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德海
(合肥市行政学院 科研处,安徽 巢湖 238000)
《资本论》商品价值理论真的没有逻辑漏洞吗?
——对杨玉生教授批评的回应
周德海
(合肥市行政学院 科研处,安徽 巢湖 238000)
【摘要】研究马克思商品价值理论的科学态度,应当是在实事求是原则的基础上,将其放到现实的社会经济活动之中进行审视,通过对其局限性进行修正和补充,使之能够合理地说明现实社会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爱因斯坦提出的科学理论真理性的评价标准,不仅适用于对自然科学理论真理性的评价,而且也适用于对社会科学理论真理性的评价,自然也适用于对《资本论》商品价值理论真理性的评价。《资本论》商品价值理论的逻辑漏洞是由它的理论前提和历史条件造成的,依据现实的社会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对其所作的修补,是真正意义上的坚持马克思主义。
【关键词】《资本论》;商品价值理论;逻辑漏洞的修补;批评的回应
拙作《〈资本论〉商品价值理论的逻辑漏洞与修补——以爱因斯坦的科学观及其科学理论真理性评价标准为参照系》(以下简称“拙作”)在《管理学刊》2014年第6期发表以后[1],由于笔者偏处一隅(县级巢湖市),学术信息闭塞,直到2015年9月下旬的有一天,才无意中在网上发现,辽宁大学经济学院的杨玉生教授(以下简称杨教授),在《管理学刊》2015年第3期上,发表了一篇与笔者商榷的文章[2]。俗话说,真理愈辩愈明,能够得到杨教授的批评,可以使笔者从另一个角度审视拙作,对所讨论的问题获得新的认识,这是令人高兴的事情。但是,当把杨教授批评拙作的文章从网上下载、阅读以后,却令笔者深感失望。现将笔者在阅读杨教授批评拙作的文章时产生的几点感想写出来,就教于杨教授和学术界同仁。
一、对马克思的商品价值理论我们应当采取一种什么样的基本态度
读杨教授批评拙作的文章,自然是首先要看其 “摘要”。在这段不长的“摘要”中,杨教授所表达的学术态度实在让笔者接受不了。杨文“摘要”的第一句话是“马克思的唯物史观是评价其价值理论是否具有科学性的标准”[2]。似乎除了马克思的唯物史观是马克思的价值理论科学性的评价标准,就没有其他的评价标准。但是,如果杨教授是学术刊物的审稿人,马克思撰写的关于商品价值理论的文章向学术刊物投稿,杨教授是否只用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对其进行审查?笔者认为,答案应当是否定的。关于这个问题,将在本文的第二部分具体阐述。
杨文“摘要”的第二和第三层意思是“马克思的商品价值理论……具有无可争议的真理性和科学性”,“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以及剩余价值论)的逻辑十分严密,相关理论无懈可击”[2]。似乎在杨教授看来,马克思的商品价值理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以及剩余价值论,没有任何时代局限性,不需要随着时代的进步而丰富和发展,从而在根本上否定了任何对马克思的商品价值理论或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以及剩余价值论进行讨论的余地。这种用拒绝讨论的方式坚持马克思商品价值理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正确性的做法,至少可以表明,杨教授不了解科学发展的一般规律。关于这一点,也将在本文第二部分予以说明。
杨文“摘要”的第四层意思,是借用“西方经济学家在攻击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时,常常故意混淆价值和剩余价值这两个概念”的做法[2],把笔者对《资本论》商品价值理论的逻辑漏洞的发现和修补,看成“同传统西方经济学家的主张如出一辙”[2],似乎在杨教授看来,笔者不是在完善和发展马克思《资本论》的商品价值理论,而是与所谓的“西方经济学家”或“传统西方经济学家”一样,是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的“攻击”。杨教授的这种说法,是把简单的学术问题“上纲上线”为复杂的政治问题。
杨文“摘要”的最后一句话,是笔者“对所谓(《资本论》商品价值理论的)逻辑漏洞的‘修补’,会导致马克思价值理论庸俗化”[2]。在杨教授看来,笔者主张在《资本论》的商品价值理论体系中,使用马克思写作《资本论》以前所使用的“劳动商品”概念,“无疑会导致经济科学的倒退”[2],认为笔者所持的“资本和各种自然资源都创造价值”的观点,与“法国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萨伊所宣扬的”论点“别无二致”,其“后果便是导致了马克思商品价值理论的庸俗化”[2]。然而在笔者看来,一种科学理论是否倒退,并不在于它所使用的概念由谁最先提出,而是看其是否能够很好地满足这个科学理论自身的需要。况且,“劳动商品”的概念是马克思在他创作《资本论》以前曾经大量使用过的。因此,在马克思的商品价值理论中,究竟是使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使用的“劳动力商品”概念,还是使用马克思在写作《资本论》以前一直使用的“劳动商品”概念,能够更好地满足马克思的商品价值理论的需要,这应当由马克思的商品价值理论本身来确定。这里的问题是,如果我们把商品的等价交换看成是马克思商品价值理论的核心,那么,在马克思的商品价值理论中使用不带有人身强制性质的“劳动商品”概念应当更加合理;反之,如果我们把马克思的商品价值理论看成是他对早期资本主义社会中残存的奴隶制经济研究的理论成果,那么,使用带有人身强制性质的“劳动力商品”概念则更加适合。在这方面,笔者与杨教授的分歧在于:笔者认为《资本论》的研究对象是资本主义经济而不是奴隶制经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构造的以等价交换为核心的商品价值理论,是马克思用来分析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和经济活动的一个类似于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所构造的那个“抽象法”式的标准模型[3]。这也正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关于价值理论一章中,有意识地“卖弄”“黑格尔特有的表达方式”的一个具体表现[4]22。因此,在这个以等价交换为核心的商品价值理论的标准模型中,使用马克思在此前一直使用的“劳动商品”概念,远比他在《资本论》中所使用的那个带有奴隶制残余的“劳动力商品”的概念,更加合乎马克思的商品价值理论自身的逻辑。因为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条件下,资本家与工人之间是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发生联系的。按照马克思确立的“彼此出让的商品的交换价值相等”的“交换规律”[4]675。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尽管资本家都“惟利是图”[5]91, 但工人也绝不都是傻瓜,他们也“总想利用一切机会强迫业主满足他们的更高要求”[4]492。合理的选择,就是劳资双方在自由和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公开的讨价和还价,愿意就成交,不愿意就走人。如果愿意成交,那就签订劳动买卖合同,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劳动者在一定的劳动岗位上,完成一定的有用劳动量,资本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这个劳动合同得到严格的执行以后,便完成了商品经济中的一次具体的等价交换过程。马克思把这种商品之间的等价交换活动,称为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的正义。他说:“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5]379,通过法律形式,表达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5]379况且,在现实的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活动中,“劳务市场”和“劳动用工合同”等以“劳动商品”概念为基础的概念,已经广泛地被使用着。正是根据这些情况,也为了克服马克思商品价值理论与他的剩余价值理论之间的逻辑不一致性,笔者认为,有必要把马克思商品价值理论中的“劳动力商品”修改为“劳动商品”。而杨教授所坚持的则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混淆了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和奴隶制经济关系的某些具体表述。尽管杨教授在批评拙作的文章中,用马克思关于“劳动力商品是拥有其财产权的独立的自由人可以按时间出售的商品”的思想,以与不拥有这种财产权,且本身就是商品的奴隶相区别,但是,杨教授还是没有回答拥有财产权的工人把自己连同他的劳动力一起出卖给资本家以后,他还是不是一个“独立的自由人”的问题。如果这个工人把自己连同他的劳动力一起卖给资本家以后依然是一个“独立的自由人”,那么,马克思在他的著作中为什么还不断地把他们称为“奴隶”?马克思甚至认为,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制度是奴隶制度,而且劳动的社会生产力越发展,这种奴隶制度就越残酷”[6]311。很显然,在这个问题上,无论杨教授对马克思的话作怎样的解释和理解,似乎都没有说清楚,当一天奴隶与当一辈子奴隶,在本质上有什么不同。由此可见,在马克思的商品价值理论中,究竟是使用“劳动商品”概念还是使用“劳动力商品”概念,更加适合马克思《资本论》的商品价值理论的需要,只是一个简单的逻辑问题,与经济科学是否倒退没有关系。至于资本和各种自然资源、社会资源是否具有价值,以及它们是否能够参与创造价值的问题,是要根据现实的社会经济运行活动进行分析和论证,与所谓的“庸俗经济学家”们是否说过类似的话没有任何关系。再说,把与马克思观点不同的经济学理论称为“庸俗经济学”,把这样的经济学家称为“庸俗经济学家”,笔者以为也是不严肃的。任何一种科学理论,只有错误与正确之分,而没有庸俗和高尚之别。即使这种称呼来自马克思本人,也不意味着这种贬低他人的称呼是有道理的。因为作为一个人,马克思所做的每一件事并不都值得我们效仿,他所说的每一句话也并不都是真理。例如,马克思也曾把英国的工厂主辱骂为“英国狗厂主”[7]181,这种骂人的话显然不能作为我们今天评价资本家的依据。
总的说来,通过这段不长的“摘要”我们可以看出,杨教授对马克思的商品价值理论采取的是一种僵化的教条主义态度。而在笔者看来,马克思的商品价值理论同任何一种科学理论一样,都是它们的创立者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创作出来的,因而都不可避免地具有他们所处的那个时代的历史局限性。正确的态度应当是按照实事求是原则,把马克思的商品价值理论放到现实的社会经济活动之中进行审视,通过发现其存在的局限性,并对其进行修正和补充,使之能够合理地说明现实社会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科学地指导人们的社会经济活动。
二、究竟应当采用什么标准对马克思的商品价值理论进行考查和评价
既然杨教授和笔者都承认马克思的商品价值理论是科学理论,那么,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便摆在我们的面前:究竟应当采用一种什么样的评价标准,来考查和评价马克思的商品价值理论。笔者与杨教授的分歧在于,笔者在拙作中提出应当采用爱因斯坦关于科学理论真理性的评价标准,而杨教授认为用“马克思自己所确定的科学标准(唯物史观)”对马克思的价值论进行评价“更为重要”[2]。
笔者承认,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当然可以作为对马克思的商品价值理论进行评价的标准,但是,那只是马克思用自己的哲学观点来评价自己的理论。或者换句话说,杨教授所坚持的用马克思的唯物史观作为评价马克思商品价值理论的标准,仅仅是杨教授站在马克思的角度,用马克思的哲学观点来评价马克思的商品价值理论,因而在实质上依然属于用自己的哲学观点来评价自己的理论。
然而在笔者看来,用哲学观点作为科学理论真理性的评价标准,一般很难,甚至不可能达到客观和公正。这通常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用他人的哲学观点对某种科学理论的真理性进行评价,常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偏见。比如,爱因斯坦用他的哲学观点对量子力学真理性的评价,就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偏见,因而显得不够客观公正[8]。同样,苏联用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观点评价遗传学理论,结果制造了可悲的“李森科事件”。而在我国用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观点评价马寅初的“新人口论”,结果制造了马寅初的冤案。二是用自己的哲学观点对自己创立的理论进行评价,则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偏爱,陷入古人所说的“文章都是自己的好”窠臼,其客观性与公正性也很难保证。正是由于这两方面的原因,学术界在某一科学理论创立以后,都是由学术共同体用他们自己的标准,对这一理论进行考查和评价。这也就是笔者在前文提出的,如果杨教授是学术刊物的审稿人,对马克思关于商品价值理论的来稿,应当采用一种什么样的标准,对其理论的真理性进行审查或评价的问题。
从笔者所接触的目前国内学术界对学术论文的审查或评价标准来看,有的学术刊物对来稿的“学术性”方面,设有“理论或方法的创新”和“研究的深度和前沿性”两项指标;在“实用性”方面,设有“对学术学科发展的贡献”和“对实践的参考指导意义”两项指标;在“规范性”方面,设有“文章表述写作情况”和“学术道德学术态度”两项指标。在每一项指标中再设“非常好”“很好”“一般”和“差”四个等级,要求审稿人对被审查的稿件,在每一项指标的四个等级中,根据自己的个人判断,在相关格内打“√”,最后由审稿人在“刊用”“修改后刊用”或“退稿”的格内,通过打“√”向刊物的编辑部提供“论文处理意见”。虽然各个学术刊物对来稿所设的审查或评价的具体指标各不相同,但是,它们只有一些细微的差别,基本上大同小异。在这种老师给学生作文打分的评价标准里,并没有杨教授所说的那种哲学标准。
从理论上说,尽管每一本学术刊物都可以聘请到该学科的顶尖专家组成它们的审稿人队伍,但是,这些专家都只是过去的理论创新者,当他们面对该学科中最新的研究成果时,在他们与这一最新理论成果的研究者之间,客观上存在着一定的认识水平上的差距。这就像当年爱因斯坦向德国的《物理学杂志》投去他的狭义相对论的第一篇论文《论动体的电动力学》时,不用说当时德国《物理学杂志》的编辑和审稿人不懂相对论,就是全世界的物理学家也都不懂相对论。因为道理很简单,由爱因斯坦刚刚创立的狭义相对论尚未公开发表。然而令人惊奇的是,恰恰就是那位不懂相对论的《物理学杂志》编委、后来在1911年获得诺贝尔物理学奖的维恩,决定在《物理学杂志》上发表爱因斯坦相对论的第一篇论文的。这里的问题是,不懂相对论的维恩是根据什么样的评价标准来决定发表爱因斯坦相对论的第一篇论文的?虽然每一本学术刊物不可能都会遇到像维恩审查和评价爱因斯坦相对论的第一篇论文那样极端的情况,但是,在学术刊物的审稿人与来稿的研究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学术水平上的差距,却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也是学术刊物的审稿人都会遇到的一个共同的难题。解决这一难题最简单、也最合理的办法,在笔者看来,就是采用爱因斯坦提出的“外部的证实”和“内在的完备”标准,对科学理论真理性进行考查和评价。不懂相对论的维恩当年能够对爱因斯坦相对论的第一篇论文做出正确的评价,采用的理应是爱因斯坦所提出的那两条标准,只不过维恩本人没有系统地提出这两条标准罢了。因此,爱因斯坦提出的科学理论真理性的评价标准,不仅适用于对自然科学理论真理性的评价,而且也适用于对社会科学理论真理性的评价,自然也适用于对《资本论》商品价值理论真理性的评价。
杨教授之所以不赞成笔者用爱因斯坦的科学理论真理性的评价标准来揭示《资本论》商品价值理论的逻辑漏洞,在笔者看来,似乎是由于杨教授不了解科学发展的一般规律。按照美国科学史家托马斯·库恩的说法,科学的发展通常表现为“革命科学”和“常规科学”两种形式。科学革命的标志是新的科学“范式”的提出,此后的科学家在这种新的“范式”基础上所进行的修正、补充、丰富和扩展,则属于常规的科学理论研究。无论是“革命科学”还是“常规科学”,都是在科学家们的感觉经验基础上进行的。由于人类认识范围的扩大和科学理论研究的深入,科学家们所获得的新的感觉经验常常与既有的科学理论之间相矛盾或相冲突,为了克服这种矛盾和冲突,科学家或者把这些新的感觉经验归并到既有的科学理论之中,从而补充、修正和发展既有的科学理论,或者创立新的科学理论,实现科学的革命性变革。然而,无论是常规的科学理论研究,还是革命性的科学理论研究,都不可能由某一位科学家凭着一己之力完成,它们都需要经历几代科学家和无数科技工作者的共同奋斗。人类的第一次科学革命从哥白尼的“太阳中心说”的提出,到布鲁诺、开普勒、伽利略等人的不懈探索,最后到牛顿构造出以“质点”概念所表征的科学实在的世界图像,才标志着人类第一次科学革命的大体完成。在这期间,还有无数大大小小的科学家做出了他们的理论贡献。即便是在经典物理学理论体系创立以后,依然需要无数的科学家从事着在细节上丰富、发展和完善经典物理学理论的工作。比如爱因斯坦创立的狭义相对论,不仅在细节上丰富、发展和完善了经典物理学理论,而且把经典物理学的运动理论限定在宏观物体的低速运动领域之中。同样的道理,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理论创立以后,也需要无数的后继者们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使之不断地丰富、发展和完善。
尽管以牛顿为代表的经典物理学体系在创立以后,能够合理地解释包括天体运动、潮汐涨落和物体坠地在内的极其广泛的自然现象,但是,在解释光和电的现象时,却遇到了难以克服的困难。这个困难是由法拉第、麦克斯韦和赫兹等人创立的以“电磁场”概念为基础的电磁理论而克服的。爱因斯坦所创立的相对论,仅仅是完成了由法拉第等人开创的物理学革命的一个阶段[9]。同样,在爱因斯坦看来,他的广义相对论所存在的一个根本性的缺陷,则需要通过创建“统一场”来进行完善。可以说,科学发展的历史,就是一个不断地克服既有科学理论局限性的历史。极而言之,在人类的认识史上,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没有任何一种科学理论是不存在历史局限性的。而对它们所存在的历史局限性的审查,在尚无实验或实践检验(有时实验或实践本身也会存在缺陷)的情况下,除了采用爱因斯坦所提出的那两条评价科学理论真理性的标准以外,到目前为止,似乎还没有更好的评价标准[10]。 杨教授关于马克思的商品价值理论,其中包括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都“逻辑十分严密,相关理论无懈可击”的断言,是在创造违背科学发展规律的神话。杨教授似乎完全不明白,“科学没有永恒的理论”[11]53。
三、《资本论》商品价值理论的逻辑漏洞是由它的理论前提和历史条件决定的
在笔者看来,马克思《资本论》商品价值理论的理论前提是马克思的劳动异化理论。劳动异化理论,是马克思在19世纪40年代上半叶创立的。当时的马克思认为,随着资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整个社会必然分化为“有产者阶级和没有财产的工人阶级”,在资本和劳动的对立中,“工人降低为商品,而且降低为最贱的商品”,而竞争的必然结果,“是资本在少数人手中积累起来”[12]39。在这种社会条件下,劳动的现实化表现为非现实化,“以致工人非现实化到饿死的地步”;劳动的对象化表现为对象的丧失,“以致工人被剥夺了最必要的对象——不仅是生活的必要对象,而且是劳动的必要对象”;对对象的占有表现为异化,“以致工人生产的对象越多,他能够占有的对象就越少,而且越受自己的产品即资本的统治”[12]41。由于劳动的异化,工人既失去了劳动加工的对象,也失去了维持工人本身的肉体生存的手段,从而“在这两方面成为自己的对象的奴隶”[12]42。由此,马克思得出“整个的人类奴役制就包含在工人对生产的关系中,而一切奴役关系只不过是这种关系的变形和后果罢了”的结论[12]51。正是在这种把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看成是“奴役制”,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的工人看成是“奴隶”的前提下,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通过大量引用由英国议会和政府为了监督1850年英国工厂法的执行,而任命的工厂视察员所提供的关于工厂主们违反工厂法的情况报告,作为英国的工厂实行奴役制,英国的工厂工人成为奴隶的证据。但是,杨教授显然没有意识到,当时英国议会和政府通过制定和实施工厂法,任命工厂视察员对工厂主们的违法行为提出报告,其目的是为了“节制资本无限度地榨取劳动力的渴望”[4]276-277, 消除这些违反工厂法的不法行为,而不是助长它们。这就像当今我的党和政府委派巡视员和审计人员,通过巡视报告和审计报告揭露政府机关和党政官员的违规和违法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消除这些违规和违法现象一样。另一方面,早在1825年,英国议会就废除了一切禁止工人组织同盟的法律,从那时起,英国工人就可以通过组织同盟,“以便同心协力地同资本家竞争”[12]193。而工人在与资本家的斗争中,所依据的正是商品的等价交换规律,是“商品交换规律所承认的”“平等的权利之间”的“对抗”[4]272。马克思以工人的口吻对资本家说:“你和我在市场上只知道一个规律,即商品交换的规律。……你使用三天的劳动力,只付给我一天劳动力的代价。这是违反我们的契约和商品交换规律的。……我要求正常的工作日,因为我和任何别的卖者一样,要求得到我的商品的价值。”[4]270-271正是在这两方面的压力下,到《资本论》第一卷完稿以前,由英国工厂视察员报告所揭露的那种资本“对剩余劳动的狼一般的贪婪”的做法,已经“受到法律规定的约束”[4]282。而在面包业中的那些“毫无拘束地压榨劳动力”的情况,也成为过去的“不久以前”发生的事情[4]282。这就是说,由英国工厂视察员在报告中所揭露的“英国工厂幼年时期的那些陈旧的骇人听闻的现象”[4]647,到《资本论》第一卷完稿以前已经不存在了。遗憾的是,杨教授对《资本论》中的这些文字视而不见。当然,读马克思的书不认真的情况,并不止杨教授一人,而是国内学术界的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13]。
从《资本论》第一卷公开发行,到现在已经过去了将近一个半世纪,整个资本主义世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892年,恩格斯在谈到他早年写作的《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书时,认为从1848年以来,英国工人阶级的生存状况已经有了“显著的改善”[14]428, 他把他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书中所描写的资本主义,像马克思把由英国工厂视察员在报告中所揭露的英国工厂状况称为“英国工厂幼年时期”一样,称之为资本主义的“早期阶段”[14]419。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和社会生产力的巨大发展,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马克思意义上的工人阶级的生活状况,发生了更为巨大的变化。20世纪70年代末,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的王震在访问英国时曾说:“我看英国搞得不错,物质极大丰富,三大差别基本消灭,社会公正,社会福利也受重视,如果加上共产党执政,英国就是我们理想的共产主义社会。”[15]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还是按照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说的个别词句,把雇佣工人称为“雇佣奴隶”[5]674, 就像上世纪80年代初,著名经济学家、曾长期担任中国驻英国大使馆代办、对现代资本主义有深刻了解的宦乡,在审读蒋学模《按照列宁的原意认识帝国主义的垂死性》一文时所说的那样:“今天的情况同《帝国主义论》所依据和描写、分析的情况有很大不同。”“研究战后的帝国主义问题和论证它的发展趋势,应该根据新的材料,得出新的结论,而不能只用《帝国主义论》的词句来套。”“否则既不能解释战后帝国主义发展的实际,在论证垂死性上也就缺乏说服力”[16]。今天的杨教授,就像当年的蒋学模那样,都是用马克思的一些个别词句来套现实的资本主义。
把劳动以外的其他一切生产要素的价值排除出商品价值概念之外,是由马克思的劳动异化理论和当时人类的认识水平共同所决定的。在劳动异化理论中,马克思认为,工人阶级是劳动者阶级,资本家阶级是不劳而获的剥削者阶级。按照这样的思想,在《资本论》描述的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过程中,马克思认定,工人是价值的创造者,资本家只是“掠夺”工人所创造的价值[5]233, “榨取”工人劳动的剩余价值[5]933-938。马克思甚至把资本家所获得的“剩余价值”,称为通过非法手段得到的“赃物”[4]609。因为在马克思看来,作为资本人格化的资本家,执行的是资本“对劳动的剥削”的职能[5]427。虽然“剥削过程本身也就表现为单纯的劳动过程”,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执行职能的资本家与工人相比,不过是在进行另一种劳动”,即“资本主义的性质”的劳动[5]430,不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因此,在资本与劳动对立的情况下,尽管资本本身作为货币或商品具有自己的价值,但是它只能实现价值的转移,不能实现价值的增殖。
马克思把凝结在商品中的自然物质排除在商品的价值之外,又是由当时的历史条件决定的。在马克思开始写作《资本论》的那个时代,一方面是地广人稀,另一方面是大工业刚刚兴起,人类在物质资料的生产过程中对自然资源的利用非常有限。作为自然资源的空气、阳光,可以任由人们无限制地使用,没有人会意识到它们的价值,形成“值钱”的感觉经验;大量存在的处女地、天然草地和野生林等自然物质,多到人们无暇顾及,没有人会想到它们可以作为商品来卖钱,因而也不可能产生这些东西“值钱”的感觉印象。用马克思的话说,它们虽然有使用价值,但却“不是商品”[4]54。不能成为商品,自然没有价值。在这种观念的基础上,对一些已经进入社会物质生产领域的“金属矿石、矿物、煤炭、石头等等”,看成“是由自然无偿赠予的”[4]696,它们自然也就没有价值。这种情况,在马克思所处的历史时代,因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较低,其中存在的逻辑漏洞没有凸显出来,也就没有人提出异议。
但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和资本主义农业经济的兴起,当马克思把他的一般商品价值理论,运用到资本主义农业经济中的时候,由客观存在的土地买卖和地租,使土地的价值凸显了出来。为了论证这种“异常”的经济现象,马克思在坚持自然物质没有价值的前提下,把现实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土地占有者“可以像……商品一样”[14]696,把自己占有的一块土地,比如一块未被开垦的处女地,通过市场交易所获得的“购买价格”做出合乎他的一般商品价值理论逻辑的解释,他不得不通过一系列的假定,最后把它说成是“按普通利息率计算的”“地租的购买价格”[5]703。在拙作中,笔者指出马克思在地租理论中的土地有价格而无价值的说法,与他的一般商品价值理论中的价值决定价格的逻辑关系不一致,以及马克思为了把这种混乱的逻辑关系说圆,只好通过“兜圈子、绕弯子”的方式来进行的缺陷。对此,杨教授在批评拙作的文章中说:“马克思把土地的购买价格归结于地租的价格,本质上是用对剩余价值的一种特殊占有(地租)来说明土地购买价格。这和商品价值的生产并不矛盾。”为了说明这种“不矛盾”,杨教授的根据是,“无论何种商品,只要存在租金(例如马歇尔所说的机器设备和厂房的‘准租金’),就可以以租金来说明其价格。而由于租金本质上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这便也和商品价值决定的逻辑不相悖。”在笔者看来,杨教授在这里并没有理顺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与他的一般商品价值理论之间的逻辑关系。理由如下:第一,“像……商品一样”出售的土地所获得的“购买价格”,与剩余价值毫无关系。按照马克思的一般商品价值理论,商品的买卖是在自由和平等基础上的等价交换,在等价交换中谁也没有占到谁的便宜,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剩余价值。既然没有剩余价值,那么,土地的所谓“购买价格”就失去了它的逻辑根据。第二,杨教授认为“租金本质上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的观点是没有道理的。所谓租金,一般的说来,它是商品或商品化的物品使用权的转让所获得的收益。地租,自然也就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所获得的收益。土地的出租和现代社会生活中房屋的出租道理相同,它们都是出租者与承租人之间通过公开的讨价还价以后,签订出租合同,承租人获得土地或房屋一定期间的使用权,出租人获得一定数额的租金。这也是在自由和平等基础上的等价交换,与所谓的剩余价值也完全没有关系。简单地说,买和租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前者购买的是商品的全部使用权,后者购买的是商品的局部使用权,或者说,租是把商品的局部使用权作为相对独立的商品进行交换。因此,如果按照杨教授关于租金本质上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的观点,那么,目前中国的所有房屋出租者都成了剥削者,也就是资产阶级的一部分。
对于笔者在拙作中设计的那个用来证明自然肥力有自己价值的理想实验,杨教授先是把土地的自然肥力归入生产力,接着,把自然肥力差别较大的两块处女地上生产出来的农产品都称为使用价值,最后,依据劳动决定价值的观点,把这两块土地上各自生产的农产品的价值,看成是生产者所花费的劳动量来决定的。通过这一番分析以后,杨教授认为:“也许肥力较高的土地生产农产品所花费的劳动比肥力较低的土地生产农产品所花费的劳动要少,但农产品却卖了好价钱,因而商品生产者最终获得了超额利润,这又是由生产和市场交换条件所决定的。这与采用了节约劳动的技术的厂家因为生产的产品可以卖上好价钱而获得超额利润是一样的道理。因此,马克思的理论在逻辑上完全说得通,根本不存在所谓的逻辑混乱问题。”[2]对于杨教授的这种说法,笔者认为完全没有道理。第一,杨教授对笔者在拙作中所说的那个理想实验进行所谓“生产力”“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分析,是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这样的分析也根本没有必要。因为笔者在那个理想实验中明确说的是商品生产,生产出来的是作为商品的农产品。第二,杨教授把肥力较高的土地生产的卖了好价钱的农产品,归结为“所花费的劳动比肥力较低的土地生产农产品所花费的劳动要少”,并且认为“这与采用了节约劳动的技术的厂家因为生产的产品可以卖上好价钱而获得超额利润是一样的道理”。这种说法是蛮不讲理。也许杨教授没有种过地,不知道种地的劳动是怎么回事,但是,不知道种地的杨教授应当到农村实地了解一下,不应当动不动就往劳动量的多少上挂钩。用劳动量的多少是无法解释笔者的那个理想实验的,这样做的结果只能让杨教授陷入理论上的尴尬。笔者在年轻时种过地,根据笔者种地的经验,无论是在肥力较高还是在肥力较低而面积相等的两块土地上生产同一种农产品,所需要的劳动环节和劳动时间是大体相同的。况且,笔者在那个理想实验中说得明明白白:“投入相同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1]。因此,笔者认为,合理的解释只能是土地的较高自然肥力本身具有价值,它通过在肥力较高的土地上生产的农产品在市场上所获得的较高的市场价格表现出来。只有这样,才能理顺马克思在土地买卖和地租理论中的价格与价值之间的逻辑关系。其实,早在20年前,笔者就曾证明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歌星的表演商品中,就包含着他们“良好的天赋乐感和美貌”,以及他们的“知名度或美誉度”等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价值,并且能够通过市场价格参与经济领域的分配[17]。
除此之外,杨教授似乎也完全没有注意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更加紧密,我国的一些企业,常常自带装备和队伍,到外国开采矿物,然后运回国内进行生产。在这种情况下,外国的矿产资源在给中国企业开采的时候,他们需不需要收钱?按照马克思和杨教授的观点,自然资源没有价值,当然不能有它们的市场价格,外国人也就没有理由要求中国企业出钱购买这些矿产资源。如果杨教授带着这种观点为中国企业与外国人谈判,我相信,在场的外国人一定会被杨教授的观点笑翻。反过来,如果外国人到中国来开矿,按照杨教授的观点,就应当把没有价值的中国矿产资源白白地送给外国人开采。笔者不知道这是不是一种卖国行为?事实上,在现实的社会经济活动中,不仅矿产资源早已成为商品有自己的价值,而且连在马克思时代最不可能成为商品的自然空气和阳光,也早已作为商品的构成要素而表现出了自己的价值。比如,在风景如画的海滨和旅游景区的清新空气和灿烂阳光,早就成为游客消费的旅游商品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了。再比如,当今中国许多城市的自然空气和阳光,因为受到严重的污染和对人们的生存所造成的危害而凸显出它们的价值。而因自然空气和阳光所受到的污染对人类造成的损害,以及人类为治理对自然空气和阳光的污染所付出的费用,就是它们的价值量的体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依然坚守着马克思商品价值理论中的劳动价值论,认为只有直接生产者的劳动才创造价值,而其他劳动者和一切自然资源以及社会资源都没有价值,是不可能科学而合理地说明现实社会经济活动的。
对于拙作中关于马克思以现实市场上几乎所有商品的不等价交换为逻辑前提所构建的商品等价交换理论的不合逻辑问题,杨教授认为笔者是在“反对马克思的从总体上和长期来看的经济平衡思想”[2]。笔者在这个问题上谈的是《资本论》商品价值理论中的逻辑问题,不知道杨教授为什么要把它扯到马克思的经济平衡思想上去,而且还给笔者扣上一顶“反对马克思……经济平衡思想”的帽子。这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了。在笔者看来,政治经济学属于经验科学,采用的是以归纳为主的研究方法。运用归纳法建立起来的科学命题或定律,在逻辑上不能有反例。否则,这个科学命题和定律就不能成立。据此,笔者认为,现实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任何一个商品之间的不等价交换,都可以成为《资本论》中的商品等价交换命题的反例,更不用说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确立的商品等价交换原则,是以几乎所有商品的不等价交换为逻辑前提的。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有两种选择:要么放弃《资本论》中的商品等价交换原则;要么对《资本论》中的商品等价交换原则进行修补,使之符合现实经济活动中的商品交换实际。出于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信念,笔者选择的是后者。关于笔者的这个逻辑观点,杨教授只要问一下学过形式逻辑的人,应当能够得到肯定的回答,没有必要把这个逻辑问题硬往马克思的经济平衡思想上扯,使这个简单的问题复杂化。
在笔者看来,《资本论》商品价值理论中的等价交换原则,在现实的社会经济活动中没有逻辑根据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商品的价值在商品进入市场之前就已经确定了,它与商品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没有关系。然而,根据马克思“产品在消费中才得到最后完成”的观点[18], 一个具体的商品在刚刚生产出来以后,只是完成了它的一个阶段,它还必须进入消费领域并被有效地消费,才能得到最后的完成。从这方面看,一个具体的商品在生产阶段凝结的价值,只能是它的价值的潜在形态,而只有通过有效的消费以后,它的价值才得到了实现。因此,没有消费者的参与,任何一个具体的商品不仅不能得到它的完成形态,而且它的价值也不能实现。正是出于这种考虑,笔者认为应当通过引进主观价值论的因素,把马克思的商品客观价值论,修补为商品主客观统一价值论,使生产者和消费者,从马克思的商品客观价值论中的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变成为平等的主体间的关系,从而消除马克思商品价值理论中的由不等价交换的实际而得出等价交换原则的逻辑错误,把马克思商品价值理论中的等价交换原则,奠定在现实的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基础之上。对于笔者的这种努力,杨教授认为这是“对马克思商品价值理论的庸俗化”。杨教授在再次强调“马克思关于商品价值的规定是科学的”以后,承认笔者所说的马克思关于商品价值由生产阶段确定的事实,他说:“的确,商品的价值在商品进入流通领域之前就已经存在了”[2]。但是,杨教授不赞成笔者在拙作中对马克思的商品价值所包含的主体与客体关系的分析,即笔者所说的“商品的客观价值论,使商品市场上的卖方成为商品市场交换中的主体,而商品的买方则只能成为商品市场交换中的客体”,在每一次具体的交易中,“买者作为客体,只能被动地接受作为主体的卖者提出的价格,根本没有还价的可能”,从而成为“一种不自由和不平等的市场交换”,“不具备马克思在《资本论》商品价值理论中所要求的逻辑前提(即自由和平等)”的观点[1]。杨教授或许已经忘记了,在当年的计划经济年代,由国家确定的商品价格,消费者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在没有讨价还价余地的商品交易中,不仅消费者只能成为商品交易活动中的客体,而且也不可能有马克思所说的那种体现商品本质的自由和平等。至于杨教授在批评拙作的文章中所举的马克思关于“1夸特小麦=a英担铁”的物物交换,以及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的例子,并不能成为否定笔者观点的论据。因为在马克思的“1夸特小麦=a英担铁”的物物交换,以及杨教授所说的那种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的例子中,并没有否定公开的讨价和还价。而只要能够公开讨价还价,买卖双方就是自由和平等的主体间关系,也就体现了笔者修补后的马克思的商品等价交换原则。从这种意义上看,笔者对马克思商品价值理论逻辑漏洞的修补,绝不是把马克思的商品价值理论庸俗化,而是对马克思的商品价值理论的补充和完善,是真正意义上的坚持马克思主义。
杨教授在批评拙作的文章中最后说:“周德海教授是崇尚自由的,但他似乎没有搞清楚,在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家剥削工人的自由,而没有工人不受剥削的自由,这是由以生产剩余价值为目的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决定的。”[2]说实话,笔者对自由一向没有兴趣,更谈不上对自由的崇尚。虽然笔者曾经研究过黑格尔、爱因斯坦和马克思有关自由的一些问题,对学术自由也曾进行过较为深入的思考,但那只是想从学理上搞清楚它们,与笔者本人是否崇尚自由完全没有关系。至于笔者在拙作中对自由和平等的强调,完全是基于马克思的商品价值理论。关于商品的自由和平等本性问题,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得很多。可以说,没有自由和平等,就没有商品之间的等价交换;没有商品之间的等价交换,也就没有马克思意义上的商品经济,自然就不可能有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商品价值理论。关于这方面的内容,笔者已经说得够多了,在这里只想建议杨教授把马克思的《资本论》认真地多读几遍。对于杨教授所说的“在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家剥削工人的自由,而没有工人不受剥削的自由”的问题,笔者在拙作和本文中也已经说得够多了,在这里笔者只想提醒杨教授,如果喜欢收看NBA的球赛,可以了解一下NBA的球员与老板、球员工会与联盟老板之间的关系,以及NBA劳资纠纷的处理方式,这或许对杨教授有所启发。
【参考文献】
[1]周德海.《资本论》商品价值理论的逻辑漏洞与修补:以爱因斯坦的科学观及其科学理论真理性评价标准为参照系[J].管理学刊,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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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德海.论马克思商品等价交换理论中的道德和伦理:以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为参照系[J].管理学刊,2013(5).
[4]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5]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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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3]周德海.不读原著,不查原文:关于学术界在马克思生产力理论研究中的一个学风问题[J].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4).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5]转引自辛子陵.对资产阶级认识的历史变迁[J].炎黄春秋,2008(3).
[16]宦乡.关于“帝国主义垂死性”的问题[J].中国社会科学,1981(4).
[17]周德海.对公平分配概念的哲学思考[J].学术月刊,1995(11).
[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责任编辑王先霞)
Aren't There Any Logical Vulnerabilities in Commodity Value Theory in On Capital?——Response to Criticism by Professor YANG Yusheng
ZHOU Dehai
(Scientific Research Office,Hefei Administration College,Chaohu 238000,China)
Key words:On Capital;commodity value theory;correcting and supplementing the logical vulnerabilities;response to criticism
Abstract:Seeking truth from facts should be the scientific approach to study Marx's commodity value theory. Marx's commodity value theory should be examined in realistic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so as to correct and supplement its limitedness. Therefore,it can reasonably illustrate the realitie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Einstein's evaluation criteria of the truth of scientific theory is not only applicable to evaluation of the truth of natural scientific theory,but also to evaluation of the truth of social scientific theory. It naturally applies to evaluation of the truth of commodity value theory in the On Capital. The logical vulnerabilities in the On Capital is determined by its theoretical prerequisite and historical situations. The author is really adhering to Marx doctrine by correcting and supplementing its vulnerabilities according to the realistic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DOI:10.13600/j.cnki.jpsslof.issn.1009-4326.2016.03.015
【收稿日期】2016-04-24
【作者简介】周德海(1950-),男,安徽巢县人,合肥市行政学院科研处教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问题。
【中图分类号】A8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326(2016)03-005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