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晖
日本老年社会福利事业的经验与启示
◇龙晖
日本老年人社会福利体系有两大特色,一是法律制度的保障和专业服务体系相结合,法律保证了服务体系各环节的有效运转,而服务团队的实践又为法律和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指导。二是政府主导与自发的社会力量相结合,均发挥了二者的比较优势,满足了老年人多层次的需求,保障了专业服务的社会化供给。我国可借鉴日本经验,从法律与服务层面、政府与社会层面,探索中国特色的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之路。
人口老龄化;社会福利;日本经验;启示
人均寿命延长,生育率走低,导致我国劳动力人口不足的同时,也带来了人口老龄化问题。截至2015年末,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数为22200万人,占总人口比为16.1%,其中,65周岁及以上人口数为14386万人,占比为10.5%,按照联合国标准,我国已是十足的“老年型”社会。
1.生理层面
老年阶段是病痛的集中爆发期,对资金和医疗资源需求旺盛。
我国老年人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养老保险和子女支持。我国的养老保险是“代际赡养”,未来劳动力减少的同时,缴费人口也将不断减少,社保基金能否有效运转有待检验。而子女赡养老人的同时,还面临买房购车、子女教育等问题,在“421家庭”仍占主体地位的背景下,子女负担沉重。
至于医疗资源,我国的总体状况是相对不足。根据病症需要,医疗资源可分为门诊、床位和专业护理三块,而“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在中国长期存在,针对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尚未建立,满足老年人基本照护需求的非高端机构几乎没有,社区居家养老还处于探索时期,老年人福利的社会化供给严重不足;此外,家庭照顾本是一大助力,但因“城镇化”,农村和小城市子女大多外出务工,又因教育供给的多元化,大城市子女则去更好的城市或国外发展,致使家庭照顾功能弱化。
2.心理层面
老年人已不再直接参与社会生产,担忧自身能否被社会接纳的同时,与外界建立联系的情感需求尤为迫切。满足这一需求的途径有多种,如子女常回家看看、社区平台的利用等。但随着家庭功能弱化,老年人参与社会的主渠道还得落在社区上。可目前社区这一平台诸多功能尚未开发,运转过程中也存在资金、人员不足等问题。
人口老龄化背景下,上述问题已十分显著,加之“城镇化”和“新常态”这两面放大镜的作用,我国老年人面临的问题远不仅此。老年人社会福利是对老年事业的更高要求,只有抓住主要矛盾,才能搭建好整个老年福利体系。
日本是世界上人口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国家,据日本2015年《高龄社会白皮书》称,截至2014年10月,日本65周岁以上人口数为3300万人,占比26.0%,创下纪录。
日本是中国近邻,两者在文化传统和国家治理模式上相对接近。在对待老年人福利保护问题上,两国均出台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因此延续专门立法的思路保障老年人福利,似乎更切合中国。
1.全方位的老年人法律保障体系
日本老年人的法律保障体系大致由《国民年金法》、《老人福利法》、《老人保健法》和《介护保险法》构成,上述四法分别从经济收入、社会福利、医疗保健和生活护理等方面为老年人提供了全方位的制度保障。
日本的年金制度是在二战后确立并逐步完善的,分为公私两类年金,“公的年金”涵盖了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三大块,保障了各类雇员的基本养老需求;“私的年金”包括企业年金和个人年金,作为前述年金的补充,保障了雇员退休后较富裕的生活,真正做到了“国民皆年金”。
1963年的《老人福利法》被日本各界称为“老人宪章”,该法强调国家和社会应通过兴建福利设施、提供福利服务保障老年人的身心健康与生活安定,第一次明确了国家和政府在老年人福利体系中的责任,并指出了民间和个人应承担的义务,确立了日本老年福利制度的框架。
《老人保健法》于1982年颁布,该法强调在确保老年人医疗服务的同时,加强疾病预防、功能训练等综合性保健,并指出家庭和社区是老年人保健实施的社会基础,这表明日本老年福利保健由设施福利转向居家福利。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随着少子化和老龄化的加深,日本民众对介护人员的要求日益提高,加之经济不景气,因此,日本于1997年颁布了《介护保险法》。该法将介护费用从医疗保险中单独分离出来,通过社会保险方式筹集,减轻了财政负担。
2.多层次的老年人福利服务体系
日本现行的社会福利体系分两套系统运转,一是收养型福利机构,二是社区照顾服务。
收养型福利机构分为三种:针对65岁以上贫困的或无住所、无自理力的老人开设的“老人养护之家”;针对无自理力、家中亦无看护力且需长期护理的老人开设的“老人特别养护之家”;针对60岁以上的低收入夫妇或因无子女、经济及住房困难等导致无法居家养老的老人开设的“低费老人福利院”。
社区照顾服务体系分为两种:利用社区平台为居家养老者提供娱乐、保健、康复等服务的设施服务;针对社区无自理力、需生活照护者,由医护人员、康复师、家政人员等提供的体检、康复、清扫等一系列上门服务。
3.多元化的老年人福利供给主体
日本老年人福利的供给主体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变化:上世纪60年代初,日本福利制度实际上是国家包办,到了70年代中期,政府鼓励基层组织结合自身情况发展老年人福利事业。从80年代开始,日本政府又提倡发展民间福利团体和志愿者队伍。至此,日本形成集国家、地方政府、民间团体与志愿者于一体的多元化老年福利网络。这一网络中,国家始终作为社会福利的主导方,负责整个福利网络的设计与规划;地方政府拥有一定自治权,可因地制宜开展老年社会福利活动。同时,日本高度重视民间团体的力量,采取财政补助、税收和融资优惠等一系列政策,鼓励民间福利团体的发展。
日本老年福利网络实践至今,充分体现了民间力量的比较优势:一是节约了政府管理成本;二是创造了竞争氛围,社会公益事业服务水平大为提高;三是增加了创业、就业机会,投资社会福利事业收益稳定,许多投资者加入到福利事业中来,同时也为待业者提供了可观的工作岗位;四是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不同阶层老年人的社会福利需求。
1.制度设计先行,法律政策配套
日本“国民年金制”的确立可谓应时而生,但《老人福利法》与《老人保健法》的颁布,在当时看来是具有超前意识的,实践也证明了日本政府在此事上的前瞻性与把控力,这十分有借鉴价值。
我国法治进程常落后于现实需要,例如,针对老年人的立法,目前只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但应为法律所调整的关系纷繁复杂,不是单纯一部立法就能够全面解决的。正如日本从老年人的经济收入、医疗保健、长期照护等方面进行了立法,我国也应适时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
需强调的是,立法是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但在此之前,首要的是进行老年人社会福利的顶层设计,把已发生的、可预见的各类情况充分考虑,待顶层设计明朗后,再颁布相关立法,这样制度才经得起现实的检验。此外,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应同步跟上,例如日本出台《老人福利法》后,为保证服务供给充足,日本政府鼓励人们从事介护工作,培养专业护理人才,并开放长期照护服务市场,允许营利性企业参与,扩大了老年福利服务的提供量。
2.划分服务对象,对应服务团队
我国老年人口数量庞大,其经济收入、身体状况、心理状态等千差万别,自然存在不同需求。因此,建立多层次的分类标准或多维度的评价体系,才能更好地为老年群体提供适时有效的服务。同时,也要培养对应的服务团队,例如,日本按生活自理能力和受家庭照顾程度的不同,分别设置了“老人养护之家”和“老人特别养护之家”,侧重不同的医疗服务团队。为同一团队所服务的老年人具有同质性,使得团队的服务供给和日常管理更具针对性,确保了服务的精准高效,也降低了运营成本。再如,根据老人经济状况的不同,在服务费用上采取无偿、低偿和有偿三个档次,像城市的“三无”老人和农村的“五保”老人可无偿享受相应服务,生活比较困难但不影响生存的老人可低偿享受服务,正如日本的“低费老人福利院”,普通的社会老人则有偿享受服务。
3.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参与
由于我国目前处于老年社会福利体系的摸索阶段,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号召社会力量,即非营利组织、慈善机构、民间力量、家庭亲友共同参与到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当中。
首先,政府应提供资金支持。加大对社会福利基础设施的财政投入,对专业服务团队的培养提供资金帮助,对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设立专项基金,鼓励专家学者献言献策。
同时,政府应提供政策支持。可从三个方面发力:鼓励社会福利事业的投资主体多元化,这就保证了资金来源渠道的宽广;重视并发挥非政府组织作用,多项研究报告都证明,非政府组织是政府组织的有益补充;培养志愿者队伍,鼓励普通民众参与到社区服务当中,弘扬与传承中华民族爱老敬老的传统。
资金支持直接有效,政策支持则是为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氛围。循着以上经验,我国定能探索出一条独具特色的老年人社会福利之路。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