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公务员工伤保险制度的思考
陈代康 张雪丽
公务员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肩负着行使国家公共事务的职责,为了国家机构的有效运转和社会安定和谐而默默奉献,甚至可能牺牲健康和生命。完善公务员工伤保险制度是激励公务员的一种方式,也是保障我国社会管理事业顺利发展的需要。当前,甘孜州在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方面存在一定空白。本文在对目前甘孜州公务员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全州公务员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的一些个人观点和建议。
工伤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险的一大内容,一是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治权和经济补偿权;二是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三是分散用人单位或财政的工伤风险。
甘孜州工伤保险制度施行起步较晚,2002年,全州启动工伤保险的县达到13个,其余的县普遍开展了工伤保险试点工作;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全州启动工伤保险。截至2015年,全州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为49777人,当年共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244.27万元,历年基金累计结余6625.60万元。
目前,甘孜州公务员工伤待遇主要由所在单位和民政部门负责,与工伤保险待遇相比,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申报意识不强,认定主体不明
由于所在单位、民政部门、财政部门都负有公务员工伤管理工作职责,因此经常在发生事故伤害后,所在单位和受伤人员不清楚是否应该申报工伤待遇、找哪个部门申报工伤待遇、需要什么申报资料等情况,给受伤人员、家属和单位造成困扰。
对于企业的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部门主体明确。
(二)工伤待遇不平衡
1、医疗待遇方面。公务员的工伤待遇通过所在单位、医疗保险、民政、财政解决,由于待遇支付跨部门,待遇政策呈现零散化、碎片化、分割化。比如行政机关驾驶员,冬季出差时在冰雪路上发生车祸,因未参加工伤保险,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但自费药品和自费治疗项目仍存在较大金额的支出,后期治疗还会继续产生医疗费。
而企业的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认定因工受伤后,除自费药品和自费项目外,其余治疗费用均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包含医疗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州外就医的交通住宿费等补助。
2、在工作岗位上因突发疾病治疗无效死亡待遇方面。在公务员死亡待遇方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而对于社会企业劳动者的工伤死亡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现举例说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王某2015年3月11日上午10点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医治无效于2015年3月12日凌晨4点去世,经民政部门确认为病故,王某家属获得一次性抚恤金237688元(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28844元×2倍+40×4500元);某学校老师李某于2015年6月17日下午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医治无效于2015年6月18日凌晨2点去世,经人社部门认定视同工伤,社保局支付李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604570元(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28844元×20倍+6×4615元)。
《工伤保险条例》是社会保险改革的成功典范,实施以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所取得的社会效果有目共睹。将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推行公务员工伤保险社会化,对促进公务员的有效管理,加强公务员队伍的建设、稳定公务员队伍都有良好作用。
由于甘孜州属于地质灾害频发地带,且气候复杂多样,各单位在出差中难免发生事故。将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不仅保障了公务员在受到工伤的情况下能够得到经济补偿,更重要的是能够解除公务员的后顾之忧,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生命力。
(作者单位:甘孜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