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政府对夜市的干预与管理

2016-04-13 08:33张金花
关键词:夜市

张金花

夜市作为中国古代社会的一种特殊经济形态,肇始于汉,中经魏晋南北朝隋唐的缓慢形成与发展,至宋获得快速发展与繁荣。两宋夜市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就被学界关注并持续推出研究成果,专题研究主要集中于两宋都城夜市的兴盛原因、发展变化、经营时间、空间分布、经营形式与内容、夜市类型、治安与文化、夜市影响等诸多方面。①全汉升:《宋代都市的夜生活》,《食货半月刊》1934年第1期,第23-28页。刘伯午:《我国中、晚唐及两宋时代的夜市》,《天津财经大学学报》1985年第3期,第45-46页。宁波:《宋代汴京与临安的夜市》,《平准学刊——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论集》(第三辑),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86年版,第107-110页。康弘:《宋都夜市中的饮食业》,《中国食品》1993年第4期,第36-37页。杨文秀:《北宋东京市民的夜生活》,《唐都学刊》1997年第2期,第27-31页。田银生:《北宋东京街市的开放性》,《华中建筑》1999年第2期,第132页。尚园子、陈维礼:《宋元生活掠影》,沈阳:沈阳出版社,2002年版,第99-101页。郭丽冰:《从〈东京梦华录〉看北宋东京的夜市》,《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第66-68、80页。袁铭:《北宋京都的文化夜市》,《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9年第10期,第220-223页。许芳滋:《宋代夜市研究》,中兴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张金花:《试论宋代夜市文化》,《河北科技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第19-21页。这些研究至少有两大缺憾。一是基本局限于对两宋都城夜市的研究,对地方城镇少有研究,目前仅有台湾中兴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宋代夜市研究》涉及到几个地方州镇夜市,存在以都城世界代表整个朝代或时代的倾向。二是仅局限夜市自身形态方面的研究,目前尚无人论及夜市管理等相关问题。政府是建构经济运行不可或缺的因素之一。为此,本文拟从政府对夜市的干预与管理角度予以探讨分析。在宋代夜市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的管控与影响举足轻重。一方面,宋政府及其官员发挥着引导和推动夜市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政府对夜市的管理缺位,进而导致夜市市场的混乱和诸多问题。

一、政府对夜市的直接干预及管理

(一)从政府对夜禁的调整及取消看其对夜市的干预及管理

自夜市诞生之始,就是在坊市制和夜禁制的夹缝里顽强生长起来的。秦汉以来夜禁严苛,唐前期封闭性坊市制达到鼎盛,严重抑制着夜市的形成与发展。虽然自唐中叶以来两制愈来愈松弛,但宋之前夜市始终是以非法身份合理化的存在,在需求与利益的强大攻势面前,政府的禁令虽然不能完全抵制侵街侵夜的发生,但在很大程度上抑制着夜市的生长,夜市发展缓慢且未形成规模与气候。至宋,太祖乾德三年(公元965年)四月十三诏令开封府:“令京城夜市至三鼓已来,不得禁止。”①(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6,乾德三年夏四月千子,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2004年版。而两宋之前后朝代的宵禁时间一般起自一鼓(一更)。宋政府下令缩短宵禁时间,缩小宵禁范围。绍兴三年(公元1133年)“知临安府卢知原言:‘车驾驻驆临安府,屯兵既众,居民浩穰,今欲相度每夜三更断夜,五更依旧许人行往。’从之”。②(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二 禁约四,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版。南宋临安夜禁时长从三鼓至五鼓,宵禁期间,由防隅巡警和居民实行保甲联巡。也就是说宋政府允许的夜市经营时间为一更至三更,后期则允许通宵营业,如汴京马行街“都城之夜市酒楼,极繁盛处也。……马行人物嘈杂,灯火照天,每至四鼓罢”。③(宋)蔡絛:《铁围山丛谈》卷五,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马行街“如耍闹处,通晓不绝”。④(宋)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3《马行街铺席》,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版。自此,城镇居民在夜间可以自由行动,夜间商品及劳务交易活动也就由非法转为合法,夜市终于拥有合法化的身份,名正言顺地迅速繁荣发展起来。

(二)从政府对节日活动的倡导与政策看其对夜市的干预

节日是夜生活及夜市的催化剂。节庆狂欢夜未央,节日庆典、节日商贸、节日娱乐、节日休闲大多延续至夜晚。宋政府在与民同乐政策下,大力引导民风民俗,在创设新节日、维护和改造传统节日习俗、规定节假、组织开展各种节日活动、营造节日气氛等方面的作用及影响,某种程度上也可推及夜市。

规定增加节假。“祠部休假,岁凡七十有六日:元日、寒食、冬至各七日,天庆节、上元节同天圣节、夏至、先天节、中元节、下元节、降圣节、腊各三日,立春、人日、中和节、春分、社、清明、上巳、天祺节、立夏、端午、天贶节、初伏、中伏、立秋、七夕、末伏、社、秋分、授衣、重阳、立冬、各一日”。⑤(宋)庞元英:《文昌杂录》,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太宗太平兴国六年(公元981),“诏自今下元节宜如上元,并赐休假三日,著于令”。⑥《长编》卷22,太宗太平兴国六年十月庚辰。增加闲暇时间,无疑是在时间上给公职人员创造更多的夜生活机会。每当金明池开池前,由御史台在宜秋门帖出黄榜:“三月一日,三省同奏圣旨,开金明池,许士庶游行,御史台不得弹奏。”⑦(宋)周煇:《清波杂志·别志》卷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其他在京官司,不妨公事,任便宴游”。⑧(宋)陳元靚:《岁时广记》卷一八《上巳》引《岁时杂记》,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可见,在“开池”期间,政府采取鼓励、招徕的措施,吸引市民前往游观,允许官员游宴。

官放赁屋钱。由于京城房租昂贵,减免房租便成为宋朝廷在重要或关键时期的恩典的措施之一。临安当时规定放免赁屋钱的节日主要有元旦、元宵节、冬至节;放免的时间是每节三日。①(宋)吴自牧:《梦粱录》卷一《正月》、《元宵》,卷六《十一月冬至》,宋史资料萃编第四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81年版。在节日期间放免房钱,一方面有官府营造宽松祥和的节日气氛,刺激节日消费的因素和目的,另一方面,则是政府针对临安房屋租金偏高,多数承租人负担重这一社会问题的临时性化解措施。可见南宋政府具有很强的假日经济意识。假日政策及假日经济对夜市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游观买卖无禁。南宋都城临安的游览胜地西湖,二月初八日开始接纳游人,直至寒食清明节,官府举行龙舟赛,引得“湖山游人,至暮不绝”,即使贫穷无钱者,“亦解质借兑,带妻挟子,竟日嬉游,不醉不归”。⑥《梦粱录》卷一《八日祠山圣诞》。官府还明确表示“凡游观买卖,皆无所禁”,⑦(宋)周密:《武林旧事》卷三《西湖游幸》,宋史资料萃编第三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81年版。于是一时间,各种日用商品、食品、娱乐品、伎艺人的表演等等,纷纷呈现。到中秋观潮节时“店舍经营,辐辏湖上,开张赶趁”。⑧《西湖老人繁胜录》。“江干上下十余里间,珠翠罗绮溢目,车马塞途,饮食百物皆倍穹常时,而僦赁看幕,虽席地不容闲也”。⑨《武林旧事》卷三《观潮》。“都人士女,两堤骈集,几于无置足地。水面画楫,栉比如鱼鳞,亦无行舟之路,歌欢箫鼓之声,振动远近,其盛可以想见”。⑩《武林旧事》卷三《西湖游幸》。

官办公共活动。官府为各种节庆夜市搭建平台,主办或督办各类灯会、花会、药市、蚕市等大型商贸文化活动,市容的装饰、游乐场地的搭建,舞队表演等均有官府的部分出资。如元宵节烧灯有三大来源:一是向居民摊派,二是向寺观征取,三是政府出资购买。⑪参见王福鑫:《宋代旅游研究》,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53-356页。东京金明池开园,政府不仅组织水战演习,还组织争标、水秋千、百戏表演等等,以供游人观赏。川蜀地方政府官员大多将纵乐游赏视为抚民政策,地方官府的支持和积极作为是成都药市、蚕市、花市、游江等大型商贸游乐活动兴盛的重要前提条件。政府针对节日市场的作为,对夜市的有序、繁荣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如果失去政府的支持与参与,我们难以想象各地灯市的宏大规模,以及由节日节庆促动的夜市市场的繁荣。这些举措既顺应了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又反过来推动了城市商业乃至整个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有负面影响。“元丰中,刘待制瑾为守。元夕,不问富贫,每户科灯十盏。陈先生烈以诗题鼓门大灯笼,云:‘富家一盏灯,太仓一粒粟。贫家一盏灯,父子相聚哭。风流太守知不知,惟恨笙歌无妙曲。’瑾闻而谢之”。⑫(宋)梁克家:《淳熙三山志》卷四十《土俗类二观灯》,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讲的就是刘瑾知福州太守时,为了观赏花灯,曾强令百姓捐灯而遭到强烈反对的事情。由此可见,各地由官府主办的各类大型节庆,在营造出社会繁荣太平祥和的氛围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给民众带来不同程度的骚扰甚或较重负担。

(三)各级官府大量涉足商业服务业对夜市的双向影响

有宋一代,政府高度参与市场,涉足商业、手工业、矿业、金融业等领域,设立各类经济部门进行管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经济部门有榷货务、便钱务、交子务、市易务、检校库、抵当所等。

在与夜市相关的行业中,政府涉足酒业、房屋租赁业、邸店业等,支持各级官府经营邸店、客房,经营酒库、酒楼、药局,在自身获得可观利润的同时,一方面促进了城市服务业的繁荣,推动了夜市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其官府背景,在市场竞争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强势竞争、不公平竞争。如酒业垄断经营对私营商家利润的挤压,以及对消费者形成的一些强制消费。在一些官卖酒的地方,官府为了垄断节日酒消费市场,增加酒的销售收入,采取按人户分摊一定数量的酒,令其出钱到官府购买,如荆门军“酒务及公使库旧例,遇正旦、寒食、冬至,各印关子付居民,令户户纳钱赴官沽酒,自一百至一贯。军城数百家,每一节出钱二百贯,只是畧得些小恶酒”,“细民所居茅屋,日出一间赁钱才十二文,而遇节顿出百金,比屋为病”。①(宋)洪适:《盘洲文集》卷四九《荆门应诏奏宽恤四事状》,四部丛刊初编本。显然是不顾百姓意愿的官府强制性消费。政府支持各级官府大量涉足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服务性行业,对夜市发展形成双向影响。

二、政府对夜市的间接管理

一般而言,当旧有制度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时,国家控制在复杂万变的市场动向面前显得笨拙、乏力或滞后。夜市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现象和市场形态在两宋虽不断被关注和记录,但有关夜市管理的内容却鲜有记载,因而我们更难奢求夜市管理以立法形式进入政策与制度层面。实际上由于宋以来的坊市合体,政府不可能实行象汉唐一样严密而直接的市场管理,而是将之在相当程度上融于一般的城市管理之中。因此,对于夜市管理的认知,我们只能借助于一般经济管理制度与政策、借助城市管理制度与实践,就其与夜市紧密关联的方面,了解和分析政府对夜市的管理。

(一)与夜市相关的商事管理

关于宋代商事管理制度,如商税制度,专卖制度,行会制度等,前人研究较多,成果显著。此处笔者不再赘述,仅就与夜市紧密相关的一些方面略作介绍。

本次的调查对象为参加北京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举办的北京市高校教师岗前培训的新老师和部分转岗教师,以及医院从事教学工作的医生。发放问卷1 300份,共回收1 292份,回收率为99.4%,其中有效问卷1 263份,有效率达97.8%。受调查者中男教师454人,女教师809人;未有任何教学经验的新进教师共计652人,331人有1年教龄,剩余部分教师有2—5年的教学工作经验,分别占总人数的51.6%,26.2%和28%。岗前培训教师的基本情况具体如下表1。

政府征收市租商税。“宋代国家给予市场更多的自由度,对市场的管理已超脱于唐代‘直接管理’模式之上,向‘以税代管’模式转变”。②吴晓亮:《唐宋国家市场管理模式变化研究——以唐代“市”和宋代“税务”为对象的历史考察》,《中国经济史研究》2007年第4期,第117页。无论是大都市还是中小城市均依税制征收商税,“凡商贾之赋,小贾即门征之,大贾则输于务”。③《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七之二录《神宗正史职官志》。商税分为过税和住税两种。过税,应为商品流通税,由设于交通要道的税务向行商征收;住税应为买卖交易税,由商贾向交易地商税务缴纳。此外,向建于官地之上的商铺征收官房廊钱。租赁店面的须缴纳铺面钱、地铺钱、店铺钱,即地租或房租。租用官府所设市场中的铺面的须缴纳摊位费。商用地租、房租似按地块所处位置价格不等。另有门税,所收多为贩夫贩妇的“些小系税之物”,税钱有限,宋廷常下诏减免。如淳熙六年(1179年)朱熹知江西南康军任上,曾因灾荒减免门税“合将客旅步担兴贩纱帛药草丝绵杂物依旧收税外,其余乡民应有些小土产物货入城转变,并与减饶三分之一,合行约束,不得因而作弊”。④(宋)朱熹:《朱子全集 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 别集》卷九《晓示乡民物货减饶市税》,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通过行会协助征收商税。宋元时人赵素《为政九要》之八称:“司县到任,……茶坊、酒肆、妓馆、食店、柜坊、马牙、解库、银铺、旅店,各立行老,察知物色名目,多必得情,密切报告,无不知也。”如对旅店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凡行商客旅住店,如出卖物色,首先客店必须“仔细说谕(客旅),只可令系籍有牌子牙人交易,若或不曾说谕客旅,只令不系有牌子牙人交易,以致脱漏钱物及拖延稽滞,其店户当行严断”。第二,客店必须“说谕客旅,凡出卖系税行货,仰先赴务印税讫,方得出卖,以防无图之辈恐吓钱物,况本务绕润所纳税钱”。第三,店户必须张榜“说谕客旅,不得信凭牙人说作高抬价钱,赊卖物色前去拖坠不还,不若减价见钱交易。如是久例赊欠者,须立壮保,分明邀约”。政府通过旅店对商旅实行监督和管理,既保证了国家的商税收入,又维护了客旅的经济利益。夜市应是不另行收税或收费。

有宋一代,盐、酒、茶、铁、矾、香药等都是由国家垄断控制的榷货,实行政府官营政策。凡私造榷卖商品,违法经营,都科以刑罪,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处罚。在诸种禁榷物品中,酒是夜市中的大宗消费品,官府及其所属的酒库酒楼利用其对酒的专卖特权,通过控制酒的生产和销售来控制酒消费市场,获取高额的酒课厚利,对广大生产者和消费者造成沉重的剥削。《元丰官志·镇官》所载:“诸镇置于管下人烟繁盛处,设监官,管火禁,兼酒、税之事。”《哲宗正史·职官志》增加了监镇官主要负责管理的内容:“诸镇监官,掌警逻盗窃及烟火之禁,兼征税榷酤,则掌其出纳会计。”①(元)脱脱:《宋史》卷167《职官志第120》,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版。建隆元年(960)《商税则例》诏榜公布,要求全国1800多个商税务,将税则中的常税名物,“揭(公布)于版,置官署屋壁,俾(使)其遵守”。《商税则例》规定:“商税,凡周县皆置务,关镇亦或有之,大则专置官监临,小则令、佐兼领,诸州仍令都监、监押同掌。行者货,请之‘过税’,每个钱算二十;居者鬻市,谓之‘住税’,每千钱算三十,大约如此。”②《宋史》卷186《食货志第130》。

外地商贩及雇工管理。两宋工商业普遍存在雇工现象。史载:“自行雇法(募役法)以来,天下仓场库务,皆市井流浪无本业之人应募当役。”③《长编》卷364《哲宗》元祐元年春正月戊戊条。流动人口若受雇于人须与雇主签订五年契约,“自今人家佣赁,当明设要契及五年”。④《文献通考》卷11《户口考二》。若独立从事工商业,则须遵守如下要求:“京城诸行……元不系行之人,不得在街市卖坏钱纳免行钱人争利;仰各自诣官投充,行人纳免行钱,方得在市卖易;不赴官自投行者有罪,告者有赏。此指挥行,凡十余日之闲,京师如街市提瓶者必投充茶行,负水担粥以至麻鞋头发之属,无敢不投行者。”⑤《文献通考》卷20《市籴考一》。外来人员不得在街市做买卖,与在行商人争利。缴纳免行钱,方可从事商业活动。即使是手提肩担类的些小买卖也须加入相应行市,缴纳免行钱。在这方面,体现出了政府维护市场秩序的意愿和努力,也反映出行会在市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二)与夜市相关的城市社会治安管理

两宋政府在维护城市安全,保护民众生命财产方面做出了努力。夜晚是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易发时段,为了更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城门管理实行启闭、过往制度,对进入人员严加盘查。各城市改行岗勤制、巡逻制、巡检制。在东京城内,巡检是管理东京治安的专责警务力量。设有四面巡检,分头负责各片治安。实行军巡制度,巡检统领铺兵,执行报时、防火、防盗、解送公事,申报平安等任务。

夜市特别是节日夜市是各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事件的多发地和多发时段。故夜市上派有专门的巡查队维护社会治安,着统一制服,轮班巡视,以察奸盗。张咏知益州时,民间讹传,“有白头老翁午后食人男女。郡县譊谯,至暮,路无行人。公召犀浦知县谓曰:‘近讹言惑众,汝归县去,访市肆中归明人尚为乡里患者,必大言其事,但立证解来。’明日果得之,送上州。公遂戮于市。即日帖然,夜市如故”。⑥(宋)张咏:《张乖崖集》卷12《语录》,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通过整顿社会治安,以保证夜市的正常进行。通过旅馆登记制对外来人口进行管理。宋代旅店分官办馆驿和私营旅馆两大类。官办馆驿主要服务于公职人员,私营旅馆面向公众。官府要求各旅店必须设“店历”,对往来住宿的客人进行登记;禁止无证住宿;明令不得留住逃军、逃犯等,依此实现对商旅的监督和治安保障。

宋人因事立制,承袭前朝制度并不断更新充实。依法禁止群行不法,禁止打架斗殴,禁止赌博,禁止在人众中走马、故相惊扰,禁止侵街出污秽、设陷坑。市场贸易中禁止贩卖违禁品,禁止行货、滥货上市;禁止哄抬物价、强买强卖;买卖活口(奴婢与牲畜)要签约,保证无恶疾,三个月内有效。禁止私藏武器。对于寺院招纳亡命,习武弄拳,或彻夜聚众,搞盅惑宣传,以及占星、卜卦、相面、符验之类,一律严加钤束。这些禁令共同适用于日市与夜市。

防火管理。灯烛是人们日常生活的照明工具,方便夜间居家活动与外出行路。中晚唐时期商业繁荣城市如扬州等陆续出现了灯火通明的夜市,至宋代,从都城到商业繁荣的府州、州县、市镇,从北方到南方特别是两浙地区,夜市日益普遍,许多夜市区灯火辉煌,光若白昼。夜市经营时长不断加大,火灾隐患也更多。两宋都城每日都有彻夜经营的夜市大街,酒楼、茶肆、歌馆、妓院、食店、瓦肆以及摊贩、居家,普遍使用灯烛,栉次鳞比的街巷铺席极易因使用不当造成意外火灾,史书记载的各地火灾不计其数。《文献通考》记载:“(太祖建隆三年)五月京师相国寺火燔舍百余区……(真宗天禧)三年春,京师多火……(钦宗靖康)二年三月戊戌天汉桥火,焚百余家,顷之都亭驿又火,己酉保康门火。”①《文献通考》卷918《火灾》。绍定四年九月临安发生一场破坏力极强的特大火灾:“九月丙戌夜未中,祝融涨焰通天红。层楼杰观舞燧象,绮峰绣陌奔烛龙。始从李博士桥起,三面分风十五里。崩摧汹汹海潮翻,填咽纷纷鉴鱼死。开禧回禄前未闻,今更五分多二分。大涂小涂噤不讲,拱手坐视连宵焚。殿前将军猛如虎,救得汾阳令公府。祖宗神灵飞上天,痛哉九庙成焦土。”②《诗家鼎脔》卷下《哭都城火》(宋·洪咨夔),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各地商业市场火灾或夜市火灾也有记载。绍兴三年庚寅正月封州“夜市失火焚百余家”③(元)方回:《桐江集》卷八《先君事状》,清嘉庆宛委别藏本。。淳熙十三年鄂州夜市繁盛地“南市大火焚万室客舟皆烬溺死千”④(宋)周必大:《文忠集》卷六十三《神道碑三》,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宋政府相当重视防火工作。如北宋汴京“每坊巷三百歩许,有军廵铺屋一所,铺兵五人,夜间廵警及领公事。又于髙处砖砌望火楼,楼上有人卓望,下有官屋数间屯驻,军兵百余人,及有救火家事,谓如大小桶、洒子、麻搭、斧锯、梯子、火杈、大索、铁猫儿之类。每遇有遗火去处,则有马军奔报,军厢主、马歩军、殿前三衙、开封府各领军汲水扑灭,不劳百姓”。⑤《东京梦华录》卷三《防火》。东京、临安这样的中心城市,积累起了丰富的防火、灭火的经验、方法和理论,形成了一整套可行的、有效的制度。宋代的中小城市也都纷纷仿效,并加以变通,灵活运用。

三、政府管理缺失导致的夜市问题

作为一种新兴市场,宋代城镇夜市不可避免地因市场不成熟以及政府管理缺位等原因而存在诸多问题。宋理宗绍定年间,真德秀在第二次任泉州太守时,曾撰写《再守泉州劝农文》告诫百姓:“莫喜饮酒,饮多失事;莫喜赌博,好赌坏人;莫习魔教,莫信邪师,莫贪浪游,莫看百戏。凡人皆因妄费无节生出事端。”⑥(宋)真德秀:《真西山先生集》卷七《再守泉州劝农文》,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这种观点,其实也可视为夜生活及夜市极易引发的各种问题的一种总结。

(一)侵街占道经营

侵街占道经营是夜市与生俱来的难以解决、根治的顽疾。作为具有自发成长性质的商业城市,拥挤与喧哗似乎是与生俱来的性格。商业的力量必然引导着人们往热闹的地方汇聚,竞相开设商铺。“侵占官道,接造浮屋”,“起造屋宇,侵占河岸”,⑦《宋会要辑稿》方域一〇之八淳熙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诏;淳熙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临安府言。以致“坊无广巷,市不通骑”⑧(宋)吕祖谦:《宋文鉴》卷二《皇畿赋》(杨侃),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两宋时期各类城市均存在程度不等的侵占公共资源的行为和违章建筑。为适应蓬勃发展起来的街市,宋政府试图进行规范管理。在街道两旁测量距离,竖立“表木”,作为禁止“侵街”的红线。红线之内,允许设摊、开店。这样,既照顾了商贩的生计,也不致妨碍公共交通。“街道司”维持城市街道的卫生、整修与日常秩序。但现实中,侵街占道经营仍然很严重。特别是夜市浮铺临摊见缝插针,妨碍交通。诸多街道填塞类的书写,说明夜晚占道经营的情况比较严重。如湖州水乡泽国,城内商铺林立,子城城壕“旧可通舟楫,市鱼虾菱藕者集焉”,至南宋嘉泰时,唯“谯门前覆以长石,衙东门城隍庙亦有桥以便通行者,其他为民居浮檐所蔽”。⑨(宋)谈鈅:《嘉泰吴兴志》卷二《城池 湖州》,民国吴兴丛书本。

(二)环境污染

城市空间环境卫生主要包括城市街巷、道路、公共场所、水域等区域的环境整洁,城市垃圾等生活废弃物的处理,以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等。街道司“掌洽京师道路”由兵士组成,同时负责街道卫生管理。城市清洁主要是垃圾的处理和清扫,“每日扫街盘垃圾”对于市容市貌具有重要的影响。除了街道的垃圾盘扫,还有疏通渠道和水沟,处理生活粪便等服务工作也同样对于城市生活不可或缺:“遇新春,街道巷陌,官府差顾淘渠人沿门通渠;道路污泥,差顾船只搬载乡落空闲处。”①《梦粱录》卷十三《诸色杂卖》。除常规性环境卫生的管理与落实外,露天夜市还存在油烟污染以及噪声污染等问题。

油烟污染。夜市小吃街的烹调烧烤给城市造成的较严重的空气污染是难以治理的,如北宋夜市极盛之代表汴京马行街夜市。《铁围山丛谈》记载:“天下苦蚊蚋,都城独马行街无蚊蚋。马行街者,都城之夜市酒楼,极繁盛处也。蚊蚋恶油,而马行人物嘈杂,灯火照天,每至四鼓罢,故永绝蚊蚋。”②(宋)蔡絛:《铁围山丛谈》卷五,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马行街的油烟污染,致使蚊虫不生,其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可想而知。即使现代夜市也难以彻底解决露天烧烤带来的污染问题。

噪声污染。噪声扰民虽未直接见于记录,但由文人以悠然自得的欣赏姿态写下的在明州小巷“静听屐声喧夜市”③(宋)沈与求:《沈忠敏公龟溪集》卷三《次夕雨作用子虚韵奉怀次颜知鱼轩小集》,四部丛刊续编本。,范成大耳闻“汹汹前村草市声”的横塘集市,④《范石湖集》卷三〇《晓泊横塘》。许尚目睹“日日黄尘路,喧豗涨市声”的赵店集市。⑤(宋)许尚:《华亭百咏·赵店》,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都城杭州更是“近坊灯火如昼明,十里东风吹市声”⑥(宋)陆游:《陆游集·剑南诗稿》卷二一《夜归砖街巷书事》,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版。,“店舍喧哗彻夜开,荧煌灯火映楼台”⑦(元)马臻:《霞外诗集》卷五《至节即事》,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夜市喧嚣,对于整日劳累奔波急需夜晚睡眠休息的人们,无疑是难以忍耐的打扰了。因之“市声朝暮过楼栏,喧得人来不耐烦”,⑧(宋)钱时:《蜀阜存稿》卷一《卖葛粉》,淳安古籍文献丛书,淳安县政协文史和教文卫体委员会2009年版。应代表相当一部分人的抱怨。

(三)假冒伪劣商品集中之所

与城市市场繁荣和夜市发达共存的是假冒伪劣产品的盛行。“浩穰之区,人物盛夥,游手奸酷,实繁有徒……又有卖买货物以伪易真,至以纸为衣,铅钱为金银,土木为香药,交换如神,为之白日贼。若圜贵之地,侧有翦衣裳环佩者,为之觅贴儿……以至顽徒如栏街虎、九条龙之徒,尤为市井之害”。⑨《武林旧事》卷六《游手》。欧阳修曾讲到市场上的笔“有表曾无实,价高仍费钱,用不过数日”⑩(宋)欧阳修:《欧阳修全集》卷四《圣俞惠宣州笔戏书》,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版。,多为华而不实的伪劣产品。韩琦谈到市场上真古瓦砚极少:“巧工近岁知众宝,杂以假伪规钱缗。头方面凸槩难别,千百未有三二真。”⑪(宋)韩琦:《安阳集》卷二《答章望之秘校惠诗求古瓦砚》,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刘克庄也说到“买来晋帖多成赝”。⑫(宋)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南浦亭寄所思》,四部丛刊初编。各类假冒产品比例相当高。宋末元初人方回特别指出杭州商贾狙诈最为严重:“巧伪以为生,语无一可信。妇女狐媚繁,商贾狙诈竞。天下不皆然,杭城为特甚”;市场上充斥假货“冠梳簪珥向晓卖,百伪一真无关讥。……买卖假花牟厚利”。⑬《桐江续集》卷一四《留杭近三年得去赋不可不出城》,卷二五《三月二十九夜二更杭火焚花巷寿安坊至四月一日寅卯止》,卷二《癸未至节以病晚起走笔戏书纪事排闷十首》。夜市最是假冒伪劣产品猖狂之地。如北宋汴京潘楼七夕节夜市场,“伪物踰百种,烂漫侵数坊”⑭(宋)司马光:《传家集》卷三《和公达过潘楼观七夕市》,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潘楼街鬼市更是杂有假冒伪劣商品、出售来路不明之物的专门夜市场。汴京相国寺市场也因之被称为“销赃所”。宋朝政府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持经济秩序,多次下令严禁和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禁止质量低劣的产品上市。“禁民不得輙以纰纸疏布帛鬻于市及涂粉入药,吏谨捕之,重置其罪”。⑮《长编》卷八,太祖十二月丙辰诏。并特派专门规范市场的人员巡视市场,一经发现则对其逮捕,“故尹京政先弹压,必得精博钩距长于才术者,乃可都辖一房,有都辖使臣总辖,供申院长以致厢巡地分头项火下,凡数千人,专以辑捕为职。期间雄驵有声者,往往皆出群盗,而内司又有海巡八厢以查之”。①《武林旧事》卷六《游手》。由此可见宋政府治理市场秩序的努力,能够及时出台一些措施,矫正市场中的弊端和陋习。

(四)市场治安管理薄弱

恶性事件时有发生。史载:“京师四门外赤尉专决斗竞事。城里悉府尹主之,每三大节,他官皆休暇,唯府事愈多,节日清明尤甚,斗竞日至数百件。”②(宋)江休复:《嘉祐杂志》二七,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记载:“乙酉诏,宗子赵不辱令大宗正司庭训鎻闭。不辱寓居秀州,与母妻夜游于市。有右廸功郎吕禠者被酒冲行,不辱怒殴之,致死,法当绞特贷之。”③(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百六十三,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这是发生在孝宗乾道元年秀州夜市的一起打架斗殴致人死命事件。众多酒肆、茶楼、勾栏、瓦子,不仅为官宦子弟、市井闲人、游散军卒、流氓无赖提供了生存娱乐的场所,也成为“士庶放荡不羁之所,亦为子弟流连破坏之门”④《梦粱录》卷一九《瓦舍》。。这些危害公共安全秩序隐患的存在,极易导致治安滋扰之事频发。北宋宣和初年冬月,京城大尹破获一桩发生在城外旅邸的午夜谋杀案。凶手为邸店浴堂二三厮役,欲乘夜谋杀一投店的进京选官,幸遇大尹至此获救,“大尹至,诉于马前,立遣贼曹收执,且悉发浴室之板验视,得三尸,犹未冷,盖昨夕所找者。于是尽捕一家置于法,其脍人之肉,皆恶少年买去云”。⑤(宋)洪迈:《夷坚志》补卷八《京师浴堂》,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显然,这是一家谋财害命兼卖人肉的黑店,歹徒们最终被依法处置。这则案例中在浴室发现的三具“犹未冷”死尸系歹徒们乘客人夜间来此洗浴实施犯罪行为,其目的在于强取钱财,藉以作乐。宋廷对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予以严厉处罚。《宋刑统》规定:“诸在市及人众中故相惊动,令扰乱者,杖八十。以故杀伤人者,减故杀伤一等,因失财物者,坐赃论。其误惊杀伤人者,从过失法。”⑥(宋)窦仪:《刑统》卷二十七《杂律》,民国嘉业堂刻本。

盗贼欺诈。北宋仁宗时,“泉州旧多盗,日暮市门尽闭,禁民勿往来”⑦(宋)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卷九八《太常少卿分司南京沈公墓志铭》,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盗贼猖獗严重影响了民众夜生活和夜市活动。周密《癸辛杂识》记载了一起发生在成都夜市的案件:“魏明己之侄有六直阁者,云少年在成都,时方承平,繁盛与京师同。一日入酒肆中坐,觉桌下有所遗物如钥匙之状,极其光莹,俱各不等,凡数十枚,莫晓其为何物,姑收置之佩囊中。因游狭斜,至深夜方归,忽有三四少年揖于道旁,为礼甚恭,然皆平生素昧者。力邀于酒肆中,坚辞不可,酒再行,乃出向所得如钥之物见还,云:‘某辈不知先生在此,辄犯不韪,兹谨纳还,然所愿受教于明师。’魏闻其言,略不知所谓,亦不知此为何物,亦莫知缘何为其所取。辞以偶尔得之,初不知为何用。而众犹不信,久而乃散。及扣黠者,则知此物探囊去笈之具,此数辈适得之于魏,疑其为高手盗也,欲师之耳。魏惧贾祸,亟毁弃之,久而不敢出市云。”⑧(宋)周密:《癸辛杂识》续集卷上《成都恶事》,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

赌博成害。赌博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源远流长。由于赌性与商品经济自身的投机性相吻合,很多赌博活动本身又具有观赏性娱乐性。如斗鸡既是宋人普遍喜爱观赏的百戏之一,又是具有赌博性质娱乐活动。“诚知豪侠自快乐,东郊南陌竞斗鸡”,“斗鸡南市各分朋,射雉西郊常命中”,⑨(宋)梅尧臣:《宛陵先生集》卷十四《依韵和永叔见寄》,四部丛刊初编本。陆游:《陆游集·剑南诗稿》卷十《怀成都十韵》。两宋诗人吟咏之。所谓小赌怡情,以娱乐为主要目的的赌博在两宋是被普遍认可和接受的。然而,以获利为主要目的的赌博活动和经营危害严重。有宋一代在南北方大中小城镇赌博经营愈演愈烈,致使各种扰乱社会、贪赃枉法,甚至杀人等治安事件频发。淳化二年(991年)闰二月,宋太宗下诏:“京城先是无赖辈相聚蒲博,开柜坊,屠牛马驴狗以食,私销铸铜钱为器用杂物。并令开封府严戒坊市捕之,犯者斩,隐匿而不以闻,及居人邸舍徽与恶少为柜坊者,并于同罪。”⑩《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4。元祐八年(1093年)十月苏轼知定州时上《乞降度牒修定州禁军营房状》,奏曰:“臣伏见定州近岁军政不严,……城中有开柜坊人百余户,明出牌榜,召军民赌博。若此之类,未易悉数。是致法令不行,禁军日有逃亡,聚为盗贼,民不安居。”①(宋)苏轼:《东坡全集》卷六四《奏议》,影印文渊阁四库全本。其时开柜坊的商人多有不法行径,柜坊蜕变为赌场,明目张胆地打广告,招徕军人和居民昼夜赌博,形成不法夜市。“世有恶少无赖之人,肆凶不逞。小则赌博,大则屠牛马、销铜钱,公行不忌。其输钱无以偿,则为穿箭。”北宋时赌风已渗入军队,影响其战斗力。真宗时期,“时巡卒三人,因寒食假质军装赌博,既不胜,遂谋以五鼓未尽伺击陌上行人,弃尸河流。取衣物贸易,以赎所质”②《长编》卷80,大中祥符六年三月丁未条。。一些官吏在嗜赌后,中饱私囊。如龙捷都虞候田绍斌,“尝盗官马,贸直尽偿博进,事发,狱具,有司引见讲武殿,绍斌称死罪”。③《宋史》卷280《川绍斌传》。《武林旧事·游手》就把柜坊放在赌局、诈骗、盗窃等“游手奸黠”一类中,官府常常予以取缔,但屡禁不止。

《东京梦华录》提到的名园快活林,即是汴京内城东宋门外的快活林④《东京梦华录》卷六《收灯都人出城探春》。,也是《水浒传》中记述武松醉打蒋门神的地点:“山东、河北客商们,都来那里做买卖。有百十处大客店,三二十处赌坊、兑坊。”⑤(明)施耐庵:《水浒传》第二十九回《施恩重霸孟州道 武松醉打蒋门神》,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75年版。可见快活林已经形成商圈,商客云集,供消遣的赌坊很多。有些赌场甚至开到了寺院。陆游说:“予过叙,访山谷故迹于无等寺佛殿。西庑有一堂,群蛮聚博其上。骰子亦以骨为之,长寸余而匾,状若牌子,折竹为筹,以记胜负。剧呼大笑,声如野兽,宛转毡上,其意甚乐。”⑥(宋)陆游:《老学庵笔记》卷三,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赌博仅凭运气,使社会财富发生转移。没有给社会带来任何益处,反而使人们形成了侥幸和投机心理。一些赌徒,孤注一掷,造成倾家荡产、卖妻弩子,更是给社会带来祸患。《宋刑统》对于赌博行为的惩罚,仅依赃物多少为标准,并且最重也是处以杖刑或徒刑。后来对于赌博行为,则按盗窃罪论处,“诸博戏赌财物者,各杖一百。赃重者,各依已分准盗论”。⑦《刑统》卷二十六。

综上,正是由于宋政府在各种与夜市相关政策上的制定向着有利于夜市方向倾斜,形成对夜市的肯定与支持态势,遂使宋代获得成熟与繁盛,开启中国古代夜市之崭新面貌。政府发挥着引导和推动夜市的积极作用,既顺应与支持,又控制并利用。而各级官府大量涉足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服务性行业,对夜市发展则形成双向影响,具有一定的与民争利和不公平竞争倾向。夜市作为商品经济大潮中极为纤细的存在,有限管理或管理的缺失均在情理之中。我们应当客观地看待夜市存在的诸多问题,因为它并非宋代夜市所独有。夜市问题的存在,是市场需求对政府管理意识和监管智慧的考验。宋朝政府对夜市的态度与实践启发我们重新反思管理与禁止的关系。

《“新清史”论争:从何炳棣、罗友枝论战说起》校记

敝刊在2016年第一期刊出徐泓先生大作《“新清史”论争:从何炳棣、罗友枝论战说起》,现遵作者意见,对该文做如下校正:

第5页第四段:“阿尔泰学家钟焓”改为“中央民族大学钟焓教授”。

第5页第四段:“今年”改为“2015年”。

第8页右栏第5行:“還”改为“还”。

第11页引罗友枝文中:“?”改为“国”,“大陆”改为“国内”。

第13页注释①中:Mark Selden,“Asia,Asian Studies,and the National Security State:A Symposium,Introdution,”改为Mark Selden,“Introduction,”“Asia,Asian Studies,and the National Security State:A Symposium,”Bulletin ofConcerned Asian Scholars Vol.29,No.1:January-March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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