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俊洁,李功田,孙 亮
(山东管理学院 劳动关系学院,山东 济南 250037)
高校法律实践教学本土化探析
陈俊洁,李功田,孙 亮
(山东管理学院 劳动关系学院,山东 济南 250037)
高校法律实践教学是依法治国的战略需要,也是我国法学教育转型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方面,美国模式和德国模式有着显著的不同,美国的法学院普遍采用诊所式教学,而德国是一个高度重视案例教学的国家。目前在国内高校的法学教育中,法律实践教学的具体形式有法律诊所、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法和校企合作模式等。探寻符合我国高校法学教育国情的实践教学途径,应首先肯定法律诊所的移植,继续加强和完善模拟法庭,积极探索校企合作法律实践教学新模式,通过深挖内源潜力和外聘实务人士来优化法学师资结构。
法律实践教学;法律诊所;模拟法庭;校企合作;本土化
(一)法律实践教学是依法治国的战略需要
2011年,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联合启动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卓越人才培养计划在两个方面对法律实践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要创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探索“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二是要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加大实践教学比重。卓越人才培养计划对各大法学院校进行法律教学革新和开展法律实践教学提出了明确的指引。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决议,决议要求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意见对司法考试内容提出了新的要求,考试内容“着重考查宪法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加大法律职业伦理的考查力度。”这是国家对法学教育领域对加强法律实践教学提出的更为明确的指引。
(二)法律实践教学是我国法学教育转型发展的必然要求
近十几年来,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经历了从大量需求到严重萎缩的变化过程。相应的,高校法学专业学生招生规模和数量也经历了从欣欣向荣到生源不足的变化,这种困局是大部分法学院校面临的共同性问题。法学专业也经历着由热门专业到就业难专业的变化,法律人才迎来了阶段性过剩,但这种过剩并不是绝对过剩,而是一种结构性过剩。一方面,高校法律专业招生就业面临困境;另一方面,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全面铺开,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呈上升的趋势。这反映了法律人才培养和社会需求的错位。长期以来,我们的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法律教学和法律实践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世界。学生在学校里学习,接触法律实务的机会极少,即使是毕业生的为期半年的实习也大多是走形式,实务中的法律事务接触极少,造成法学教育与社会的脱节。这种脱节也直接导致了法学教育同社会需要之间的冲突,致使法学毕业生就业不理想,法律人才的结构性过剩。因而,改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当务之急是加强法律实践教学,以法律实践需要为导向,改革我们的法律教学,培养既具备完善的理论素质又能同社会需求顺利接轨的优秀法律人才。
美国、德国分属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方面,“美国模式和德国模式尽管有显著的不同,但基本上都能让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1]
(一)美国的法律实践教学模式演变
美国大学法学教学方式主要经历了从理论讲授方式到苏格拉底式的案例教学法再到问题式教学法发展演变过程。19世纪70年代,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提出了著名的案例教学法,并迅速获得美国高校的普遍认可,案例教学法在美国法学教学中迅速得到普及。“在案例教学法中,学生不再被要求背诵编写好的教案,而将主要精力投入阅读和思考指定的专题性案例,然后围绕所涉及的法律原则及其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展开课堂讨论。这样一来,学生们就像自然科学中通过做实验得到数据结果一样,通过对案件的分析、调查得到他们所期望的结论。”[2]这便是著名的“案例教学法”。兰德尔的案例教学法主要关注法律技术层面,侧重对法律规则本身逻辑的研究和运用,对法律职业教学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但是,这种教学方式有一个明显的不足。因为法律问题的解决往往是综合性的,要牵扯到政治、经济、文化其他领域,是多元价值综合作用的结果,仅仅熟悉法律本身的规则是不够的。所以,案例教学法对解决实际法律问题还存在一定距离。
随着20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的爆发,人们加强了法律对解决社会问题的关注,体现法律现实主义运动的“问题式教学法”应运而生。耶鲁法学院原院长克拉克认为:兰德尔的案例教学法忽略了“对训练有素的律师的持续需求。”[3]法学教育是需要“培养适应社会、善于解决现实问题的专业化法律人。”[4]而后者就是现实主义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耶鲁大学法学院从法律解决社会现实问题的需要出发反思和发展了案例教学法,提出了对教育革新具有革命性意义的另一种先进方法——问题式教学法。问题式教学把教学的重心从对理论的确切把握过渡到实际社会问题的解决,鼓励学生在学习法律基本理论知识的同时,多关注社会问题,并尝试运用所学知识解决社会问题。问题式教学法相对于案例教学法在教学方式上是一种革新,耶鲁大学法学院也因此名声大噪,并迅速得到了美国各大法学院校的积极响应。到20世纪50年代,问题式教学法已是美国大学法学院普遍采用的一种教学方式。法律诊所是问题式教学得以实现的重要方式。法律诊所,又称为诊所式法学教育,是耶鲁法学院等美国法学院倡导下,借鉴医院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老师指导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运用、办案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缩小学校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教育之间距离的一种法学教育模式。法律诊所经过上百年的演变到现在已相当成熟,法律诊所的种类多达几十种,如移民诊所、环保诊所、劳工诊所、非营利性组织诊所、房东与承租人诊所、国际人权诊所、社区发展诊所、家暴诊所、死刑诊所等等。指导教师的构成也日趋多元,有法学院的专任教师,有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有退休的检察官、法官,还有非政府组织成员等。“20世纪90年代之后,法律诊所在教育之外的社会功能,即促进社会正义方面的功能得到强调,正义和公益成为法律诊所在法律教育过程中的重要内容。”[5]
(二)德国的法律实践教学分析
德国是一个法律教育高度重视案例教学的国家,法律诊所远没有美国发达,存在这种差别是两个国家所属法系及教学导向所致。美国的法律教育是以培养律师为导向的,法学毕业生只有具备多年的律师经历后才有可能被提名或选举为法官;而德国法律教育的目标导向是多元的,学生经过系统的法学教育毕业后,可以直接向州司法部门申请成为法官,律师职业不是成为法官的必经途径。加之德国有完善的法律援助机制,当事人不必为无法承担诉讼费用而忧虑,所以法律诊所在德国缺乏生长土壤。
德国大学的法学教育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理论学习阶段,主要在校内进行,这个阶段的学习大约需要五年的时间,学生主要学习法学理论和法学基础知识。理论教学并不是意味着纯理论的或者以理论主导的教学方式,而是案例主导的。第一阶段的理论学习无论是教学过程还是各种考试,完全是案例主导型的。课业练习环节是德国独具特色的理论教学法。练习教学方式具体是指学生在学完一门课程后要进行闭卷考试和家庭作业两个环节。闭卷考试要举行三次,家庭作业布置两次。并且,闭卷考试和家庭作业的内容都是案例分析题。第二个阶段是实务训练学习阶段。“这个阶段持续大约二年,学生必须在民事法庭(五个月)、刑事法庭或者公诉部门(三个半月)、律师事务所(四个半月)、行政机构(三个半月)、第二次在律师事务所(四个半月)实习并从事实务工作;最后三个月,他们可以选择在德国或者外国从事任意法律工作。”[6]进修的内容主要是纯实务型工作,学生在导师的带领下真正的同法官、检察官等协同工作,实训的目的是让学生把第一阶段学习的理论知识予以消化吸收,掌握各种法律程序操作,掌握各种法律文书的制作能力。
(一)法律诊所
2000年,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这七所大学的法学院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首批在国内开设了法律诊所教育课程,从而拉开了法律诊所教育引进中国的序幕。此后,在十多年的时间里,法律诊所如雨后春笋在国内法学院校中迅速得到认可和普及。根据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网的数据统计,截止2016年6月,全国已有194个法学院校加入到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也就是说,全国已至少近二百所法学院校开设了法律诊所教育课程。法律诊所教学以其法律事实的鲜活性和对学生分析法律问题能力要求的综合性受到了高校和师生的欢迎,通过法律诊所这种教学方式,学生可以真实的感受和体验真实的法律应用领域,可以全面、彻底的认识法学的真实面孔。但是,作为一种先进的泊来之物,法律诊所教育不能盲目引进,在法律诊所教学方式中,学生需要真实的充当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案件,这既受制于当事人及社会环境的需要,又受制于法律学生自身的水平,这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的引入法律诊所教学模式。
(二)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教学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学实践教育教学模式和方法,始于十四世纪的英国律师学院,发展于十九世纪的美国大学法学教育,“作为一种法学教育模式—主张经验教育、实证教育,和法学教学方法—推行范例(案例)教学、对抗教学,深深地影响了世界范围内法学教育教学的发展,其价值不容忽视。”[7]目前,模拟法庭是国内高校普遍采用的实践教学方式,大部分法学院校都建立了自己的模拟法庭实验室。模拟法庭通过案情分析、角色划分、法律文书准备、预演、正式开庭等环节模拟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及仲裁的过程,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提高了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的确是一种比较高效便利的实践教学方式。相对于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的优势是法律实务训练材料的受限性小,开展灵活;不足之处是法律实践的真实性受限,模拟毕竟是模拟,气氛、状态和真实的庭审相比,案件的复杂性和真实性都受到限制,而且,如果控制不合理还会使模拟法庭流于形式。
(三)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是传统的实践教学方式,中国法学教育也历来重视案例教学,尤其在实践教学得到重视后,许多老师在教学中采用了案例教学方法,甚至开设了专门的案例分析课。但绝大多数案例教学或案例分析课都是在具体部门法课程中采用,主要是服务于部门法教学的目的,很少有以专门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案例课程。针对这一问题,复旦法学院在“模拟法律诊所课”中开创的“个案全程教学法”独具特色,“拓宽了案例教学的疆界,更加贴近法律执业者的实践”[8],形成了一种新的案例教学思路和模式,从而值得大力推广。
案例教学的缺点是缺乏思辨性、对抗性,案例的答案往往也是确定的,这和真实的司法实务有一定出入。
(四)校企合作
校企合作是近年高校为适应“应用型大学”办学理念一种新兴办学模式。学校通过和企业合作,拉近学校和社会的距离,培养更加适合社会需要的应用型实务人才,更好发挥教育服务社会的价值。校企合作扮演着实践教学的重要角色,学生在毕业前要去相关企业进行实务锻炼,为毕业后进入相关领域工作提前掌握相关技能。校企合作的突出优点是社会实务专业人士参与教学活动,这比校内专职教师讲授实务知识更专业,效果更佳。校企合作教学方式相对于法律专业的缺点是直接转化能力差。因为法律对应的实务部门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内容比较特殊,没有普通的校企合作那么好操作,特别是法律工作一般都有司法考试这个门槛。因而,校企合作在法律专业的适用相对于其他专业有一定障碍,当然这不能否定或排斥校企合作实践教学对培养人才的独立价值。
(一)肯定法律诊所的移植
法律诊所是被法学教育界公认的最为先进的实践教学方式。法律诊所集法学教育与社会教育于一体,既锻炼学生法律事务的操作技能,又对学生的价值观、社会责任感有所培养,其培育法律素质的彻底性高于其他任何一种教学方式,是培育完善的法律人的重要途径。虽然法律诊所对于国内许多高校而言,尚是一个来自于迥异于我们法律风格的欧美法系的泊来之物。但是,“体现人类法律文明前进方向的外域法律文化的有益因素,无疑应当加以吸收和采纳。”[9]所以,面对法律诊所,关键不在于有无理由引进,而是在于探索法律诊所本土化的有效途径。法律诊所关键环节是寻求法律援助项目,法律援助项目是法律诊所的关键载体。没有法律援助案件,法律诊所将失去其存在基础。通过对国外法律诊所的考察我们可获知,法律诊所是分门别类的。针对各种具体领域建立相应的法律诊所援助机构,各高校都有自己的发展特点和优势。因此,在定位和寻找法律诊所素材方面,各高校应充分利用和发掘自身的相关优势资源,为法律诊所开展提供充分支持。
(二)继续加强和完善模拟法庭
完善模拟法庭,软硬件两方面应齐上阵,硬件方面应建设规范的模拟法庭实验室,软件方面应细化模拟法庭的操作规则。在具体操作上为了避免模拟法庭流于形式,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改善:一是要精心选材,选择合适案例。庭审设计要从难易程度、可辩性、诉讼双方平衡方面入手综合考虑选择适合模拟法庭的材料,涉及多个学科的,可以多个教师合作选材;二是要引入竞争机制,激发学生潜能。通过实践,我们深深体会到竞争所带来的力量,通过设置奖励机制激发学生的竞争意识,从而尽可能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增强庭审的对抗性,真正发挥模拟法庭的实践教学价值。
(三)积极探索校企合作法律实践教学新模式
校企合作模式是一种“就业导向型”的办学模式,这种培养模式对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实务操作能力具有天然的优势。校企合作也是发展实践教学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途径。法律毕业生就业方向主要是公安、监察、法院、监狱、政府机构法制部门、律所、企业法律顾问等,从就业终端看似乎法律专业走校企合作之路有困难,但实际并非如此。因为社会上存在大量的为公检法企业等部门培养输送人才的中介组织,法律专业可以通过和这些组织合作,一方面,在教学中通过有针对性的接触实务,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达到实践教学的目的;另一方面,法律毕业生通过合作企业可以尽可能理想的到法律相关行业就业。
(四)优化法学师资结构
目前,法学院校的师资结构偏重理论教学模式,这对校内开展实践教学有明显不利。“从美国的诊所法律教师队伍来看,其构成基本上是从法学院原有的教师队伍之外另行聘请有丰富实务经验并热爱法学教育的律师,而且大部分诊所教师是专职的,无须承担诊所法律课程之外的其他法律课程,在职称晋升上亦有不同于法学院其他教师晋升的评价指标。”[10]为此,我们可以通过两种途径着手改善师资结构,即深挖內源潜力和外聘实务人士。大多数现任教师缺乏法律实务经验。针对这种状况,学校应该划拨经费,派一线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观摩学习,与法律实务部门签署合作协议,每年定期对教师进行法律实务培训,让法律教师亲身体验法律事务的具体操作。改善实践教学师资的另一个途径是聘请法律专业人士参与法律人才培养。教师的专职工作是教学,而不是法律实务,其实务能力和真正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相比差别是明显的。为了更加真实地开展实践教学,聘请专门的法律事务工作者参与到法律实践教学活动中来是必由之路。
[1]王泽鉴.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创新[J].法学,2013,(4).
[2]Bruce A.Kimball.The Inception of Modern Professional Education: C.C.Langdell,1826-1906,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Press,2009.
[3]Laura Kalman.Legal Realism at Yale 1927-1960,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1986.
[4]胡铭.司法竞技、法律诊所与现实主义法学教育——从耶鲁的法律现实主义传统展开[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3).
[5]刘东华.西方诊所法律教育的形成与发展[J].国外社会科学,2007,(6).
[6]吴泽勇.德国法学院的法律诊所与案例教学[J].法学,2013,(4).
[7]严辉文.微博力是正在生长的公民力量[N].中国青年报,2011-01-18.
[8]王晨光.探索法律实践教学新路径——评“模拟法律诊所实验教学”和“个案全过程教学法”[J].法学,2013,(4).
[9]公丕祥.全球化与中国法制现代化[J].法学研究,2000,(6).
[10]蔡彦敏.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制度化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J].环球法律评论,2005,(3).
(责任编辑:房克乐)
本文系2015年度山东管理学院校级教研项目“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研究”(项目编号:JY2015-26)的研究成果。
D90-4
A
2095—7416(2016)06—0129—04
陈俊洁(1980-),女,山东武城人,法学硕士,山东管理学院劳动关系学院法学教研室主任,副教授;李功田(1966-),男,山东昌乐人,大学学历,山东管理学院劳动关系学院副院长,教授;孙亮(1981-),男,山东济南人,法学硕士,山东管理学院劳动关系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