原有道德认知,用多元化、复杂化、碎片化的价值信息替代了一体化、简单化、系统化的价值体系,个体逐渐丧失了运用原有道德立场来进行价值判断的能力和水平,陷入了价值困境的场域之中,难以自拔。互联网对于公民价值信仰的改变“不但干扰了主流思想的传播,也分裂了社会认同,进而威胁社会秩序和稳定”。①林晖:《断裂与共识:网络时代的中国主流媒体与主流价值观构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22页。要想重构价值信仰,首先,需要在网络社会中给个体提供意识形态的价值标准。注重虚拟情境中人对环境的感受,通过信息技术来进行价值引导,重塑价值认同,尤其是需要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之中挖掘资源,汲取力量。其次,要充分尊重网络社会多元主体的利益诉求。在多重利益交错中寻求利益最大化的交汇点,引导个体对于价值信仰的理性判断。再次,要善于协调好网络社会不同主体的行为逻辑。“网络虚拟空间的出现使传统的国家政治价值生态被大大改变。”②杨立英、曾盛聪:《全球化、网络化境遇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19页。网络社会中的个体、社会与国家,由于社会基础与社会形态的转变,不同主体的行为逻辑都会发生转向,彼此之间需要有较长时间的磨合和适应,要找到各自的价值取向,进而稳定有序地开展协调转化活动。
“每个公民都负有道德建设的责任,都是道德建设的主体。”③杨义芹:《略论道德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要特征》,《理论与现代化》2014年第5期,第11-12页。公民参与对于道德认同的推进作用在于其最大程度地激发公民的主人翁意识。网络社会中个体力量通过互联网技术的放大效应,可以集中体现出公民参与的巨大影响力。在网络公民参与的不断发展过程中,政府应该发挥其主导性作用,既要重视网络公民参与的呼声和诉求,也要利用国家力量来加以规范和引导,避免在无序的公民参与中导致治理失控。网络公民参与变化因素众多,网络技术、公民意识、参与水平、矛盾冲突等都会有不同程度的体现。从网络技术方面来看,技术更新越迅速,为公民参与提供的技术手段越先进,客观上就越能促进参与活动的增加。从公民意识视角来看,公民意识是公民参与的实质所在,公民参与是公民意识的外在表现。网络公民意识觉醒意味着公民道德自律能力增强,对于网络道德认同有着内在的推动作用。从参与水平来看,公民理性参与的素质和能力越高,网络参与的效果越好。网络社会公民参与的水平直接影响认同效果。从矛盾冲突来看,社会问题越集中,公民参与越活跃,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影响越广泛。在网络公民参与的发展中,既有公民个体的参与力量,也有公民群体参与的动力性因素,而且由于网络空间的匿名性和互动性,群体参与的表现越来越明显,形式越来越多样,给国家和政府带来的社会压力也会越来越大。如果网络公民的个体或群体参与活动没有得到相应的回应和引导,将可能直接导致问题的现实转化,进一步分化道德凝聚力。
社会信任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之中,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状态和信任水平。社会信任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而不断变化,信任水平一定程度地体现道德认同效果的高低。网络社会中的社会系统构成发生变化,交往状态从现实走向虚拟,社会信任关系也会不断改变,需要重新确立角色信任、关系信任、组织信任等。首先,从角色信任来看,在现实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是建立在彼此之间身份的确认与人格的真实性基础之上。但是,在网络社会中,主体身份开始模糊起来,充满了不确定性,为主体之间的角色信任增加了难度。要确立主体角色信任,必须要让网络社会的主体身份角色相对稳定,从而使得“信任逐渐地融合到对连续性的期望之中,成为我们经营日常生活的坚定的指导方针”。④尼克拉斯·卢曼著,瞿铁鹏、李强译:《信任》,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32页。可以说,对公民角色的定位关系到社会信任建构的根本。其次,从关系信任来看,现实社会关系信任建立在双方长期的互动交往和交换之中,维持关系信任的前提是一定的社会媒介。媒介存在对于关系信任不可或缺,媒介的变化带来信任变化。网络社会中的媒介技术越来越多样化,对于主体之间的关系构建起到决定性作用。要维持网络社会的关系信任,必须对网络媒介进行规范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稳定保障作用。再次,从组织信任来看,现实社会组织信任的建立基于规范的市场环境和明晰的交易规则,给予组织主体以可靠的信任基础。但是,网络社会中的经济环境尚待优化,国家权力与市场权利之间的边界有待确定,尤其是需要完善网络社会中的法治基础,重新构建网络社会组织之间的信任关系。
政府公信力是公民对政府能力水平的综合判断,信心指数高,代表政府对公民的影响力较大,凝聚力较强。“站在国家形象塑造和政治的高度来看,网络已经成为政治传播的一个重要渠道。”①龙小农:《从形象到认同:社会传播与国家认同结构》,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02页。网络社会中政府公信力的变化主要源于认同环境的变化。在虚拟环境中,政府公信力的变化主要表现在:第一方面,社会条件变化。在网络社会中,主体在网络社会中的情感关系更加复杂多样,自主性不断增强,难以对政府产生更多的关注和依赖。客观上网络社会的无边界性增加了虚拟环境的不确定特质,政府难以掌控的影响因素越来越多。第二方面,信心动力变化。网络社会中利益多元化表现明显,人们对市场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相对来说对政府的信心动力有所下降。价值异质性得到充分展现,主流意识形态的渗透力也会遇到较大的阻力和挑战。“政府在现代传播领域并不是无所作为的,政府只有有所作为,有利于民主的传播机制,才可能被理性地保护。”②袁峰、顾铮铮、孙珏:《网络社会的政府与政治》,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7页。要在网络社会提升政府公信力,改善道德认同状况,应该切实发挥政府在网络道德秩序之中的功能价值,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规范功能。社会道德总是与国家性质密不可分,一定的社会道德规范需要有政府层面的指向与倡导,网络社会也不例外。二是教育功能。网络社会中多元价值并存,尤其需要政府采用灵活多样符合网络社会运行规律的方式方法来进行宣传教育,使得主流道德价值深入人心。三是疏导功能。网络社会中的道德冲突在所难免,如果不能进行及时的化解疏导,可能激化矛盾,影响稳定。政府需要适时地对社会道德冲突进行调节,抑恶扬善,从而造就良好的网络道德环境。
总之,网络社会是技术文化的集中体现,道德作为人的社会属性要求,两者之间的密切结合才会整体推动网络文明发展。我们既要关注网络社会中出现的道德认同问题,更要对网络社会中的道德选择、道德教育、道德评价等问题开展相应研究,以开辟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新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