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湖北省民宗委考察组
先学一步 深学一层
——湖北省民宗委考察组赴广东省学习考察城市民族工作报告
文/湖北省民宗委考察组
根据湖北省委领导“先学一步”的批示精神,2015年10月25日至28日,湖北省民宗委主任柳望春率武汉、襄阳、宜昌市民宗委(局)及相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专程赴广东广州、深圳两市学习考察城市民族工作。期间,先后参观了广东省新疆工作队、广州市光塔街道、深圳市宝民社区,并与民族工作部门及相关社区的负责同志座谈交流。考察中,考察组一行对广东省将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纳入民生工程,推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创新体制机制,服务管理社会化的成功实践深有感触,深受启发。
进入新世纪以来,广东省把中央的决策部署与具体实际相结合,在城市民族工作中创造了许多实用管用的经验。
注重加强领导,创新机制。大胆探索、机制创新是广东推进民族工作不断发展的亮点所在。在组织领导机制上,2011年广东省委、省政府出台做好全省城市民族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在省、市和部分县(市、区)建立民族宗教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在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设立专门的城市民族工作机构,在各街(镇)设立分管民族工作的统战委员或专(兼)职民宗干部,健全市、县、街道、社区四级工作网络,还在各地各部门设立了专门的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广州市组建了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广州市公安局、城管局等部门成立了民族工作队等,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民宗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的格局。在社会化管理机制上,将民族宗教事务纳入城市社会管理网格化平台,实现了与公安、房产、工商等部门的数据交换、信息共享,建立了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动态信息数据库和互联互通的民族宗教工作信息系统。广州、深圳还构建了“政府一条线、团体一条线”的“双线”管理模式,在市、县(区)两级建立少数民族联合会、少数民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在少数民族群众中选择有影响力的人员作为联络员和信息员,协助公安、民宗部门和街道社区开展工作,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委协调、相关部门参与、信息资源共享、综合服务到位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的社会化格局。在信息研判机制上,将“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矛盾纠纷排查”模块接入全省社会稳定形势分析评价量化指标数据与报送系统,并运用大数据平台,对各地上报的数据,实行每月数据汇总分析、季度动态分析、半年综合分析、年度总结分析,摸清本地区外来少数民族人员的基本情况、发展趋势等,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在联络协调机制上,广东省民宗委牵头,统筹公安、安全、民宗、卫生等相关部门资源力量,与输出少数民族人员较多的10个省区政府及驻粤机构建立 “双向管理”“双向互动”协调机制,加强了省际交流与合作。2014年7月,广东省成立了新疆籍人员服务管理工作队,由省政法委牵头,新疆自治区选派25人到省政法、民宗、公安、安全、教育和人社等6个省直部门挂职,并从2015年起设立工作经费20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在区域联动机制上,协调外来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珠三角9个市的民宗部门,建立了珠三角城市民族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了省内区域协调联动和部门协同。此外,广东将城市民族工作纳入社会建设考核范畴、纳入基层综治维稳考评体系,设立“城市民族工作指数”。
注重服务为先,依法管理。广东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纳入全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既同等对待、依法管理,又尊重差异,体现了人文关怀。一方面,坚持服务为本。努力实施均等化的服务政策,使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共享公共服务。特别是深圳市,对包括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内的所有流动人口出台了“1+5”服务的政策文件,使他们享受与本市居民一样的公共服务。民族工作部门积极指导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按照政府的规范要求办理居住证、租赁合同、社会保险、计划生育证明等后,使他们最大限度地了解掌握和享受政策的各项普惠政策。同时,广东积极联动社会力量对来粤少数民族人员在创业就业、务工经商、民政救助、法律援助等方面制定政策和给予服务。在创业就业方面,出台相关政策,鼓励西藏、新疆籍少数民族大学生在粤就业,民族工作部门和人社部门密切配合,促进少数民族就业人口从无序流动向有序管理转变,从零散、短期就业向集中、长期就业转变。鼓励和引导少数民族群众充分发挥民族特色优势,在文化创意、特色饮食、民族产品等领域开展创业活动,提升就业水平。广州市在182个劳动就业网点及250家职业培训机构均设立少数民族服务专门窗口,开通少数民族创业就业服务专线和民族地区远程见工系统。深圳为穆斯林经营清真拉面店办理证照开通绿色通道、减免税费、送服务上门。在法律援助方面,广州、深圳等市设立少数民族法律援助站(中心),组建了“两库一队”(即少数民族律师资源库、语言翻译资源库和少数民族法律援助联络员队伍),引导他们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纠纷,筑牢了民族团结的群众基础、社会基础和法治基础。在权益保障方面,对来粤少数民族人员提供均等化服务,联动城管、工商、人社等有关部门,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切实纠正在劳动用工、生产经营环节出现的侵犯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现象,有效防范和处理针对少数民族人员“五拒”等民族歧视行为。广州、深圳等市还积极推荐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优秀代表人士担任市政协委员、青联委员等,增强在粤少数民族人员的政治认同感和社会归属感。在尊重风俗习惯方面,广东将涉及回族、维吾尔族等10个少数民族的 “入口”“入寺”“入土”问题,列入民生重点项目,在城市整体规划建设中予以照顾。通过财政专项补贴、重新规划建设、规范临时宗教活动场所等办法,帮助解决殡葬、清真饮食、过正常宗教生活等需要。另一方面,加强依法管理。围绕“三个不适应”的问题,召开外省来粤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座谈会,听取少数民族人士和群众意见建议;建立统战、民宗干部走访联系制度,定期深入外来少数民族群众相对集中企业、街道、社区,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城市管理规定;格外注重少数民族社团组织和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在联系群众、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深圳引导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成立行业协会和少数民族联谊组织,帮助提高“自身教育”和“自我管理”能力,弥补政府管理空白。广州建立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警察和少数民族律师信息库,并通过他们宣传政策法律、调处矛盾纠纷,使少数民族群众更好地适应城市、融入生活。
注重扎根基层,夯实基础。各地各部门普遍重视依托社区公共服务资源和工作平台,通过不断健全组织网络、工作制度和服务载体,使各族群众在社区里资源共享、利益互助、团结友爱。在组织网络上,广东省民宗委、省民政厅联合出台了加强社区民族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明确将全省有少数民族人员50人以上的1127个社区确定为工作重点,在街道、社区对外服务窗口设立少数民族办事专门服务窗口或联络点,开辟少数民族群众服务热线,有针对性的为辖区各少数民族群众提供咨询投诉、民政救济、医疗保险、劳动保障与就业等方面的综合管理服务。广州、深圳还采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将民族工作嵌入社区服务管理框架体系设计中,委托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营运,注重打造“一个中心”(少数民族群众综合服务中心——民族之家),加强对辖区内少数民族群众服务和团体的联系。引入社工服务,建设 “一支队伍”(社会工作者或少数民族志愿者队伍),搭建社区建设的智力平台,形成社区人才培养长效机制。深圳宝民社区依托“民族之家”,将辖区内有少数民族员工的16家企业和社会组织吸收为社区民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常年开展结对帮扶、民族团结宣传和困难群众慰问活动,引导各族群众将心比心、以心换心,促进交往交流交融。在工作制度上,依托社区网络化平台,通过出租屋管理,建立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动态管理网络,推动民族工作社区化,制定了 “少数民族户籍台账”“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台账”,建立了民族人士交友结对、联谊走访、维权帮困、信息交流等一整套社区民族工作制度,做到了 “五个明确”(人员来源明确、经营状况明确、社会关系明确、思想动态明确、困难诉求明确),实现了“三个必须”(情况必报、困难必帮、纠纷必除)。广州还每年组织对基层民族宗教工作干部、38个重点街道(社区)和外来少数民族骨干进行培训,提高基层干部民族宗教工作能力,帮助外来少数民族群众了解城市管理的政策法规。在服务载体上,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在各级各类学校开设民族政策法规知识课程,培育不同类型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打造各族居民文化交流的平台,分层次建立创建活动“六进”示范点,并通过举办少数民族文艺汇演、民族团结进步摄影展、组织广东民族艺术团巡回演出等形式,切实做到广泛覆盖、形式多样、典型引路。同时,积极组织和动员少数民族人士参与民主政治建设,形成了一支与党和政府同心同德、关心民族工作、热心社区服务的骨干队伍,使城市民族工作具有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广东城市民族工作的成功实践,探索了一条以联动机制为链条、均等化政策为重心、社区服务为基础、网格化管理为平台的社会化治理路子,为湖北提供了一个科学发展、改革创新的样本。可以说,“广东今天将是我们的明天”“广东现在出现的问题,也是湖北即将要面临的”。尽管湖北与广东的发展基础、发展阶段、发展水平有一定差距,在很多方面是不可比的。但广东城市民族工作的进取精神和创新意识是湖北需要加强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必须进一步加强城市民族工作政策法规建设。省委、省政府要制定出台加强城市民族工作、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的政策文件,为做好城市民族工作提供遵循和依据。在国家民委修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制定出台《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等法规的基础上,尽快修订完善湖北省的相关政策法规。
必须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省级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和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健全部门间双向、多向信息沟通共享机制,搭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动态信息共享系统,依托大数据、云平台,加快推进部门、行业之间信息内部共享和外部数据交换,实现资源共建共享、信息互联互通、数据无缝对接,提高各级利用数据信息的效率和民族事务治理的水平。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将民族团结工作纳入政府综合目标考核、综合治理考核、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党的建设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推进城市民族工作社会化。
必须进一步加强和重视社区民族工作。继续大力推进社区民族事务网格化,不折不扣地将民族宗教事务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系统。加强社区民族团结服务站建设,发挥社区的作用,加强服务,强化宣传,促进团结。大力加强社工服务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对于湖北的薄弱环节,可学习广东经验,分类逐步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引入专业社工团队,引导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从事社区民族工作,完善民族工作网络,进一步推进民族工作社会化。培育和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会等社团组织,提高少数民族“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能力。
必须进一步加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按照国家民委、教育部、公安部、人社部、国宗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地新疆少数民族群众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委发〔2014〕197号)精神,健全完善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建立由民宗委牵头,公安、教育、人社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分工,定期研究形势,加强工作协作。夯实基础、建好平台、完善机制,实现“来时有人询、住时有人引、政策有人讲、就业有人帮、冷暖有人问、困难有人解、纠纷有人调、违法有人管”目标。
必须进一步加强城市民族工作基础力量。加强基层县级民族工作执法主体建设,落实民族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建立健全市辖区、街道、社区民族工作网络建设。设立省级城市少数民族工作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加强城市民族工作保障;采取引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员输出地干部到湖北挂职或任职、择优选调招聘(录)西部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加强两地干部交流等多种渠道解决涉疆涉藏涉回工作专门力量问题;统筹教育、高校、公安等涉疆工作力量,进一步建好新疆工作站。
考察组成员:
柳望春 朱思林 赵军章
王献良 王仁俊 白光德
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