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受伤后单位注销营业执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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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个体工商户员工孙某,2015年6月8日在外出进货途中遭受车祸事故伤害,造成双腿骨折。同年12月,孙某因个体工商户主不支付医疗费和误工工资等待遇,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争议焦点:职工遭受事故伤害,用人单位为逃避责任将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否予以受理?
认定结论:孙某工作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川人社〔2015〕22号文规定,以某个体工商户主营业执照已经注销为由,作出对孙某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孙某不服该决定,向当地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该不予受理决定。
案例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也可在1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省川人社发〔2015〕22号文明确,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或撤销,但未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有关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孙某遭受伤害后工伤保险权益难以维护,其主要原因:一是某个体工商户主为逃避责任将工商营业执照注销,造成用工主体消失;二是孙某未即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伤害性质认定申请,导致其权益维护困难。因此,当地行政复议机关维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孙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是适当的。