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公共精神的建构性路径*——以上海“社区自治家园”建设为例

2016-04-11 10:05张宏志吴新叶
上海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建构

张宏志 吴新叶

(1.南京航天航空大学,南京 211106;2.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20)



城市社区公共精神的建构性路径*——以上海“社区自治家园”建设为例

张宏志1吴新叶2

(1.南京航天航空大学,南京211106;2.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1620)

摘要:学术界普遍认为,中国社区大多缺乏团结、合作、自主、信任的公共精神,不利于社区自治的展开。在我国的社区改革语境下,公共精神的成长具有建构的属性,即外在机制影响着公共精神的成长和发育。作为社区建设的一部分,公共精神的建构路径选择及其效果存在差异性。本文针对上海三个社区案例的研究,比较五个因素在建构实践中的作用机制与地位:政府主导与资源配置是影响社区发展的常量因素,而社会组织、公共空间和精英作用等,在社区公共精神的建构过程中则扮演着关键变量的角色。这些常量与变量的结合决定了社区自治的效果:社会组织的作用需要建立在“政府后台支持”的基础之上;社区公共空间的功能是可以转化的,核心是如何引导;精英作用对于集体记忆的形成是非排他的,社区公共精神的缔造离不开居民的普遍参与。

关键词:公共精神;社区自治;建构

*本文为吴新叶主持的国家社科重大项目《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相统一的互动关系研究》(14ZDC004)子课题“坚持党的领导与全民守法的优化路径研究”,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党领导社会治理的执政方式研究》(2014BZZ006)的阶段性成果。本文同时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吴新叶男(1968-)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公共精神是社区公共生活必需的支撑性品质,反映着居民的基本立场、行为方式与准则,也是衡量社区是否具备共同体特征的重要变量。林语堂先生论及中国传统社会的公共精神时,基本持消极态度,认为中国即使存在人际关系的合作也多建立在以家族为单位的小社区范围内,是一种“局部”的公共性。①当今学术界基本认同林语堂的判断,有研究因此推断这是导致中国缺乏西方公民社会特质的原因之一。②作为社会构成的有机成分,公共精神应该是一种普遍的存在。在当下语境下,公共精神短缺的这种状况并不利于中国社会治理的顺利推进,即实践上的公共精神不独为社会德性的重塑,还在于对社会治理的激励。在大都市的治理过程中,社区作为重要的一极,其公共精神状况是怎样的?它对城市正在推行的社区自治产生着怎样的影响?中国城市中存在的“强政府弱社会”路径依赖现象是否同公共精神的不足有关?促进社区层面的公共精神的发育和成长,怎样的机制才是合理的选择?本文希望通过对上海市徐汇区的“社区自治家园”活动的调查分析,对城市社区公共精神的形成机制与现状做出解释,并藉此寻找影响社区自治质量的公共精神要素及其建构路径。

一、文献回顾

社会学家从哲学的高度将公共精神视为区分社会与个体的本质规定性,并认为这是群体公共生活的非物质基础。涂尔干的有机社会理论提出了“社会第一性、个人第二性”命题,指出社会整合需要集体意识(Collective Consciousness)的支撑,否则不但不符合“有机社会”的特征,而且可能会导致社会失范。③据此推论,社区成员唯有了解和尊重社区(社会),才可能形成社区共同体的集体意识,这是作为一个合格的社区成员的道德因素前提。美国学者帕特南的研究具有实证性,他从柏拉图溯源,通过对意大利公共生活的遗产进行比较后认为,公共精神属于社会文化范畴,是解释制度绩效的重要变量。当然,帕特南的公共精神是一个复杂的集合体,除了利他精神等德行指标,还包括互助、社团、合作、网络等具有社会资本属性的禀赋,他发现公共精神具有历史遗产的影子,体现着社会资本的存量状况。④戴维·米勒的研究是规范视角的分析,他试图从类型学的角度发掘社会正义原则的逻辑,米勒认为公共精神同社会正义的密切关联性在于社区成员间的互动。基此,他将社会关系划分为三类模式:团结性社群、工具性联合体、公民身份。通过对公共舆论中关于正义的日常信念的比较分析,米勒发现公共精神在不同模式中的表现是有差异的,然而即使是“各取所需”的理想追求,也可以在团结性社群中实现,因为这类社区成员之间的信任关系是牢固的,他们“承担了把弥补不负责任的行为的费用偿还给社群的职责”。⑤社会学家对公共精神在社区发展中的作用并无疑问,并基本认同公共精神的结构要素决定着社区的形态,而决定公共精神质量的本质因素是社区成员间的互动。这些研究的积极意义毋庸置疑,但此类归因分析在演绎我国社区发展时存在一定的理论局限,“他者”之憾表现为:

第一,在解释公共精神的作用机制或作用方式上,这些理论范式的宏大框架不尽相同,甚至同公共精神的目的是相左的。典型的是社会资本的解释思路:它不是基于占有、征服、改造的姿态,而是以共享、互惠、成长作为共同体的目标,以此在社区生活中建立稳定的相互预期,并且形成了彼此认同的行动准则。⑥社会资本理论认为,公共精神要素有助于促进社区关系交换网络的形成,处于网络体系中的社区成员都愿意为他人的福利做贡献,同时也期待他人如此回报。比如,社区成员愿意为公共服务投资,是因为他们相信这种制度是建立在公平原则之上的,他们当然也知道那些先天条件不足的人可能会优先享有这些资源,或者也有预期自己可能根本没有机会享有,正是制度所具备的公平禀赋才使他们愿意为此付出。当然,在社会学视野中,这种制度信任状态只是公共精神在社区存在并发挥作用的机制之一,没有一致的共同机制,更多情况下是非正式制度的激励与约束作用。无论是在哪种制度下,公众都能够预期公平享有的机会。反过来,社区成员的思想境界和道德品质、他们对社区公共事务的态度和行事方式,也会对社区层面的非正式制度,如公共道德、风俗习惯,甚至是社区的公共话语等,产生形塑(规范)作用,从而在社区公共生活中起到激励、引导、规劝社区成员行为的作用。⑦社会学家坚信,越是密集的社区行动网络,越是能够产生强烈的社区约束机制。因此,无论公共精神以怎样的形式展现,其结果都会有助于克服社区中的“搭便车”问题,有助于克服哈丁的“公地悲剧”。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搭便车”不是公共精神的作为,但过于追求克服“搭便车”现象的任何行为,也是拒绝公益共享的做法,同公共精神的目的是相左的。

第二,过于强调社区成员及其互动关系,但对非人格变量因素及其作用采取了漠视态度。关注人格因素的影响作用无疑是准确的,抓住了事物的主要矛盾,但无视或忽略非人格变量因素的结果必然会使非人格因素演变为事物的主要矛盾,加大了结果的不确定性。在我国的社区治理实践中,由于人口密集度高,制度认同的差异大,异质性社区的集体行动受到的制约因素多,谈判、协商、合作的成本大。在既往的社区建设经验中,所谓“政府搭台、市民唱戏”尽管形式多样,但社区治理的绩效水平仍然不理想,居民的参与度低下说明了这个问题。⑧因此非人格因素能够解释团结、合作、信任等公共精神发挥作用的机制条件,并进一步解释这些非人格因素是怎样转换为制约因素的。

社会心理学提供的解释范式尤为关注基于社区认同(community identity)的公共精神,如公共伦理、责任、热情、稳定的心理态度等人格因素起着决定性作用。该理论认为,生活意义上的社区成员并不完全是经济学意义上的“理性人”,而更多的是一个心理意义上的个人,因此社区成员更加关注自己在社区公共生活中点点滴滴的主观感觉,如日常生活(everyday life)、自省(inwardness)与表达(expressionism)等,⑨也就是说,大家都非常注重自己作为社区成员的感受。特别是当这种日常交流(everyday communication)的感受被更多成员所认同的情况下,就会形成强大的集体记忆,即便这种交流不是专业化的、不是角色互易的、不是专题性的,甚至也不是组织化的,但仍然能够产生促进社区认同的积极效应。⑩这种效应是相互的:一方面,社区成员的认同度有多高,取决于多大程度的公共精神;另一方面,多大程度的公共精神决定着相应程度的社区共识水平。社会心理的机制表明,社区认同对社区成员产生了激励作用,同时特定的社区责任也能够有效约束刻意的“搭便车”和损坏社区公共利益的冲动,因为这种机制能够产生一种公共精神的心理暗示,越是对公共精神投入更多的社会关怀,越是能够拓展共同体的辐射效应,从而减少社会排斥的负效应。⑪值得一提的是,这种感受并不是相对稳定的,因而对社区成员产生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涂尔干在论证集体意识时,把道德约束与法制视为有效机制,但我们仍然能够发现社区治理同道德伦理和法律制度的不同步,有时即使动用“重典”也不能解决“乱世”诸问题。

比较而言,法律社会学视角的建构性解释更强调公民意识的培育,致力于发现居民参与社区的保障机制。该观点认为,公民意识是公民参与的前提,是确立公民身份及其行动逻辑的依据。⑫法学家确信,民主的社区参与有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初级的,社区居民开始追求自身权利,这是公共精神的认识和觉醒阶段;第二层次是关键,社区居民具有充分的身份认知,这是参与社区博弈、彰显公共性的阶段,否则无法在公共生活中体现出对法律权威的承认和尊崇,政治生活更无从谈起。⑬显然,法学范式下的公共精神侧重点是十分明确的:一方面,强调权利意识,这是公民人格的法制基础,能够激活人们对公平、正义、平等价值追求的同时,还有助于克服只关注自身利益而罔顾公共利益的狭隘取向;另一方面,强调民主意识,这是塑造社区居民参与精神的关键,有助于居民在参与社区公共生活、处理公共事务的过程中积累公共理性、促进秩序的形成。另外,法学家期望公民意识能够实现权利对权力的制约,否则社区发展的外推效应就无法充分体现,民主的制度绩效就不明显。显然,法学视野的公共精神是将规则、权利、秩序视为互为工具的机制,但法学视角的解释无法对社区居民作为行动者的行动空间及其机制作用提供令人信服的答案。

显然,即使是经典理论对于社区公共精神的解释也无法相互佐证。本文吸收了前人研究的有益观点,并增加了非人格变量因素,综合考察资源状况、政府作用、社会组织、精英角色、公共空间等因素是怎样影响公共精神的建构过程,并对社区自治产生着怎样的决定作用。本文的倾向是,在我国的制度框架和历史路径依赖中,资源状况与政府作用是一种常量,而社会组织、精英角色和公共空间同这些常量的结合程度反映了当前我国社区公共精神的现状,决定着社区自治的质量。

二、公共精神的建构路径:一个尝试性的解释框架

1.两种不同路径的比较

社区是国家与社会的边界地带,国家对社会的控制程度反映着自治的水平,因此社区自治必需解决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在中国“强政府弱社会”的背景下,这种关系甚至决定着制度安排及其实施,及相应的制度变迁。对此,学术界的立场基本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种观点认为,社区自治应该坚持排除政府介入的民主模式,因为政府的有限理性会扰乱社区的内生秩序,不利于社区自主性的成长,本质上仍然是“官治”,⑭缺乏可持续动力,不易形成社区自治的精神传统;另一种观点认为,考虑到我国社区发展的路径依赖,在社区自治中引入政府机制是必要的,⑮尤其是当把耗时、成本、公共生活的质量等因素纳入民主绩效考量体系时,政府介入还是非常有效的。显然,关于政府是否介入社区的观点,体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立场。

如果将公共精神同社区自治联系起来,这两种立场能够演绎出两种不同的态度:一是坚持自然主义的态度,认为社区公共精神有“质”的规定性,绝不是制造(by made)而是生长(by growth)出来的,应该遵循内生性的规律,让公共精神在社区内自然成长起来。由此推论,自然主义者即使退一步认为公共精神能够被制造出来,也不认为这是社区所需要的,社区公共精神只有在外部环境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由社区机制自然催生而成;二是建构主义态度,认为特定历史条件客观上压抑了社区公共精神的成长空间,与其坐等,不如根据公共精神的生成规律,为社区发展创造环境和条件,激发公共精神的形成与成长。在效率导向下,建构主义者无法接受漫长的等待,主张在政府等多元体的激励和培育下,理性地建构社区公共精神。

一定意义上,这两种不同立场反映了对立的价值取向:自然主义立场坚持自由价值,倾向于建立一种基于集体选择的“自由”性秩序,它反对建构主义立场的主要原因,是担心这种不是自发的外力干预下的秩序会带来统治是强加的而非“服从”性秩序。因为这种外在机制的建构路径无法克服有限理性的缺陷,把复杂的公共精神成长过程简单化地塑造为划一模式,因此这种“自负”行为的结果可想而知。但是,建构主义从来都不乏支持者,尤其是关于城市公共生活而言,建构路径体现了现代民主的参与品质,即使是在异质性很强的社区,人们的公民资格(citizen identity)与社区认同存在差异,只要建构性的各种激励措施不违背公民自愿精神和理性判断品质,或者说这些措施不是强制性的,那么公共精神的建构路径就是可接受的。

根据能动的建构观推导,社区层面任何建构性行为需同社区属性相符,否则无法达到建构的目标。这是因为建构本身就是一个有限理性的过程,其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程度受制于客观因素的制约,特别是对偏离社区发展方向和进程所进行的修正和控制,如果起始环节的设计就不合社区属性,控制越多则损害越大。另外,鉴于建构行为会创造性地改变社区公共精神发育和成长的条件与环境,并在社区治理的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等环节渗透能动因素,因此任何违反社区发展规律的建构行为都可能带来无法想象的消极后果。

基于以上两种不同路径的比较,本文倾向于认为:同自然主义路径的试探性、渐进性的特征相比,建构主义路径方向更明确、能够号召更多的居民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因此在中国语境下的建构路径更具备有利于公共利益实现的品质,其可行性要优于自然生长的路径。

2.本文的分析框架

论文以上海徐汇区A街道的“社区自治家园”实践为例,分析这种具有典型建构特征的社区建设如何影响公共精神的形成,最终对社区自治又产生了怎样的影响。目的是试图发现何种公共精神的机制有助于提升社区治理的有效性。重点考察资源状况、政府介入、社会组织、公共空间、社区精英等要件的作用机制,案例比较的结果是公共精神同社区自治的绩效密切相关。

在我国的现有体制下,“强政府弱社会”格局在城市体现得尤为突出。始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政府主导型社区建设更加固化了这一格局,并对当前的社区发展形成了一定程度的路径依赖。在宽泛的层面看,政府影响的因素不但体现于社区的公共空间与公共生活中,而且对社区主体的行为方式也发挥着主导性的影响作用。那么,集多种角色于一身的城市政府如何扮演不同的角色?比如,资源供给者、规制者、管理者、协调者、动员者等角色在城市社区里是以怎样的方式存在的?会不会干扰社区自治的进程?对社区公共精神又会产生怎样的深远影响?

一般认为,社区自治需要建立在稳定的资源支撑基础之上才可能是可持续的。国际经验表明,现代民主的物质基础有两类:一类是独立的征税权,自治主体拥有税制授权,并按照预算体制支配这些资源;二类是稳定的财政支持,而且这种财政资源具有制度化的运作保障。比较而言,上海的社区自治资源支撑体制属于后者,主要通过街道的财政渠道对居委会提供支持。当然,社区还有两种途径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资源,如通过市场途径从业主那里收取一定数量的管理费,也可以接收社会合法捐赠,再加上社区资产的增值等资源,但比例不大,只能起到补充作用,我国的街居体制决定了政府财政的主导作用。需要说明的是,政府财政除了提供社区常规运作的资源支持,有时还以专项资金的形式用于社区建设。上海近年来推行的“社区自治家园”项目,就是用于支持社区自治创新的基金支撑。从政府财政推动型的社区建设效果看,社区自治体现了政府的意向。

基此,论文判断:上海当下的社区建设具有典型的政府建构特征,而其中的政府角色、财政资源支撑是基本常量,因此塑造社区公共精神更为直接、更为显著的作用机制是其他变量因素。

三、“社区自治家园”:上海塑造公共精神的建构性探索

以下介绍的三个案例均为上海市徐汇区A街道的探索实践,而且这三个案例基本都是成功的。这些比较的案例反映了公共精神在政府、市场和社区认同的机制下是如何被建构,也能够发现哪些变量因素在常量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影响着社区自治的推进和社区公共精神的形成。

案例1:商家自律协会

户外占道经营是很多城市的常见病,也是城管执法矛盾比较集中的问题之一。徐汇区A街道有一条无名街,地处非干道、非核心地段,商家主要经营水果、蔬菜、餐饮小吃和生活日用品,室外经营现象从未杜绝,卫生和秩序均比较糟糕,城管等执法部门力有不逮,苦无对策。居委会在参与治理占道经营时有两大发现:一是政府管控不力。上海的治理方式是借助城管机制,对占道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堆放物品等行为实行强制性管控,并课以罚款。配合城管治理的行政主体还有工商、税务、警察(巡察)等,他们对不同责任范围进行监督检查,由于成本太大,对非干道的监督检查效果不好;二是商家其实也不愿意室外经营。只是有的店家把物品搬到室外,自己不搬唯恐失去生意。多番尝试后,居委会决定借助“社区自治家园”建设项目的推动,由商家实行自治。居委会通过多次沟通,拟定了“商家自律协会章程”,动员整条街的商铺都加入自律协会,商家成员都承诺不再室外经营。自律协会成立仪式上,街道、居委会,以及区工商、城管、派出所等政府机构都派员出席,承诺实施社区共治,并签署了共建协议书。在居委会的建议下,自律协会的会长实行轮流制,每月一家,大家自我管理、自我监督。从实施的情况看,自律协会的作用非常明显,占道经营基本杜绝,治理绩效明显。

在这个案例中,能够发现三个不同的主体:作为街道(政府派出机构)延伸的居委会、作为社会组织的商家自律协会、作为政府组织的城管工商警察等机构。在公共精神并不厚重的中国,自律协会并无强制性,再加上不善结社和低度信任的中国人不善利用社会性机制,非政府组织的约束作用应该是非常有限的。可以想象,一旦发生协会成员破坏不在室外设摊的约定,协会缺乏外力支持将难以发挥作用。这里,无名街商家自律协会之所以能够发挥自治功能,是因为居委会、城管等政府机构的背后支持。城管和工商部门会根据自律协会、居委会和居民的意见或举报,重点监督、检查那些恶意违约的商户,以政府权威的威慑力达到目的。本文将这种机制称之为“政府后台”的支撑机制。

案例2:公共空间的互动交流

在本案例中,居委会将其命名为“交流驿站”,其实质是一片面积约为300平方米的公共空间。该小区老龄人口多,六十岁以上离退休人员占比高达28.3%。近十年来,由于地铁建设项目封闭了道路,老年居民外出买菜和日用品尤为不方便,引发了老人们的不满和抱怨。居委会经过多方沟通协调,在小区一隅的这片空间内开辟了临时菜市场,每月12日邀请便民服务大篷车进驻,居民购物、修补两相宜。每逢服务日,老人们会早早聚集在一起,互相交流着这一天的计划,等候服务车队的到来。采买完毕后,老人们也不急于回家,还兴致很高地彼此沟通、交谈体会和生活,甚至相约下次再聚。经过短期试运营之后,居委会发现有越来越多的居民也加入进来,非但老年群体发现了更多的故人,而且有些青年居民也在这个临时菜场中交上了新朋友,服务日也由每月一次增加为两次。随着交流的进一步开展,居民参与诉求增加,在一些青年居民的建议下,居委会决定在这个公共空间内再划出一小片独立空间,作为跳蚤市场,让居民把家里的剩余物资或不用的物品拿来交易。让居委会意想不到的是,跳蚤市场常常是半卖半送,有时是以物易物,有的人甚至干脆赠送,既实现了物品的再利用,也帮助了他人、增进了感情。在这个公共空间中,居民交流机会增多,有些人还彼此推荐保姆、充当红娘等,公共领域的功能得以生长。

本案例反映了社区空间的功能转换过程,临时菜场变成了公共空间。作为主体的居民则在这种空间中体验到互动的积极馈赠:人们从最初的交换价值相同的物品,到慷慨赠予,再到超越交易的公共生活领域,大家在这样的空间中存有某种期待,期待交往的对方能够以同样的方式对待自己、期待这种友谊能够在未来有所回报。帕特南把这种状况总结为由“均衡的”互惠向“普遍的”互惠转变,后者是一种理想状态,有利于在社区居民在参与中形成普遍的互动网络,提高信任的水平,限制机会主义,解决集体行动的困境。⑯在这个案例中,与其说是居委会主导着公共空间的功能转换进程,毋宁说是社区公共需求促进了社区成员的交往。频繁的交往互动提升了公共精神的互助、团结、友爱等品质。随着社区居民的需要层次提升,公共空间的功能领域还有可能进一步拓展。

案例3:以群体记忆唤起居民参与的热情

居委会给本案例起了一个非常温馨的名字,叫“记忆家园”,这是非精英参与社区的典范案例。项目缘起于居委会为了执行街道布置的“树新风,展风采”任务而开展的社区活动。在项目开展之初,该居委会一反过去仅宣传劳模、名人或干部等精英人士的传统做法,尝试展示社区普通居民的“平凡”之处。正是这些平凡居民的平凡生活展示得到了小区居民的认同,上至老人下至小学生都对身边的人感到“可触及”,不再是遥不可及的精英及其生活。“树新风,展风采”活动展示的一些老照片,首先唤起了同龄人的“集体记忆”:二十年前的奖状、珍藏的奖章、掉瓷的搪瓷餐具等,无不引起中老年居民的唏嘘感慨。展示活动每月更新一次,有时也在室外开展展示,展品以居民感同身受的实物为主,如居民手工艺品、书法作品、剪报、集邮品、历史怀旧物品等。受到这些贴近生活展品的启发,居委会决定更新展品,用不同时期的“古董”手机(或图片)吸引青年人参与社区、用儿童用品吸引小学生及其家长的参与。经过一段时间的操作,活动获得了越来越多居民的认同和参与,居委会深受鼓舞,决定继续办下去。

本案例是中国社区发展中的“反常”经验,成功的精髓在于以居民大众群体的集体记忆机制促进社区发展,体现了居民普遍参与的特征,而不是精英带动的机制。理论上,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都可能存在精英作用的倾向与偏好,而且实践中的确也是如此操作的。本案例之所以成功地激活了大众参与的潜在机制,是因为社区发现了公共精神中的平等、共享、团结等因素的作用,居民的参与促进了社区认同度的提高,一定程度上销蚀了城市异质性社会的负效应。这个案例也在一定意义上表明:精英之外,显然还存在促进社区认同的其他机制。

四、社区公共精神是如何被建构的

1.常量与变量的协同:商家自律协会“前台监督”,政府“后台支撑”

衡量社区自治程度的标准很多,组织化是一项重要指标。通过前文的分析能够发现,A街道的“商家自律协会”在社区自主治理过程中是有效的,既解决了私人问题也解决了公共问题。在规范的意义上,商家自律协会的作用机制是社会性机制,应该是自发的,以内生性的机制约束商家成员的户外经营行为,它以协会组织的途径和集体协商的方式建立规则并让成员自觉服从。但是,研究发现,徐汇区A街道的商家自律协会并不是如此:协会组建不是自发而是居委会动员的、协会的监督也不是约束性作用而是借助了政府(工商、税务、城管)和政府代理人的居委会的作用。政府的“后台支撑”、居委会协调、商家协会自主的合作机制,是这一自治模式得以运作的基本框架。

社会组织机制的有效运作需要两个条件:一是组织成立的动力。在发生学角度考量,其动力是外生的,因为商家自律协会并不是商户们主动酝酿成立的,而是在居委会的倡议、推动下实现的,居委会甚至还帮助设计了自律协会的架构和运作方式;二是组织能力。商家自律协会的约束力有限,还不足以威慑所有成员,是居委会、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权威和惩戒作用机制,规制了商家的户外经营行为。也就是说,这个商家自律协会是具有准政府组织性质的居委会建构出来的,不是商家通过自主选择,协会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离不开(准)政府的后台支撑,外生机制的特征非常明显。可以肯定的是,一旦这种具备公共精神的自律机制能够长久维持下去,商户们便会形成共识,市场活动也因之会形成室内经营的“习惯”,(准)政府的外生机制和“后台”作用才能够渐次退出。

2.公共空间具有平台支撑作用

高密度社区的治理困境不仅表现在公共事务的繁多,更在于公共精神缺乏交流、互动的机会。A街道的公共空间具备填充效应,这个原本具有市场特征的空间转换为公共领域,说明了两点:一方面,尽管这个公共空间兼具资源支撑的特征,但公共精神无法从市场机制中获得,是空间功能转换的结果;另一方面,这个公共空间扮演了公共领域角色,为居民提供了可以聚集、交谈、交流,以及信息交换的集散平台。其中,后者的作用更具有深远意义和价值。哈贝马斯曾说,民主的形成需要具备批判精神的公共领域,即“介于公共权力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一块相对独立的中间地带,公众借以自由地发表公共意见,对公共权力予以批判”⑰。调研发现,这个公共空间中并不乏居民批评的声音,其公共领域的功能是比较全面的,“交流驿站”已经成为居民的公共领域。

居民在这个“驿站”中表现出的交流、批评、互助等精神,并不是这个公共空间自然赋予的,它仅具有平台支撑作用。案例中的这个公共空间功能培育出社区公共精神,出乎培育者(居委会)的意料之外,在一定意义上能够说明两点:一是马克思主义的物质决定论得到了验证,物理空间的资源供给在满足居民个人生活需要的同时,也为公共精神的成长提供了基础,特别是交易空间的公共约束机制逐步内化为参与者的自觉行动之后,公共领域的功能得以实现;二是社区公共精神具有不断成长的规律,当公共空间具备了公共性的属性时,居民的社区意识便会从自我主义的小圈子中走出,体现出更多的邻里关怀和社会关怀。正如有研究指出的那样:“公共精神的内涵在不同的历史时空中会有着同质性与异质性的区分,但其孕育离不开公共领域的健康生成。”⑱

3.社区认同是主观性影响因素,也是根本性因素

案例中的这个“记忆家园”活动是“政府项目”,设计者最初的想法比较单纯,就是通过社区居民自己记录的“档案”唤起大家热爱社区、参与社区的热情。在活动开展多次之后,逐渐呈现出居民认同的共同体意识。如果以此能够说明公共精神对于社区认同具有激励作用,那么集体记忆就是促进认同的添加剂,而这种共同体意识是可以被建构起来的。

理论上,共同体通常被描述为两种类型:一是地域性类型(邻里、社区等地域性社会组织),二是关系性类型(如种族、宗教、社团等社会关系与共同情感)。其中,后者的凝聚力具有可持续性的动力特征。“记忆家园”案例体现了非精英化的动员特征,所唤起的集体记忆能够引起居民的普遍共鸣。特别是当一个群体的日常生活、学习、工作等记忆成为公共生活的一部分时,社区公共精神便能够促进集体共识的形成。

从集体记忆拓展到集体共识,这个案例显示出需要一定机制的激励。案例中普通人(非精英人士)的生活记录本质上是一种虚拟的力量,它之所以能够激发这一群体的共识,是因为公共精神在居委会的组织下发挥了作用。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公共精神具有拓展效应,如果能够拓展到社区的功能性领域,那么就能够抑制原子化的离散趋势,社区共同体的作用机制就能够同公共精神产生互动效应。用哈贝马斯的话说,就是成员“知道当他们在进行意见争论、争取更大影响时,是在参加重构和维持公共领域的结构和共同事业”,那么,他们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热情将会得到极大地提高。⑲还可以进一步推断的是,居民在这个公共空间里的公共生活的经验具有衍生效应,社区居民的习惯养成会进一步丰富公共精神的内容体系,继而成为未来的共同记忆。

五、进一步的讨论

社区是在或长或短历史中形成的具有共同价值观念、共同利益、互助互利的社会共同体。社区公共精神就建立在这种长期形成的共同体基础之上。通过对三个成功案例的分析,能够发现建构路径对于公共利益的促进与提升作用,尽管这些能动的建构路径可能无法解释社区的历史和文化等内容,但这种“自觉而治”的建构路径更能够提升社区资源的利用效率。同时,社区公共精神不是短期内就能够建构出来,也存在建构链条断裂而前功尽弃的风险,这未纳入本文的研究对象中。

案例比较研究发现,建构路径在政府后台、公共空间的功能转换与社区认同的非精英化等方面具有积极效应,但是,有待进一步发掘的问题至少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区公共精神的建构应该有别于通常意义上的社区建设。

我国开展的社区建设尽管是一项建构性的政治设计,本质上具有社区治理的特征,它有明确的任务目标、有原则和程序、有各类资源支撑、有制度保障。这一系统工程对于我国社区发展和体制转轨所起到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公共精神作为一种公共品质、公共意识并不总是与社区治理同步,更加可能的情况是公共精神的建构总会滞后于社区物化层面的建设步伐,唯有社区建设的终极价值目标即社区认同和归属实现的前提下,公共精神的建构方向和进程才是一致的。当然,并不排除公共精神优先于社区物质建设的例外。在上海,这种可能性多为个案性的存在,并不普遍。

第二,精英不再是建构社区的动力性主体了吗。

答案显然不是。在既往的经验中,特别是中国儒家精神的浸润下,精英的作用是无法替代的,官方在建构社区的探索中也多注意发掘这种力量。无疑,也应该看到精英参与的负效应,学术界也不乏有限制精英作用的呼声。⑳需要说明的是,上海社区自治家园建设案例中排斥精英的做法只是偶然的创新,尽管居委会在决定让普通市民“唱主角”时并没有意识到精英主导的社区自治模式会抑制公众的参与,也不一定清楚精英中的官僚化趋势不符合自治的特征。因此,徐汇区A街道的做法只具有个案特征,可以肯定的是,上海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无法改变精英主导的社区参与状态。从“应然”的趋势看,这种精英模式对于公共精神的培养是要打折扣的。要建构全面自我管理的“多元共处、和而不同”的社区共同体,发挥不同主体的作用,必需突破精英主导的格局和思路,大众和居民的普遍参与才有助于社区自治的顺利开展。

第三,社区民间组织是否已经成为公共精神建构的常态力量。

A街道的商家自律协会本质上是民间组织,因为它没有在民政部门注册。这种非法人化的民间组织在中国城市中是普遍存在的,而且数量远远高于具有合法身份的社会组织。㉑正是因为这种民间组织的身份特征,其组织影响力和活动范围往往是有局限性的,特别是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衡量,民间组织在社区自治中的作用不容乐观。当前,中国已经开放了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社会组织的注册条件,民间组织的制度化参与值得期待。

注释:

①林语堂:《中国人》,学林出版社,2001年,第207页。

②袁祖社:《中国传统社会的“伦理本位”特质与民众“公共精神”的缺失——立足于现代普遍主义的公共性社会信念的反思》,《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③[法]埃·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

④罗·D·普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王列等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99、120、141、195页。

⑤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应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55页。

⑥帕萨·达斯古普特等:《社会资本——一个多角度的观点》,张慧东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0页。

⑦吴新叶:《社区管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1页。

⑧吴新叶:《城市草根政治的治理逻辑与展开》,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66-67页。

⑨Charles Taylor(1989),Sources of the Self : The Making of the Modern Identity,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p.27,31.

⑩Jan Assmann &John Czaplicka(1995),Collective Memory and Cultural Identity,New German Critique,No.65,pp.125-133.

⑪Tariq Modood,Pnina Werbner(1997),The Politics of Multiculturalism in the New Europe: Racism,Identity and community,Zed Books Ltd,P27.

⑫李林:《培养公民意识,培育法治文化》,《人民日报》2007年12月5日,第14版。

⑬郭于华、沈原:《居住的政治——B市业主维权与社区建设的实证研究》,《开放时代》2012第2期。

⑭刘继同:《从依附到相对自主:国家、市场与社区关系模式的战略转变》,《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3年第3期。

⑮吴新叶:《城市草根政治的治理逻辑与展开》,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210页。

⑯罗·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王列等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01-202页。

⑰汪晖、陈燕谷:《文化与公共性》,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第125-126页。

⑱彭继红:《论20世纪中国公共精神的复兴和重建》,《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第6期。

⑲李慧凤、蔡旭昶:《“共同体”概念的演变、应用与公民社会》,《学术月刊》2010年第6期。

⑳林新伟、赵康:《被动城市化过程中社区精英参与社区治理及其原因分析》,《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

㉑吴新叶:《城市社区民间组织中的非法人化现象:问题与应对——对上海市13个街道的调查与分析》,《城市问题》2008年第4期。

(责任编辑方卿)

On the Constructive Path of Public Spirits Cultivation and Maintenance in Urban China:Taking Community Autonomy in Shanghai as an Example

Zhang Hongzhi/Wu Xinye

Abstract:It is generally agreed that China's community lacks public spirit which is consisted of solidity,cooperation,self-dependence and trust.In the context of community development,the cultivation of public spirit is characterized with being constructed,that is the external mechanism plays a key role.Compared with five factors and their roles in three cases in Shanghai,a conclusion can be drawn as the following: governmental role and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are the fixed variables,and the NGOs,public sphere and elites are the key variables in the process of public spirit construction.

Keywords:Public Spirit;Community Autonomy;Constructive Path

作者简介:张宏志男(1970-)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学院讲师

收稿日期:2015-6-27

中图分类号:D66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176(2016)01-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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