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环境下寻求著作权保护与公共利益平衡的探讨
——图书馆界的困惑与诉求

2016-04-11 19:19:44吴志鸿华东政法大学图书馆上海201620
上海高校图书情报工作研究 2016年1期
关键词: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数字化

吴志鸿(华东政法大学图书馆 上海201620)



数字环境下寻求著作权保护与公共利益平衡的探讨
——图书馆界的困惑与诉求

吴志鸿(华东政法大学图书馆上海201620)

数字环境下,图书馆发展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便是知识产权问题。如何有效规避版权侵权风险,最大限度地提高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效率,保障公众自由获取信息的权利,谋求图书馆的最大社会效益,已成为图书馆在数字环境下谋求发展的必要前提。

图书馆数字环境著作权保护公共利益

图书馆发展面临的最重要的法律问题之一便是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管理不仅影响着图书馆的基本服务,而且影响着图书馆在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受到了世界各国的关注。无论中外,各利益集团对知识产权的态度、立场总是存在差别。现阶段,图书馆在信息资源长期保存、数字信息开发利用、移动阅读服务等方面正面临着来自知识产权的严峻挑战。根据数字环境的变化制定和实施图书馆知识产权管理规划,有效规避版权侵权风险,最大限度地提高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效率,保障公众自由获取信息的权利,谋求图书馆的最大社会效益,已成为图书馆在数字环境下谋求发展的必要前提。

1 大规模数字化与图书馆面临的知识产权困境

大规模数字化促使图书馆服务效率较之以往有明显提升。例如,从过去基于影印的模拟复制发展到数字复制,传播也从过去的到馆借阅发展到以网络传输为主。数字环境有着巨大的潜力来支持社会中的所有成员,尤其是处于发展中国家和劣势群体中的人,接近知识的权利,而这有赖于知识产权法继续平衡权利保护与有效的限制和例外。但是相关法律规定滞后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导致图书馆面临前所未有的知识产权风险。

1.1文献资源数字化

数字技术与网络技术的发展不仅为信息传播提供了更为便捷的途径,也为信息利用提供了更多样化的可能性。为了更好地发挥传播知识、促进教育与科研的功能,各国图书馆都在积极推进数字化建设。其中,对传统形式馆藏文献的数字化利用是其重要内容之一。但由于对馆藏文献的数字化利用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图书馆时常遭到版权人的侵权指控。图书馆馆藏文献数字化虽然契合了数字时代研究与学习的需要,但基于平衡版权人利益的考虑,图书馆对已经数字化馆藏文献的使用应当符合合理使用的法定标准。

1.2信息网络传播

著作权保护的内容在进入数字化时代以后已经有了很大拓展,对传播权的强调是著作权保护的一个新趋势。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可见,只要作品再现、传播的方式是通过数字化的形式实现的,那么由此产生的相应著作权益都可以视为数字版权。在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1](以下简称《条例》)第七条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那么,在网络环境下是否也应该限定于本馆馆舍这个固定地点,此外馆舍外的合法用户能否以合法方式获取所需资源,这些都值得商讨。

1.3提供链接服务

通过链接、转载、网络资源导航等方式为读者提供数字信息资源也是现代图书馆的主要服务内容与方式。目前在我国网络版权监管存在一定缺位的情况下,面对开放的网络,如果图书馆在提供链接服务方面管理不完善,对其内容的著作权审核不严,就会存在侵权风险。在美国《新千年数字版权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DMCA)第512(d)条款有下列表述:网络信息提供者用超链接、在线指南、搜索引擎等检索方式将用户引导至某个含有侵权行为的网站,如果提供者自身不具备判断侵权资源的知识水平,或是有能力控制侵权行为,在收到侵权告知之后,能够停止相关行为,可不承担相应责任。在我国《条例》第14-17条中,对提供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行为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1.4技术保护措施

技术保护措施是著作权人为了控制作品使用而设置的保护屏障,主要包括防火墙技术、信息智能识别技术、信息加密技术、防泄密技术、信息自动恢复技术等。作为一种自力救济方式,技术保护措施可以使著作权持有人在法律反应不及的情况下有效地应对网络技术的发展给著作权人利益带来的威胁,因此受到各国法律的承认。然而,技术保护措施犹如一把双刃剑,在保证版权交易直接性、便利性、安全性的同时,却在无形中挤压了图书馆享有的著作权例外空间。

1.5数据库的版权

当前绝大多数图书馆与资源提供商签订的资源使用许可协议,实质上是购买相关电子资源的电子访问权,而不是该电子资源的所有权。电子资源许可协议往往是以格式合同的方式,对图书馆在利用电子资源开展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做出有利于资源所有者的限制。比如对用户数、访问lP 的限制,对打印、下载或传递电子复制件的限制,对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的限制,对数字保存的复制数量、格式的限制,对使用期限的限制,对数字作品出借或转让的限制,对作品进行整合、编目及提供搜索的限制等。一旦用户或图书馆违反许可协议规定,权利人即可以根据许可协议规定追究侵权方的责任。

1.6移动阅读服务

与商业性的移动阅读内容提供商相比,图书馆最大的优势是拥有丰富的学术资源和可供深度阅读的内容资源,但这一优势在移动阅读上却未能充分发挥,究其原因,既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限制,也存在移动阅读格式方面的障碍。

移动阅读为用户信息的获取和共享创造了更好的条件,但由于其资源数字化、服务网络化及信息利用共享化等特点,也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极大的挑战。数字化阅读环境下,不仅要依靠技术手段实现版权保护,也要从法律角度构建一套科学的著作权保护制度,规范作者、服务商、用户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保障用户信息获取权利与保护知识产权之间求得一个平衡。

2 图书馆界的原则立场与诉求

近年来,著作权问题被认为是制约图书馆,特别是数字图书馆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事实上,图书馆最为关注的是如何在不侵犯著作权的前提下低成本,或免费、方便快捷地开展资源建设与信息服务。在诸多著作权条款中,著作权例外条款始终是图书馆建设者实现上述目标的有力法律依据。在新环境中,将图书馆应享有的著作权例外空间的立法诉求反映给有关立法机构,并积极参与到立法环节中,有效拓展图书馆享有的著作权例外空间。同时,结合国际通行的适用于图书馆著作权例外规定,进一步规范自身信息服务活动,最大限度地为公众提供更为满意的服务。

国际图联(IFLA)在支持知识产权保护,认可在大规模、组织化复制时对著作权人进行适当补偿的同时,全力支持知识的广泛传播,支持人们最大限度地利用著作权法律中的例外条件,并要求在数字时代进一步扩展对著作权保护的例外,保障社会公众获得知识、教育和发展的权利,保障对知识进行长期保存的权利,保障获取知识的能力和权利不受技术发展的限制。在IFLA 发表的声明、原则、宣言或指南中,与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相关、能够反映图书馆界对著作权例外诉求的文件主要包括:《国际借阅与文献传递的原则与程序》(《International Lend ing and Document Delivery:Principles and Guidelines for Procedure》)(1954年)、《国际图联关于在数字环境下版权问题的立场》(《The IFLA Position on Copyright in theDigital Environment》)(2000年)、《数字环境下著作权及邻接权的限制与例外:国际图书馆界的视角》(《Limitations and Exceptions to Copyright and NeighbouringRights in the Digital Environment: An International Library Perspective》)(2004年)和《IFLA与知识存取条约》(《IFLA and the Access to Knowledge Treaty》)(2005年)等。

美国图书馆行业组织也在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研究和讨论,促使美国政府机构考虑到图书馆这个公益性机构所涉及知识产权风险,为图书馆争取更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1998年,在多个图书馆协会共同努力推动下,最终以全票通过《数字千年版权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DCMA),加强了对图书馆等公益机构的免责权利。由美国国会图书馆牵头组织的《美国著作权法》第108条款研究组(Section 108 Study Group)[2]于2008年3月发布了一份著作权问题研究报告。报告提出多项针对美国现行著作权法的修改建议,其中最为主要的建议是:应当在第108条款中增加新的例外,许可有资质的图书馆和档案馆为保护濒危版权作品免受破坏或损失而进行保存性复制,以及许可图书馆和档案馆出于保存目的对公开存取的互联网站和其它在线内容进行抓取和复制,以保证这一类型资源可以为学习、研究和其它学术性目的所获取使用。由美国图书馆协会联合会、美国法律图书馆协会、美国研究图书馆协会、美国专业图书馆协会和美国医学图书馆协会等五个图书馆组织共同组成的美国图书馆版权联盟(Library Copyright Alliance),于2008年11月提交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正式函件[3]中指出:著作权例外于图书馆履行自身使命极其重要,借助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图书馆可以为学习和研究提供支持,让公众均能平等使用信息,并确保图书馆能有效保存人类文化遗产。

与美国图书馆界类似,英国图书馆界积极反映可适用于图书馆著作权例外的立法诉求。2008年3月,大英图书馆启动了一项版权在线调查,该调查主要调研图书馆用户对著作权例外的知晓程度,以此作为修订英国现行著作权法律适用于图书馆的例外规定的辅助依据。在我国,由于图书馆在立法机制中可发挥的作用和力量不大,现行著作权适用于图书馆著作权例外的规定明显不足。国外图书馆界对适用于图书馆著作权例外的诉求呈现出非常明显的专指性、系统性,相比之下,我国图书馆界对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诉求未形成规模。2006年中国图书馆学会正式发表了《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的声明》,反映了我国图书馆界对适用于图书馆的信息传播权例外的诉求。从我国新一轮著作权法修订的调研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已经在立法调研、立法咨询阶段重视图书馆界信息法学相关研究的专家学者的意见,这无疑是一大进步。

3 启示

(1)适度合理地调整、拓展数字环境下图书馆可适用的著作权例外是有效促进人类知识传播的必要措施。图书馆界坚持认为,著作权法中例外和限制在一个社会中所起到的作用,应该被视为著作权法中公共权利和私人权利的一种抗衡。

(2)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关注法律的最新修订,积极介入著作权立法环节。现有的可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条款并不能应用于一些特定的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中。例如,视听制品和录音,同时很多条款中并没有对数字资料进行明确规定。因此,许多有影响力的图书馆组织、国家级图书馆均主动介入有关著作权的立法修订活动。2012年3月与7月国家版权局分别发布《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和第二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图书馆界通过举办研讨会、提出口头与书面建议等方式参与著作权法的修订。

(3)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图书馆知识产权权战略规划保障体系。系统的知识产权政策能够有效指导图书馆的相关业务工作,规避侵权风险,包括:面向图书馆各项业务的版权规章制度,如采购版权政策、文献传递版权政策、复制版权政策、网站建设版权政策等;面向用户的版权政策,例如网站声明、用户应遵守的版权须知等。为了规避版权风险,有效地进行版权管理,国外一些图书馆专门设置了“版权图书馆员”(copyright librarian )岗位来管理知识产权事务,要求版权馆员能熟悉版权政策,为用户提供各种版权咨询,指导用户利用知识产权实现对资源的充分利用。2005年中国国家图书馆开始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岗位,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中强调版权管理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版权解决方案。

[1]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修订).

[2]http://www.loc.gov/today/pr/2008/08-063.html.

[3]http://www.librarycopyrightalliance.org/sub missions/international/wipo.

吴志鸿副研究馆员,华东政法大学图书馆副馆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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