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汉二十等爵制问题研究综述

2016-04-12 07:18师彬彬
史志学刊 2016年3期
关键词:军功张家山爵位

师彬彬

(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天津300350)

两汉二十等爵制问题研究综述

师彬彬

(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天津300350)

二十等爵制对两汉政局演变和社会发展产生了重大作用与深远影响,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学术界对汉代二十等爵制问题的宏观考察均已取得许多进展,为我们全面理解并深入探讨这一课题提供了重要参考。然而学术界对两汉二十等爵制问题的探讨仍然比较零散琐碎,尚缺乏系统性、深入性的考察,并无全面深入考察这一问题的研究论著问世。就研究深度、史料运用而言,两汉二十等爵制问题研究仍有继续拓展的空间,主要存在四处不足之处。

两汉二十等爵制文献综述

二十等爵制[1]迄今为止,学术界对秦汉爵制的命名并不统一,主要观点如下。日本学者西嶋定生先生的《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二十等爵制研究》(中华书局2004年版)认为秦汉爵制应称为二十等爵制,朱绍侯先生的《军功爵制试探》(《开封师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78年第1期,后收入《雏飞集》,河南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认为军爵制或军功爵制才是秦汉爵制的正名,高敏先生的《论两汉赐爵制度的历史演变》(《文史哲》1978年第1期,后收入《秦汉史论集》,中州书画社1982年版)认为秦汉爵制可称为赐爵制,刘敏先生的《承袭与变异:秦汉封爵的原则和作用》(《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命名秦汉爵制为封爵制。本文因研究对象基本不涉及诸侯王、公爵,对秦汉爵制的称谓采用西嶋定生先生的观点。不仅是汉代“爵—秩体制”[2]学术界关于汉代“爵—秩体制”的概念及其形成演变问题的研究.参见阎步克.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33—87.及政治等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成为政府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措施之一。二十等爵制对两汉政局演变和社会发展产生了重大作用与深远影响,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

迄今为止,汉代二十等爵制问题研究不断取得新进展,研究领域逐渐拓宽,理论方法有所创新,具体探讨更为深入,相关成果陆续问世[3]杨眉.秦汉爵制问题研究综述.中国史研究动态,2010,(1):2—7.由于一些学者以秦汉爵制为研究对象,本文对汉代二十等爵制问题研究的回顾涉及秦代的部分内容,但不涉及学位论文.。2001年《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4]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的出版,为这一问题的考察提供了新史料并促使这一课题的探讨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但部分内容有待深入考察。梳理学术界关于两汉二十等爵制问题的研究成果,有助于我们全面系统地探讨这一课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就学术界关注的对象与研究主题而言,两汉二十等爵制问题研究大致集中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两汉二十等爵变迁、重要权益问题的研究

二十等爵制的变迁、重要权益(如身份继承、名田宅、以爵减免刑罚)不仅是考察汉代二十等爵问题的两个重要视角,而且成为学术界关注较多的内容。迄今为止,学者对两汉二十等爵制变迁的探讨大多偏重于西汉初期、东汉献帝时期,而对二十等爵重要权益的研究以身份继承、以爵减免刑罚和名田宅为主。

两汉二十等爵制的变迁呈现阶段性的特征,考察这一问题有助于我们从整体上把握中国古代爵制的发展脉络。漆侠《二十等爵与封建制度——战国秦汉社会阶级构成初探之一》[1]漆侠.二十等爵与封建制度——战国秦汉社会阶级构成初探之一.历史教学,1961,(12).认为二十等爵制创始于商鞅,崩溃于东汉末期。高敏《论两汉赐爵制度的历史演变》[2]高敏.论两汉赐爵制度的历史演变.文史哲,1978,(1).认为两汉赐爵制度的演变大致经历了刘邦时期、吕后时期、西汉中后期与东汉时期四个阶段,这些阶段的变化取决于地主阶级地位的变动。朱绍侯《军功爵制试探》[3]朱绍侯.军功爵制试探.开封师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78,(1).认为军功爵制出现于春秋,确立于战国,在秦汉政治舞台上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自东汉以后,除列侯、关内侯两级爵位外,军功爵制已失去实际作用并流于形式,趋于消亡。朱绍侯《军功爵制在西汉的变化》[4]朱绍侯.军功爵制在西汉的变化.河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3,(1).认为西汉军功爵制主要有以下三大变化:民爵、吏爵具有严格界限,无功不封原则崩坏,军功封爵限制转严;这些变化导致军功爵的彻底崩坏,反映了西汉军功地主集团的衰落和豪强地主集团的兴起。朱绍侯《从三组汉简看军功爵制的演变》[5]朱绍侯.从三组汉简看军功爵制的演变.史学集刊,1992,(2).利用出土的三组汉简研究了军功爵制的演变脉络,认为西汉中晚期的军功爵制由轻滥走向衰亡,东汉时期恢复了军功爵制,但衰亡已成必然之势。朱绍侯《军功爵制探源》[6]朱绍侯.军功爵制探源.军事历史研究,2015,(1).认为西汉中期以后,军功爵制逐渐趋于轻滥;东汉除高爵中的关内侯、列侯还有实际价值之外,其他高爵形同虚设,而民爵八级已成为统治阶级祝贺喜庆大事的点缀品,军功爵制趋于消亡。朱绍侯《王粲〈爵论〉评议——兼论军功爵制的废除》[7]朱绍侯.王粲《爵论》评议——兼论军功爵制的废除.军事历史研究,2015,(3).认为曹操在东汉献帝建安二十年(215)爵制改革时所建立的六等新爵制,实际是正式废除了二十级军功爵制,并分析了军功爵制的废除原因。孙闻博《二十等爵确立与秦汉爵制分层的发展》[8]孙闻博.二十等爵确立与秦汉爵制分层的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6,(1).认为伴随“爵—秩体制”中重官取向的发展,附丽爵制的权益要素逐渐脱离。东汉爵制分层的随后演进中,卿爵衰落,对应吏、民爵的原“大夫士”爵日益等齐化,使外爵性质的列侯、关内侯功能突出。此外,考察汉代二十等爵制变迁问题的还有以下论著。英国学者鲁惟一《中国汉代爵制》[9](英)鲁惟一.中国汉代爵制.通报(第48卷).1960.,台湾学者廖伯源《汉代爵位制度试释(上编)》[10](台湾)廖伯源.汉代爵位制度试释(上编).新亚学报(第10卷第1期下册).1973.,廖伯源《汉代爵位制度试释(下编)》[11]廖伯源.汉代爵位制度试释(下编).新亚学报(第12卷).1977.,黄瑞云《汉爵述略》[12]黄瑞云.汉爵述略.衡阳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1982,(1-2).,日本学者鹫尾祐子《秦汉的军功爵与民爵》[13](日)鹫尾祐子.秦汉的军功爵与民爵.日本秦汉史学会会报(第8号).2007.,日本学者楯身智志《秦汉时代的“卿”——二十等爵制的变迁与官吏登用制度的展开》[14](日)楯身智志.秦汉时代的“卿”——二十等爵制的变迁与官吏登用制度的展开.东方学(第116辑).2008.,楯身智志《前汉“宦皇帝者”的制定——秦末楚汉抗争期至前汉初期二十等爵制的変迁》[15]楯身智志.前汉“宦皇帝者”的制定——秦末楚汉抗争期至前汉初期二十等爵制的変迁.中国出土资料研究(第12号).2008.,日本学者椎名一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所见爵制》[16](日)椎名一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所见爵制.鸭台史学(第6号).2006.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楯身智志的《汉代二十等爵制度研究》[17]楯身智志.汉代二十等爵制度研究.早稻田大学出版部,2014.。

西汉初期是汉代二十等爵制演变的一个重要阶段,学术界运用张家山汉简对这一时期二十等爵制变迁问题的探讨较多。朱绍侯《从〈奏谳书〉看汉初军功爵制的几个问题》[1]朱绍侯.从《奏谳书》看汉初军功爵制的几个问题.李学勤.简帛研究(第二辑).法律出版社,1996.考察了《奏谳书》中爵级与官级的对比关系,以爵减免罪和赎罪的政策,刘邦施行楚爵制以及楚爵制向汉爵制转化等问题。李开元的《汉帝国的建立与刘邦集团——军功受益阶层研究》[2]李开元.汉帝国的建立与刘邦集团——军功受益阶层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认为西汉初年,军功受益阶层根基于因军功而被授予的军功爵及其随之而来的各种既得利益。汉初军功受益阶层从高帝五年(前202)左右出现到汉武帝末年消失,存在了一个世纪左右。从高帝到文帝末年的近五十年间,汉初军功受益阶层支配政权。汉初军功受益阶层势力,随着时间推移而逐渐衰退。日本学者宫宅潔《汉初的二十等爵制》[3](日)宫宅潔.汉初的二十等爵制.(日)冨谷至编.江陵张家山二四七号墓出土汉律令研究.朋友书店,2006.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爵位继承规定出发,认为汉初的二十等爵制具有褒赏军功的性质,很可能是世袭的,还考察了汉初二十等爵制的身份秩序职能及其变化。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二十等爵制》[4]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二十等爵制.中国史研究,2002,(2).系统探讨了张家山汉简中反映的西汉初期爵位的等序与权益、拜赐与削夺、继承与转移、爵位的增免等问题。认为汉承秦制,在治安事务中以斩、捕罪人的多少拜赐爵位,并对爵位的继承关系作了详细考察,包括继承的爵位等级、顺序、时间等。高敏《从〈二年律令〉看西汉前期的赐爵制度》[5]高敏.从《二年律令》看西汉前期的赐爵制度.文物,2002,(9).认为西汉初年的赐爵制度呈现两个特征:一是还有“卿”这个爵名的残留,而且在二十等爵制的爵名之外;二是获爵者在政治和经济上可获得减免刑罚、缩短役期、土地的获得及出卖等许多权益。朱绍侯《〈二年律令〉看与军功爵制有关的三个问题——〈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三》[6]朱绍侯.《二年律令》看与军功爵制有关的三个问题——《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三.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通过《二年律令》中所见二十级爵与官级逐级对比关系,军功爵制下“女子比其夫爵”的法律条文,各级军功爵拥有者关于其嫡长子、嫡子和庶出众子对爵位继承的各种不同的继承规定,论证了吕后时期的军功爵制在政治、经济等方面仍有实际价值,在社会上还很受尊重。朱绍侯《〈奏谳书〉新郪信案例爵制释疑》[7]朱绍侯.《奏谳书》新郪信案例爵制释疑.史学月刊,2003,(12).通过《奏谳书》中新郪信案例探讨楚爵制向汉爵制转化及爵位变动的问题,认为西汉初期已经出现爵高官低的现象,昭示爵制走向轻滥。凌文超《汉初爵制结构的演变与官、民爵的形成》[8]凌文超.汉初爵制结构的演变与官、民爵的形成.中国史研究,2012,(1).认为汉初二十等爵制的公、卿、大夫、士分层大体上承续了秦军功爵制的分层。秦汉之际因功拜爵和频繁的普遍赐爵导致大夫爵层与卿、士爵层间的界限日趋模糊,并演化出二十等爵制高、低爵之新剖分。随着“爵—秩体制”的发展,变动中的高、低爵与相对稳定的以六百石为界标的上、下秩级相结合促使了官、民爵的形成。此外,考察这一问题的还有以下论文。周思佟《楚汉之际刘邦施行军功爵制二元化》[9]周思佟.楚汉之际刘邦施行军功爵制二元化.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8).,日本学者石岡浩《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所见二十等爵制度——以第五级大夫为中心》[10](日)石岡浩.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所见二十等爵制度——以第五级大夫为中心.中国史研究(第26辑).2003.,日本学者椎名一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所见爵制》[11](日)椎名一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所见爵制.鸭台史学(第6号).2006.,朱绍侯《文景至武帝前期的军功爵制》[12]朱绍侯.文景至武帝前期的军功爵制.军功爵制考论.,日本学者楯身智志《前汉“宦皇帝者”的制定——秦末楚汉抗争期至前汉初期二十等爵制的変迁》[13](日)楯身智志.前汉“宦皇帝者”的制定——秦末楚汉抗争期至前汉初期二十等爵制的変迁.中国出土资料研究(第12号).2008.。

西汉中后期至东汉是二十等爵制的重要发展阶段,学术界已关注这一问题。朱绍侯《西汉中晚期军功爵制的轻滥》[1]朱绍侯.军功爵制考论.商务印书馆,2008.认为西汉中晚期,军功爵制趋向于轻滥。朱绍侯《西汉末及王莽时期军功爵制的衰亡》[1]认为西汉末及王莽时期,军功爵制趋向于衰亡。朱绍侯《东汉时期军功爵制的恢复与没落》[1]认为东汉时期虽恢复了军功爵制,但趋向于没落。

两汉二十等爵制逐渐向魏晋五等爵制转变,学术界已关注这一问题。罗新《试论曹操的爵制改革》[2]罗新.试论曹操的爵制改革.文史,2007,(3).考察了曹操于东汉献帝建安二十年(215)实施爵制改革的政治背景与意义,深化了对二十等爵制转化为五等爵制的认识。刘啸《从汉官爵到魏官爵:曹氏父子建国的道路》[3]刘啸.从汉官爵到魏官爵:曹氏父子建国的道路.史学月刊,2012,(7).认为曹氏父子在汉魏变革时期以两个步骤建构魏朝的官僚体系:一是建立魏国,将朝官变为王国官,为魏朝的建立储备官僚;二是禅代以后,立即改革汉朝爵位,改革前期多注意爵位,而后期多注意官位。

身份继承(包括爵位继承与户主继承)、财产继承是有爵者的一项重要权益,探讨这一问题有助于我们全面理解两汉二十等爵制政治地位的变迁。学术界对这一问题争议较大,对秦汉简牍的应用有待加强。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见规范继承关系的法律》[4]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见规范继承关系的法律.中国历史文物,2002,(2).认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包括许多规范继承关系的法律,涉及身份继承、财产继承、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汉代身份继承主要是爵位和户主的继承,继承人的选择以血缘关系为主,嫡长子优先。徐世虹《张家山二年律令简所见汉代的继承法》[5]徐世虹.张家山二年律令简所见汉代的继承法.政法论坛,2002,(5).认为据张家山二年律令简可知,身份继承是汉代继承关系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汉代的身份继承包括爵位继承与户主继承,爵位继承权并不平等,而是严格执行嫡长子继承制。韩国学者尹在硕《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反映的秦汉时期后子制和家系继承》[6](韩)尹在硕.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反映的秦汉时期后子制和家系继承.中国历史文物,2003,(1).依据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中出土法律条文中有关继承的材料,从后子制的角度考察了秦汉时期家系继承的方式及其性质问题。作者认为秦朝及西汉初期的后子制均以直系嫡长子继承制为中心,后子可以继承父亲的爵位与户主地位,并享有更高的继承特权,置后有一定顺序;西汉政府通过建立后子制,解决继承纠纷并尽量避免绝户以征税。臧知非《张家山汉简所见西汉继承制度初论》[7]臧知非.张家山汉简所见西汉继承制度初论.文史哲,2003,(6).认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等表明西汉政府已建立系统的继承法,继承方式包括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继承顺序除依据血缘关系确定之外,还要兼顾权力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西汉除彻候和关内候的爵位可以世袭罔替外,其余爵位均要降级不均等继承,对爵位降级继承的规定使军功地主的后代逐渐失去爵位。刘厚琴《宗法伦理与汉代家系继承制度》[8]刘厚琴.宗法伦理与汉代家系继承制度.南都学坛,2007,(3).认为汉代家系继承法主要体现在爵位继承和户主继承上;张家山汉简律对家系继承关系的规定,展现出汉代家系继承制度之宗法伦理特色:一是家系继承以血缘亲等为中心,体现出家庭成员的身份等差;二是兼顾婚姻关系,规定了妻子的继承权;三是宗法血缘关系之入律是从立法方面开始的,也体现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家系继承法律规定与家系继承实践存在差异;四是父系血统关系是逐渐增强的。汉代家系继承法既以立法的形式强调了宗法伦理关系,也以立法的形式肯定并加强了家庭内部的不平等关系。王彦辉《试论〈二年律令〉中爵位继承制度的几个问题》[9]王彦辉.试论《二年律令》中爵位继承制度的几个问题.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2).认为《二年律令》规定的汉代爵位继承制度,根据不同情况实行的是一种等级继承、爵加一级和降级继承的原则。李恒全《从出土简牍看秦汉家庭继承制度》[10]李恒全.从出土简牍看秦汉家庭继承制度.中国农史,2013,(6).认为秦汉的家庭继承包括爵位继承、户主继承和家庭财产继承。爵位继承主要看血缘关系的远近,是单一继承制,即在每个继承顺序上,继承爵位者只能有一人,前一顺序无人,后一顺序才能补上。户主继承分为代户继承和分户继承两类。户主身份继承,既看重血缘关系,也注重承担家庭责任的能力。在代户情况下,家庭财产不因继承而分割,整体向下传递。在分户情况下,家庭财产因继承而分割,家产的分割主要在父母与子男。以及兄弟之间进行。在各自立户情况下,家族成员还可以分割已经绝户亲属的财产,这种亲属关系主要包括祖孙三代。闫晓君《从张家山汉简看汉代继承问题》[1]闫晓君.从张家山汉简看汉代继承问题.王沛.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第一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以张家山汉简为主要史料,认为汉代身份继承是在先秦时期“立子”与“立弟”两种继承方式中进行选择的结果,以“立子”为主、“立弟”为补充。

此外,运用张家山汉简探讨两汉有爵者身份继承(包括爵位继承与户主继承)、财产继承问题的还有以下论著。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二十等爵制》[2]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二十等爵制.中国史研究,2002,(2).;日本学者东晋次《汉代爵制论的诸问题》[3](日)东晋次.汉代爵制论的诸问题.日本秦汉史学会会报(第4号).2003.,马新、齐涛《试论汉唐时代家庭继承制度的反向制约》[4]马新,齐涛.试论汉唐时代家庭继承制度的反向制约.齐鲁学刊,2006,(6).,曹旅宁《〈二年律令〉与秦汉继承法》[5]曹旅宁.《二年律令》与秦汉继承法.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刘厚琴《汉代身份继承制度探析》[6]刘厚琴.汉代身份继承制度探析.天府新论,2008,(6).,魏文莉《古今继承法——从现行法律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后律〉》[7]魏文莉.古今继承法——从现行法律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后律》.法制与社会,2008,(28).,周美华《〈二年律令〉中的“置后”与“户后”继承制度》[8]周美华.《二年律令》中的“置后”与“户后”继承制度.东吴中文学报,2009,(18).,刘厚琴《汉代父系继嗣制度研究》[9]刘厚琴.汉代父系继嗣制度研究.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4).,陈乃瑜《国家制度与国家控制——以汉初〈二年律令〉的继承制度为中心》[10]陈乃瑜.国家制度与国家控制——以汉初《二年律令》的继承制度为中心.新北大史学,2013,(14).;曹旅宁的《张家山汉律研究》[11]曹旅宁.张家山汉律研究.中华书局,2005.,阎爱民的《汉晋家族研究》[12]阎爱民.汉晋家族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侯旭东的《北朝村民的生活世界:朝廷、州县与村里》[13]侯旭东.北朝村民的生活世界:朝廷、州县与村里.商务印书馆,2005.,赵浴沛的《两汉家庭内部关系及相关问题研究》[14]赵浴沛.两汉家庭内部关系及相关问题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2006.,刘欣宁的《由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论汉初的继承制度》[15]刘欣宁.由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论汉初的继承制度.台湾大学出版社委员会,2007.,朱绍侯的《军功爵制考论》,吕利的《律简身份法考论:秦汉初期国家秩序中的身份》[16]吕利.律简身份法考论:秦汉初期国家秩序中的身份.法律出版社,2011.,谢瑞东的《张家山汉简法律文献与汉初社会控制》[17]谢瑞东.张家山汉简法律文献与汉初社会控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

探讨有爵者的法律权益有助于全面理解秦汉二十等爵制政治地位的变迁,学术界对这一问题关注较多,但并未形成共识。朱绍侯《从〈奏谳书〉看汉初军功爵制的几个问题》认为汉代继承了秦代的以爵减罪、免罪、赎罪政策,但并非所有犯罪都可以爵减罪、免罪、赎罪。日本学者宫宅潔《秦汉时期的爵与刑罚》[18](日)宫宅潔.秦汉时期的爵与刑罚.东洋史研究(第58卷第4号).2000.认为量刑之际,爵的作用是防止身份下降;以《秦律》《奏谳书》记载和汉代买爵减刑的实例为依据,指出爵的这种身份构造在汉文帝十三年(前167)刑法改革时被清除。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二十等爵制》[19]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二十等爵制.中国史研究,2002,(2).运用张家山汉简系统地探讨了西汉初期有爵者的法律特权:凡加害于高爵的刑事责任人须加刑,有爵者可按一定条件减、免、赎刑罚,但犯不孝等有违伦理的罪行及执法犯法、官吏监守自盗等不得以爵减免。张伯元《“爵戍”考》[1]张伯元.“爵戍”考.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1).通过比较分析张家山汉简中《二年律令》与《奏谳书》中的“爵减免赎”“夺爵令戍”和“爵当”三个法律用语的含义,认为秦汉之际的爵级可以用来减罪、免罪或赎罪,“爵戍”就是用爵级来抵偿戍边的惩处。谭卫元《从张家山汉简〈具律〉看汉初“爵论”制度》[2]谭卫元.从张家山汉简《具律》看汉初“爵论”制度.江汉考古,2004,(1).从张家山汉简《具律》中的有关内容出发,结合其他出土竹简及相关史料讨论了西汉初期“爵论”制度在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表现。作者认为西汉初期,“爵论”已成为一项司法原则;爵位是汉律量刑的一个重要标准,爵位的有无与高低决定;是否减免刑罚。日本学者西嶋定生的《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二十等爵制研究》[3](日)西嶋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二十等爵制研究.中华书局,2004.认为刑罚减免的特权是秦汉二十等爵本质机能的表现,刑罚减免与民爵相关。日本学者冨谷至的《秦汉刑罚制度研究》[4](日)冨谷至.秦汉刑罚制度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认为秦汉时期的以爵减免刑罚有条件限制,并不存在必然的关系。秦代与西汉初期,仅第二级上造以上爵位者可免除肉刑;西汉文帝十三年(前167)废除肉刑后,有一定爵位者只可免除桎梏;汉代列侯可以通过削爵为关内侯进行刑罚减免。董平均《简牍材料所见二十等爵与秦汉刑罚》[5]董平均.简牍材料所见二十等爵与秦汉刑罚.雷依群,徐卫民.秦汉研究(第二辑).三秦出版社,2007.认为因爵减免刑罚之制是贯彻于秦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则根据具体条件决定有爵者能否享受以爵减免刑罚的优待,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另外,探讨秦汉以爵减免刑罚问题的还有以下两篇论文。韩国学者林炳德的《秦汉的爵制与刑罚减免》[6](韩国)林炳德.秦汉的爵制与刑罚减免.湖西史学(第41辑).2005.,日本学者鹰取佑司《秦汉时代的刑罚与爵制的身份制》[7](日)鹰取佑司.秦汉时代的刑罚与爵制的身份制.立命馆文学(第608号).2008.。

名田宅是西汉前期有爵者的一项重要经济权益,学术界对名田宅制的性质、特点、实施与作用等问题探讨较多,但争论也较大[8]学术界对名田制的称谓有争议,一些学者称为授田制、赐田制或限田制。学术界对两汉土地制度史问题的研究回顾,参见闫桂梅.近五十年来秦汉土地制度研究综述.中国史研究动态,2007,(7):9—18;徐歆毅.近百年先秦两汉土地制度史研究述评.浙江学刊,2014,(6):220—222.。朱绍侯《吕后二年赐田宅制度试探——〈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二》[9]朱绍侯.吕后二年赐田宅制度试探——《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二.史学月刊,2002,(12).认为《二年律令》中的吕后二年的赐田宅制即名田宅制,实施对象是全国人民(判重刑及奴隶除外);政府依据爵位等级分配田宅,故在法律上名田制是土地长期占有制,土地买卖要受法律约束。作者对比了《二年律令》中的赐田宅制与秦国商鞅变法时的以军功赏赐田宅制、汉高帝五年诏令中的赐田宅制及汉武帝时的军功赏赐制,认为《二年律令》中的赐田宅制并非西汉通制,而是吕后当政时为适应其政治需要而制定的具体政策;西汉初期名田宅制曾短暂实施,培养了一大批军功地主,形成军功地主掌权的局面。高敏《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看西汉前期的土地制度——读〈张家山汉墓竹简〉札记之三》[10]高敏.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看西汉前期的土地制度——读《张家山汉墓竹简》札记之三.史学月刊,2003,(3).认为名田制是西汉前期的土地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土地私人占有制,具有过渡性。杨振红《秦汉“名田宅制”说——从张家山汉简看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11]杨振红.秦汉“名田宅制”说——从张家山汉简看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中国史研究,2003,(3).以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为中心考察了战国秦汉基本的土地制度——以爵位名田宅制,认为名田宅制以爵位划分占有田宅的标准,以户为单位占有田宅,田宅可以有条件地继承、转让与买卖;名田宅制是“限”(限制田宅数量)与“授”并举,国家通过爵位减级继承制来控制田宅的流转,并与犯罪罚没田宅以及户绝田宅等配套措施形成一个有授有还的循环系统;西汉初期,名田宅制曾实施过;西汉文帝以后,由于国家不再为土地占有立限,导致名田宅制名存实亡,仅仅成为土地登记的手段。臧知非《西汉授田制度与田税征收方式新论——对张家山汉简的初步研究》[1]臧知非.西汉授田制度与田税征收方式新论——对张家山汉简的初步研究.江海学刊,2003,(3).以张家山汉简为基础材料,全面研究了西汉授田制度与田税征收方式。认为西汉继承了秦朝的军功赐田和授田制度,授田以名籍为准,数量依然是每夫一顷,军功爵者则依次增加,但级差复杂;明确规定二百四十步为亩,土地一经授予即归私有,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内买卖、赠予、世袭。于振波《张家山汉简中的名田制及其在汉代的实施情况》[2]于振波.张家山汉简中的名田制及其在汉代的实施情况.中国史研究,2004,(1).认为汉代的名田制是以军功爵制为基础而在地广人稀的条件下制定,名田制有限田之意,法律标准并不等于实际授予。西汉时期,在人稠地狭的地区,无法按名田制的标准使各户获得与其等级相应的田宅,田宅标准变成了最高限额,不保证也不强求各户获得足额田宅。文、景时期以后,名田制仍在实行,但并未根据现实需要及时作出调整,主要作用表现在“限田”方面;元、成时期,随着徙陵制度的废除和占田过限者不受约束地发展,名田制最终遭到破坏。王彦辉《论张家山汉简中的军功名田宅制度》[3]王彦辉.论张家山汉简中的军功名田宅制度.东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4).认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名田宅制本质上都是军功受益制度,呈现等级性法规、商品性特征、军功受益原则三大特征。小爵(公士至不更四级爵位)以上爵位者享有名田宅制保障,小爵以下爵位者因地域差异很难按制占足土地,或根本得不到国家的直接授田。汉文帝以后,基本放弃了名田宅制。于振波《从张家山汉简看汉名田制与唐均田制之异同》[4]于振波.从张家山汉简看汉名田制与唐均田制之异同.湖南城市学院学报,2005,(1).认为汉代名田宅制按身份、等级占有田宅,以爵位为主,官秩为辅,不是打破原来的土地占有情况而由官府重新分配;汉代名田制只是一个限额,不是实授;并未完全禁止土地买卖,只是规定购买土地不能超过法律标准。吕利《爵本位下的资源配置体系——秦汉帝国初期的土地制度》[5]吕利.爵本位下的资源配置体系——秦汉帝国初期的土地制度.兰州学刊,2010,(2).认为秦汉帝国的土地制度是以爵制身份为基础的等级受田宅制度。立户是受田的条件,制度运行的前提是国家掌控足够的土地资源,田宅有授有还,但田宅的买卖及在家族内的代际传承也是允许的,爵与土地分离趋势已现,是爵制衰落的根源之一。张功《西汉“授田制”辨析》[6]张功.西汉“授田制”辨析.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0,(5).认为西汉初期的土地制度是国家授田制。张功《高帝五年诏辨析》[7]张功.高帝五年诏辨析.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认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中的爵位田宅数并非授田数,而是对有爵者食邑规模的规定。曹旅宁《张家山汉律名田宅的性质及实施问题》[8]曹旅宁.张家山汉律名田宅的性质及实施问题.张家山汉律研究.中华书局,2005.认为张家山汉律中的名田制是土地私人占有制,有爵者可依据爵位高低占有相应田宅,具有限制土地兼并,稳定土地占有状态,控制编户齐民、土地以增加国家赋税来源之意。

另外,探讨西汉初期有爵者名田宅问题的还有以下论著。朱绍侯《论汉代的名田(受田)制及其破坏》[9]朱绍侯.论汉代的名田(受田)制及其破坏.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朱红林《从张家山汉律看汉初国家授田制度的几个特点》[10]朱红林.从张家山汉律看汉初国家授田制度的几个特点.江汉考古,2004,(3).,臧知非《汉唐土地、赋役制度与农民历史命运变迁——兼谈古代农民问题的研究视角》[11]臧知非.汉唐土地、赋役制度与农民历史命运变迁——兼谈古代农民问题的研究视角.苏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李恒全《汉初限田制和田税征收方式——对张家山汉简再研究》[12]李恒全.汉初限田制和田税征收方式——对张家山汉简再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2007,(1).,贾丽英《汉代“名田宅制”与“田宅逾制”论说》[13]贾丽英.汉代“名田宅制”与“田宅逾制”论说.史学月刊,2007,(1).,张金光《普遍授田制的终结与私有地权的形成——张家山汉简与秦简比较研究之一》[1]张金光.普遍授田制的终结与私有地权的形成——张家山汉简与秦简比较研究之一.历史研究,2007,(5).,李恒全《汉代限田制说》[2]李恒全.汉代限田制说.史学月刊,2007,(9).,贾文丽《关于〈二年律令·户律〉受田宅对象的探讨——兼与李恒全同志商榷》[3]贾文丽.关于《二年律令·户律》受田宅对象的探讨——兼与李恒全同志商榷.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韩国学者任仲爀《汉初的律令制定与田宅制度》[4](韩国)任仲爀.汉初的律令制定与田宅制度.中国古中世史研究(第25辑).2011.,韩国学者林炳德《出土文献中出现的秦汉时期的土地制度——法的规定与其实际及授田制的变化》[5](韩国)林炳德.出土文献中出现的秦汉时期的土地制度——法的规定与其实际及授田制的变化.中国史研究(第75辑).2011.,任仲爀《汉初的田宅制度和其实施》[6]任仲爀.汉初的田宅制度和其实施.中国古中世史研究(第27辑).2012.,张朝阳《论汉初名田宅制的一个问题:按爵位继承旧户田宅》[7]张朝阳.论汉初名田宅制的一个问题:按爵位继承旧户田宅.中国农史,2013,(4).,张履鹏《汉初名田制执行情况探讨》[8]张履鹏.汉初名田制执行情况探讨.古今农业,2014,(1).,臧知非《西汉授田制废止问题辨正——兼谈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授田制的历史实践问题》[9]臧知非.西汉授田制废止问题辨正——兼谈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授田制的历史实践问题.人文杂志,2015,(1).,臧知非、霍耀宗《“名田”与“授田”辨正——秦和西汉前期土地制度性质析疑》[10]臧知非,霍耀宗.“名田”与“授田”辨正——秦和西汉前期土地制度性质析疑.史学集刊,2015,(6).,杨师群《张家山汉简反映的汉初土地制度》[11]杨师群.张家山汉简反映的汉初土地制度.张伯元.法律文献整理与研究.中华书局,2005.,张履鹏、郭春显的《两汉名田制的兴衰》[12]张履鹏,郭春显.两汉名田制的兴衰.中国农业出版社,2015.。

二、两汉二十等爵制其他问题的研究

此外,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学术界对汉代二十等爵制的等级划分,两汉二十等爵制的社会影响,汉代官、爵关系的演变,两汉名田制与二十等爵制的关系,汉代二十等爵制的获爵原因与获爵对象,西汉食邑贵族的不同身分和邑入内容,秦汉封爵的原则,张家山汉简中的“小爵”等问题亦有所考察,概述如下。

学术界对两汉二十等爵制的等级划分问题关注较多,但尚未达成共识。西嶋定生的《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二十等爵制研究》将汉代二十等爵划分为民爵、官爵两大系统,认为公士至公乘八级爵位属于民爵,五大夫至列侯十二级爵位为官爵。朱绍侯《简论关内侯在汉代爵制中的地位》[13]朱绍侯.简论关内侯在汉代爵制中的地位.史学月刊,1987,(1).认为在民爵、官爵的基础上,考虑到赐爵方式、是否有封地等因素,把诸侯王也包括在内,汉代爵制可以划分为贵族爵、官爵与民爵三大类型,诸侯王与列侯属于贵族爵,五大夫至关内侯十一级爵位为官爵,公士至公乘八级爵位属于民爵。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二十等爵制》[14]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二十等爵制.中国史研究,2002,(2).利用张家山汉简资料,从爵位的等序和权益、拜爵和削夺、继承和转移、爵位与增减及赎免刑罚四个方面出发,认为西汉初期的二十等爵可划分为侯、卿、大夫、士四个大的档次;彻侯、关内侯属于“侯”档,大庶长至左庶长九级爵位属于“卿”档,五大夫、公乘二级爵位属于“大夫”档,公大夫至公士七级爵位属于“士”档,公乘至公士八级爵位属于编户民。朱绍侯《西汉初年军功爵制的等级划分——〈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一》[15]朱绍侯.西汉初年军功爵制的等级划分——《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一.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5).依据张家山汉简中关于军功爵制的简文,认为官爵、民爵两大等级,特别是“民爵八级”的划分,实际上是西汉中期以后军功爵制轻滥的产物;《二年律令》披露了西汉初年的军功爵曾划分为侯级爵、卿级爵、大夫级爵、小爵四大类型,与刘劭《爵制》中所提到的四个等级基本吻合;侯级爵即关内侯和彻侯,卿级爵为左庶长至大庶长九级爵位,大夫级爵指大夫至五大夫五级爵位,小爵即公士至不更四级爵位。刘敏《承袭与变异:秦汉封爵的原则和作用》[1]刘敏.承袭与变异:秦汉封爵的原则和作用.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认为秦汉爵位可以划分为贵族爵、官爵与民爵三大类型,贵族爵是食邑以上贵族方能享有的爵位,主要包括诸侯王、列侯,在一定时间内还包括关内侯;官爵是官吏(基本是六百石以上)可以占有的爵位,包括五大夫至大庶长十级爵位,在一定时间内还包括关内侯;民爵是庶民即可获得的爵位,指公士至公乘八级爵位。凌文超《汉初爵制结构的演变与官、民爵的形成》[2]凌文超.汉初爵制结构的演变与官、民爵的形成.中国史研究,2012,(1).认为汉初二十等爵制的公、卿、大夫、士分层大体上承续了秦军功爵制的分层。秦汉之际因功拜爵和普遍赐爵的频繁导致大夫爵层与卿、士爵层间的界限日趋模糊,并演化出二十等爵制的高爵、低爵之新剖分。伴随汉初“爵—秩体制”的发展,变动中的高、低爵与相对稳定的以六百石为界标的上、下秩级相结合促使了官爵、民爵的形成。谢瑞东的《张家山汉简法律文献与汉初社会控制》认为汉初二十等爵中,公士至大夫五级爵位为低爵,官大夫至五大夫四级爵位为中等爵位,左庶长至列侯十一级爵位为高爵。

二十等爵制对两汉社会发展、政局演变均产生了重大作用与深远影响,学术界从多个视角探讨了这一问题,研究成果相当丰富。漆侠《二十等爵与封建制度——战国秦汉社会阶级构成初探之一》认为战国秦汉时期的二十等爵制推动了贵族特权阶层的形成,加速了农民的分化与依附化,从而对这一阶段封建制度的发展和社会阶级构成产生了重大影响。李永田《试论汉初赐爵制度的历史进步作用》[3]李永田.试论汉初赐爵制度的历史进步作用.徐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79,(4).认为汉初的赐爵制度在扶植军功地主的同时,也发展了个体小农经济;汉初的赐爵制度有利于社会局面的安定、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促进历史发展;汉初的赐爵制度是汉初休养生息、发展生产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汉高帝总结了农民起义的历史经验而付诸统治策略实施的结果。祝中熹《战国秦汉新爵制的社会基础及历史作用》[4]祝中熹.战国秦汉新爵制的社会基础及历史作用.青海社会科学,1989,(4).认为战国秦汉新爵制的历史作用是加速了地主阶级的成长,促进了封建社会的发展。卜宪群《秦汉二十等赐爵制与官僚制》[5]卜宪群.秦汉二十等赐爵制与官僚制.文史知识,2000,(1).认为秦汉二十等赐爵制体现的是以皇权为核心的身份等级秩序,对早期官僚制的产生发展发挥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刘敏《承袭与变异:秦汉封爵的原则和作用》[6]刘敏.承袭与变异:秦汉封爵的原则和作用.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认为秦汉封爵制主要体现的是统治的具体方法和策略,是在社会推行的利益交换手段与激励措施。朱绍侯《从〈二年律令〉看汉初二十级军功爵的价值——〈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四》[7]朱绍侯.从《二年律令》看汉初二十级军功爵的价值——《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四.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认为汉初二十级军功爵的经济价值包括有爵者可以占有田宅、减免赋税、以爵卖钱;政治价值包括有爵者可享受相应的官级待遇、可以继承爵位、妇女享有与丈夫同等的政治待遇等;军功爵还有以爵赎人、赎罪等方面的价值,在当时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非常重要。张鹤泉《〈二年律令〉所见二十等爵对西汉初年国家统治秩序的影响》[8]张鹤泉.《二年律令》所见二十等爵对西汉初年国家统治秩序的影响.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3).认为西汉初年的二十等爵与授田制、治安制度、养老制度及国家赏赐制度紧密结合,贯穿于这些制度之中;并从土地、治安、养老与赏赐四个方面考察了《二年律令》所反映的二十等爵对稳定西汉初年的社会结构和国家统治秩序的积极影响。椎名一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所见爵制》[9]椎名一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所见爵制.鸭台史学(第6号).2006.注意到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中爵位等级决定分配田宅的内容,认为秦汉爵制具有以分配田宅为媒介直接联系皇帝与民众的作用。刘兵《二十等爵制与军功集团》[1]刘兵.二十等爵制与军功集团.沧桑,2008,(2).认为秦汉二十等爵制对军功集团具有消解作用,并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证得出:其从制度上规定了军功集团的权力来源于皇帝,并保证了皇帝对军功集团的权力进行自由、适度的分配、调节,使在战争环境中凭军功取得地位的特权集团顺利地转入和平环境中的正统的官僚政治体制之内,并在身份上,最终使其融入到社会、民众之中。杨玉萍《汉代二十等爵制与国家秩序的构建》[2]杨玉萍.汉代二十等爵制与国家秩序的构建.邢台学院学报,2012,(4).认为汉代二十等爵制连带着丰厚的权益,它与官制一道,共同维持着统治阶层的基本秩序,成为历代君主治国的利器。张铭洽、刘文瑞《军功爵制与秦汉大一统官僚文化》[3]张铭洽,刘文瑞.军功爵制与秦汉大一统官僚文化.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编.秦汉史论丛(第五辑).法律出版社,1992.认为军功爵制是新兴地主阶级打破奴隶主贵族文化,建立地主阶级官僚文化的一个过渡策略,一旦大一统局面形成并得以巩固,军功爵制就因不适应官僚政治而衰落。赵荧《两汉二十等爵制蠡谈》[4]赵荧.两汉二十等爵制蠡谈.西北师范大学文学院历史系,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简牍学研究(第一辑).甘肃人民出版社,1997.从有爵者的身份、地位与权益方面考察了两汉二十等爵制的社会机能,并分析了二十等爵制维系封建等级制度的作用。西嶋定生的《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二十等爵制研究》认为二十等爵制是秦汉王朝社会和政治结构的基础,成为皇帝支配庶民并形成国家政治与社会结构秩序的基本途径,对政权稳固与长久安定起到了基础作用;两汉皇帝通过普遍赐爵建立起与受爵者之间的专有联系,实现了皇权对人民的直接人身支配,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豪强地主随意变民为奴,保证了中央政府租税赋役的来源稳定,维护了中央集权的社会基础。阎步克的《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5]阎步克.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中华书局,2009(第二版).认为汉代二十等制爵既是朝廷酬功褒劳的重要手段,又是调节官员资位的重要手段。阎步克的《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研究》[6]阎步克.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认为秦汉是“爵—秩体制”时期,可以依据爵位等级授予田宅和减刑;通过二十等爵制,秦汉王朝实施功绩激励和身份管理;秦汉二十等制爵成为荣耀、身份和特权的尺度,既是一种推动了社会流动的功绩制,又是一种保障权益世袭的身份制。

考察官、爵关系的演变有助于我们全面理解两汉二十等爵制政治地位与社会影响的变迁,学术界对这一问题关注较多。漆侠《二十等爵与封建制度——战国秦汉社会阶级构成初探之一》认为汉代官、爵之间的联系已经极为微弱了,只有高爵才可能得到官积,五大夫以下的爵位没有做官的权力。朱绍侯《从〈奏谳书〉看汉初功军爵制的几个问题》认为西汉初期的官、爵关系呈现官重于爵、爵大于官的局面,军功爵制存在轻滥的情况。柳春藩先生的《秦汉封国食邑赐爵制》[7]柳春藩.秦汉封国食邑赐爵制.辽宁人民出版社,1984.认为在汉代,爵位和官位大体是对应的,做大官的可以获得列侯爵位,有列侯爵位的可以做大官。杨光辉的《汉唐封爵制度》[8]杨光辉.汉唐封爵制度.学苑出版社,2004(第三版).认为汉代官、爵仍呈分离状态;东汉中期以后,官与爵渐有合一的趋势。卜宪群《秦汉二十等赐爵制与官僚制》认为秦代官爵合一的情况在秦统一前后出现了官爵分离的倾向,西汉以官秩决定爵位,官重于爵,官、爵的分离日益明朗化;西汉末年王莽代汉,废除了二十等爵制;而东汉恢复了二十等爵,但二十等爵制已不完整,官、爵最终分离。此外,作者从皇权因素、官僚制因素和爵制本身的因素三个方面探讨了支配官、爵关系演变的原因。韩国学者李成珪《汉代的官与爵》[9](韩国)李成珪.汉代的官与爵.古代中国的理解(第5辑).2001.考察了汉代官、爵赐予的具体情况、现实功能及其意义,并阐明在汉代政治结构保留官与爵的意义及其有机的互补关系。刘敏《承袭与变异:秦汉封爵的原则和作用》[1]刘敏.承袭与变异:秦汉封爵的原则和作用.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认为秦汉王朝封爵与官职之间的联系完全丧失,官秩和爵位等级的高低相互适应;一般来说,秦汉爵位与官职始终是决定人们社会等级、社会地位的因素,二者存在内在关联和彼此间相适应。朱绍侯《军功爵制探源》认为秦代至西汉初期,爵位重于官位;西汉中期以后,军功爵制逐渐趋于轻滥,官位才重于爵位;特别是从二十级军功爵位中分出“民爵八级”以后,一级公士至八级公乘,已成为荣誉头衔,与官位并无直接联系。

关于两汉名田制与二十等爵制的关系,朱绍侯《试论名田制与军功爵制的关系》[2]朱绍侯.试论名田制与军功爵制的关系.许昌学院学报,1985,(1).认为名田制就是军功爵制的经济基础;名田制和军功爵制是在井田制、五等爵制破坏的基础上,同时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在历史的演变过程中,两者又是同时遭到破坏的。

关于汉代二十等爵制的获爵原因与获爵对象,赵荧《两汉二十等爵制蠡谈》[3]赵荧.两汉二十等爵制蠡谈.西北师范大学文学院历史系,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简牍学研究(第一辑).认为汉代因功拜爵,资荫嗣爵,纳粟授爵,庆典赐爵等交错施行;上自宗室贵戚、文武百官,下及编户之民,以至于匈奴降者,皆可获得爵位,直至裂土封侯,贱民及刑徒未赦免者不在赐爵之列。

此外,刘敏先生的四篇论文考察了西汉食邑贵族的不同身分和邑入内容、秦汉封爵的原则和作用、张家山汉简中的“小爵”等重要问题。《西汉食邑贵族的不同身分和邑入内容》[4]西汉食邑贵族的不同身分和邑入内容.南开学报(社学科学版),1990,(6).将西汉食邑贵族归纳为王国型、侯国型、汤沐邑型、关内侯型、庶人特赐型、园邑守冢型、官僚奉邑型七种。《承袭与变异:秦汉封爵的原则和作用》认为秦汉封爵制是最富时代特色的制度,因官封爵,因相封侯,是秦汉获爵的重要原则;其封赐原则既承袭先秦旧爵,如因功封爵和因亲封爵,同时又有明显差异;总体看封爵原则更加复杂多样,特别是普遍赐爵和买卖占爵,可谓最具时代特色。《张家山汉简“小爵”臆释》[5]张家山汉简“小爵”臆释.中国史研究,2004,(3).认为张家山汉简中的“小爵”是有严格年龄或身高规定的傅籍法律条文中的特殊名词,它不是二十等爵中一至四等爵的总称,而是未傅籍成人者占有的爵位,“小爵”的存在与汉代的傅籍制度、力役制度、封爵制度和继承制度有关。《秦汉时期的“赐民爵”及“小爵”》[6]秦汉时期的“赐民爵”及“小爵”.史学月刊,2009,(11).认为秦汉时期,“小爵”获得的途径有:因功劳受爵、世袭继承和移授获爵、国家普遍赐爵;秦汉时期,“小爵”与拥有者是否傅籍成年有关,而傅籍成年与年龄、身高发育有关。

三、两汉二十等爵制问题研究的不足之处

综上所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学术界对汉代二十等爵制问题的宏观考察均已取得许多进展,为我们全面理解并深入探讨这一课题提供了重要参考。然而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仍然比较零散琐碎,比如已有研究成果主要局限于其变迁、身份继承(包括爵位继承与户主继承)及财产继承、以爵减免刑罚、名田宅、社会影响等某项具体问题,学术界对上述问题的部分结论仍可商榷并缺少量化分析。部分研究成果将此作为汉代政治制度的附加部分进行宏观考察;或局限于西汉初期、东汉献帝时期,以静态考察为主;大多局限于前四史、居延新简与张家山汉简,尚缺乏完整性、系统性、综合性的考察,并无全面深入的研究论著问世。另外,部分研究成果也不够深入准确,并不利于我们全面把握汉代二十等爵制的演变进程、政治作用与历史地位。就研究深度和广度、史料运用而言,两汉二十等爵制问题研究仍有继续拓展的空间。

(责编:高生记)

师彬彬(1986—),男,河北邢台人,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秦汉史。

本文为201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二十等爵制与秦汉吏民等级研究》(项目编号:12BZS019)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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