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俊威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探析物权法和婚姻法中财产制度的相互冲突
杨俊威
婚姻法中的财产制度规定了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属,物权法对财产所有人也有着相关的规定。也就是说物权法同婚姻法中对夫妻财产归属的规定具有一定的交叉性。对这种交叉性处理不好就会引起二者的相互冲突。
物权法;婚姻法;财产制度
前言
我国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归属作了明确的规定,夫妻财产制度同婚姻法和物权法都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物权法同夫妻财产制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适用冲突。在社会生活中,只有部门法律之间协调一致才能让人们在实际中运用的更加顺畅。笔者对婚姻法中财产制度与物权法产生冲突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了解决冲突的措施。
1.婚姻法中财产制度的概述
婚姻财产制又称为夫妻财产制,顾名思义就是对夫妻之间的财产进行规定的法律制度。从广义上来说,夫妻财产制就是对夫妻间结婚以前、结婚以后的财产进行管理、适用、分配上的规定。从狭义上来说,夫妻财产制就是指在夫妻关系持续时间段内对夫妻财产权进行规定的制度。本文采用狭义的夫妻财产制度,因为广义的夫妻财产制度包括有对婚前夫妻财产的规定,即夫妻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均为个人所有。这一点规定与物权法中的规定是相一致的。所以夫妻财产制度同物权法对于婚前财产的规定是不存在冲突的。而狭义的夫妻财产制度同物权法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物权规定是有冲突的。
2.婚姻法中财产制度与物权法的相互冲突
2.1 法定财产制之间的冲突
所谓法定财产制指的就是只有在没有对婚前或婚后夫妻双方的财产制度作出规定或者规定没有法律效力的时候才适用的同夫妻财产所有权相关的法律制度。在国内,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规定除了一些特别情况下的财产归夫妻之间的一方所有之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获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婚姻法中的这种制度同物权法中的规定是相一致的。但是这种规定与物权法中的公示制度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对于动产来说,交付就是对所有权进行了转移。对于房产等不动产来说,以登记这种制度来进行公示。简单的说,物权法规定:动产在谁的手中就属于谁,不动产在谁的名下就属于谁。但是从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的角度来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个人所得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至此物权法同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之间产生了不可避免的冲突。
2.2 约定财产之间的冲突
物权法与约定财产之间所产生的冲突也表现在公示制度上,从实际情况来看,夫妻双方之间的约定对夫妻任何一个人来说都有一定的约束力,但是这种约定只是在夫妻双方之间进行的,旁人根本无从得知。举例子来说:在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有可能并不是权利人,在夫妻双方达成一定的内部协议条件下,产权证上所登记的权利人只是被物权法所承认的具有房屋所有权的人。
3.产生冲突的主要原因
3.1 婚姻法存在的不足
婚姻法中存在的不足是冲突产生的根本原因,当前所使用的婚姻法只是对夫妻之间的财产所有权进行了规定,但是对财产的使用和管理等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家事代理制度还未能完整的建立起来,这就容易造成夫妻一方在对外处理事情的时候存在着瞒着另一方进行财产处置的行为发生。当健全的家事代理制度建立起来的时候,完全可以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再者,夫妻财产制度应当对所有涉及发生、终止和变更的财产处理情况都一一作出相应的规定。但是目前的情况是婚姻法对于这些本应当作出规定的事情均未进行规定。
3.2 物权法登记制度的不足
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的部门权利和职责划分不清晰。虽然我国采用的不动产登记方式是实质审查主义,和登记生效主义。但是由于登记部门或多或少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少量失误,当这种失误产生的时候,国家相关的法律只是简单的规定实行不动产登记的部门有变更登记人的权力,但是对于由于登记错误所造成的损失则无人进行赔偿。不动产登记部门从安全角度考虑使用登记生效的方式来进行登记,对于需要进行物权变更的情况采用实质审查的办法。但是却缺少针对这种办法的校正措施和规定。此外,不动产登记部门的登记薄简单粗糙、信息极为不完整,给后续的查询工作带来很多的困难。
3.3 立法目的的差异
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目的就是调整婚姻生活中的家庭关系以及人身和财产关系等等。婚姻法的立法目的就是在于保证家庭生活的稳定,进而保证社会生活的稳定。而物权法则是用来公平的保证主体归属和利用之间所产生的物权关系。物权法的立法目的是用来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经济秩序和市场规律。
4.解决物权法与婚姻法财产制冲突的措施
4.1 完善婚姻法财产制
为了完善婚姻法的财产制度,应当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制使用公示制度。用来明确夫妻之间所达成的协议。再者,还应当对夫妻财产进行明确公示的机构进行唯一认定,以保证其权威性和资料的真实性。对于公示的方式,可以认定登记或者公证等方式作为唯一的公示方法。除此之外的其它方法一律不承认其权威性。如果没有进行登记或者公示,夫妻对于财产的约定不能与除了夫妻二人之外的第三人进行对抗。登记制度的采用更能够明确夫妻双方财产的归属关系,也更有利于第三人掌握真实情况。就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和居民实际生活来看,将夫妻财产约定登记的全力下放到婚姻登记机关更为便捷与合适。
4.2 完善物权法登记制度
就目前来说,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同物权法中的规定冲突多集中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上。这就要求登记管理部门在进行登记实质审查的时候对权利归属进行严格的审视和确定,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无误。对于登记机关因为错误登记而造成损失的,由国家机构对当事人进行一定的赔偿。
4.3 构建完整的家事代理制度
家事代理制度应当具有一定的权限限制,其权限范围为一般的“日常家事”,包括有对子女的教育和家庭生活。而对于不属于家事范畴的事情则不归家事代理制度约束。在行使代理权的时候夫妻双方都不必以代理人的名义来形式代理权,并且只能在家事的范畴之内行使代理权。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所规定的权限范围之内行使权利,不能越出这个范围。否则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代理人所不能承受的。
5.总结
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同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冲突,这种冲突是由于婚姻法和物权法立法目的的不同造成的。文章对造成冲突的原因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并指出解决物权法与婚姻法财产制冲突的措施。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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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俊威(1991—),男,汉族,河北邯郸市人,法学硕士,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研究方向:物权法、家庭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