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案件中律师的选聘实践与思考

2016-04-12 04:18
石油化工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律所封顶仲裁员

高 倩

(中石化炼化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100101)

国际仲裁案件中律师的选聘实践与思考

高 倩

(中石化炼化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100101)

仲裁作为一种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在商业活动中为越来越多的公司所采用,国际仲裁则成为解决国际商业合同及其他纠纷的首选。律师在国际仲裁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对选择合适的律师,控制律师费用,从而实现对律师进行有效的管理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国际仲裁;商业合同;律师聘用;律师管理

仲裁作为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自18世纪以来便在贸易活动中得到广泛的采用。仲裁与司法诉讼相比,具有高效、经济、专业、保密以及更能反映当事人意志的特点;和调解相比,又较为正式,更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性。因此,在国际商务纠纷中,越来越多的公司将国际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首选并将其嵌入合同文本中。

在国际仲裁中,律师的经验和水平对于仲裁的结果至关重要。好的律师能够为客户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帮助客户做出正确的选择以及采取适当的策略来赢得胜利等。而如何选择律师,怎样合理控制律师的费用,对于公司法律顾问也是个很大的考验。下面结合笔者参与过的一个国际仲裁案例来看律师的作用和聘用管理。

1 基本案情

美国A公司拟建某项目,经招标后我方B公司中标。双方签订了中标意向书,后又签订了两份次要协议和初期EPC合同取代了中标意向书。上述协议约定了项目的封顶价格,同时约定了一个验证期,要求B公司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和确认,并确定项目合同最终价格。在验证期工作期间,B公司发现项目存在系列严重技术问题,与A公司多次沟通后,双方未能在技术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该项目无法推进。

而在验证期满后几个月,B公司收到A公司来信,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否则将按照协议进行仲裁。经过几轮信件沟通,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A公司遂向美国仲裁协会(AAA)递交仲裁申请,指控B公司违反项目协议以及欺诈诱导,并索赔超过2亿美元的损害赔偿金。

B公司在收到A公司信件后即迅速聘用了律师,提前做好了初期调查取证工作,在接到仲裁申请后,确定了先利用好仲裁程序的原则,利用几份协议仲裁条款规定的不一致情况,在国际商会仲裁院(ICC)提起另一份仲裁,迫使对方双线作战,最终逼迫对方撤回仲裁申请。

2 律师在仲裁中的作用

2.1 专业把关,不留把柄

中国公司传统上是比较厌讼的,一般很少主动提起诉讼或仲裁,这也导致有些外国公司试图以诉讼或仲裁为手段,来逼迫中国公司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纠纷初期提早让律师介入,

一是能让律师对将来纠纷的发展走向心中有数,能从容应对仲裁。因为作为被申请人,一般时间都很有限,如在收到仲裁申请后才开始聘请律师,对于案情熟悉、仲裁员选择都不能深入去做。二是与对方的来往沟通中展示我们不怕事、不惧讼的心态,以律师的名义来沟通,既正式又专业,杜绝对方敲竹杠的心思。比如在本案中,对方先发了封函来试探,我方在回信时就让律师给把关,确保在回信中把问题说清又不会留给对方可以利用的把柄。

2.2 熟悉规则,有力应对

国际仲裁有其独有的特点和规则,好的律师能帮助我们了解这些特点,巧妙地运用规则,扩大赢得仲裁的可能性。

用足仲裁程序。中国公司在国际仲裁中通常都是作为被申请人的角色,对于被申请人而言,无论是为了争取宝贵的准备时间,还是向对方证明我们无惧仲裁的态度,都应该充分利用仲裁规则中关于程序方面的规定。比如,本案中不同协议中规定的仲裁条款不一致,这就给了我们挑战AAA仲裁庭管辖权的机会。由于对方公司财力有限,急于迅速解决仲裁,我方一边在AAA提出管辖权异议,同时又引用另一份协议的仲裁条款来去ICC提起仲裁,给对方施加双线作战的压力。

分步骤仲裁。对于比较复杂的案件,律师通常会建议当事人考虑申请分步骤仲裁。本案中我方律师就向仲裁庭申请将仲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审理确定是否负有违约责任,如果确定有责任再进入第二个阶段来确定赔偿金额。这样,既可以节省仲裁时间、仲裁费用和律师费,也可以使被申请人有充足的时间集中火力与申请人进行抗辩。而对于对方而言,正好打消其快速结案的期望。

2.3 选择仲裁员

仲裁员可以决定案件的走向和结果,因而在选择仲裁员时要综合考虑、慎重决策。对于公司来说,熟悉各个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比较困难,这边需要依赖于有经验的律师给出的建议了。选择时,应尽量选择与首席仲裁员具有相同法律背景、业内有良好声誉,同时具备较强影响力和说服力的仲裁员。笔者参与的另一个仲裁案件中,我方律师建议选择了一个香港的具有英美法背景的仲裁员,而其他两个仲裁员都是大陆法系背景的。他们在很多法律问题上都有不同意见,但是我方仲裁员势单力薄,无法说服和影响他们。尽管我方仲裁员表达了强烈的反对意见,最后首席仲裁员依然做出了不利于我方的裁决。

2.4 把握案件走向,打谈结合

好的律师能够精准把握案件走向,随时调整应对策略。该强硬的时候强硬,该和谈的时候和谈。一般到了仲裁后期,双方的证据、各自的责任都比较清晰,进行和谈也是水到渠成的事情,和谈有利于节省时间和费用,同时便于执行。谈判的时候更显律师的功底,我方的主办律师平时很谦逊低调,在本案的谈判中突然迸发气场,完全控制了场面,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效果。

3 律师选聘的基本原则

3.1 选择律师比选择律所更重要

选择律师比律所更重要,即使是一流的律所也不一定有合适承办某个案件的律师,一个律师的口碑比律所的排名更加可信,所以律师的后评价系统很有参考价值。

3.2 选择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律所

尽量选择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律所,或在当地有较大办公场地的国际律所。每个仲裁机构都有其独特的特点,而仲裁所在地的律所对当地的仲裁机构非常熟悉,无论对其明示的规则、还是对仲裁机构选择首席仲裁员的偏好都能了然于心。同时当地律师熟知本地的程序法和冲突法适用规则,就可以避免出现需要当地法律解释时再另聘当地法律专家的情况。

3.3 多加比较,综合考察

一般公司对于聘用法律中介机构都有规范的管理办法,国际仲裁案件通常需要选择三家以上

的律所进行比选。这不仅是出于管理程序上的需要,同时通过分析参选律所提交的商务和技术报价方案,也能够进一步帮助公司理清思路,对于整个案件发展走向会有更清晰的认识。

4 律师选聘及管理中的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笔者参与的几个国际仲裁案件中,优秀的律师可以主导案件的走向、决定案件的成败,而糟糕的律师会葬送掉可能胜利的希望,所以要从选聘阶段谨慎选择合适的律师。

4.1 存在的问题

一是初选律所范围受限。大多数时候,中国公司都是被申请仲裁的一方,有时接到仲裁申请书难免惊慌,再加上时限又紧,容易乱了阵脚。急切地需要律师介入,却又没有足够的时间来慢慢选择律师,第一选择就是合作过的律所,或者请熟悉的律所推荐,但是这样一来可选择的范围有限,就很难选到适合当前案子的律师。

二是知名律师仅作为挂名律师出现。有些律所在选聘阶段挂上本所最知名的律师名单,用其闪亮的业绩来为自己加分。但在实际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主办律师其实另有其人,最有经验的知名律师可能仅在重要场合出现一两次,对案件其实并不熟悉,因此无法给出最合适的分析和应对策略。

三是过于依赖国际律所的中方协调人。出于语言和习惯的差异,一般与国际律所合作时,都由国内办事处的中方协调人与公司联系,商讨案情、调配工作都由其中间协调,因而这个人选也很关键。协调律师要能够帮助客户和主办律师更顺畅的沟通、查缺补漏,如果做不好可能会起到反作用,在沟通过程中如果加入了其错误的理解或阐释,会导致公司和主办律师之间的误解,耽误了案件的处理。

四是费用控制难题。国际律所对于诉讼仲裁的收费费率都是较高的,大多数的国际律所都不接受封顶报价的形式,而中国公司出于传统偏好也很难接受国际通用的按小时收费的模式,这就出现了聘用国际律所时的费用控制难题。近年来,一些灵活性较强的国际律所也了解了中国客户的心理,有时也认可封顶报价的方式,但是他们内部依然是按照小时费率来计费的,如果超出封顶价较多,律所也会提出补偿的要求。

4.2 几点建议

一是参考律所排名与介绍,广撒网,多沟通。在上面的案件中,我方一方面向仲裁院申请延期提交答辩书,另一方面广泛地向十几家在国际仲裁方面具有较好评价的律所发邀请投标函,要求律所提供律所在此方面的经验和业绩,以及相关的律师介绍。收到律所的回复后,选择了三家律所进入第二轮,签订保密承诺函后向律师发送一些消除了敏感信息的关键文件,请律师提供应对方案和商务报价方案。最终通过比选确定了最适合处理本案的合作律所。

二是尽早明确主办律师,确保律师对案件的关注。为了避免出现投标律师与主办律师不符的情况,在律所选聘阶段就要提前明确,名单上出现的律师是否是主办律师;如果不是,关注主办律师的能力和经验,而不仅仅考虑最上面的知名律师的业绩。我们在选聘本案律所时就确认了这位知名的合伙人确定会实际处理案件的谈判和文书的把关,这位律师果然不负盛名,无论在策略的选择还是与对方的谈判中都体现了其过人的素质。

在确定中选律所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一般包括:主办律师的经验和能力、律师对于客户要求的理解能力和反应速度、解决方案的出发点和优劣程度、律所跨地区协作配合程度等。律师对客户要求的反应速度能够体现对案子的重视程度,理解能力决定了其是否能和公司合作顺利。通常,国际仲裁的争议发生地和机构所在地分属不同国家或区域,而律所的高水平的跨地区协作能够帮助公司高效的解决这个问题。

三是克服沟通障碍,与主办律师直接沟通。在律所选聘阶段,就要注意观察中方协调人,看其是否能够起到正加分的作用,或者公司可以直

接与主办律师沟通,克服语言与背景的障碍,不仅能够使主办律师更好的理解公司的需求,反之,公司也能第一时间得知律师的想法和策略,进而做出更精确的判断。上述案件的中方协调人非常尽责,在沟通中会帮助公司向美国的合伙人律师提出深入的问题,同时在阐述自己的理解时会再三确认是否误传,使公司与美国律师的沟通更加顺畅而深入。

四是律师费用控制。基于与国际律所合作的经验,建议国际仲裁案件与律所谈判费用时,可采用以下方法帮助公司控制律师费用:

封顶价与成功奖励结合。如果律所接受封顶价报价模式,封顶价格又比较低廉合理的情况下,为了激励律师,可以约定当仲裁结果达到某个预计值时,给予律所一定比例的奖励,这样对于公司来说总体费用可控,对于律所也有很好的激励作用。

细分仲裁阶段,阶段性费用封顶。如果律所只能提供小时费率计费方式(大多数美国律所如此),可要求律师细分仲裁阶段,预估工作量,提供阶段性费用封顶价格。超出预估工作量范围后,客户同意继续进行的,按照律所优惠费率计费。这样虽然还是以小时费率为基础计费,但是在一定的工作量范围内,无论合伙人还是高级律师的小时费率都非常低。而且,高明的律师对于工作量的估计一般也很精确,基本能够满足公司对案件整体律师费用控制的要求。本案中采取了第二种方法,由于策略得当,在初级阶段就有效地阻击了对方的进攻,给公司节省了大笔费用。

5 结论

境外项目中最终的争议解决方式还是首推国际仲裁,较之诉讼的当地优势和判决的国际执行难度,国际仲裁的自主性、专业性、保密性和可执行性更有利于当事人高效和平的解决争议,为下次合作留下空间。能选择到合适的律师合作,对律师进行有效地管理和把控,对于公司法律顾问而言是很大的挑战。因而需要不断地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总结经验和规律,与律师一起把握案件的节奏,争取到最有利于我方的结果,更好的保护公司的利益。

[1] 杜新丽. 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9.

[2] 李太成. 国际仲裁实务[J]. 水力发电, 2006, 10:83-85+91.

[3] P.Morton, etc. Arbitration World[M]. Thomson Reuters (Professional) UK Limited, 2012.

The Recruitment of Lawyers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ases

Gao Qian

(SINOPEC Engineering (Group) Co., Ltd., Beijing 100101, China)

As an efficient way to resolve disputes, arbitration has been used by a growing number of companies in business activities, and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has become the preferred approach for settling disputes that arise dur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ntracts and other disputes. Lawyers play a vital role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The paper looks into how to choose the right lawyers and control costs, so as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management of lawy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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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8-22。

高倩(1985—),女,山东省滕州人。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专业,硕士。经济师,现就职于中石化炼化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邮箱:gaoq@sinop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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