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 青 张慧玲
(浙江农林大学 申诉办,浙江 杭州311300)
牛津大学学生权益保护体系及启示
薛青张慧玲
(浙江农林大学申诉办,浙江杭州311300)
摘要:牛津大学形成了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行政服务理念,它赋予学生广泛的管理参与权和实体权利以及程序权利。同时,为了保护学生权益,牛津大学设立了校监、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学生申诉委员会、上诉法庭等多重校内救济体系。除此之外,学校还鼓励学生通过社会独立机构的英国学生申诉办公室维护自己的权利。牛津大学学生权益保护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关键词:牛津大学;学生权益;保护
近年来,随着国家高等院校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和依法治校的推进,大学生权益保护成为一门显学。高校与学生到底是什么关系,学生享有何种权利,学生权益如何保护等,都成了迫在眉睫亟待解决的难题。牛津大学(University of Oxford)是英国最古老的大学,为英国和全世界培养了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牛津大学取得的成就与重视学生培养是分不开的。经过800多年的不断探索,牛津大学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学生权益保护体系,在管理理念、学生权力认可和权利救济等方面都有着先进的经验,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
一、牛津大学学生权益保护的内容
(一)以生为本的管理理念
在大学职能多样化的今天,牛津大学一直把培养人才置于首位。它的主要职责“在于培养良好的公民,培养社会各界和学术界未来领袖的精英”[1]。而社会精英不仅要具备渊博的知识,更要具备良好的素养。牛津大学一直坚持以生为本的行政管理理念,重视学生内在精神塑造和实际能力的培养,尊重学生的尊严,认可他们权利,鼓励学生形成自己的观点并具有维护自己观点的权力。因此牛津大学培养出了一批批的绅士和精英,奠定了英国乃至全欧洲政坛的精神底蕴。有学者研究认为,“在过去的几百年间,牛津大学培养出来的高层次政治家和公务员比其他所有大学(包括剑桥大学)加在一起还要多”[2]。而这些成绩与牛津大学对学生权益的保护是分不开的。牛津大学以生为本的理念体现在学校治理结构、政策制定和行政日常管理等各个环节中。
1.以生为本的学校治理结构。以生为本是一种追求,也是一种理念,更是贯彻学校教育目的的重要途径。牛津大学将以生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学校的治理结构、政策制定和行政管理中,在治理结构和政策制定中,体现出对学生人格的尊重,对学生权力和权益的重视,对学生身体健康、心理健康以及学生多样化发展的关切。牛津大学治理结构中“以生为本”理念最主要的体现是给予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力。也就是学生拥有管理权力或参与管理的权力,以及学生组织和学生社团所拥有的影响高校运行的权力。[3]学生权力是学生维护自身权利、制衡其他权力的利器。牛津大学给予学生广泛的权力,学校各主要权力机构设有学生成员,学生可直接参与学校的管理,发表意见,维护自身的权利。例如牛津大学的《理事会管理规定》(Council Regulations 13 of 2002)第4条:“学校理事会会议的成员包括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和由理事会根据规定从学生会中选定的成员”。[4]
2.以生为本的行政机构设置。学校行政机构是学校愿景、教育理念、办学目的、教育活动的管理者和实施者,行政机构对“以生为本”理念的贯彻至关重要。牛津大学将以生为本的理念贯彻到了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方式、命名方式等具体环节中。牛津大学以“为学生服务”为中心构建内部管理体系,在这种体系内,学校与学生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首先体现在行政机关的命名上,牛津大学的行政部门名称为“某某服务部”,例如“法律服务部”、“科研服务部”、“信息服务部”等,直接表明这些行政机关是为学生服务的。其次,体现在行政机关设置的类型上,牛津大学的行政部门是为学生服务而成立的,内容涵盖了学生的学习、发展、生活、权益保护等各个方面。例如牛津大学为学生的学习而成立了科研服务部、发展服务部、人事服务部;为维护学生健康安全成立了职业保健服务部、法律服务部、安全办公室、知识产权服务部、平等和多样化服务部;为保障学生的生活而成立了房产服务部、网络服务部、公共事务服务部;甚至为做好服务,牛津大学还设置了儿童保育中心,专门解决学生的子女入托和教育问题。[5]
3.以生为本的行政服务。学校行政管理理念决定了管理的思维方式、权力运行方式、权力的分配。以生为本的行政管理就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尊重学生的权益和发展,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提供坚实可靠的体制机制以及制度的保障。牛津大学将“以生为本”的理念贯穿到行政服务的具体过程中。在牛津大学如何为学生做好服务是行政雇员日常工作的理念,他们主动了解学生群体的需求和特点,站在学生的立场上考虑学生诉求,以学生可以接受的方式开展工作。例如,众所周知,《学生手册》是学生在校期间的重要指南,但实践中学生普遍忽视《学生手册》的学习。为此,牛津大学的行政雇员将《学生手册》制成了一份学生喜爱的“甜点”,他们把与学生相关的制度浓缩成一份48页的权利告知书。这份告知书以简洁的文字向学生介绍学校情况,认真仔细地告知学生应有的权利,细心体贴地提醒学生注意事项。该手册第一部分罗列了学生常用部门的联系方式和网站链接;第二部分简明扼要地介绍了学校概况、校监和顾问、学生身份、大学社团与学生校情;第三部分详细介绍了学生的学习、健康、福利、住宿、考试、行为规范、惩戒程序、投诉程序等内容。牛津大学的《学生手册》形式多样,内容集中,文风活泼,为学生所喜爱,在实践中发挥了校情介绍、制度公示、权力告知、信息提供的功能。[6]与之相比,我国高校《学生手册》动辄就是几百页的厚厚一本制度汇编,让学生望而生畏。行政管理信息的公开对学生的学习也是非常重要的。众所周知,学校网站是学校管理的网络呈现,也是获取学校信息的重要平台,网站的设计也是学校办学目标和管理理念的体现。牛津大学以学生为假想访客,以访客诉求设计网站、筛选信息、设计页面布局。牛津大学网站首页的一级导航菜单是学生最关心的“入学申请事务”和入学选择必须了解的“科研信息”。它将首页左侧的快速链接处安排了“大学简介、战略规划、牛津研究、费用和基金、图书馆、博物馆、公开课、运动场馆、地图”等学生常用信息。与之相比,我国大学网站首页的一级导航菜单通常是“行政机构”、“党群机构”、“附属机构”、“学院机构”、“人才引进”、“招生就业”等内容,体现了我国高校行政管理中以行政为本位的理念。[7]
(二)完备的学生权利体系
英国政府高度重视教育领域的立法,例如,1988年制定了《教育改革法》(Education Reform Act 1988),1992年颁布了《继续教育与高等教育法案》(Further and Higher Education Act 1992),等。[8]牛津大学以法治思维为指引,以规则制度为载体,给学生构建了一个虚拟的社会,这个社会立法健全,执法公正,司法独立,是学生法治思维的“孵化器”,也是学生知法、懂法、用法的“练兵场”。
1.监督体系。在英美法系国家的高校中,依法治校或以章程治校理念是一个基本的原则。牛津大学将“三权分立”理念运用到学校内部治理中,将学校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监督权,以达到权力制衡的目的。根据《牛津大学章程》(University Statutes),圣会(congregation)是学校最高的立法机构,理事会(council)是最高的行政机构;校监(The Proctors)是学校隐形的监督机构。校监负责监督学校制度的执行,受理全校师生的投诉(complit),有权直接组织调查。这种设置将监督权从学校的权力体系中独立出来,高屋建瓴,从源头保障了学校权力运作的有序和权利救济的规范性。[9]
2.实体权利体系。牛津大学在规则制度中认可了学生在学习科研、职业规划、生命健康、财务管理、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实体权利。《学生手册》第二部分规定了学生的健康权、学习权、居住权、福利权、知识产权、网络信息安全权等实体权利,学校也采取各种措施,保证学生实体权利的实现。例如,为落实学生的健康权利,学校设有医院并配置了医生和护士,以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甚至包括了较为敏感的性健康;学校为了培养学生的良好生活习惯,对学生进行预防酗酒、麻风病宣传等健康教育;为了帮助学生对抗压力、摆脱焦虑、构筑心理健康防线,学校采取了学生咨询、引导、同伴支持计划等多种措施。[6]
3.程序权利体系。牛津大学构建了完备的程序权利体系。英美法系认为“程序先于权利”。罗尔斯认为,程序正义就是指不存在任何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而是存在一种公平或公正的程序,只有这种程序被人们恰当地遵守,其结果就被确认为公平公正的。[10]由此可知,正义的程序是权利的制造机,没有程序权利,实体权利成为空中楼阁。牛津大学复杂多样的程序赋予学生知情权、平等参与权、申诉权、要求听证权等各种程序权利,确保学生权利有效落实。《大学管理条例》规定,学生在校监听证会上“有权知道他所违反的法律或法规以及具体的时间地点;有权知道所有的不利证据;有权请代理人出席听证会或面谈;有权传唤新的证据或证人;有权要求会议延期;有权对结果进行上诉”。[4]
(三)科学的学生权利救济体系
无救济就无权利。英国为了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保护公民不受行政机关侵害,对行政程序特别是行政救济程序阐述得比较详细。[11]英国政府为高校学生提供了多种救济途径,学生可选择校内救济、社会第三方救济和司法救济等。
1.校内救济。牛津大学认为,学生权利的救济过程是学校与学生沟通交流最终达成共识的过程,更是学生法治思维培养和法律运用能力培养的途径。为此,学校构建了校监、学生纪律委员会、学生申诉委员会、上诉法院四位一体的救济体系。校监是学校最高的官员之一,也是负责监督和权利救济的官员。任何人都可以向校监投诉。校监在接到投诉之后,将视情况组织调查,传唤任何人协助调查,组织听证并进行审理。学生若对校监审理的结果不服,可向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the student disciplinary panel )提出申诉。该委员会根据规定组织听证,进行补充调查,然后根据情况进行审理。学生若对处理结果不服,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委员会也可举行听证,并根据程序审理。学生若仍是不服,可向学生上诉法庭提出上诉,该法庭是学生权利校内救济的终审机构。[12]
2.校外第三方救济。除了完备的校内救济途径,牛津大学还鼓励学生通过社会第三方机构——独立申诉办公室(The office of the independent adjudicator OIA)维护自己的权利。该机构是独立的学生投诉复查机构,为英格兰和爱尔兰范围内的高等院校学生提供免费的救济。当学生用尽校内程序后,可向该机构提出申诉,虽然该机构不能直接命令学校修改或撤销对学生的处分,但以它在公共服务中赢得的国家声誉和民众持久的信任,足以对学校产生一定的影响。[13]
二、牛津大学学生权益保护对我国的启示
(一)树立以生为本的观念
“以生为本”作为一种教育价值观,是在超越了个人主体性教育观与反思主体间性教育观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新型教育观,同时也是一种教育的实践方法论。[14]西班牙思想家加塞特也认为,大学必须贯彻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15]学校首先要明确以生为本的重要性,明确学生也是学校的重要主体,也关乎学校的发展。要切实重视学生的权力,在学校的内部治理中有步骤地纳入学生主体,让他们在参与学校治理过程中了解学校,支持学校;而学校也要相信学生,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其次,学校要明确行政的定位,将与学生的关系从“管理与被管理”改成“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再次,学校要在行政机构改革中增加为学生服务的职能,例如,学生的多元化发展服务、法律服务、信息服务等。最后,要改变现行命令式管理方式,考虑学生的实际需求,了解他们的心理特点和成长阶段,以学生可以接受的方式开展工作。
(二)完善学生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
法律法规是学生维护自身权益的依据。如果法律法规不健全,学生的权益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目前,我国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中涉及了学生权益保护的内容,但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例如在我国学位管理、残疾人教育、教师管理、学校安全等方面,有的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现实中无法可依,有的是法律法规过于陈旧,难以进行援引。因此,国家要不断加强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尽快完善学校安全、残疾人教育、考试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高校学生权益保护提供必要的法治环境。学校要尽快推进依法治校进程,尽快完成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体系建设,为维护学生权益提供可靠保障。
(三)健全学生权利救济体系
学生权利救济是其运用法治思维思考问题和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的尝试,是培养具有法治意识社会主义接班人的重要途径。国家要高度重视学生权利救济体系的建设,要在司法层面上明确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统一明确司法救济途径介入高校自主办学的程度和标准,明确规范学生权利的司法救济程序;同时,国家要鼓励和培养社会力量组建第三方申诉机构,满足学生权利救济的“小额请求”,对学生纠纷进行过滤,从而减轻司法救济的压力。在实践中,考虑到学生还要继续接受学校的知识教育和品德的评价,学校也担心司法诉讼对其声誉的影响,因此学校和学生的纠纷很少采用司法途径解决;而校内纠纷处理途径简洁、便利,深受学校和学生的喜爱;因而校内救济方式是学生权利救济的主要渠道。因此,学校要切实加强法制教育,不断提高学生法治意识;加强政策宣传,让学生了解自身权利,学会通过法治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学校要不断完善现有学生申诉制度,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注意维护学生的程序权利,确保程序正义,确保学生与学校双方地位平等;在给学生不利处分之前要进行听证,给学生为自己行为申辩的机会,以维持申诉处理的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
[1]Reeves M,Tapper T,Salter B,et al.Oxford,Cambridge and the Changing Idea of the University.The Challenge to Donnish Domination[J].Open University Press/the Society for Research Into Higher Education,1992(3).
[2]Soares J A.The decline of privilege:the modernization of Oxford University[J].Society,1999,33(1):101-102.
[3]谭晓玉.权力与权利的冲突与平衡——当前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法律纠纷透析[J].教育发展研究,2006(6):63-65.
[4]University of Oxford.University Statutes and Regulations.[EB/OL].[2015-10-23].http://www.admin.ox.ac.uk/proctors/.
[5]University of Oxford.University Statutes and Regulations.[EB/OL].[2015-10-23].http://www.admin.ox.ac.uk/.
[6]University of Oxford.University Student Handbook 2015-16.[EB/OL].[2015-10-23].http://www.admin.ox.ac.uk/.
[7]University of Oxford.University Statutes and Regulations.[EB/OL].[2015-10-23].http://www.ox.ac.uk/.
[8]李峻,尤伟.从《贾纳特报告》到《迪尔英报告》和《兰伯特回顾》——1980 年代以来英国大学市场化治理的历程与启示[J].高教探索,2009(3):60.
[9]University of Oxford.University Statutes and Regulations.[EB/OL].[2015-10-23].http://www.admin.ox.ac.uk/statutes/#statutes.
[10]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11]王名扬.英国行政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63.
[12]University of Oxford.University Statutes and Regulations.[EB/OL].[2015-10-23].http://www.admin.ox.ac.uk/statutes/352-051.shtml.
[13]Office of the Independent Adjudicator.Rules of the Student Complaints Scheme.[EB/OL].[2015-10-23].http://oiahe.org.uk/.
[14]吴光辉.试论“以生为本”的教育观[J].浙江树人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6):63-67.
[15]加塞特.大学的使命[M].徐小洲,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71.
(责任编辑邓颖)
收稿日期:2016-04-26
基金项目:浙江省社科联资助项目“公立高等院校学生权利保障研究”(2014B121)
作者简介:薛青(1978-),女,陕西西安人,硕士,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法律与文学。
doi:10.16169/j.issn.1008-293x.j.2016.11.002
中图分类号:G64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293X(2016)11-0005-04
Students’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System of Oxford University and Its Enlightenment
Xue QingZhang Huiling
(Zhejiang A&F University, Hangzhou, Zhejiang 311300)
Abstract:Oxford University has formed the administrative service concept centered on the talent training, which gives the students a wide range of management participation and entity rights and procedural rights.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students’ rights and interests, Oxford University has set up the campus relief systems such as the proctors, the student disciplinary panel, the student board of appeal and the court of appeal. In addition, the university encourages the students to maintain their own rights through the office of the independent adjudicator. The experience of protection of students’ rights of Oxford University is worthy of reference for our country.
Key words:Oxford University; students’ right and interest; prot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