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燕
从主权概念产生伊始,国家应保护民族文化认同的观念就相伴而生,被认为是主权应有的内涵之一。①Petito,D.S.Sovereignty and Globalization: Fallacies,Truth,and Perception. NYL Sch.J.Hum.Rts 2001,17,p.1139-1172.在比较优势理论的推动下,自由贸易政策在资本主义世界受到推崇,一战后,随着好莱坞电影进入大众的视野并日益受到追捧,电影的诞生地——法国电影日渐沉沦,为了捍卫本国的电影产业利益和民族文化,以法国为首的许多欧洲国家在当时采用了限制进口外国电影和银幕配额等手段。二战后,旨在推进自由贸易的GATT 协定在第4条列入了关于银幕限额的条款,反映了欧洲国家的文化保护诉求。在GATT 由临时性协议过渡到正式的贸易组织的谈判过程中,以法国、加拿大为代表的国家始终坚持将保护国家文化利益的条款作为一条例外规定写入自由贸易规则框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文化例外的诉求者与坚定的自由贸易拥护者之间的冲突日益凸显出来。文化例外诉求者认为文化产品不仅仅是商品,更重要的是文化产品还蕴含和反映着各民族的特性,影响和塑造着社会的价值观和信仰,有利于促进人类对彼此的理解,创造民族自豪感。①Canadian Cultural Industries Sectoral Advisory Group on International Trade (SAGIT),New Strategies for Culture and Trade: Canadian Culture in a Global World,1999,at Executive Summary,paras.1 and 2.尽管文化例外的诉求者自认为有高尚和充分的理由为文化例外辩护,但在席卷全球的自由贸易浪潮背景下仍然难以摆脱寻求贸易保护壁垒的嫌疑,而且加拿大、法国等国虽然声称欲将所有与文化相关的产品都排除出自由贸易框架之外,但其主要关注焦点仍集中于视听资料领域,在这一过窄的“文化产品”概念的界定下,文化例外诉求的矛头似乎已经明确地指向了好莱坞所在地——自由贸易的忠实拥护者美国,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支持文化例外观点阵营的分裂,文化例外的诉求最终在多边贸易谈判中败下阵来。
20世纪90年代后期,“文化多样性”取代“文化例外”这一概念进入了文化与贸易的冲突领域,相比于文化例外这一概念,文化多样性不但消除了潜在的针对美国的嫌疑,而且消除了文化产品的过窄界定等负面作用,为文化例外诉求者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平台和更加积极的“文化”内涵。在这样的背景下,文化多样性的地位逐渐上升为与经济全球化和自由贸易体系针锋相对的一个价值目标,成为文化例外诉求者对抗自由贸易拥护者的新武器。2001年,国际社会通过了《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2005年《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文化多样性公约》)生效。《文化多样性公约》的最初目的是建立一个实质上起到文化例外条款作用的、与WTO 自由贸易框架相抗衡的国家文化政策空间的保护规则。但由于美国在重返联合国经社文组织后参与了《文化多样性公约》的谈判和拟定过程,极力淡化《文化多样性公约》的法律效力,而文化例外诉求阵营里的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利益难以保持一致,无法以一个声音说话,最终导致《文化多样性公约》实质上成为摆设。不可否认的是,《文化多样性公约》的确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陷,如对缔约国缺乏约束性义务,实体内容不完善,与现有国际法体系中的其他国际条约关系模糊等,其中第20条规定更是使《文化多样性公约》的效力大打折扣,使该公约难以担负众望。随后的中国出版物案②China-Measures Affecting Trading rights and Distribution Services for Certain Publications and Audiovisual Entertainment Products,WT /DS363 /R.(Aug,12,2009),WT/DS363/AB/R (December 21,2009).等国际贸易争端解决实践也证明了《文化多样性公约》的软弱无力,WTO 争端解决机构几乎不可能会考虑采纳当事方以《文化多样性公约》为依据的抗辩理由,也不可能会因为文化多样性这样一个至今都模糊不清的概念而打破各国经历漫长艰辛的谈判而达成的WTO 框架下微妙的利益平衡状态。③Mira Burri,Cultural Diversity as a Concept of Global Law: Origins,Evolution and Prospects,Diversity,2010,2,p.1067.因此,迄今为止可以说在多边贸易框架下,争取国家文化政策空间和文化利益的诉求和抗争收效甚微,WTO 法律体系中除了第20条等相关条款提供的极为有限的空间外,在现阶段,文化例外的诉求难以实现。
相比于多边贸易框架下对文化例外条款的寸步不让,美国近年来在其双边及区域贸易协定谈判中的让步与妥协态度耐人寻味。迄今为止,美国已经和20个国家达成了15个双边及区域贸易协定。在这些双边及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美国在文化领域内的保留非常少,所涉及保留的条款主要目的在于使美国拥有如基于互惠措施等依据而采取或维持针对不同国家法人的差别待遇的权利。但美国却为谈判对手在文化领域内的保留提供了较为宽松的空间。
1989年美国与加拿大签署《美加自由贸易协定》,在曾经长达数十年的谈判中,加拿大坚持将本国文化产业作为例外,最终成功地将文化产业例外条款写入《美加自由贸易协定》,但作为对这一文化产业例外条款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协定中同时写入了一个条款,规定尽管缔约一方可以主张文化产业的豁免,但任何一个缔约方可以采取具有同等商业效果的措施作为对方主张文化产业豁免主张的回应。①Canada-US Free Trade Agreement,27 ILM 281,1988.这个伴随条款虽然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文化例外条款的实际应用价值,但仍然无法抹煞文化例外条款对于加拿大保护文化产业政策空间的重要意义。1992年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三国签署《北美自由贸易协定》,1994年1月1日该协定生效。《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总则规定,除了加拿大的文化产业、墨西哥的石油业及美国的航空与无线电通讯外,取消绝大多数产业部门的投资限制。除此之外,《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还直接引用了《美加自由贸易协定》中关于文化产业例外的规定:“美国和加拿大任何涉及文化产业所采取或维持的措施和任何有同等商业效果的措施,除了根据第302条有关市场准入和取消关税的规定及相关对等措施外,应遵循美加自由贸易协定中关于文化产业例外的相关条款。加拿大与其他成员国间涉及文化产业的权利与义务也应遵循美加之间的协议。”②Annex 2106,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32 ILM 289,1993.该文化例外条款只适用于加拿大与其他缔约国相互之间的贸易关系,而不适用于除加拿大以外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墨西哥也提出了在文化产业领域内的相关例外条款,如附件1(已有措施)中墨西哥提出为了保护版权,商业广播或有线电视系统许可证的持有人在进口广播或电视节目在墨西哥境内播出时须获得墨西哥内政部的许可。广播、有线电视或电视广播的多点分布系统均应使用西班牙语。要使用其他语言的,须获得墨西哥内政部的批准。在墨西哥境内,一天中直播节目的大多时段应具有墨西哥特色,非墨西哥国民担任广播或电视主播或主持人应先获得批准。每年墨西哥国内剧场内放映的电影应有不低于30%的比例为墨西哥国产电影。③Annex I: Reservations for Existing Measures and Liberalization Commitments,Schedule of Mexico,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附件2(未来可以采取的措施)中,美国提出,若其他成员国限制美国人或美国企业对有线电视系统、日报的出版企业拥有所有权的,美国则保留采取对等待遇的权利。④Annex II: Reservations for Future Measures,Schedule of the United States,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在《智利—美国自由贸易协定》中,智利根据本国利益提出了多个文化例外条款。在附件1中,智利就传媒和出版印刷等产业提出了相关限制性条款,音像传播及国内新闻机构等公共传媒机构的所有人,若为自然人,应在智利有固定居所,若为法人,其营业地应在智利境内或与国内机构有相应合作机构。董事长、管理层及法人代表均应由智利国民担任。智利提出传统公共电视频道⑤根据该条规定,此处仅包括传统电视节目,而不包括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节目。中本地制作内容应占到至少40%的比例。⑥Annex I Chilean Measures,Chile-US Free Trade Agreement.涉及义务主要包括国民待遇、⑦Art.10.2,Art.11.2,Chile-US Free Trade Agreement.最惠国待遇、⑧Art.10.3,Art.11.3,Chile-US Free Trade Agreement.本地内容、⑨Art.11.5,Chile-US Free Trade Agreement.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人员⑩Art.10.6,Chile-US Free Trade Agreement.。在附件2中,智利保留了对任何已有或未来的涉及文化产业⑪根据该条的解释,文化产业包括:(1)出版、发行或销售书籍、期刊或纸质及电子报纸行业,不包括印刷或排版行业;(2)电影制作或音像制品的生产、发行、销售或展示;(3)音乐制品的生产、发行、销售或展示;(4)音乐作品的印刷或刻盘等生产、发行或销售;(5)面向公众的视听节目,包括广播、电视、有线电视、卫星节目和网络广播等。领域的双边或多边协定中对其他缔约国采取或维持差别待遇的权利,智利政府为推进文化活动而采取的政府财政补贴计划不受制于智利已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协定的限制。同时还保留了对涉及单向卫星广播的跨境贸易采取或维持任何限制措施的权利。智利还保留了除明确提到的影院、现场演奏乐队、巡回演出服务等娱乐服务、新闻通讯社、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和其他文化设施及出版服务外其他所有文化产业领域内针对市场准入所采取或维持的任何限制性措施。在投资领域内,智利则保留了针对美国投资者在数字媒介领域内的单向卫星广播投资行为采取或维持任何管制手段的权利。⑫Annex II,Chilean Measures,Chile-US Free Trade Agreement.美国则仅仅提出了关于限制广播许可所有权的权利①Annex I,US Measures,Chile-US Free Trade Agreement.及对不同国家的国民在互惠或相关国际条约的前提下采取差别待遇的权利。②Annex II,US Measures,Chile-US Free Trade Agreement.
新加坡在《美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的附件8B中,在文化服务领域提出了两个保留。第一个是广播服务领域内除了电视点播节目和付费电视节目外的安排不适用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市场准入,另外一个是以各种语言出版的,拥有出售或免费发行的新闻、事件报道,或任何评论、观察,或关于公共利益的任何评论在内的任何印刷品的发行和出版不适用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市场准入。③Annex 8B Schedule of Singapore,Singapore FTA.
作为一个发达国家,澳大利亚长期以来一直遵循干预视听产业的传统政策,以实现保留和促进澳大利亚文化表达和文化认同的政策目标。由于澳大利亚的谈判能力和经济实力远超过其他和美国订立自由贸易协定的发展中国家,因此澳大利亚在《美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中提出多项文化领域内的例外条款。在附件1中,澳大利亚提出在视听服务领域内,早6:00 至午夜时段中免费接收的商业电视节目中应当有55%是澳产的,同时该时段内,免费商业电视节目的广告播放中本地内容配额为80%。外国人不能控制商业电视广播牌照,在商业电视广播机构中,所有外国人的控制权不能超过20%,外国人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能超过20%。在全国性和城市报业中,外国直接投资不能超过30%,每个单独的外国持股者最多只能占25%的股权。在地方性和郊区报业中,外国直接投资不能超过50%。④Annex I-Services/Investment Non-Conforming Measures,US-Australia Free Trade Agreement.在附件2中,澳大利亚提出了在多频道免费商业电视节目服务、订购电视广播服务、免费商业电视广播服务等领域内对(澳)当地节目内容的特定配额要求。澳政府在文化活动领域内的补贴和津贴限于(澳)当地内容和符合制作要求的广播电视节目。⑤Annex II-Services/Investment Non-Conforming Measures,US-Australia Free Trade Agreement.由于上述多项措施对澳的限制性权利规定了最高限度,因此澳大利亚未来不能采取更高的当地内容配额,也不能采取更多限制性措施。美国方面做出的限制性条款仅包括根据互惠原则和相关国际协议对相关国家在无线电频率、市场准入或在单向卫星家庭直播和卫星直播电视服务及数字视听服务领域内给予不同待遇的权利。在有线电视领域内,美国有权对限制美国国民运营有线电视的国家采取对等措施。⑥Annex II-Services/Investment Non-Conforming Measures,US-Australia Free Trade Agreement.
2016年2月,12个谈判国签署了《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下文简称TPP),将自由贸易的规则进一步向前推进。虽然TPP 目前仍未生效,还需要各国国内法律程序的批准,但TPP 的贸易规则必将会对中国产生巨大影响。在TPP 框架下,成员国在相关文化产业领域内也提出了多项文化例外条款。如加拿大在附件2中在文化产业领域针对国民待遇⑦Article 9.4,10.3,Trans-Pacific Partnership.、最惠国待遇⑧Article 9.5,10.4,Trans-Pacific Partnership.等义务提出多项例外条款。在服务和投资的跨境贸易领域内,加拿大有权采取或维持任何措施⑨但不得对服务提供者及投资者在为加拿大本地特色文化因素产业的发展做出经济贡献方面有歧视性要求,也不得有针对外国音像制品网络传播的限制性措施。,以促进文化产业⑩根据该条规定,“文化产业”包括:(a)纸质版或电子版的书籍、期刊、报纸的出版、发行、销售,但不包括上述产品的印刷或排版行业;(b)电影或其他音像制品的制作、发行、销售或展览;(c)视听音乐作品的制作、发行、销售或展览;(d)公众直接可以接收的无线电通讯及所有广播、电视和有线广播事业及所有卫星节目和网络传播服务。的发展,或实现直接或间接促进加拿大文化艺术及本地特色文化因素的产业发展的目标。⑪Annex II: Non-Conforming Measures,Canada,Trans-Pacific Partnership.在附件4 关于国有企业的例外条款中,加拿大为本国主要的广播公司、影视管理局及所有与文化产业有关的其他企业提出了例外条款。所涉义务主要针对TPP 协议中对成员国国有企业运营中具有政策目标性质措施因素考虑的限制。在TPP中,所有成员国应保障本国国有企业在从事商业活动时给予商业考虑,除非是要实现公共服务的目标。①Article 17.4.1(a),Trans-Pacific Partnership.任何成员国不得对国有企业进行直接或间接的非商业性支持,以避免损害其他成员国的贸易利益。②Article 17.6.1,Trans-Pacific Partnership.针对上述义务,加拿大提出加拿大广播公司(CBC)在运营中可以基于非商业因素开展业务,在货物和服务的销售和买卖中优先考虑加拿大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商。加拿大政府及加拿大广播公司可以对产品的制造、销售和服务的提供商提供非商业性资助,以加强这些产品与服务的竞争力。加拿大影视管理局(Telefilm Canada)可以考虑非商业因素,可以为加拿大产品及服务运营商提供优惠措施,包括为加拿大个体制造商提供有息贷款,为加拿大制造商在发行作品和运作时提供建议和协助。③Annex IV: State-Owned Enterprise,Canada,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TPP中,澳大利亚也提出了多项文化例外条款。在附件2中就广播及视听、广告、现场演出领域内跨境服务提供和投资方面,澳大利亚提出在以下事项上有采取或维持任何措施的权利:免费商业电视服务中本地内容的配额要求;对澳大利亚订购电视广播服务非歧视性的消费额要求;免费广播服务中本地内容的配额要求;其他电子传输的视听服务,目的在于使澳大利亚的视听内容更适合澳消费者;频率管理和广播服务许可;对澳文化产业投资的补贴或资助。这些措施均不适用于澳广播及视听服务领域的外国投资。澳大利亚可以根据国际合作项目安排对影视制作产业采取优惠性合作措施,给予国民待遇和官方合作地位。澳大利亚有权在创意艺术④根据TPP 文本,“creative arts” 创造性艺术指表演艺术(包括剧场、舞蹈和音乐);视觉艺术和工艺;文学(除了电子传输的文学作品);混合型艺术作品,包括使用新技术传输的不同艺术形式。Annex II: Non-Conforming Measures,Australia,Trans-Pacific Partnership.、土著传统文化表达和其他文化遗产⑤根据TPP 文本,“cultural heritage” 文化遗产指人种的、考古的、历史的、文学的、艺术的、科学的或技术型的可移动或不可移动的遗产,包括博物馆、画廊、档案馆和其他文化遗产收藏机构中有文件证明的、保存的和展示的遗产。Annex II: Non-Conforming Measures,Australia,Trans-Pacific Partnership.保护领域内采取和维持任何措施。但在创意艺术领域内所采取的措施要符合澳大利亚在GATS 下第16条和第17条中关于市场开放和国民待遇所做承诺。⑥Annex II: Non-Conforming Measures,Australia,Trans-Pacific Partnership.在附件4 关于国有企业的例外条款中,针对TPP中关于成员国国有企业须基于商业利益考虑的规定,⑦Article 17.4.1(a),Article 17.4.1(b),Trans-Pacific Partnership.澳大利亚提出澳国有企业在采购货物和服务时,可以对土著人⑧根据TPP 文本,此处“土著人”指澳境内土著居民及托雷斯海峡岛民。和相应机构给予优先考虑,该项规定也起到了保护澳大利亚文化产业的作用。⑨Annex IV: Non-Conforming Measures,Australia,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在12个TPP 成员国中,几乎所有国家,甚至包括美国都在文化领域提出了例外条款。如智利提出智利政府对文化产业促进采取的补贴计划不受TPP 的限制,同时智利政府有权根据现有的或未来的双边、多边国际协定在艺术和文化产业领域内对不同国家采取差别待遇。⑩Annex II: Non-Conforming Measures,Chile,Trans-Pacific Partnership.马来西亚提出有权对书籍、期刊或报纸、艺术作品、电影、电视节目许可等产品在马来西亚国内市场的进口和发行进行审查,以保证符合马来西亚的公共道德标准。⑪Annex II: Non-Conforming Measures,Malaysia,Trans-Pacific Partnership.越南提出政府在保护国内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有权采取任何措施。⑫Annex II: Non-Conforming Measures,Viet Nam,Trans-Pacific Partnership.美国则坚持在有线电视系统的市场准入及运营等领域内给予互惠待遇。⑬Annex II: Non-Conforming Measures,United States,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一)在近年来开展的双边及区域自由贸易谈判中,美国的主要策略相比前些年发生了以下重要改变:
1.美国在其双边及区域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中显示出对文化多样性目标一定程度上的容忍,不再像过去一样要求其谈判对手彻底取消文化领域内违反国民待遇的金融支持,也不再坚持彻底取消视听部门内传统技术领域的当地产品内容要求和其他的贸易壁垒。①Sacha Wunsch-Vincent,The Digital Trade Agenda of the U.S.: Parallel Tracks of Bilateral,Regional and Multilateral Liberalization,Aussenwirtschaft,vol 58,2003,p.16.与GATS所不同的是,在美国所缔结的双边及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国民待遇义务、最惠国待遇义务和涉及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的义务不适用于成员国所提供的补贴和各种政府贷款、担保和保险领域。②如《美澳自由贸易协定》第11条13.5(b)款,《美国和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第10条7.5(b)款等条款。可见美国订立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在补贴等政府财政支持领域对其他缔约国的限制比GATS 下要少。
2.在对传统文化产业领域内做出让步的同时,不遗余力地推动对方承诺将数字贸易产业彻底排除出文化例外的保护范畴。在美国相关利益群体的推动下,美国的贸易谈判者不遗余力地致力于促进数字贸易产业的自由化发展。2001年5月美国电影协会在向国会进行陈述时提出,在传统的文化传播方式下,各国在文化娱乐产业的本地节目内容配额比例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各国的国民有权利看到反映其本国历史、文化和语言的电影和电视节目。但在这个新的电子时代,本地节目配额不再是必须的了,在互联网上可以看到各国的电影和电视节目,因此,数字贸易的市场应当保持自由化状态,免受文化保护主义的限制。③Ivan Bernier,The Recent Free Trade Agree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As Illustration of Their New Strategy Regarding the Audiovisual Sector,www.Coalitionsuisse.ch/doss/unesco_ccd/bernier_us_fts_and_av_sector/pdf.2004,p.1.这一观点成为美国贸易谈判在视听部门的核心目标。在数字贸易视野下,文化服务的提供主要指使用电子途径提供的服务,即使用计算机处理过程所提供的服务,包括信息服务、多媒体产品、可下载音乐和电影、付费广播和电视。电子产品则被界定为电脑程序、教材、录像、形象、声音录制和其他数字合成并通过电子传送的产品。在美国达成的一系列双边及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成员国对数字文化产品所承担的义务包括取消关税、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美国的策略非常明确:在传统视听部门内可以容忍其他国家提出针对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市场准入的保留或例外措施,而数字贸易领域内则不能妥协。毕竟在未来的竞争中,数字贸易才是核心和重点,而传统的视听部门随着时代的发展最终都会被取而代之,因此,必须首先确保数字贸易摆脱文化保护主义的制约。为了让其他谈判国家接受数字贸易领域内的自由化进程,美国允许其他谈判国有权针对服务和投资领域的不符合贸易规定的文化措施做出例外和保留要求,也可以进行补贴。
3.在自由贸易协定中,美国采用了最有利于自由化的承诺方式——负面清单方式。负面清单是自由贸易原则的例外,本质上是“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法律理念的应用与延伸。④龚柏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模式法律分析》,《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与动态》2013年第6期,第24页。相比于在GATS 下的积极义务承诺清单的谈判方式,美国在21世纪初缔结的一系列自由贸易协定都采用了负面清单的承诺方式。在负面清单方式下,谈判方除了在相关附件中明确列出的不符措施外,如果没有特别的保留,在既存的和未来的跨境服务贸易中,都必须提供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⑤何其生:《美国自由贸易协定中数字产品贸易的规制研究》,《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这样,谈判压力必然由极力推动视听领域自由化的美国转移到了试图阻止或延缓视听领域内自由化进程的国家一边。所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均以附件的形式列出各国所提出的例外条款和保留条款。在谈判进程中,还可能出现一些未充分关注视听领域的国家由于疏忽未将该领域纳入负面清单的情形,最终导致这类国家默认了视听领域的开放。在美国所达成的双边及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美国所提出的保留和例外很少,为数不多的保留和例外主要集中于美国采取或维持针对不同国家法人的差别待遇的权利,这些差别待遇的法律依据包括互惠措施、涉及无线频率分享的国际条约等。
(二)美国近年来视听领域内自由贸易谈判策略和态度转变的主要原因在于:
1.美国在参与乌拉圭回合谈判期间,多年来均致力于推动视听领域内的完全自由化,但囿于多边谈判的机制特点,近年来多边框架下的谈判步伐停滞不前,无法达成统一的意见,加之主张文化多样性保护国家的坚决立场,美国一直未能实现其在数字贸易方面的自由化目标。在这一背景下,美国通过2002年的《贸易促进法案》,简化了国会批准程序,为美国缔结双边及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构建了快速通道。可以说,近年来双边及区域贸易协定的飞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以美国为首的国家对多边贸易谈判机制进展缓慢的不满与控诉。在双边及区域贸易谈判过程中,由于涉及国家数量有限,相比于多边谈判框架下“众口难调”的弊端,更易达成一致。而且参与美国主导下的双边及区域贸易谈判的国家均具有相同的利益诉求,大多基于地缘政治的基础之上,这些国家在与美国进行谈判的过程中,基于各种经济的、政治的或战略方面的利益追求,都具有强烈的动力要与美国达成自由贸易协定,这种因素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美国主导下双边及区域自由贸易谈判的达成,美国正在致力于通过形成自由贸易协定网络来推动本国贸易目标的实现。同时,国际贸易规则和争端解决机构的碎片化发展趋势有利于维持国际秩序和国际力量对比的现状,①Peter K.Yu,EU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s and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EU Bilateral Trade Agreement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For Better or Worse? Edited by Josef Drexl,Reto M.Hilty,and Joseph Straus,Springer,2014,p.124.也可以为未来多边贸易框架的谈判提供铺垫和范本,对于美国贸易政策目标的实现意义重大。
2.随着时代的发展,美国意识到视听领域内的传统媒介和相关服务在未来必然会被数字技术所取代,在WTO 框架内关于电子商务的谈判陷入困境的情形下,美国开始积极拓展通过双边及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方式来实现电子商务自由化的目的。美国认为与其在传统技术领域内与相关国家进行艰苦的谈判,不如以退为进,在传统视听技术领域内做出让步,以换得在数字技术领域内全盘自由化,为未来美国视听领域的领先地位奠定基础。在美国已经达成的自由贸易协定中,除了1985年与以色列签订的协议及1994年1月1日生效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外,其余协定均包含独立的电子商务专章或条款来规范跨国数字贸易,②陈靓:《数字贸易自由化的国际谈判进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15年第3期。可见美国对数字贸易自由化进程的重视程度。
(一)当今国际形势下,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漠视和抵制双边及区域自由贸易发展的趋势,而在现有的双边及区域贸易协定中,文化产业仍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外。中国应重视双边及区域自由贸易谈判,为保护中国的文化产业提供契机,为亚太经贸区谈判积累经验,并寻求在未来的多边贸易框架中掌握话语权。
WTO多哈回合谈判一再停滞,各种双边和区域自由贸易谈判趁势而起,特别是美国主导的跨太平洋自贸协定(TPP)与欧美自贸协定(TTIP)都取得了很大进展。全球经贸体系正经历着巨大的挑战和调整,很可能诞生一个崭新的全球经贸体系。美国通过双边及区域自由贸易谈判推广本国的政策目标和价值理念,这种做法值得中国思考和借鉴。在现阶段,国家特定领域内的政策空间需求往往难以在WTO 框架下寻找多边解决途径,绝大多数国家对于本国视听领域的保护诉求仍非常明确和突出。然而在现有的视听服务领域争端案件中,涉及文化因素的国家要寻求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支持和特殊考量是不现实的,WTO 争端解决机构不可能为了支持文化多样性这样一个模糊的概念,而去打破经历漫长艰苦的谈判达成的WTO 协议下成员国彼此之间微妙的平衡,最终打击WTO 成员追求多边贸易规则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动力。③Mira Burri,Cultural Diversity as a Concept of Global Law: Origins,Evolution and Prospect,Diversity,2010,2,p.1068.因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在多边框架下,文化与贸易之争不会有明显进展,难以实现制度的变更或对现有多边贸易框架产生冲击,这一现状往往会驱使相关国家采取双边或区域途径推进其政策倾向。
十八大后,中国已经明确了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的战略目标,现阶段我们应该积极重视自由贸易区协定的谈判,通过推进这一战略目标,作为中国深化改革开放,增强国际经贸实力,进一步掌握国际贸易规则话语权的重要途径。固然,双边或区域贸易自由化会在一定程度上由于既得利益的存在对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造成阻力,也可能会削弱WTO 的权威和作用,但长远而言,双边或区域自由贸易的推进也会为多边贸易框架的形成和确立产生推动和示范作用。中国是文化大国,但文化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不强,现阶段在国际自由贸易中应努力寻求文化例外保护,积极维护在双边及区域自由贸易谈判中中国视听服务领域内特殊要求的战略立场,为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留出空间,并为未来多边贸易谈判框架中文化例外条款的确立奠定基础,提高中国在国际贸易规则制定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二)提高谈判实力,培养经贸谈判高级人才,熟悉和掌握负面清单的谈判方式。
负面清单方式在未来的WTO多边谈判中可能会得到更普遍的应用,因此,中国应尽早熟悉和掌握这一谈判方式。这一方式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存在一定挑战,需要逐步增强应对能力。在负面清单方式下,由于涉及到既存的和未来可能出现的不符措施,因此,不但要求谈判国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有高标准的透明度,还要求谈判国根据本国国情对未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空间进行预测,并在谈判过程中务必要提出科学、严谨和措辞严谨的负面清单,避免由于语言表达上的疏漏和技术措辞上的问题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失。我们既要保护中国的核心经贸利益,也要考虑谈判对方的接受程度及对中国融入自由贸易进程步伐的影响。中国目前一方面要完善相关国内立法,构建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在经贸、投资领域与国际惯例接轨;另一方面,也要致力于培养经贸谈判高级人才,积极熟悉和掌握谈判方式和谈判规则,尤其是负面清单的谈判方式。文化产业是各国对外资准入国民待遇提出负面清单的重点领域,文化领域涉及绝大多数国家的核心利益和文化安全,在进行双边及区域自由贸易谈判的过程中,中国应重视文化领域内例外条款的谈判与达成,积极维护中国的文化产业,推动文化多样性目标的实现。
(三)视听领域未来的竞争会集中于数字贸易领域,数字产品领域也与各国文化价值观念密不可分,中国应在保护文化多样性的目标下,积极促进数字贸易领域的发展。
随着科技的发展,在未来的商贸竞争中,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必然是重中之重,但目前并没有一个公认的国际贸易框架和规则来规制数字贸易的发展。美国通过积极缔结自由贸易协定来推动数字贸易的自由化,最终目的是将美国的国内政策推广至国际社会,成为国际贸易框架的通行规则,在全球范围内推动数字贸易的自由化,掌握未来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话语权,实现美国的远期战略目标。数字贸易在中国发展迅猛,中国已成为信息技术产品出口大国,在该领域内有着巨大的利益诉求。但目前,中国在国内政策和国际谈判方面都忽视了数字贸易领域,迄今为止中国已经与2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但均未涉及电子商务和数字产品的议题。①陈靓:《数字贸易自由化的国际谈判进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15年第3期。数字贸易领域有深刻的文化特性,中国应在文化多样性的目标和基础下,积极完善国内政策,重视数字贸易规则的国际谈判,推动中国数字贸易的发展,并力争在未来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制定中发出自己的声音,为中国文化产业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争取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