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阉割在我国的适用

2016-04-11 11:54宋艳玲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性犯罪刑罚化学

宋艳玲

(吉林师范大学 吉林长春 130000)

化学阉割在我国的适用

宋艳玲

(吉林师范大学 吉林长春 130000)

化学阉割作为一种对预防性犯罪再犯行之有效的手段被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使用,它以效果好、可逆等优点自20世纪30年代产生至今受到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青睐。但不可否认的是针对化学阉割的争议从未停止过,它的效果和副作用等不断被人指摘。尽管存在争议仍然不能掩盖化学阉割在预防性犯罪方面的优势地位,我国也应考虑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引入这一制度。如今,我国化学阉割在临床上的技术已经成熟,引入化学阉割不但可以遏制我国不断攀升的性犯罪率,而且也能丰富我国刑罚种类。

性犯罪;化学阉割;性平静

放眼全球,性犯罪愈演愈烈。为应对这一趋势各国都在思考化学阉割这一对性犯罪预防效果显著的制度的适用问题。化学阉割不同于物理阉割,它是通过口服或注射药物,以期达到使男性性平静的目的,从而预防性犯罪的生物性治疗手段。机理是:通过将化学阉割药物用口服或注射的方式导入人体,从而向大脑发出干扰信号,使大脑误以为雄性激素水平已经足够,刺激大脑释放黄体生成素,进而反应于睾丸和肾上腺,阻止身体制造更多的雄性激素,因而降低性欲,抑制性冲动达到遏制性犯罪的目的。这类药物在人体内一般只会停留6到9周,随着时间的推移含量和浓度会不断降低,因而这种“化学阉割”是可逆的。化学阉割在被适用的国家和地区中普遍被鉴定为效果显著。据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国家瑞典、挪威、丹麦等国的数据统计显示,化学阉割可以有效减少性犯罪分子再犯的机率,再犯率从40%下降到5%[1]。在美国,对600名性犯罪者的跟踪调查显示:未实施化学阉割的行为人的再犯率在30%-50%左右,而化学阉割后的行为人的再犯率降低至8%。德国1997年的研究显示,1970年至1980年,接受“化学阉割”的104名性侵罪犯中,再犯率仅3%,未受化学阉割者的再犯率却是46%[2]。

一、化学阉割在国外的立法现状

化学阉割对性犯罪再犯的有效控制,引起了愈来愈多的国家的关注。尽管存在这样那样的争议和阻碍,但可以肯定的是,化学阉割就像伊甸园的禁果,不断诱惑着世人去品尝。可以说:许多国家,不是已经吸收化学阉割制度,就是走在了采纳化学阉割制度的路上。

(一)化学阉割在各国的实施概况。

化学阉割起源于美国,从其产生至今已被许多国家和地区采用,或进行过实验治疗。

1933年,纳粹当局为打击同性恋而对同性恋者实施化学阉割。1996年为抑制不断恶化的性犯罪,德国第六刑法修正案提出对性犯罪者适用化学阉割,以减少当事人不适当的性欲望。

1943年英国二战时期的破译英雄,计算机领域的领军人物阿兰·麦席森·图灵因同性恋而被化学阉割,次年服用了在氯化氢中浸泡过的苹果而死。因此有一种说法认为苹果公司的标志就是为了纪念图灵而设计的。

1966年美国国内第一例化学阉割案件发生,即对一个具有恋童癖的病人进行化学阉。1981年,美国一项实验针对48名具有长期性越轨行为的犯人实施了12个月的化学阉割治疗,其中40%的受试者被记录为减少了渴望性越轨行为、减少了性幻想、对自身的性冲动有了更好的控制[3]。1996加州规定,对13岁以下未成年人实施猥亵行为者,想要获得假释则就可能需要以接受手术或者化学阉割为前提,累犯则必须适用。此后陆续有许多州将化学阉割纳入到州立法中。

1993年瑞典立法批准化学阉割法案以适用于强奸犯。

2004年,挪威对四名罪犯进行了化学阉割实验。如今挪威也是唯一一个还保留着物理阉割并还在适用的国家。

2006年,针对性犯罪者实施化学阉割和康复性治疗的法案在以色列通过。

2010年,2月7日,针对恋童癖惯犯终身监禁的法案在俄罗斯通过,法案中还包括对14岁以下强奸儿童的罪犯实施化学阉割。

2010年3月15日,针对强奸犯适用化学阉割的法令在阿根廷西部门多萨省开始实施,这也是阿根廷境内的首例。

2009年9月,波兰通过对强奸近亲或者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强制适用化学阉割的法案。2010年6月8日波兰一项有关对犯有强奸罪及恋童罪的男性强制施行化学阉割的法律正式生效[4]。

2011年7月韩国开始实施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的“化学阉割法案”。次年5月,对朴某适用韩国国内的首次化学阉割。

2012年3月6日和6月5日,摩尔多瓦和爱沙尼亚分别通过有关化学阉割法案。

2016年4月,印尼一名14岁的女孩遭到一群青少年轮奸并被残忍杀害。人们在苏门答腊岛的森林中发现了她的尸体,她手脚被绑,伤痕累累,赤身裸体。5月,印尼总统佐科颁布一项紧急法令,允许性侵儿童者被处以死刑或化学阉割[5]。

印度、南非、土耳其、新西兰等国也在积极考虑化学阉割在本国的适用问题。

(二)化学阉割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方式。

1.化学阉割的适用对象。化学阉割适用于性犯罪中,有的国家将其既适用于性侵成年女性的行为上,也适用于对未成年人的性侵行为。大部分国家和地区仅将化学阉割适用在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这个更严重的行为上。且在适用化学阉割的对象都有一定的年龄限制。例如韩国规定,年满19岁,对16岁以下儿童实施性犯罪的,在犯人出狱前两个月前就要进行化学阉割。瑞典规定只能对年满23岁的成年人,且他们具有该类犯罪的再犯威胁时才能适用。法国、德国要求年满25岁。芬兰法律“明确禁止对任何20周岁以下或者是正在遭受精神疾病、有严重的精神衰退症或是非常严重的精神病的公民进行阉割[6]。

2.化学阉割适用的强制和自愿。从世界范围来看,对化学阉割的适用采取自愿或强制两种模式。考虑到对人权的保护,世界上适用化学阉割的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采取犯罪人自愿适用的态度。也存在个别强制适用的例子。韩国就是强制化学阉割的典型。韩国规定,不论初犯还是再犯,只要年满19岁对16岁以下儿童进行性暴力就必须适用化学阉割。荷兰也适用强制阉割制度。美国8个规定化学阉割的州,只有路易斯安那州强制适用。除佐治亚州、威斯康辛州、俄勒冈州纯自愿使用外,其他的5个州都以强制和自愿相结合的方式立法。基本上是对初次性犯罪的裁量适用或自愿适用(若自愿适用可获得假释),对再犯强制适用。

3.化学阉割与假释的关系。现在全世界还没有任何国家将化学阉割设置为法定刑,多定位为保安处分中的治疗措施。化学阉割会限制一段时间的性行为不免有侵犯人权之嫌。为体现对人权的尊重,一些国家和地区将在初次犯罪后选择化学阉割作为假释的条件。但这似乎同时又出现一个悖论:这时选择化学阉割真的是出于行为人的真实意愿吗?要求自由的欲望乃是人类根深蒂固的一种欲望。人类的血液中就流淌着对自由的渴望。这不免令人怀疑,为了获得自由而做出的选择化学阉割的决定是否并非当事者本意,而只是一种对相对优化选项的妥协。这种并非内心真诚悔悟,是否真的能起到预防再犯的目的。

4.适用程序。对于适用程序各国都有十分严格的要求。美国加州相关法律规定,假释者在被释放之前一周就必须开始接受化学阉割的持续治疗。治疗具体要持续多长时间,要由矫正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在治疗过程中医师应告知接受治疗者化学阉割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在瑞典,化学阉割的适用必须是当事人自愿,并且在被认定为是必要的情况下才会对其施行阉割。在正式实施之前还需要瑞典国家健康和福利委员会的批准和同意。并且,施行化学阉割只能由经过专门机构认可的持照医师完成。在捷克,化学阉割同样也只基于自愿,并需一个专门专家委员会的批准。这个专家委员会由一名律师和四名医生组成,其中两名负责实施,另外两名起监督实施作用。在芬兰,化学阉割同样要求自愿,但接受个人申请,由专人负责审查。

二、化学阉割在适用中引发的主要争议

化学阉割对降低性暴力犯罪再犯率的作用有目共睹,但不可否认的是有关化学阉割的反对声音也从未息止。这部分将就化学阉割在发展和适用中存在的争议简要叙述。

第一,化学阉割只着眼于性犯罪生物学的一面,考虑到雄性激素过高带来的强烈性欲望,但却忽视其产生的其他方面原因,即社会思想文化因素和施害人的心理因素。迷信医药生物学的作用,化学阉割会对犯罪分子产生一定的威慑和恫吓作用,但是却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他们的犯罪心理,打消犯罪意图。社会文化因素对引发性犯罪有极强的引导作用。韩国从2002年至2007年性暴力犯罪增加了32.3%,而针对儿童的性犯罪同期增加了80.2%[7]。韩政府出台一系列的措施以期达到对未成年保护,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但是,事实上韩国却是世界第六大儿童淫秽物品生产国。经济上对这一产业的需求和社会不良文化的蔓延,主流文化对这一亚文化的放纵,刺激了一些心理扭曲者的神经。不从思想上、文化上改变这一现象很难在实质上取得成效。同时从心理学的角度进行分析也会发现化学阉割的不足之处。1979年,在一个针对500多名性犯罪者进行临床观察中,A.N.格罗思和J.伯恩鲍姆根据观察分析强奸犯的人格和行为特征后,将强奸犯根据其特征分为3大类。这一分类同样也适用于其他类型的犯性罪。第一种,震怒型。这类强奸犯把犯罪行为当作表达和发泄个人愤怒情绪的手段,在强奸过程中使用过度的暴力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伤害;第二种,权力型。这类强奸犯是为了在性方面征服被害人而犯罪,他们想通过占有被害人的性而重新获得男性的权威和增加个人安全感;第三种,虐待型。这类强奸犯的特征与上述的性攻击型相类似。格罗思等发现,在所调查的案例中,震怒型占40%,权力型占55%,虐待型占4%[8]。一些心理学专家指出,性犯罪大致可分为愤怒型、权力型及性偏差型。一般而言,化学阉割只对性偏差型的效果较好,毕竟一名性侵害罪犯再犯的原因极为复杂,绝非一般认为性生理获得控制就没事[9]。化学阉割作为降低性欲的手针仅是对性偏差型性犯罪,对其他类型性犯罪的束手无策,正直接体现出化学阉割局限性。

第二,有专家认为,虽然化学阉割是可逆的,并不影响正常的性生活,但是长期服用化学阉割药物对身体有害。化学阉割药物为:醋酸甲羟孕酮、醋酸环丙孕酮、醋酸亮丙瑞林等。它们都属于孕激素类药品,醋酸甲羟孕酮可能导致血栓性静脉炎、血栓栓塞性疾病、严重肝功能不全患者患有高钙血症。对于患有心血管、肾脏疾病、肝损伤、癫痫、抑郁症、糖尿病、哮喘、癫痫症、偏头痛、或其他可能因体液潴留而导致恶化的情况。它还有增强血凝结的能力,可能出现血栓栓塞性疾病、偏头疼、突发性部分或者完全失明、复视、视神经乳头水肿、视网膜血管损害等症状。醋酸环丙孕酮可能导致男子女性型乳房、骨质疏松等症状。醋酸亮丙瑞林可能引发血清睾丸酮浓度升高,并发骨疼痛加重,泌尿道梗阻或脊髓压迫,已有引起血栓形成及肺栓塞症的报告发生。同时,以上药物作用于大脑,大脑释放黄体生素在作用于睾丸和肾上腺。而睾丸和肾上腺对于增加肌肉量、减少脂肪堆积和表现人类的好斗性和欲望都有作用。通过化学阉割可能会产生的副作用包括:脂肪量增多高、肌肉减少、体重上升、骨质疏松。长期和过分适用该类孕激素可能使男性出现女性化趋向。并且如果中断治疗,很有可能引起病人的代偿性反弹,导致犯罪分子强烈的报复心理达不到减少性侵的目的。同时,即使性欲望被遏制,勃起功能出现障碍,犯罪分子也可能出于变态心理利用其它手段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

第三,针对化学阉割是否是一种残酷的刑罚也存在争议。尊重人权成为当今世界的普遍共识,《人权宣言》、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八条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有禁止残酷刑罚的规定。化学阉割是否是一种残酷的刑罚,是否有悖于人权观念的现在还存在争论,或者说化学阉割暂时剥夺人的性自主权,是否是侵犯人权的,它潜在的副作用是否侵犯人体健康权,这些都是争议的焦点。一些人权组织人士主张化学阉割是一种残忍及非同寻常的惩罚,却又不能给出“残忍及非同寻常”的标准。反对者强烈的呐喊道:“一些人说这是不人道的,可是又有什么比侵扰儿童更不人道呢?”甚至一些激进者仍然主张绝对的物理阉割,他们认为由于侵害人的行为,被害者一生都留下了烙印,与之相对应,侵害者身上应该也留下烙印——即物理阉割的痕迹[12]。相较于这种激进的观点,化学阉割这种可逆的模式无疑温柔了许多。马歇尔大法官曾说:“惩罚残忍及非寻常与否取决于那些完全了解惩罚目的和责任的人们是否会认为该惩罚是令人震惊的、不公平的以及不能接受的。[11]”只有对受害者的苦难深刻了解,对施暴者的恶性全面体会才有资格个去评价某一措施是否过当。以德报怨,何以报德。正如西方一位心理学家所说:“不像寻常的抢劫,性犯罪从牺牲者那里夺走的是那些特别隐秘并且是无以替代的东西。它不仅掠夺了一位女性的身体,而且蹂确了她的灵魂。”[12]在韩国关于化学阉割的立法进行的如火如荼时我国也就这一制度能否适用展开思考。赵秉志教授表示。“化学阉割”虽然在预防犯罪方面被证实有效,但由此带来的人权等方面问题使这一做法在法学界仍存在争议。同时,性惯犯的犯罪行为存在各种复杂成因,中国不会轻易采纳这一做法,但可在今后立法研究上做进一步探讨[13]。

第四,关于化学阉割性质也存在争论。对于化学阉割是否是残酷的刑罚的争论尚未平息,各国为了减少人权组织对化学阉割的过分指责,均选择对化学阉割的性质做模糊化处理。至今虽有多国适用化学阉割却没有哪国明确将化学阉割设置为法定刑,而只是将其看作是保安处分中的治疗处分。保安处分是国家维护法律社会秩序、社会稳定的必要措施,是满足社会公共安全的必要措施,具有司法处分的性质,除了对犯罪分子行使刑罚权之外,还对特定的行为人实施医疗、禁戒、强制工作、监禁、撤销驾驶许可、禁止执业、监督素行、驱逐出境等措施[14]。强调保安处分在预防犯罪再方面的作用,将其视为刑罚的补充或替代方式。如果将化学阉割界定为刑罚,则未免有刑罚不确定之嫌。刑罚手段要求明确具体,化学阉割作为一种药物治疗手段,以目前的科技水平仍无法保证其实施效果的一致性。就有关醋酸环丙孕酮片的临床实验来说,实验对象适用化学阉割后就呈现不同的结果。正是因为个体差异,部分实验对象服用最小剂量就终身丧失性能力。与此相对,有的实验对象激素水平过高,即使在服用最大剂量后仍然无法达到性平静的目的。可见,化学阉割的效果目前无法完全被人类掌握,个体差异还不能被当下的技术所征服,它的不确定性使其若作为刑罚将无法剥夺或无法确定地剥夺法益,这不符合刑罚的基本要求。

但是另一些人士认为化学阉割是应是一种刑罚方式。因为:首先,化学阉割的适用一般是以犯罪成立为前提的,如果仅将化学阉割看作一种矫正手段,则没有必要定罪。其次,如上文所述适用化学阉割在一定情况下是假释的前提,同时在一些国家它也是减刑的原因之一,是可以替代服刑的手段,因而定义为刑罚则更为合适。再者,在对于违反化学阉割者,可能受到制裁。例如: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就对于违反化学阉割规定者取消缓刑、假释、暂缓执行;已获减刑可能也会会被取消。韩国也有关于违反化学阉割的规定:被执行者如违反法案规定的事项,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万以下韩币的罚金。这表明化学阉割具有强制性,正切合刑罚的特点。同时对于刑罚的目的有两种理论,一是预防犯罪者再犯的特殊预防,二是预防其他人犯罪的一般预防功能。因此将化学阉割定义为保安处分强调它的预防功能,显然说服力不够。从刑罚的功能方面来论述,刑罚具有剥夺限制功能、改造教育功能、威慑功能和安抚功能。显然化学阉割本身都具有这些功能。因而将化学阉割定义为刑罚更加合适。

第五,化学阉割在预防性犯罪方面的作用被过分夸大。化学阉割的有效性不言而喻,但不可忽视人的个体是存在差异的。每个人对药物的耐受性不同:有的少量即可使其达到性平静,而有的需要大量适用才能起到同等效果。长时间适用不但可能使当事人产生女性化倾向,而且还会产生耐药性,达不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即使没有产生耐药性,那些心思不纯者也可以通过网购对抗化学阉割类药物或男性荷尔蒙而达到正常男性激素水平。正如著名的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所认为:犯罪是由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引起的[15]。因而对性犯罪的研究也要开拓思维,从多角度方面进行。从生物学方面来考察,认为一些人之所以更容易走上性犯罪道路,是因为他们的性欲似乎比他人强,需要有更多的机会来寻找宣泄的出口这过于片面的。不可忽视,某些疾病,如:脑损伤、老化等生理变化也会导致强烈的性冲动,引发越轨行为。文化角度,即使男女平等的思潮已经普遍为人所知,但许多社会的主流文化中仍充斥着男性对于女性的傲慢与偏见。男性以对女性的控制为荣,将男人在性方面对女性的征服理解为是英雄行为和男子气概。从个人来看,每个人成长足迹不同,经历的人生也不相似,在成长过程中的一些创伤可能使行为人对性产生不良的态度,对性生活有不健康的想法,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惜强迫和伤害他人。过分的自卑感和无力感和某些人格障碍和精神疾病,也诱发性犯罪。从情境方面来看,被害人的挑逗行为、某些露骨粗鄙的谩骂衣着上的过分暴露和被害人所处的场所都会触使犯罪分子产生性冲动。更有研究显示:酒精、毒品、麻醉品等也会造成行为人做出不法性行为。

针对上述争议笔者认为尽管化学阉割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和不足,但其在预防性犯罪再犯方面的作用是无可质疑的。就化学阉割的性质来说,笔者认为将化学阉割界定为一种刑罚手段更为妥帖。化学阉割的主要作用在于对性犯罪者再犯的预防,性犯罪者再犯的比率非常之高,预防其再犯的功能就非常重要。虽然保安处分有这方面的作用,但刑罚在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方面的效果同样良好。同时刑罚的惩罚性和对刑罚的替代性,将化学阉割认定为刑罚手段更为贴切。化学阉割是一种生物化学治疗手段,它的效用仅限于生物学,不能关注到性犯罪产生的心理、社会文化方面的因素,这本身不能将之归结为化学阉割的不足。就像医生手术治疗,治疗的仅是肉体的病痛而患者在心灵上的创伤和外界因患者的疾病对其产生的歧视和偏见并非医生一己之力所能尽数化解的。性犯罪产生的心理和社会文化因素需要心理专家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再者针对化学阉割的副作用问题,因为化学阉割可能会导致这样或那样的副作用和并发症就因噎废食,就对化学阉割弃之如敝履避之唯恐不及。可是化学阉割的副作用出现的几率极小,只要犯罪者真心悔悟,一段时间后也不需在服用化学阉割类药物,也就不会导致因长期服用而引发的副作用。如若犯罪者屡教不改需长期服用化学阉割药物从而引发血栓或骨质疏松等副作用,这正是犯罪者所应付出的代价,也符合人们对“天道循环”和“报应论”的理解。面对化学阉割的人权争议,我们更该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对人权的尊重固然是人类进步的结果,可是人类的进步不能使人们丧失对是非的判断。化学阉割只是暂时性降低侵害者的性能力,是可恢复的。并且它是无痛的或微痛并不存在对肉体的痛苦折磨。在一段时间内对犯罪人进行某方面的限制本来就是刑罚的特点,在惩罚时虽不能像原始社会一样主张同态复仇,但施害者应就自己的行为受到责难。中国人自古就坚持“人心向善”,可当侵害者以极大的“恶”伸出魔爪之时,一味的体恤与宽容,不仅不能获得“善之回报”,还有可能助纣为虐。化学阉割在预防性犯罪方面的作用有目共睹但不应被夸大。就像医生的职责是治病救人,但医生不是神,不能要求全部病痛都可以治疗。最好的大夫不是治病的,而是治未病者也,这就需要医生与患者共同的努力。化学阉割最为一种强制的预防性犯罪的手段,要想到到预期效果,不但需要犯罪人真诚悔悟,还需要社会的监督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多方法、多途径共同发力直指病灶才能产生理想效果。

三、化学阉割在我国的适用的可行性分析

我国已受到性犯罪的侵蚀,数量已在我国所有犯罪中居前三名,其中对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更是屡见不鲜。有调查报告披露,2014年以来,性侵儿童的恶性案件在全国各地呈持续高发状态,全年被曝光案件高达503起,平均0.73天一起,是2013年同比的4.06倍;性侵案件受害人群呈现低龄化趋势,尤以7岁到14岁的孩子居多[16]。

(一)化学阉割在我国适用的可行性。

1.遏制我国不断攀升的性犯罪率。我国性犯罪案件情势已不容乐观,每天都有多条触目惊心的惨案发生。如最近就有“达州6岁女孩遭亲姑父性侵一年,姑姑不阻止还威胁说出去就打死”[17]或者“安徽一男子强奸16名幼女[18]”。尽管我国对性侵类案件有相关刑罚规定,最高刑可达死刑,但似乎对此类案件的预防效果不十分显著。化学阉割对性犯罪的再犯虽不能根除,但它的作用也是有目共睹的,只要适用得当,相信对我国居高不下的性犯罪率有很好的抑制作用。

2.医疗条件的成熟。化学阉割自20世纪30年代产生到如今已有80多年的历史,适用这一手段的国家和地区也已经达到两位数。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技术已经日益完备,虽然在临床研究领的副作用还没有完全被人们所知,但整体的特点、原理已经被人们掌握。并且化学阉割的方式长期被使用在前列腺疾病的治疗上,化学阉割药物治疗前列腺炎等疾病已经通过了三次临床试验,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因此我国引入化学阉割的时机已经成熟。

3.丰富我国刑罚种类。纵观我国刑法对性犯罪的规定有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等,最轻刑罚为拘役,严重者可判处死刑。但在实际使用中对性犯罪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效果都不理想。增加化学阉割这一刑罚,能够丰富我国刑罚种类,使法官在判决中有更多的选择余地,更好的实现刑罚的目的。

(二)在我国适用化学阉割的建议。

1.加入我国刑法的立法模式。通过上述论述,将化学阉割的性质界定为刑罚更具合理性。而将其纳入我国刑罚体系之中笔者建议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有些学者认为在保证刑法的稳定的前提下采用单行刑法的方式更合适。笔者认为自1997年刑法实行至今只有一部单行刑法,而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刑法似乎已经成为惯例被使用九次,适用刑法修正案可以保持我国修法的一惯性。同时我国在适用化学阉割时也不能将其作为假释和缓刑的前提条件。罪刑法定是刑法中的基本原则,行为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应被区别对待。同时将化学阉割作为假释和缓刑的条件,出于行为人对自由的渴望,他们可能并非真诚悔过而选择化学阉割,不能真正的达到对行为人惩罚使其改过的目的。正如加罗法洛所说:“如果刑罚惩罚的目的消失,只具有教育、改造或者是治疗的目的,那么人们不得不怀疑:如果罪犯不遭受身体上的痛苦、而受到免费教育是唯一后果时,刑罚是否还有存在性的必要?”[19]还需发挥徒刑的作用,用自由刑来惩罚行为人。正如博登海默认为的那样,“人们赋予自由的那种价值为这样一个事实,即监禁在任何地方都作为一种刑事制裁手段而加以适用,而且用监禁作为威胁的手段也被普遍认为是威慑不法行为的行之有效的手段。”[20]但可以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体现我国宽严相济的刑法理念。

2.适用对象。结合世界各国经验,鉴于我国性犯罪愈演愈烈的趋势,笔者建议将化学阉割全面适用,对被害人为14周岁以上者实施性侵害的裁量适用,对14周岁以下未成年实施侵害的和再犯强制适用化学阉割。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性侵害的案件比例逐渐增多,侵害者的主观恶性恶劣,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伤害深刻,更需严加惩罚。再犯者,明知错误而为之,在判决刑罚的前提下更需强制适用化学阉割,降低其人身危险性。对于适用化学阉割的侵害人年龄应达到22岁为宜。我国《婚姻法》规定法定的结婚年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这不是任意而为的,这是在对我国人民的身体发育条件深刻研究后得出的结论。男性22周岁身体发育成熟,此后适用化学阉割就不会对为发育未完全的身体造成伤害。

3.适用程序。化学阉割是在司法领域中适用生物医药的手段来降低性侵者的性欲,是一项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刑罚措施。并且如将其纳入法定刑就必定会长期反复适用,这时就需要一个稳定的机构对其进行管理。这个机构也应规范化学阉割的程序,使其标准化。对化学阉割适用的必要性也需有机构进行审查。监督机构的监督也是必不可少的,三者相互制约,以求公平、适当、安全适用化学阉割。手术应由有资格的医师实施,在手术过程中也应有专门人员监督。在适用之前应由专业人士将原理和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告知犯罪人。

4.名称问题的思考。提到化学阉割,如果对其不了解的人们可能想到血淋淋的物理阉割和从中国古代即流传下来的对被阉割者的偏见和歧视。显然直接适用化学阉割的名称不太妥当。事实上,多数国家和地区也并没有直接适用“化学阉割”这一名称。例如:韩国称为“性冲动药物治疗”,捷克称其为“保安治疗”,在俄罗斯叫做“医疗强制措施”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被叫做MPA治疗[21]。笔者建议在我国适用“性犯罪的生物性治疗”或其他的名称更为妥帖。

5.附带措施。性犯罪的成因多样,化学阉割的作用也有限,因此相关附带措施的适用也十分必要。借鉴他国经验,在适用化学阉割的同时对由心理问题导致的性行为偏差应配合心理治疗。在行为人回归社会后可为其佩戴电子脚链,对其活动范围进行限制。可以将其个人信息如:家庭住址、犯罪原因、年龄、相貌等进行公告,提高人们的防范意识。

化学阉割兴起于西方,虽然它饱受责难,但其在预防性犯罪方面的作用却是有目共睹的,并且得到许多国家的适用。近年来我国性犯罪案件数量不断攀升,针对这一趋势我国也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还我国妇女、儿童一个更加安全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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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Application of Chemical Castration in China

SONG Yan-ling

chemical castration has been widely used as an effective means of crime recidivism prevention in many countries and regions from 1930s till now because of its good effect and reversible advantages.But it is undeniable that the controversy of chemical castration has never stopped,and its effect and side effects have been criticized.But the controversy still can not cover up its advantages o in crime prevention.China should also consider the introduction of this system in the way of criminal law amendment.Nowadays,since the technology of chemical castration in our country has been mature,the introduction of chemical castration can not only curb the rising sex crime rate,but also enrich the types of penalty in our country.

sex crime;chemical castration;sexual calm

D917

:A

:1674-5612(2016)06-0122-08

(责任编辑:吴良培)

2016-10-03

宋艳玲,(1992- ),女,辽宁沈阳人,吉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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