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幸福城市建设中的作用分析

2016-04-11 07:08程佳琳
社科纵横 2016年8期
关键词:幸福感政府因素

程佳琳

(大连海洋大学 辽宁 大连 116023)

政府在幸福城市建设中的作用分析

程佳琳

(大连海洋大学辽宁大连116023)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国家2020年前的奋斗目标,而幸福城市建设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也是小康社会的重要指标之一。建设幸福城市,离不开政府的指导、引导作用,政府在建设幸福城市及小康社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通过对幸福城市建设中政府作用的梳理,阐述幸福城市建设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促进,着重理解政府的作用。

小康社会幸福城市政府

一、幸福城市的概念

早在2000多年前,古希腊著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说过人们为了生活来到城市,为了更好的生活留在城市。而美国的《独立宣言》则明确的提出了“追求幸福的权利”,而在法国的《人权宣言》中也提到了“全体幸福的权利”。在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由于社会矛盾较为尖锐,一些早期的空想社会主义学者对于资本主义所描绘的蓝图感到失望,于是就试图以自己的方式来建设心目中的理想社会,诸如傅里叶的法郎吉,欧文的新协和村等。可见,幸福是人们心中自古以来就有的追求。到上世纪70年代,不丹国王首次提出了将国民的幸福指数纳入国家重要的考察指标,随后西方国家纷纷将居民幸福指标纳入国家建设的项目之一。

二、幸福城市的影响因素

每个人对幸福城市的定义是不同的,这使得幸福城市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但构成幸福城市的因素却有很多是相通的。幸福城市主要由以下几种因素组成。

第一,是经济发展水平。这是影响幸福城市的最基本因素。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政府都认为经济发展是影响一个国家和城市幸福程度的重要标准。因此,政府以GDP为发展的唯一指标去创造幸福城市。但事实证明,在一定环境下经济收入的提升的确可以提升人们的幸福程度,然而,当达到一定水平时,这种因素对居民幸福感的提升作用会越来越弱。可见,经济因素并不是影响幸福城市的唯一因素。但是经济发展水平的确会对城市幸福感产生影响,这一点毋庸置疑。

第二,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程度。经济发展只是一个重要的影响要素,而城市中基础设施的完善和公共服务的提供则是政府影响幸福城市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由于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使得公共物品的提供必须由政府部门进行生产,而这些物品的生产对于幸福城市的建设影响至关重要。比如北欧国家(瑞典,挪威,芬兰)居民幸福指数较高,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由于政府提供了完备的福利制度,但需要指出的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完备是需要经济发展为支撑的。而且,对于公共服务的过度投入也会使得政府部门的活力下降,这样的幸福感只能是短暂的。

第三,安全因素。影响幸福城市的因素中,安全因素应该是一个基本因素。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中安全需求是仅次于生理需求之后的因素,可见安全需求的重要性。一个城市如果犯罪率极高,人们担心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那么这个城市不可能是幸福城市。所以,幸福城市必然是一个让居民住得有安全感的城市。

第四,教育因素。幸福城市中人们应该具有很高的修养和品德,这样会让整个城市显得文明和谐,而这些必须通过教育方可发挥作用。通过教育,人们可以提升自己的思想道德修养,构建真正幸福的城市。如瑞士的日内瓦,是世界上最有文化的城市之一,居民虽不记得自己国家的总统,但对于自己国家获得诺贝尔奖的人却如数家珍,这座城市也是当之无愧的幸福城市之一。而这些教育则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五,法律因素。无论是西方国家或者中国,法律在社会中所起到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法律象征着公平和正义,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一个幸福城市必然是一个有秩序的城市,所以法律在幸福城市的构建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因素之一。然而仅仅只有完善的法律是不够的,法律也必须是真正维护人民大众利益的法律才能真正发挥自己的作用。因为法律不是现代社会才产生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都有自己的法律,但那时的社会称不上幸福,“兴,百姓苦。亡,百姓苦。”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因而法律必须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这才是构建幸福城市所追求的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也只有如此,良法为治的理念才可以深入人心,使人们感到真正意义上的幸福。

第六,宗教因素。在2012年发布的国内最幸福城市排行榜中,拉萨连续六年位列幸福城市的前三名。这其中宗教因素是不可忽略的。诚然,宗教在一些方面作用是消极的,但就影响幸福感的角度而言,宗教的积极影响则是不争的事实。宗教所提出的消除人的贪婪、欲望等教义使得人们很容易得到幸福感,对提升整个城市的幸福感有很大的帮助。这不仅仅只表现在拉萨这一片区域,比如不丹这个国家,人均GDP只有700美元,人均寿命、受教育程度都不高,但却是全球幸福感排名第八的国家。可见宗教的影响巨大。

三、幸福城市构建与政府的关系

幸福城市的建设需要政府、社会和个人的共同参与才可能得以实现,三者之中政府在幸福城市建设上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一个城市的建设离不开政府的指导和关心,同时,幸福城市也会增加政府的威望和声誉,更好地巩固社会秩序。

首先,政府作为社会治理中重要的一环,其参与会对幸福城市建设发挥重要的影响。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政府的指导会对城市的发展道路有着重要的影响。对城市的定位不同,对幸福城市的理解不同,会使得不同城市所走的道路不同。而这种道路一旦形成则会产生长远影响,在短期内是难以改变的。而不同城市不同的区位和情况则决定了不同城市走向幸福的道路是不会相同的。所以在进行选择要谨慎而行。第二,政府参与对幸福城市的影响具有两面性。合理的指导会推进幸福城市的建设,相反,则会严重阻碍幸福城市的建设。政府与社会和个人的不同之处在于政府权力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决定了政府在幸福城市建设过程中可以利用自身的权力对幸福城市建设进行干预和指导。这种指导如果科学则对于幸福城市的建设具有推进作用,但权力的排他性导致政府在进行决策时难免会有不科学的决策存在,这就会导致幸福城市的阻滞甚至倒退。因此,政府在进行指导过程中也必须听取大众的意见,在了解全局的情况下进行科学的决策和指导。

其次,幸福城市的建设也会增加政府的声誉,从而增加民众对政府的信任。通过幸福城市的建设,使得人们的生活更加丰富,人们的幸福感得到满足,这样无疑会增加政府的公信力。使政府得到人们的信任,从而可以巩固政府的统治。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同时在幸福城市的构建过程中,政府与民众互相学习,可以了解各自需求和困难,从而缩短了权利距离。民众也可以更加理解政府的思路,从而更加配合政府进行幸福城市的建设,实现社会的有序治理。

四、幸福城市建设过程中政府应发挥的作用

幸福城市的建设离不开政府的帮助与指导,合理的指导可以促进幸福城市的建设,但不合理的指导则会使幸福城市的建设遭到打击,尤其是我国这样一个权力比较集中、自治能力不强的国家,政府在幸福城市的作用就更加明显。

第一,正确发挥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我国市场经济虽然经过了十几年的发展,但至今仍有不完善之处,政府的缺位、错位、越位现象仍然存在。政府必须认识到自己在市场经济中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从而调整自己干预市场的领域和程度。政府应该认识到市场解决不好的问题,政府也未必可以解决好。这样才可以激发市场的活力,为实现幸福城市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第二,加强关键的社会管理职能,落实政府的社会目标。当前,幸福城市的构建中,政府最重要的就是强化社会管理的职能,切实关注民众的需求。这些对于增加居民的幸福感有着很大帮助。尤其是在以下几个方面迫切需要增强。首先,强化劳动就业服务机制。就业是民生之本,政府应该加强就业的指导,有效改善民生。其次,完善社会保障,构建“安全网”,社会保障可以稳定社会秩序,增加人民的幸福感。政府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一方面使得老有所养,同时也要保障劳动者的积极性。再次,加强培育第三部门,构建多元治理主体。我国第三部门缺乏相关的独立性,其影响力也远远不够。政府应该放松对第三部门的控制,增加其独立性。同时也要强化多元治理主体,对于增加人民幸福感有很大的帮助。最后,强化卫生服务职能和食品药品监督功能,确保民众的生活和生命安全。强化对食品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解决目前食品药品的生产混乱的现象,强化打击制假,保障民众的舌尖上的安全。

第三,强化法制建设,约束自身权力。政府对幸福城市建设的指导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干预和指导,在建设幸福城市过程中政府也要依法而行,接受监督,强化追究,切实落实依法行政的工作职责。明确政府权力是人民赋予,因此必须对人民负责。只有建立此观念才可以构建真正的幸福城市。

第四,关注“城市病”的治理。“城市病”这个词诞生在英国。随着城市的发展,一些问题如环境污染、交通拥堵、贫富差距拉大等问题逐渐暴露。二战以后,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发达国家通过污染工业的转移、科技创新完善交通网等手段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但发展中国家“城市病”依然十分明显。金砖之国的巴西、印度,城市病问题十分突出。以巴西为例,巴西人口的十分之一在圣保罗,圣保罗交通十分拥堵,且由于工厂数量较多,使得圣保罗海域污染严重,城市内贫富差距很大。这些问题在现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很难解决,因为一些污染严重产业往往是这个国家的支柱,如果将其淘汰,那么会影响政府财政收入,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会削弱,难以改善民生。“城市病”的治理考验着政府的能力,要求政府改变以往以GDP为中心的机制,关注民生,改善民生治理。

第五,提高公民的参与度,拓宽公民参与途径。幸福城市的建设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提高公民的参与度,一方面可以集思广益,用更好的方法来解决问题,从而提高政府的执政能力,获取民众对政府的支持。同时公民的参与也可以使得公民的自我实现价值得以满足,增强公民的责任心和参与感,这样可以提升公民幸福感,从而为幸福城市的构建奠定基础。

第六,加强突发性公共事件处理的能力。现代社会,突发性公共事件越来越频繁。这些事件的发生使得社会关系紧张。如果处理不当,不仅影响政府公信力,而且也会影响公民的幸福感。所以,建立处理突发性公共事件机制,建立有效的解决方法。尤其是完善突发性事件的相关法律,对于幸福城市构建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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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佳琳(1975—),女,大连海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行政管理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

D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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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9106(2016)08-00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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