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院校本科刑法教学内容与方法改革研究

2016-04-11 04:5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100020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0089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公安院校刑法案例

杨 妮,刘 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 100020;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 100089)

公安院校本科刑法教学内容与方法改革研究

杨 妮,刘 轩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 100020;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 100089)

我国公安院校刑法教学的发展已有数十载,其间取得了不小的成就,然而伴随着公安教育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传统的刑法教学内容与方法已难以跟上时代的脚步,这就对公安院校的刑法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意味着要对传统的教学内容与方法进行合理的取舍与变革。为此我们需要在原有的基础上寻求新的突破并进行大胆的尝试,从刑法的教学内容与方法入手,结合公安院校的目标定位与特点,探索有效的改革措施,以有效促进公安院校刑法教学质量与水平的提高,更好地为公安队伍输送优秀的人才。

公安本科院校;刑法教学;教学方法;教学改革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人心,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日益受到了公安教育主管部门与社会的关注,特别是在公安教育体制改革层层推进的今天,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如何结合其自身行业特点,发挥其独特的教育资源与优势,实现法学教育与未来公安工作的有效衔接,更是引发了法学教育工作者持续的关注与思考。刑法作为法学基础教育中的重要一环,作为打击犯罪的重要利器,对于将来从事公安工作的学生来说其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因此,本文通过分析公安院校的目标定位与特点,并结合公安院校教学实际情况,讨论当前在刑法教学内容与方法上存在的不足与缺陷,从而提出合理的建议,以期能更好地服务于公安院校的刑法教学工作。

一、公安院校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与特点

(一)公安院校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

目标定位,是一个院校对学生未来职业定位的长期规划。本科阶段目标定位的不同决定了院校之间办学理念与教学模式的不同,也影响着一个学校未来发展的走向与趋势。公安院校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中的一份子,同时作为行业特征十分明显的院校,在本科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上一直是学者们争议的话题与讨论的焦点。比如:有学者认为,公安院校应与其他院校一样建设成为培养国民素质通识性或者为培养学者、专家而教授理论和系统知识的研究型学院;持相反观点的学者则认为,公安院校承担着行政执法能力和刑事司法能力培养的双重任务,应当建设成为培养未来职业警察的职业教育学院;另有部分学者认为,公安院校同时具备了高等教育与警察职业培训的特点,因而决定了其在发展的道路上要么陷入两难境地、顾此失彼,要么相得益彰、共同促进。笔者比较赞同第三种观点,并且认为研究型学院与职业教育学院的双重发展不仅不会发生冲突,相反还能有效促进,成为公安院校发展的独特优势,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从哲学上看,依据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任何事物都不是具有单一属性,而是具有双重属性的,而且事物的双重属性不仅不应是非此即彼的绝对对立关系,而应是相互依存、相互配合的统一体。同样,公安院校的双重属性,即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两者的发展也不会是绝对对立的,而是相互依存、相互配合的。举例来说,倘若从事警察职业,不具备一定的人文素质和较为宽厚的知识面,缺乏独立思考的思维和能力,则只能是一个机械、被动的执法者,而不能通过执法来推动社会的发展;反之,如果只强调通识教育,注重知识的灌输,而缺乏职业思维、职业能力的教育,则必然使培养出来的学生不能较快地适应警察职业,也将缺乏职业发展的后劲。[1]因此,只要确立好正确的培养目标,并且在具体的操作中处理得当,就不会产生学校发展的障碍,相反还能彼此促进,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二,从教育发展的规律上看,高等教育存在其发展的共性。公安院校与其他院校的本科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起始与基础阶段,应符合其一般规律,即本科教育以通识教育为导向,培养学生自我学习、自我思考、自我完善的能力。所谓通识教育是指20世纪发展起来的一套高等教育理念和操作体系,它的基本特征是以核心课程为支撑,以经典阅读为主要内容,以追求人的全面发展为目的的教育模式。[2]公安院校由于其自身兼具警察职业培训的特点而不同于其他院校,因而在符合高等教育共性的同时还需要符合其自身的特性,即在通识教育的基础上,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职业素质和职业操守。

因此结合上述两点理由,笔者认为,公安院校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应当是通识教育基础上的警察职业教育,实现公安与教育的双重目标。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在公安本科教育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同时满足这两个目标,而应在具体的操作环节上有所侧重。例如,在课堂的教育中主要以通识教育为主,而在课外实践中则以警察职业技能的训练为主,以期实现协调发展。

(二)公安院校人才培养的特点

特点,词典解释为人或事物所具有的独特的地方,哲学上定义为一事物区别于另一事物的本质特征,因此,事物之间不同的特点决定了事物的不同属性。同理,院校的不同特点也决定了其发展的不同特色,相比于其他院校,公安院校在其发展过程中日益形成了以下特点:

1.学生的就业去向相对集中。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为例,该校是全国公安的最高学府,受自身行业特征的限制,学生的就业去向较为集中,即绝大多数学生毕业后会进入公安队伍,一次就业从警率每年高达90%以上,这在客观上决定了公安高校人才培养的“公安特色”。尤其是伴随着公安教育体制改革的推进,学生面向公安部门的“定向特点”更加凸显了这种特色。相比之下,其他院校的毕业生在就业的渠道上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进入大型公司、企业或者进一步研究深造往往是他们的首选。

2.对学生能力的侧重不同。由于警校学生毕业后基本上进入公安机关实务部门,服务于公安领域,因而在能力的要求上更多地侧重于实践能力的培养,尤其是对于公安工作中各种疑难问题的解决能力要尤为注重。而其他院校的学生在就业选择上比较自由,进而满足社会对他们的不同需求与期待,因此他们在能力的培养上往往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与未来的职业定位而有所侧重。

3.教学环境及氛围不同。教学环境与氛围是一个学校经过多年发展所积淀起来的理论修养与文化传统,这往往和学校设立的初衷及发展的导向有重要联系。公安院校在专业的设立与课程的设置上更多地具有与公安实务工作密切联系的特点,不能像其他院校那样在各学科的发展上处于相对均衡的状态。因而学生难以在业余时间接受到更多人文思想的培养与熏陶,在法律思想的培养上也受到一定的限制,表现在理论学习中就是对知识缺乏深入探索的精神与热情,更多的只关注于实务状态下的应用问题。

由于公安院校目标定位与特点不同于其他院校,因而其在本科阶段的教育培养上自然也有别于其他院校,以本科刑法教学为例,主要表现在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两方面。

二、公安院校刑法教学内容改革

就当前公安院校刑法教学内容的实践看,其与其他院校并没有太大区别,都普遍存在着偏重于理论知识讲授缺乏实践能力培养,重视刑法总则轻视刑法分则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出现,有其合理的应然性,但不足也是很明显的,其没有有效结合公安院校的目标定位与特点,也没有突显公安院校刑法教育的特殊性。因此,笔者认为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原有教学内容进行相应的改革。

(一)以理论知识为基础,重视实践能力培养

理论知识的讲授是刑法学习的基础,关系到整个刑法体系的构架,其作用就好比盖房子打地基,地基打得深,房子才会稳。对刑法理论基础知识的掌握反映了一个人刑法的综合素养,也决定了其未来发展的潜力与后劲,因而现阶段,各高校的刑法教育都普遍重视对理论知识的讲授。但是由知识转化为能力、由理论转化为实践是需要过程的,而且这个过程是循序渐进的,公安院校由于其目标定位与特点的不同,决定了在知识的讲授与能力的培养上,应当更加倾向于对能力的培养,而这些能力主要有:

1. 法律思维能力。在法律思维能力的训练上,普通综合性院校多以律师、法官的角度,注重分析案件已有事实,而公安院校则侧重如何获得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基于以上不同,就要求在思维的培养上锻炼学生将侦查业务技能的训练与法律运用能力的培养紧密结合起来,全面培养和提高学生的业务技能和警察职业素质。

2. 写作能力。写作是一个人将脑中的思维付诸笔端的一个过程。在写作的过程中,不仅能够反映一个人的知识水平,而且能够锻炼一个人的思维逻辑。公安院校的学生,毕业后免不了要撰写公安机关的法律公文,因此在日常的学习中就要熟悉该种法律公文的写作格式与要求,切实提高自身的写作水平,为今后尽早适应该种写作模式而努力。

3.实践能力。对于实践能力的培养,要求在理论知识讲授的同时,让学生更多地关注并有机会实际参与到公安机关查办的真实案例中,或者通过模拟案例的形式使学生置身于一个个真实的场景中,通过分析案情,提出解决方案,提高学生综合运用刑法知识的能力。

(二)以刑法总则为基础,突出刑法分则地位

对于刑法知识的讲授一直以来是按照先总则、后分则的顺序进行的,这种讲授的模式符合刑法教学的一般规律,即通过先学习刑法总则抽象性的内容从而对刑法的知识框架和结构有一个宏观的了解,然后通过对刑法分则具体条文的详细解读以丰富和充实刑法的内容,从而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然而在现实中,重总则轻分则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且这种趋势尤其不利于公安院校的刑法教育。公安院校由于其目标定位与特点的不同,决定了在就业选择中绝大多数学生会进入公安队伍。只要进入公安队伍,无论从事哪一警种都免不了要与刑法打交道,大到常见的自然犯(例如杀人、抢劫、盗窃之类),小到非常见的法定犯(例如单位犯罪之类),而在处理这些违法犯罪行为时,虽然会涉及到刑法总则的内容,即关于犯罪的形态与共犯等问题,但主要运用的却是刑法分则的知识,即对具体罪名的认定。如果轻视对刑法分则的讲授,学生将来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就容易发生错误,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影响司法的公正,难以体现法律的权威。因此,在普遍重视刑法总则的基础上,还应突出刑法分则的地位,使总则与分则的讲授能齐头并进、相辅相成。

(三)以本国刑法为基础,适当引入外国刑法

本科阶段的刑法教学以介绍本国刑法理论为核心是有其应然性的,毕竟现实生活中据以定罪量刑的工具主要还是应用本国的刑法。但是近年来刑法发展国际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尤其是各国各地区联合共同打击犯罪后,之间的警务合作日益频繁,这种发展趋势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关注。[3]公安院校的刑法教育应适应这种新的趋势与变化,在教学内容上就应当有所改变,仍然拘泥于本国刑法理论的讲授就会显得狭隘,不符合这种刑法发展的潮流,也不利于学生今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刑法内容的讲授上,对于外国刑法知识的讲授也应当有所侧重,特别是对与我国刑法理论和刑法制度有不同规定的应重点介绍,丰富学生的刑法知识,拓展学生的刑法视野。

三、公安院校刑法教学方法改革

(一)教学方法

目前我国高校普遍采用的教学方法依然是传统的“满堂灌”、“填鸭式”。当然从哲学上讲,存在即合理。传统的教学方法主要具有两个优势:一是对老师来说,有利于老师能够严格按照教学进度进行课程教学,发挥老师的专业特长和优势,将刑法的基本理论和研究成果事无巨细地讲授给学生;二是对学生来说,有利于学生对刑法基本理论进行全面而系统的学习,为以后刑法学习的进一步拓展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然而灌输式教学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主要是缺乏对学生独立思考能力的培养。因此,为解决上述矛盾就需要我们在原有教学方法的基础上引入多种其他教学方法。

1.讨论式教学。这种教学方式最早起源于德国,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该种教学方式已经被欧洲乃至美洲众多的法学院所采纳。讨论式教学突破了灌输式教学的局限,能够有效地改变学习的被动性和消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课堂上,将老师从传统的施教者、讲授者的角色中解脱出来,老师的地位不再是权威的、不可动摇的,老师和学生之间是平等的,师生之间对共同的问题进行探讨学习,老师变成知识的提问者、引导者,进而引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这种教学方法的具体操作是:老师在每堂课之前要将讨论题目的相关内容布置下去,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阅读大量的相关内容,完成材料的搜集,进行积极的准备,进而能够在课堂上畅所欲言,发表自己的见解,与老师进行交流。老师也可以根据学生的表现因势利导,适时点评。这种方式旨在促使学生进行积极的思考,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其在与老师、同学的讨论中也能够锻炼自己的语言表达能力与逻辑思维能力,从而提高自己整体的刑法素养。

2.案例式教学。案例式教学最早起源于19世纪70年代的哈佛法学院,[4]随后在全美的法学院得到推广与普及,目前案例式教学依然是美国法学院占主导地位的教学方式之一。近年来,随着中国刑法教学方法的改革,以及对国外刑法教学理念的引进,案例式教学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中国老师的青睐。案例教学法,渊源于英、美国家的判例教学法,是指在教师精心设计和指导下,基于普通法系案例教学的理念,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需要,选取典型案例,将学生带入真实判例或虚拟案例的情境,充当法律职业角色,引导学生自主探究性学习,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5]相较于其他教学方法,案例式教学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选材内容的广泛性与丰富性。案例式教学不局限于课本,而是取自生活中真实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案例可以选取的样本又非常之多,老师既可以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刑法指导案例,也可以选择同学们比较感兴趣或是社会上关注度比较高的案例,因此,在选材上具有广泛性,内容上具有丰富性。

第二,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兴趣是人类探求某种事物或从事某种活动的内心倾向,而学习兴趣是学生对学习活动产生爱好,并追求和向往的内心倾向,是推动学生积极主动学习的直接动力。只有培养学生对学习感兴趣,才能把学生的心理活动指向集中在学习的对象上,使学生注意力集中、感知活跃;才能使学生观察问题敏锐,记忆知识持久而准确;才能激发和强化学生学习的内在动力,从而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6]刑法的案例一般都具有真实形象、生动具体的特点,因此可以极大地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从而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第三,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在案例分析中,学生要经常进行角色的转换,有时站在被告人的角度去分析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根据现有证据摆脱对有罪的指控;有时站在检察官的角度,完善证据与推理,从而对被告人提出有罪的指控;有时又站在法官的角度,对现有证据进行分析,对最后的判罚得出结论。案例都是知识点的浓缩,因此,这种教学方式能够全方位提高学生刑法的综合素养。

尽管案例式教学因以上特点得到大多数老师的喜爱,但在实际操作中对案例的选取还需注意如下问题:

第一,案例应当具有典型性。在教学中,要特别注意选择具有典型性的案例,不要选取在理论上存在较大争议,或者在生活中较少出现的案例。因为典型的案例能够解释和说明刑法分则中对某一法律原理或者相邻、相近的几个罪名之间的区别和界限,学生也可通过分析和讨论典型的案例,加深对刑法原理与罪名的认识,从而使刑法分则的讲授变得生动、活泼,具有启发性。

第二,案例应当具有一定的难度。案例在选取时,老师要特别注意案例的难度,案例过于简单,没有什么争议,大家一看就会,无法提起学生学习的兴趣;反之,如果案例过难,学生以现有的知识无法应付,就会产生畏难情绪或者依赖思想,同样不利于调动他们学习的积极性,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案例的选取应具有一定的难度,并且针对不同的观点可以提出不同的处理意见,这样就给学生提供一个锻炼思维的广阔空间,极大地激发他们参与课堂教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 诊所式教学。“法律诊所”是一个外来名词,属于法律教育术语,英文名为Clinical Legal Education。[7]诊所式法律教育在20世纪60年代兴起于美国各法学院,其形式类似于医学院的临床实习,即法学院引用“诊所”的称号,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老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通过诊所式的法律教育,学生能够强化许多基本的专业技能,比如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律的研究能力、事实调查能力以及交流沟通、谈判、诉讼、非诉讼争端解决、接待、组织和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等,其强调培养学生在实践中具体操作、应用法律的能力。在诊所式教学的操作过程中,普遍采用苏格拉底式的问答式教学,老师针对某一案件事实或问题症结不断地向学生提出问题,让学生作答,在思维上对学生进行穷追猛打,旨在促进学生能够进行思考,完善自己的观点。这种一轮接一轮的问答方式不仅能够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而且能够将探求该问题的思路引向深入,促使学生全方位、多角度地思考问题,从而对问题的认识达到一个新台阶,起到触类旁通的效果,在以后处理相同或相似问题的时候能够举一反三,轻松应对。同时,该种教学方法有助于提升学生的心理素质,即在不断提问的巨大压力与挑战面前,保持沉着与冷静,培养百折不挠地探求真理的精神。

(二)考核方法

考核是对教学成果的检测,也是对学生进行成绩评判的标准,其主要作用在于:一方面巩固学生之前已经掌握的知识;另一方面揭示学生学习过程中的薄弱、遗漏环节。考核方法与教学方法总是相辅相成、相互协调,并且考核方法最终是为了教学方法而服务的。

传统灌输式的教学方法主要是为了便于学生进行基础理论的学习,因而考核的方式多以笔试为主,考察对基本知识点的记忆力。伴随着教学方法的革新,传统考核方法的单一性与滞后性也日益凸显出来,尤其是在高等教育全面推进素质化的今天,固有的考核方法已难以跟上教学改革的步伐,迫切需要对其进行多样化的改造。笔者认为,刑法的考核方法可以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以下改变:

1. 增加平时成绩所占的比重。之所以要增加平时成绩所占的比重,是因为新兴的教学方法,如讨论式教学、案例式教学、诊所式教学,它们都淡化老师在课堂中的地位,强调学生在课堂中的主体性,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能够全方面地考察学生读书、写作、语言表达等能力。学生将学习的重心放在了课余,课堂上变成了老师对学生课余准备工作的评判。老师可以根据学生在课上的具体表现进行综合的评价,内容包括学生是否阅读了相关案例材料,是否搜集了相关法条资料,在语言表达与逻辑思维上是否缜密有序。同时,由于平时成绩在考核中所占比重的提高,学生为了获取高分就会对每节课进行积极的准备,反过来又会促进教学方法的顺利推行,以此达到一个良性循环。

2. 增加口试形式。口试的考核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展示学生学习的效果,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例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对刑法考核方法进行了试点改革,在2011级本科公安法制专业中就采取了口试的考核方法,并且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目前有望在全校范围内推广施行。该方法的具体操作流程为:学生按照学号排列依次进入考场,还未轮到考试的学生被统一安排在另一个教室等候,每位应考的学生进门坐下以后便开始录音,学生先自报姓名、学号,然后随机抽取考试试题,试题包括三种类型:名词解释、简答和案例分析,每个人的试题都不重复,以避免学生之间的交流,考生阅读完试题后有三到五分钟的准备时间,然后作答。在作答的过程中老师还可与学生就某个问题进行探讨或相应扩展,并根据现场表现打分记录。这种方式有效弥补了笔试考试单纯强调记忆能力的不足,不仅能全方位地展示学生对刑法知识的掌握程度,而且还能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与口头表达能力。

综上所述,公安院校的教育改革是新时期教育改革大背景之下的必由之路,刑法学作为法学教育中的一门重要课程,其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也应当与时俱进、锐意创新,以适应新形势下公安工作日益规范化、严格化、法治化的客观需要,从而为培养新时期优秀的预备警官而服务。

[1]刘东根.公安院校本科教育中刑法案例教学法的构建[J].公安教育,2009,(1):62-65.

[2]唐磊.通识教育中国化及其定位[N].光明日报,2013-01-03.

[3]王明辉,李影.对公安院校刑法学教学的若干思考——兼及一体化模式提倡[J].公安教育,2011,(6):57-60.

[4]谭競嫦.法律教学新方法概略——美国法律教学方法在中国的尝试[M].北京:中国展望出版社,1990:35.

[5]刘天君.法学案例教学法基本理论问理探究[J].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4):39-41.

[6]樊建民.案例教学法对刑法分论教学改革的意义[J].载于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10,(4):44-47.

[7]彭锡华,贾林娟,操旭辉.诊所式法律教育述评[J].中南民族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5):34-37.

Research on the Reformation of Teaching Contents and Methodology of Criminal Law in Undergraduate Education

Yang Ni,Liu Xuan
(People's Court of Chaoyang District of Beijing, Beijing 100020, China;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Haidian District of Beijing, Beijing 100089, China)

Criminal law teaching in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in our country has gone on for decades and has witnessed great achievements. However, with the progress of comprehensive reformation of police education system, it is difficult for traditional teaching contents and method of the criminal law to keep pace with the times, which not only makes new requirements for and poses a challenge to criminal law teaching, but also means the traditional teaching contents and methods should be rationally scrutinized and reformed. Therefore, we should make new breakthroughs and try bravely on the basis of what we have done previously. This article begins with teaching contents and methods of criminal law, takes into consideration the orientation of polic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nd their features and probes into reformation measures so as to promote teaching qualities and levels of criminal law in public security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nd to cultivate more high-quality professionals for police forc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Criminal Law Teaching; Teaching Method; Teaching Reformation

D631.15

B

1008-5750(2016)06-0070-(08)

10.13643/j.cnki.issn1008-5750.2016.06.009

2016-09-30 责任编辑:陈 汇

杨妮(1988— ),女,重庆万州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刘轩(1986— ),男,河北邯郸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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