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礼兰
(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9)
特殊儿童沟通与交往原则探析
刘礼兰
(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9)
由于生理上的缺陷以及可能存在的心理困扰,特殊儿童社会适应能力居于劣势地位,尤其是特殊儿童的沟通与交往能力更是薄弱。提高特殊儿童的沟通能力是帮助其表达自我、融合社会的有效途径,而一定的原则遵守是能力提升的助推器。不同的社会主体所遵循的原则有共性亦有个性,这些原则为特殊儿童的沟通与交往能力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特殊儿童;沟通与交往;原则
原则是言行所依据的准则或规范。特殊儿童沟通与交往的原则是指在沟通与交往中特殊儿童与不同交往对象之间应该依据和遵守的准则和规范。沟通与交往的过程也是不同主体间传递信息情感、建立关系的过程,不同主体在沟通与交往过程中,既要遵循符合社会规范的共性原则,也要遵循适合群体身份特征的差异原则。在与特殊儿童沟通与交往的过程中,所有主体都应遵循自由平等原则、多元全面原则和个性化原则,教师和家长还应遵守分层引导、缺陷补偿和生活适应等原则,特殊儿童自身还要坚持积极自主等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特殊儿童也不例外,其基本人权受法律保护而不应因自身障碍或其他原因而受到限制。正如美国政治哲人罗尔斯所言:“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被认为是具有一种基于正义、或者说基于自然权利的不可侵犯性。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基本的自由被看作是理所当然的。由正义保障的权利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均衡。”[1]不管特殊儿童的自然禀赋和社会状况如何,其基本的平等自由权利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沟通与交往,既是特殊儿童自由平等权利的重要体现,也是实现其基本人权的重要途径,所以自由平等原则是特殊儿童沟通与交往过程中应遵循的。特殊儿童是弱势群体,在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在沟通与交往过程中也面临着很多阻碍。社会人士在与特殊儿童沟通与交往时存在不同的交往心理,例如,过分怜悯、敬而远之甚至不屑一顾,在沟通与交往行为上也存在着多种不合理的模式,例如,过分迁就、勉强敷衍、强势独断等。我们所追求的自由平等是对于和谐状态的一种追求,特殊儿童在沟通与交往的过程中与交往对象有着平等地位,身体上的障碍不应该成为影响沟通与交往的因素。沟通与交往实践中,我们不可否认的是特殊儿童确实处境不利,沟通与交往能力相对较弱,沟通与交往的机会少、对象窄,范围也受到了限制。这正是社会所需要努力的方向,即为特殊儿童平等自由地进行沟通与交往营造氛围、创造机会和提供支持。
第一,所有社会主体应该认识到沟通与交往过程中人人自由平等。在和特殊儿童在沟通与交往过程的中,普通人必须尊重他们沟通自由的权利,平等地与之交往,不可以因特殊儿童沟通能力弱,沟通流畅性不高就歧视他们、排斥他们,也不能因为特殊儿童存在发展障碍就过分迁就或者敷衍。只有社会营造出人人自由平等的沟通与交往氛围,特殊儿童才愿意主动参与到社会生活当中。第二,特殊儿童在沟通与交往过程中应不卑不亢。既然在沟通与交往过程中人人自由平等,所以特殊儿童不应该感觉自卑或低人一等,也不能将身体障碍作为自己无理取闹的借口,应该尊重交往对象,表达自身的合理诉求。家长、教师和社会工作者应该注意在沟通与交往实践中加以引导,使特殊儿童能在认识到自身缺陷的同时,能以乐观的态度参与到沟通与交往过程当中。
多元全面原则,是要根据特殊儿童沟通与交往的水平差异而综合采用多种方式方法,以实现提高特殊儿童沟通能力的目的。特殊儿童的沟通与交往容易固化,例如,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特殊儿童交往范围更多地局限在学校和家庭之间,且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较少、班额较小,交往对象受到限制。在家庭中,很多家长出于安全等各方面的考虑减少了儿童与外界的接触。长此以往,特殊儿童的沟通与交往活动范围和交往对象受到了限制,方式和内容会逐渐变得单一。
因为特殊儿童数量庞大,彼此之间因家庭、个人成长经历、天赋以及兴趣爱好等因素的不同而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性,故而沟通与交往的问题类型也呈现出多样复杂的特征。在此境遇下,仅仅使用某一种方法并不能适用于所有特殊儿童。因此,用以提高特殊儿童沟通与交往能力的方式方法不可能是单一的,而应该是多元且全面的。具体表现如下:首先,多元全面原则体现为方法多元化。沟通与交往的方法多种多样,有辅助类的,也有非辅助类,还有综合类,每种方法都有自身的优缺点。针对不同程度的沟通问题采用适宜的方法,才有可能达到设想的目标。其次,多元全面原则体现为方式多元化。特殊儿童沟通方式既有言语沟通,也有非言语沟通,每种方式下又可以细分为多种方式,这为提高特殊儿童的沟通与交往能力提供了极大的选择性。在这些多元方式中,科技网络是最好的例子,如,微信、QQ、可视电话、邮件等。它们在节约时间、保护隐私、提升效率、增强特殊儿童沟通与交往技巧方面发挥了较为重要的作用,也为特殊儿童沟通与交往提供了更多的选择。需要注意的是,面对多元的沟通与交往方式方法,特殊儿童、家长、教师不可盲目选择。只有在仔细考察每个方式和方法的利弊、适用对象及使用规则等之后,才可以尝试将这一方式和方法运用到特殊儿童的沟通与交往中,并在实践中检验和修正所使用的方式方法是否适切。
特殊儿童的沟通与交往的个性化原则,是指在理解特殊儿童个性差异的基础上,尊重特殊儿童特有的沟通与交往方式,为特殊儿童度身定制能发挥自身优势、规避自身缺点的沟通与交往方法,让特殊儿童有效地进行沟通与交往。每一个儿童都是与众不同的,有自己独特的天赋特性、偏好和天生优势,也有不同于别人的弱点。特殊儿童与普通儿童之间、不同类型的特殊儿童之间和同类型但产生障碍原因不同的特殊儿童间的差异性都很大。这种差异导致他们的沟通与交往能力各异,为了有效解决特殊儿童在沟通上存在的障碍,应该用个性化的原则去满足沟通与交往上的要求。
在特殊儿童沟通与交往中运用个性化原则有利于在考察特殊儿童不同的学习兴趣、学习能力、学习需求的基础上选择适合特殊儿童沟通与交往的方法,满足不同类型特殊儿童沟通与交往的需求,这是尊重特殊儿童的个性的表现,也是重视特殊儿童的主体选择和个性表达的需要。个性化原则的多样性和弹性化特征有利于在特殊儿童现在基础上开发其潜能,促进其适应社会能力的提高,进而“实现自我,服务社会”。
尊重特殊儿童沟通与交往的个性化原则就是承认因智力、社会背景、情感和生理等方面不同特殊儿童在沟通与交往中存在的个别差别。要提高特殊儿童的沟通与交往能力就得了解其兴趣、爱好和特长,在差异内对特殊儿童进行适应其能力水平的个别化指导。尊重特殊儿童沟通与交往的个性化原则也是要培养特殊儿童具有个性的沟通与交往方式,帮助特殊儿童发掘、形成个性化的沟通与交往方式,使特殊儿童的个性得到充分施展。构建个性化沟通与交往方案是帮助特殊儿童迅速提高沟通能力的一种有效工具。个性化原则的实现,需要将特殊儿童的个性化培养理念贯穿于特殊儿童个性化培养计划的设计以及计划实施的全过程。首先是从特殊儿童沟通的兴趣入手,设计好启发与互动,调动特殊儿童沟通兴趣;其次在实践中有针对性的训练特殊儿童的沟通与交往能力,不同的特殊儿童运用不同的沟通与交往方法。
分层引导原则是指根据特殊儿童能力、需要等方面差异对于沟通与交往进行针对性指导。特殊儿童个体之间的能力层次和发展速度存在很大差异,对沟通与交往也有着不同的需求,因而分层指导就格外重要。例如,智力障碍按照障碍程度可以分为轻度、中度、重度和极重度,受障碍程度的影响,不同层级的智障儿童有着不同的沟通与交往能力,学习沟通与交往知识技能的速度也存在着极大差异,对于沟通与交往也有着不同的需求,所以应该首先依据基础水平、发展速度以及需求差异等方面对儿童的沟通与交往能力进行分层,为每一层级的儿童制定合适的发展目标,帮助儿童在原有能力基础上实现一定的发展。
分层指导是基于特殊儿童发展需求、契合特殊儿童发展实际的重要原则。它的基本要求是:第一,确定特殊儿童的能力水平。确定特殊儿童沟通与交往能力的发展水平的参照可以是普通儿童,也可以是特殊儿童,例如,随班就读特殊儿童沟通与交往能力的参照以普通儿童为主。另外还可以根据沟通与交往某一方面的能力来确定,例如,口语能力发展水平、书面语能力发展水平等。在了解特殊儿童真实发展水平的基础上,结合其对于沟通与交往的需求为其制定合理的发展目标。第二,确定特殊儿童的需要层次和内容。每个人都有沟通与交往的基本需要,但是不同个体之间对于沟通与交往的需要有着层次和内容上差异,当然这和儿童的障碍程度、家庭环境以及个人意愿等都紧密关联。例如,有的特殊儿童喜欢参加热闹,因而格外需要学习一些重要礼仪,有的特殊儿童容易冲动,则应着重注意情绪管理的策略指导。第三,确定适宜的发展目标。综合考虑特殊儿童的能力水平和发展需要将特殊儿童划分为不同的层次,在此基础上为每一层次的特殊儿童制定合理的发展目标,推动特殊儿童在各自层次上沟通与交往能力的提升。
有学者认为,对缺陷的理解的多层面、多视角的体察,体现了缺陷的丰富含义和人们认识的多元化,体现了各个领域的特点和需要。[2]特殊儿童的缺陷不仅仅局限于一种可视的缺陷,同时也指向另一种隐形的、潜在的缺陷。后者主要是指特殊儿童的主观精神世界,如,精神、态度、思维等对生理缺陷的意识表征。正是这样的缺陷才开启了特殊儿童与普通人的不同,才构成了标识特殊儿童身份的关键因素。为了更好地克服特殊儿童心理上缺陷,以便正常融入社会,需要对特殊儿童的现存缺陷进行补偿教育。我国特殊教育理论认为:“缺陷补偿是在机体失去某种器官或某种机能受到损害时的一种适应,是一种与正常发展过程不完全相同的有特殊性的发展过程。”[3]缺陷补偿不仅意味着要帮助特殊儿童提高生存能力,还要帮助特殊儿童提高生存的智慧。补偿既有对缺陷本身的补偿,更有对缺陷给特殊儿童滞留的意识性存在的补偿。
如上所言,缺陷补偿主要包含两方面。一方面,对于缺陷本身的补偿,现代科学技术发挥了重要作用,如,人工耳蜗对听障儿童的贡献。另一方面,也是较为根本的方面,就是要对特殊儿童的“精神意识性缺陷”进行补偿,引领特殊儿童以实践理性的自由意志超越对生命缺陷的自觉意识,鼓励其不断挖掘自身潜能并将这种潜能合理开发。只有这样,缺陷才不会成为制约其身心健康发展的因素。
根据缺陷补偿原则,培养特殊儿童沟通与交往能力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第一,鼓励特殊儿童应正视残疾,积极主动寻找补偿条件,用坚强意志和乐观态度战胜残疾。唯有这样,才能顺利地实现补偿,这也是战胜残疾、实现补偿的重要环节。在这一过程中,特殊儿童通过沟通与交往学习别人的成功之法,培养自己的自信心和意志力,如,勇敢、顽强、对挫折的承受力、对困难的忍受力等等,进而增强战胜自身缺陷的信念。第二,引导特殊儿童在与别人交流中合理定位自己的人生理想,帮助其认识到虽然自身的缺陷确实给自己带来不便,但他们也有贡献社会的责任与能力。
生活适应是指个人在生活之中,运用自身的力量、技巧与策略,在环境之间形成平衡之互动关系。坚持适应生活原则就是在常态的社会生活中培养特殊儿童适应生活的技能。特殊儿童生活的大环境复杂多样,特殊儿童要融入普通人的世界,必须首先在沟通与交往上适应生活。
适应在特殊儿童成长发展中有生理、心理、社会化的意义,生活适应是特殊儿童沟通与交往的主要目标之一。良好生活适应能力是衡量个人能否在未来社会中获得较好发展的重要指标,而严重的生活适应不良则不仅对个人的社会生活带去一定影响,还会加重个人成长的社会负担。特殊儿童由于受各种障碍影响,沟通与交往能力较难适应生活需要,对特殊儿童的社会生活造成一定影响。
“适应能力作为生活的重心,有动态、可变的特点,只要给予足够时间与支持便能增进适应能力、生活能力。”[4]学校、家庭和社区是特殊儿童生活的三个主要生态环境,在我国社会教育中已开始形成家庭—学校—社区一体化的格局,[5]因此,必须将学校、家庭和社区统整起来培养特殊儿童的沟通与交往生活适应能力。学校、家庭、社区三者既相互影响,密不可分,也可以构成独立体系。家庭教育在时间上是最早的教育,是一切教育的基础,学校教育主导着特殊儿童的健康成长,社区是在家庭和学校的基础上进行,并对两者起补充作用。首先,学校是特殊儿童接受正规而系统教育的主要基地,要培养特殊儿童沟通与交往的生活适应能力就需要发挥学校的主导作用。以“生活”为中心的知识和技能作为教学的内容,凸显课程的丰富、实用,在此基础上依据特殊儿童沟通与交往的能力水平及适应现状,为特殊儿童开设个性化教育课程。[6]其次,家长是特殊儿童接触频率最高的人,家庭是特殊儿童一个非常重要的生活场所,必须重视家庭在提高特殊儿童沟通与交往生活适应能力中的作用。家长应对提高孩子适应生活的能力有较高的合理期望,经常组织孩子参与各种社会适应活动,有意识地培养孩子沟通与交往能力,尽量在家庭中创造条件营造适合沟通与交往生活氛围。最后,社区的教育机会是提供给每一个人的,以便人们可以追求更充实更有意义的生活。“社区教育是修正现在的教育系统,以利于一些不利者或被剥夺者。”[7]在培养特殊儿童沟通与交往适应生活的能力中不可忽视社区的功能,社区本身就是一种教育资料,包括各种天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这对特殊儿童的生活适应能力的提高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积极自主原则强调的是个体的主观能动性以及自我决定能力的发展。人本主义心理学认为,人的心理成长过程不是消极被动的,而是积极自主的。个体在沟通与交往过程中的心理发展也应遵循这一规律,积极强调的是个体参与沟通与交往的主动性,能否积极地参与进来并且发挥应有的作用,自主则侧重于儿童能否按自己意愿选择立场、方式以及内容,例如,能否对交往对象传递的信息作出自我选择和价值判断等。积极自主原则对于特殊儿童摆脱在沟通与交往过程中的边缘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坚持积极自主原则,特殊儿童才能在沟通与交往中获得认可与尊重。
强调积极自主原则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与当前特殊儿童在沟通与交往过程中面临的困境息息相关。特殊儿童的沟通与交往范围狭窄、方式单一,习惯于固定沟通与交往模式的特殊儿童很难去接纳新的交往活动,例如,习惯了呆在盲校和家庭的视障儿童可能不愿意去参加一些其他活动,长期发展下去,特殊儿童主动沟通与交往动机不强,沟通与交往行为不积极,这对于特殊儿童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另外,部分教师和家长在面对特殊儿童时,很容易成为沟通与交往活动的主导者,总是想要特殊儿童遵从自己的观点,甚至帮助特殊儿童做出各种选择,这不仅忽视了特殊儿童自身的主观意愿,也影响了特殊儿童判断能力和选择能力的培养。因此,积极自主原则对于特殊儿童在更广阔的范围内进行更高质量的沟通与交往具有重要作用。
在沟通与交往过程中坚持积极自主,要做到以下两点:第一,以思想上的主动性促进行为上的主动性。积极自主原则强调的是内在动机的激发,特殊儿童应从思想上克服恐惧、焦虑和自卑等心理,主动去参与集体活动,扩大交友范围,即特殊儿童既要有积极参与沟通与交往的意识,也要有积极参与沟通与交往的行为、沟通与交往的积极性和自主性,真正成为沟通与交往的主动性主体。第二,发展自我决定能力。在特殊儿童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得到来自于家庭、学校、社区以及社会的帮助,但是并不影响其自我决定能力的发展。有些家长为特殊儿童包办一切的做法并不可取,特殊儿童在沟通与交往过程中应该具有自主性,能对进行的任务或对话在深入思考的基础上发表意见,能对关乎切身利益的选择做出自己的判断,而不是盲目听从,成为沟通与交往活动中的随从者。当然,这需要家长、教师、志愿者以及其他人士的相互配合。
[1][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M].何怀安,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25.
[2]王培峰.残疾人教育补偿的哲学思考[J].中国特殊教育,2011(7):3-7.
[3]朴永馨.特殊教育学[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1995:67.
[4]张文京.弱智儿童适应性教育再思考[J].中国特殊教育,2003(5):19-23.
[5]王艳杰.中、重度智障儿童生活适应能力的生态化教育模式初探[J].中国特殊教育,2006(8):26-29.
[6]张文京.环境生态课程编制[J].中国特殊教育,2003(3): 53-55.
[7]周文健,宁丰.城市社会建设概论[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1:352-353.
[责任编辑 王占峰]
G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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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0438(2016)07-0149-04
2016-01-10
刘礼兰(1990-),女,安徽滁州人,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特殊教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