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2016-04-11 00:17刘丽玲
市场研究 2016年1期
关键词:可行性必要性

◇刘丽玲

10.13999/j.cnki.scyj.2016.01.010



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刘丽玲

10.13999/j.cnki.scyj.2016.01.010

摘要:2013年2月,保监会、环保局发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用商业保险转移与分散环境污染风险的思路,既有利于减轻政府财政负担、社会稳定,又有利于企业的循环发展。本文通过相关研究和论证,认为在我国全面实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关键词: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必要性;可行性

所谓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为依据而依法承担相应赔付责任的保险。早在20世纪60年代,国外就已经成功推广了这一险种,其模式日趋成熟:无论是保险费率或保险责任范围的确定,还是政府政策的大力支持、法律的健全,都有了完整的体系与框架。我国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起步较晚,2007年12月才开始启动。2008年11月,我国先后在深圳、江苏、湖南、湖北、河南、长春和重庆等地区进行了首次试点工作,其目的是学习西方国家健全完善的环境责任保险体系及其成功经验,从我国国情出发,设计出适合本国国情特点的保险模式。

一、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我国有很多比较有代表性的传统工业城市,其主要工业门类具有较强的污染性,以至于造成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环境污染事故频频发生,严重影响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急需从政治、法律、经济等层面全方位防治与治理污染。

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试点地区的经验来看,我国发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是可行的和必要的:对于第三方受害者来说,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有利于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保障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保险公司为了降低企业及其自身的损失,会加强对高污染企业的监管,同时完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条例,达到双赢的目的。对于企业而言,该保险可以使企业将不可承受风险转化为可承受风险,直接降低企业损失,促使企业改进生产技术,增强环保意识,促进当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于政府而言,有利于完善环境污染损失赔偿体系,降低政府处理环境事故成本。

通过调查、走访,笔者认为在经济快速发展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尖锐的矛盾下,解决环境与经济不协调发展的问题已成为燃眉之急。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可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又可以为保护环境开拓新的路径。当务之急,有关方面应尽快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进行全面规划,设计出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模式。

二、推广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

1.社会群体不了解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在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发展进程缓慢,成功的案例也屈指可数。社会公众以及企业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认知度不高,意识不强,每当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企业并没认识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可以保护自己的权益,降低自己的损失。

2.高风险企业不愿意购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企业一般是生产第一、盈利第一,并不自觉关注自己的行为是否造成环境污染,保护环境的意识更是薄弱。特别是高风险、经济效益一般的中小企业,由于担心成本上涨,通常不会主动接受该险种。

3.地方政府承担较多的风险与成本

在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体系与污染损失赔付体系还不健全的背景下,实施该项保险会让政府承担较高的风险与成本。在这项保险实施的初期,由于大部分企业不配合,政府需要投入更多财政支出来推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实施。一方面是财政压力增大,另一方面是缺乏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一些地方政府不愿在该领域投入过多。

4.保险公司的服务能力欠缺

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领域,很多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形式单一,服务水平较低,吸引不到企业投保。

三、化解发展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对于以上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加以化解:

1.完善环境责任保险体系

政府部门对此应有相应的政策支持,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发展之初可以采取企业自愿购买环境责任保险措施,扩大保险认知度,经过一段适应期后,要大力提倡和指导企业实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顺势推出自愿保险与强制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保险方式,逐步推行强制责任保险。

2.制订个性化的保险政策

对于收益和风险不一的企业实行保险费率、保险责任范围个性化政策,保险公司事先做好投保人的信誉调查以及投保标的价值评估和可能损失,继而确定个性化保险费率。通过“高风险,高保费,高赔付;低风险,低保费,低赔付”的原则,以达到企业利益和保险费率平衡,提高企业对环境污染造成第三方的损失进行投保的积极性。

3.提升保险服务水平

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培养高素质的保险人才,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吸引企业前来投保。同时,环保、保险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指导,规范企业的日常经营行为,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4.加大宣传和推广

有关方面可借助媒体等工具,加强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增加企业的认知度和投保意识。

参考文献:

[1]李国栋.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2014.

[2]杨志祥.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J].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09(01).

[3]张东昱.强制责任保险与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视角的考察[J].东南学术.2007(06).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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