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留守儿童犯罪高发的社会心理原因及预防对策

2016-04-11 11:54汤芙蓉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犯罪人犯罪案件

汤芙蓉

(四川警察学院 四川泸州 646000)

性侵留守儿童犯罪高发的社会心理原因及预防对策

汤芙蓉

(四川警察学院 四川泸州 646000)

近几年来,性侵儿童犯罪呈现高发态势,尤其是农村地区的留守儿童最容易成为被侵害的对象。此类案件的特点主要是:多数为熟人作案;儿童被侵害时间较长;隐案率高。犯罪人多具有具有变态心理的恋童癖;人格不健全、人际关系不良;年老体弱;追求怪异新鲜性刺激、具有处女情结者等心理原因。社会原因主要是:监护缺位,保护不足;性教育、安全教育匮乏;打击不力等。应从加强对恋童癖变态心理的甄别和矫治,加强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和保护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

加强法律的打击力度和管控力度。

性侵儿童;留守儿童;社会心理原因;对策

性侵儿童是一种恶性程度极大的犯罪行为,受害者不仅遭受身体的严重伤害,而且还要承受心灵上的痛苦以及巨大的社会压力,甚至终其一生都活在创伤的阴影中。儿童性侵犯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强奸、乱伦和猥亵行为;诱导儿童观看或触摸性器官;向儿童提供不当的性信息[1]。据《2014年儿童防性侵教育及性侵儿童案件统计报告》数据显示,2014年性侵儿童事件平均0.73天曝光1起,是2013年的4.06倍,且性侵案件受害人群呈现低龄化趋势,尤以7岁到14岁的孩子居多。由此可见性侵儿童犯罪仍呈现高发态势,并且农村地区仍是监护薄弱之地。部分留守儿童缺乏家长充分有效的监护和保护,学校教育管理不足,社会关爱程度也较差,导致他们更容易暴露在性侵害的范围之内。大多数受害儿童在遭受到侵害后又不能及时告诉亲人,更容易长期成为性侵害的“目标”。本文通过分析性侵留守儿童犯罪的特点以及此类犯罪高发的社会心理原因,以期找到具有针对性的预防和干预对策。

一、性侵留守儿童犯罪特点

(一)多数为熟人作案。

根据暴露出来的性侵儿童案件,对留守儿童进行性侵害的最大危险来自于儿童周围熟识的人,邻居、教师、亲戚、同村人等熟人都可能对留守儿童实施性侵害。据女童保护项目统计,在2014年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例中,熟人性侵儿童案占87.87%。这主要是由于熟人更容易接近被害儿童,凭借其充分的体力优势,或者利用其特殊身份、凭借其地位,使得侵害容易得手。这些本应该对儿童提供监护、保护和关爱的熟悉的人对儿童进行性侵害,会导致儿童陷入恐惧无助之中,再加上传统的服从式教育也让他们习惯于妥协、不反抗,使得犯罪人侥幸心理异常突出。

(二)儿童被侵害时间较长。

由于性侵留守儿童熟人作案较多,儿童难以摆脱其控制,侵害持续时间都比较长,甚至持续达10多年的都有。尤其是亲属、邻居和老师性侵害由于空间的临近和特殊的关系,对留守儿童性侵害的时间比之其他犯罪人的侵犯时间都要长,平均在3年左右。还有一些犯罪人具有性变态心理,性变态犯罪本身就具有行为模式固化的特征,受异常的性欲望驱动,往往难以自制持续侵害幼童,即使遭受惩罚也恶习难改。

(三)隐案率高。

虽然现在对性侵儿童的社会关注度显著提高,但是真正暴露出来的案件只是冰山一角。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曾对全国5800名中小学生作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性侵儿童案件隐案的比例大概是1:7,即暴露出来一起,背后至少还隐藏着6起。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遭受性侵害会让儿童觉得羞耻,难以启齿告诉家人。还有一些儿童遭受近亲属或者老师等权威人物的侵害,面对长辈的威严和自己赖以生存的生活基础,受害儿童只能忍气吞声,不敢报案或者告诉其他人。另外有一些监护人发现孩子遭受侵害,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或者为了保护孩子和家庭的声誉,也没有及时报案。

二、性侵留守儿童犯罪的社会心理原因

(一)犯罪人心理原因。

犯罪人选择儿童作为性侵对象具有不同的心理基础,根据其心理特点大致可以分为几个大的类别群体。

1.具有变态心理的恋童癖。恋童癖是性心理变态的一种,属于性爱对象的异常。人的正常的性爱对象应是成年的异性。恋童癖则将性爱对象指向发育未成熟的同性或异性,以获取性的满足[2]。恋童癖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境遇型,另一种是素质性(先天性)型。前者是指受特殊的环境的影响将儿童作为性爱对象(如旧时的皇宫、梨园、文艺界),尤其是单一性别集中的地方可能会发生这样的情况。素质型恋童癖受到某种先天生物学因素和后天不良刺激的作用,这类人只能通过对未成年人实施性行为来满足性需求,对成年异性不感兴趣。而境遇型恋童癖并非像素质型恋童癖一样,只能在未成年人那里才能获得满足,他们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在成年异性那里获得正常的性满足。

2.人格不健全者、人际关系不良者。一部分性侵儿童犯罪人人格发展不健全,表现为性格自卑、懦弱、人际关系被动,特别是性感卑劣,对自己性吸引力和性能力缺乏信心,没有勇气和能力与成年异性建立良好关系,没有办法追求成年异性间的性欢愉。这类犯罪人通过侵犯弱势人群即儿童来满足自己的性需要,通过对儿童的控制和征服来补偿自己的男子气和自信心的不足。还有的犯罪人因为在工作、生活中人际关系不良或情感上屡受挫折,便觉得成人世界虚伪丑恶,而儿童天真无邪,与儿童交往轻松自在,心理发生倒退,把交往兴趣和性兴趣转移到儿童身上。

3.生理需求长期得不到满足。从媒体报道的性侵留守儿童案件中,农村单身老人占有相当高的比例。这些老年犯罪人往往利用儿童天真无知的特点,对儿童施加一些小恩小惠比如零花钱、零食等,哄骗儿童进行性侵害。农村丧偶未娶或终身未娶的老人长期处于孤独的生活状态中,但有的由于经济条件很差,无钱结婚或再娶;有的虽然具备经济条件,但受着传统思想的束缚,担心子女的反对和周围邻居的非议,不敢或不能再婚。他们基本的生理需求长期得不到满足,当性欲冲动越过道德边界,有的老人就对周围缺乏自我保护和有效监护的留守儿童实施性侵害,最终导致有违社会伦理道德、有违法律的行为发生。

4.追求怪异新鲜性刺激、具有处女情结者。在性侵留守儿童犯罪人中,有的犯罪人已经结婚,甚至有子女,尤其是媒体披露出来的官员、校长性侵案件,绝大多数犯罪人都有稳定的家庭。正常成人之间的性关系已经不能满足这些犯罪人的需要,他们往往出于寻求刺激、新鲜而实施不法行为。还有一些犯罪人受处女情结的支配,对女性的占有欲、控制欲极强,通过占有女性的童贞来满足自己畸形的需要,甚至要求非处女不要,于是屡次把罪恶之手伸向年幼的女童。

(二)社会原因。

1.监护缺位,保护不足。大多数农村留守儿童跟随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或者其他亲属一起生活,年迈的老人由于身体、经济等原因,只能照顾留守儿童基本的生活起居,不能尽到充分的监护责任。再加上巨大的心理代沟,使得留守老人与儿童之间难以进行心灵沟通,更难以和思想保守的老人交流和性有关的私密信息。在性侵害案件发生后,由于父母不在身边,留守儿童往往不愿意或者害怕将遭受侵害的事实告诉老人。这样的生存状态使留守儿童容易暴露在性侵害的范围之内,给犯罪人以可趁之机。女童保护项目统计发现,2014年公开案例中,在监护缺位前提下,施害者临时起意的性侵儿童案件占54.08%。这类案件中,受害人都是在孤身一人、监护人缺位、毫无自我保护意识的情况下,给了施害者可乘之机。

2.性教育、安全教育匮乏。受害儿童对性侵害的反应大致表现为三类:一是“不知”。部分受害儿童完全缺乏性教育,不能正确辨别正常接触和异常接触之间的界限,当侵害行为发生时根本不知这是对自己的侵犯,缺乏必要的反抗,更不会主动告知监护人。二是“不敢”。部分受害儿童遭到犯罪人的暴力或者精神胁迫,不敢反抗,也不敢告知家人,尤其当加害人来自近亲属、老师等长辈,受害儿童会面对更大的压力。三是“不会”。一些犯罪人尤其是老年犯罪人主要通过物质引诱的方式骗取被害儿童的信任,进而实施侵害。这些单纯无知的受害儿童有求于犯罪人,不会主动告发犯罪人。这反映出留守儿童的性教育、安全教育严重不足。

3.打击不力。性侵儿童案件一大特点就是隐案率高,大部分犯罪人逍遥法外,侥幸心理突出,使被害儿童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性侵儿童案件容易陷入立案难、取证破案难的桎梏,即使被抓获的犯罪人在量刑上也存在问题,过去“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的存在最容易遭受权力的侵袭,让一些犯罪人尤其是性侵儿童的公职人员找到开脱罪名的理由。对于性侵儿童如不进行严惩,将会纵容更多的潜在犯罪人实施犯罪,普通民众对于司法的信心也将遭到破坏。

三、预防性侵留守儿童犯罪的对策

(一)加强对恋童癖变态心理的甄别和矫治。

由于恋童癖将性爱对象指向未成年的儿童,因此这类人群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必须早期发现,并且对其变态心理开展矫治工作。对于境遇型恋童癖的偏常行为,他们追求的是怪异、刺激的性生活,这种畸形的观念和生活方式既不合伦理,也不合法,必须加强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对于素质型恋童癖单纯的惩罚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必须改变其变态心理结构,改变犯罪人的扭曲认知观念。Ward提出恋童癖的认知扭曲可以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包括孩子在内的所有人都是有敌意的,获得安全的唯一有效方法就是通过性虐待去控制儿童。另一种观点是成人是有敌意的,而孩子是能真正接受自己并爱自己的性伴侣。恋童癖会把行为归罪于儿童、环境压力以及毒品或酒精的作用,例如认为是儿童激发起了自己的性欲;与儿童发生性行为不会对儿童造成持久伤害[3]。针对恋童癖的非理性观念进行认知矫治,再结合行为疗法比如厌恶疗法,逐步改变恋童癖的观念系统,建立对儿童和对性的理性观念,做到自觉调控自身的冲动和行为。针对一些顽固型性恋童癖目前已有可逆性降低雄激素的技术,从生理上降低其性冲动,减轻社会危害性。

(二)加强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和保护。

第一,全面推进对留守儿童的性教育。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很多父母和教师“谈性色变”,对性相关的话题讳莫如深。即使在观念逐步开放的今天,儿童性教育仍然严重不足,在如何保护儿童免于性侵的教育方面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首先应该将性知识和如何预防性侵的课程纳入到学校的安全和健康教育课程体系中,同时设置相应的性教育考核评价机制,督促学校和教师将性教育真正贯彻落实。其次在性教育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应该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儿童设置相应的教学内容,运用恰当的教学方法,用孩子们可以懂得并理解的方式来传递有关知识,性教育的广度和深度随着孩子年龄增长进行调整。

第二,着力强化对留守儿童的安全教育。首先要让儿童意识到这个世界存在的险恶,这个世界有好人也有坏人,并且有的坏人是“披着羊皮的狼”。尤其是对于熟人,儿童很容易放松警惕,应该教育孩子,熟人中也有坏人的可能,要与人保持“安全距离”。其次要让儿童有防范意识。教育儿童不要随便接受别人给予的食物、金钱或礼物等,更不要随便被人带走。最后要教会儿童应对危险的技巧。通过讲故事树榜样的方式,让儿童学会在处境危险时如何呼救寻求帮助,如何智取摆脱坏人的控制。尤其是当儿童遇到不知所措、忐忑难安的事情,而对方又要求他们保守秘密,不必遵守诺言也不要害怕,一定要尽快告诉信任的人以寻求帮助。

第三,加强对留守儿童的监护和关爱。大部分遭到性侵害的留守儿童,因年幼无知或恐惧担忧,很多时候不会直接告知监护人,监护人如不够警觉、不够细心,便容易忽视,而父母在远方打工更是无从知晓。监护人应该多留心儿童在情绪、行为或身体上的异常表现。如果发现孩子突然特别厌恶、害怕某人,应了解其中原因。如果儿童突然变得极度害怕独处,情绪低落、自卑,甚至出现自杀倾向,应主动关心儿童,耐心与其沟通。如果发现儿童在生理上有异常状况,尤其是私密部位,应该向儿童了解情况,必要时送往医院进行检查。

(三)加强法律的打击力度和管控力度。

第一,加大对性侵儿童犯罪者的打击力度,使严厉的惩罚对犯罪分子产生威慑作用。由于性侵儿童存在报案难、立案难、量刑难的问题,一方面要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树立大众的维权意识,意识到预防儿童遭性侵,控告就是保护受害人,对如何报案以及如何进行起诉程序等方面进行法律知识普及。另一方面公安部门在侦查此类案件时,应该重视侦查谋略和手段的改进,对搜集物证、采集证言都要有更加科学有效的方式,同时避免由于反复询问受害儿童案发情况,对其造成二次伤害。最后必须加大对性侵儿童犯罪者的惩罚力度,废除“嫖宿幼女罪”并入强奸罪,加强法律制裁这只是开始,务必遏制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尤其是避免权力寻租逃避惩罚。

第二,加强对有犯罪前科人员的管理和控制,避免二次犯罪的发生。性侵儿童犯罪人尤其是具有恋童癖的变态心理犯罪人容易发展成为累犯,因为这类人具有顽固的心理倾向和固化的行为模式,如果心理结构和行为模式没有得到根本矫治,再次犯罪的风险极大。而我国对有性侵儿童犯罪前科人员的监控和管理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对与儿童近距离接触的工作人员,如教师、校工等的背景调查也不足。可以适当借鉴国外的一些措施,比如对具有性侵前科的犯罪人进行持续追踪,这类人出狱后无论到哪个地方,都先要到当地警察局注册备案,他的照片和其他相关情况将被公布。还有加强对接触未成年人工作人员的背景调查和心理筛查。目前校园性侵案件高发,个别学校的老师、校工甚至校长,披着人皮的狼,对学校的未成年儿童实施性侵害。只要涉及与未成年人接触的工作人员在受聘之前应该进行背景调查,了解其有无犯罪记录,尤其是有无性犯罪记录,同时进行心理评估,筛除那些心理不健全的人员。

[1][日]山根清道.犯罪心理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4.

[2]沈渔邮.精神病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4:766-767.

[3]Ward T.Sexual offenders'cognitive distortions as implicit theories.Aggression and Violent Behavior,2000,5:491-507

Social Psychological Reason and Preventive Strategy of High Incidence of Sexual Abuse Crime to Leftover Children

TANG Fu-rong

In recent years,the sexual abuse crimes to children are of high incidence,and the leftover children are most likely to become the object.

The characteristics of such cases mainly include the following points:acquaintances commit crime;children are abused for a long time;implicit cases are of high rate;the criminals are always abnormal,with psychological pedophilia, with unsound personality,with poor interpersonal relations,with old age and poor health,with pursuit of strange new stimuli,and with virgin complex.The social reasons of such cases mainly include the absence of supervision,lack of protection,lack of sex education and safety education and ineffective combat.The following effective measures are suggested: strengthening the screening of pedophile psychosis and correction,and strengthening the education and protection of leftover children.

sexual abuse to children;leftover children;social psychological reasons;strategy

D917

:A

:1674-5612(2016)06-0065-05

(责任编辑:吴良培)

2016-05-16

汤芙蓉,(1983- ),女,四川南充人,四川警察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心理健康教育。

猜你喜欢
犯罪人犯罪案件
一起放火案件的调查:火灾案件中的“神秘来电”
“左脚丢鞋”案件
和谐人际关系的构建与犯罪人的再社会化
Televisions
环境犯罪的崛起
HD Monitor在泉厦高速抛洒物案件中的应用
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制度分析
3起案件 引发罪与非罪之争
重新检视犯罪中止
“犯罪”种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